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9/2014。
第一條名稱:本會中文名稱為米路體育會,英文名稱為Milo Sports Club 。
第二條宗旨:本會屬非牟利團體,以推廣體育運動,促進球類運動發展,組織各項活動增加會員歸屬感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本會設於澳門東望洋新街243號花園臺第二座春暉閣地下D座。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愛好大眾體育活動,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參加會員大會,參與本會的活動,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遵守章程及決議,繳交會費,批評及建議。
第七條本會組織: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由所有會員組成,並有權參與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之召集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修改章程的決議, 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執行機構,負責日常的會務管理(社會、行政、財政和紀律管理)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監事會:本會監事會成員組成之數目永遠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8/2014。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麗人至尊會;
中文簡稱:麗人會。
第二條會址:澳門下環街水字巷13號一衛樓地下。
第三條宗旨
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促進會務發展及慈善公益活動,推廣婦女在社會增值權益,配合澳門未來婦女教育,為推動婦女就業及凝聚產業發展,開發新的交流商機,宣揚婦女團結精神,建立婦女學研之交流平臺。
第四條入會資格
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以及致力有社會經驗,有愛心,熱愛慈善工作者,或由已成為會員之會員推薦入會。
第五條入會辦法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由會員推薦,經會長批准,繳納入會登記及年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退會
倘有下列事情,即喪失會員資格:
(一)自動退會如會員欠交一年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
(二)申請退會會員書面通知理事會;
(三)革退如會員不遵守會規,令本會名譽受損,經理事會核實者。
第七條架構
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三)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四)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為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出席,方為合法,決議取決於絕對多數票。
(六)會員大會得依下列之規定召開特別會議:
(1)理事會認為有緊急需要時召集之;
(2)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聯署要求下,理事會須安排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七)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討論及表決任何與本會有關之重大事項;
(3)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提出之內部細則。
第九條理事會
(一)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成員組成,人數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1)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起、理事若干人;
(2)候補常務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二)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四次。
(三)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
(一)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二)監事會互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
第十一條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及福利;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交流及活動;
(三)向本會提出意見、要求及建議;
(四)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二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會員大會及有關活動;
(二)遵守會章;
(三)執行決議;
(四)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會形象及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接受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條章程修訂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善事宜,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補充修訂,修章需五成以上之會員出席大會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生效。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
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成才能通過。
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銀行澳門分行義工協會,中文簡稱中銀義協;英文名稱為Bank of China Macau Branch Volunteers Association。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中國銀行大廈(如有需要理事會同意可作搬遷)。
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本會為非牟利之服務團體,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
本會的宗旨為弘揚愛國愛澳、愛行敬業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企業文化,鼓勵會員擔當社會責任,樹立正確人生價值觀。推動和支持會員參與關愛社會活動,發揚守望相助、無私奉獻的義工精神。
(一)會員會費;
(二)政府機構或其他機構和實體的資助或贊助。
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員工,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對本會會務提出建議及意見;
(五)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六)退出本會。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
(二)獲選為本會各機構的成員後,任期內必須履行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
(四)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言行。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15天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若違反章程中的責任,或不遵守本會所依循的原則,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銷會籍。
(三)離職、辭職、被中國銀行澳門分行開除或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撤銷其會員資格者,喪失會員資格。
本會的機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及章程規定之職權外,還負責:修改章程、審議、通過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以及決定會務方針等。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主席團設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會長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其中一名副會長代任。
(四)如當屆中調整主席團成員,由會員大會決定,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五)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六)大會之召集須以掛號信最少提前8天寄往會員的住所或最少提前8天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 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
2. 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七)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八)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限:
1. 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一名秘書長,負責領導理事會的日常工作。
(三)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四次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並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理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五)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其權限為:
1. 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
2.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3.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維持本會的會務及各項活動;
5. 按會章規定召集會員大會;
6. 審批會員入會及退會申請;
7. 訂定入會費的金額;
8. 議決會員之紀律處分及開除會籍等事宜;
9. 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設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的會議記錄應載於會議錄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1. 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2. 查核理事會的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本澳有關社團法人的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觀光三輪車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Triciclos de Turismo de Macau;英文名稱:Association of Macau Tourism Tricycles。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南街5-39號華寶商業中心12樓F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
1. 弘揚澳門傳統觀光三輪車業;
2. 促進澳門傳統觀光三輪車發展以及國內外的交流;
3. 整合並弘揚澳門本土傳統文化觀光三輪車;
4. 愛國愛澳。
第四條凡從事澳門傳統文化觀光三輪車,觀光旅遊之人士及研究歷史、民間傳統之人士及其家屬成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及相關費用;
3. 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會員大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署任或代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屬本會名下的物業,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達80%以上同意,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才可以轉讓。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
1. 會費之收入;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3. 接受政府或商業機構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簡介及宗旨
1. 中文名稱:澳門街頭藝術文化推廣協會。
2.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Divulgação de Arte e Cultura nas Ruas de Macau。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27號德園大廈D,E室。本會會址可因情況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三)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街頭藝術文化為宗旨,包括街舞、創意藝術、藝術表演等。培養藝術人才,以技巧、創意、意願、經驗等綜合人為因素的融合與平衡去呈現隱含具藝術性的各種表達模式,分享及推廣藝術交流活動。
(四)本會會員資格:
凡愛好街頭藝術文化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成為會員。
(五)會員權利
甲.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乙 批評及建議、質詢之權;
丙. 享有本會福利之權。
(六)會員義務
甲.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及合法權益;
乙. 繳交入會會費。
(七)退會
甲. 會員欠交會費半年或以上,即取消會籍;
乙.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百分之七十票通過,將取消會籍;
丙. 被取消會籍者之已繳交會費概不發還。
(八)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名,其職權為制定及修改會章,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會員大會成員由內閣互選產生。
(十)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有理事長一名、副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其職權為策劃各類活動、日常會務、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高工作報告。
(十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其職權為監察理事會日常事務。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
(十二)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許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召開,需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發函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各領導架構及其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十三)財政:本會收入來源為會費、社會人士贊助或饋贈、培訓班之學費及其他。
(十四)章程若有未盡善之處,會員大會具有修改權及解釋權。
(十五)解散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本會所有會員四分之三票通過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中文名稱:劉人懷學術交流促進會,英文名稱:Liu Ren-Huai Academic Exchange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劉人懷教授是中國工程院機械與運載工程學部院士、中國工程院工程管理學部院士和首席諮詢專家、著名教育家、著名科學家,在固體力學、板殼力學與應用、複合材料結構力學與應用、戰略管理、旅遊工程學等領域研究成果豐碩。本會的宗旨:交流推廣劉人懷教授的學術思想和學術理念,推動科教發展。
2. 本會地址: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地下H。
3. 凡熱心於交流推廣劉人懷教授的學術思想和學術理念、推動科教發展的個人或團體,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通過方為會員。
4.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5.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7.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8. 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9.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議之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0. 理、監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11.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上獲得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12.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13. 本會經費來源於贊助、資助和會員會費等。
14.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組織性質
非牟利、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社團。其存續不設期限。本會將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具有行政及財務自治權。
第二條會名
中文名稱:澳門人才培育暨發展學會;
英文名稱:Talent Nurture and Development Society of Macau;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para a Formação e Desenvolvimento de Talentos de Macau。
第三條會址
暫設於澳門黑沙海蘭花園第四區康馨閣5樓A。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四條宗旨
1. 積極配合澳門發展之策略,致力提升本地人才的專業素質,使之成為專業人才及世界公民(Citizen of the World),以回應本澳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2. 提升個人與機構表現,改造管理文化、檢討管理系統、改善運作流程及提升機構員工能力。
3. 開展、組織、舉辦及參與有關學術與文化活動、促進與相關專業團體之溝通和合作。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
1. 個人會員:凡從事管理或人才培育相關之人士,經理事會審批,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 團體會員:凡本澳合法機構、團體均可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可正式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第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參加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3. 享有本會所提供之一切福利。
第七條會員須遵守以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
2. 按時繳交會費、退會行為必須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提出。
3. 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第八條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定及損害本會聲譽之會員將被提出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由理事會提出及議決,紀律處分依嚴重程度分為:書面警告、終止會員權利、開除會籍。
第九條經費
1. 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2. 來自本會活動或學術研究的收入;
3. 各界人士及機構的資助及捐贈。
第十條本會權力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一條本會權力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同時本會創會會員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當然成員;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相關文件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會長、若干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2. 全體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
3. 召開會員大會,必須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之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4. 會員大會會議需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屆時不論多少會員出席,均為有效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 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 審核、通過本會的章程;
2. 選舉、任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討論、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提交之每年財政預算,工作報告和帳目結算。
第十四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理事會的職權為:
a)根據會員大會制訂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組織、策劃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及招收會員;
c)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及通過有關運作規定。
3. 理事會平常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理事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法律或本會章特別規定除外。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4. 理事會可聘請本澳及外地素孚眾望,對本會有積極貢獻之人士為本會的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指導本會會務工作。
第十五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若干名副監事長及若干名監事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
2. 監事會的職權為:
a)監督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b)審核本會財政賬目;
c)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d)履行法律及章程規定之其他義務。
3. 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召開,出席會議人數須為監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或以上。決議由出席者以簡單多數票作出,倘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會聯會修訂,提請會員大會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七條若理事會成員一致認為本會不能維持正常運作,可考慮提出解散本會,但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八條若決定解散本會,本會餘下之所有資產將捐贈慈善組織或非牟利機構,但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有規定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和補充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澳門)閩南文化交流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團結本澳宗親,愛國愛澳,開展各種慈善活動,增進宗親之間的感情交流。加強與海內外各地宗親之間的聯繫和聯誼,促進經濟文化交往,為本澳社會和諧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1樓02室。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準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本章程主要參閱《民法典》第140條至第172條及第2/99/M號法律通過的《結社權法》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全稱:中文名為緬華筆友協會,中文簡稱緬華筆會。
第二條宗旨:促進和推動緬華同僑(華僑、華人、華裔、歸國華僑)新、老筆友的創作熱情,從而提高緬華文學欣賞和創作水準,探討緬甸華文創作理論,明確本會參與者的責任和義務,創建良好活動氛圍,為弘揚和傳承華夏文化而奮鬥。
第三條會址:澳門永寧街94號E永寧廣場大廈第3座10樓AB房。
第四條(1)凡是緬華同僑(華僑、華人、華裔、歸國華僑),無論其現居在緬甸,還是移居他國,只要本人在報刊或雜誌上發表過文學作品,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筆友,經本人申請或經本會會員推薦,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2)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予以退會,所交會費不予退還。
(3)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所有決議的義務;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積極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每年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事及行為。
(4)本會是緬華同僑筆友的交流平臺,不以贏利為目的,不具備任何權威性,文責自負。
(5)遵守中、緬兩國憲法及其它法律、法規;自覺遵守愛國、守法、自律、真實、文明的原則;會員不得利用筆會或個人發表任何虛假的、騷擾性的、中傷他人的、誹謗辱駡性的、恐嚇性的、庸俗淫穢的或其他任何非法的作品和言論;不得侵犯其他任何協力出版廠商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名譽權或其他任何合法權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1)會員大會;
(2)理事會;
(3)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1)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因事不能履行職責,應委託一名副會長暫代其履行。
(2)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3)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視情況應理事會或超過半數會員提出正當理由要求,亦可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或,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1)理事會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2)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部門,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部門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可由任何一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3)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1)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成員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2)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每年交納會費(港幣50.00元);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成立。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一條本章程若有未規範事宜,均以相關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一)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喜鳳臨曲藝社。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Hei Fong Lam。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南街425號利耀閣3樓L座。
如在有特殊情況需要搬遷,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移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是不牟利組織,宗旨是以推廣文化活動聯繫本澳與外地的粵劇曲藝愛好者,利用工餘時間互相探索,提高水平,共同推展相關傳統藝術文化,娛己娛人。
(二)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1)凡贊同本會的宗旨,均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通過,便成為本會會員。有加入或退出本會之自由。
(2)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權及可參加本會舉行之活動。
(3)會員需遵守本會規章和決議。若違反本會規章或行為失檢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由大會推選會員大會主席,監事會及理事會之成員、秘書、財務。
第六條會員大會權限
(1)凡法律或章程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關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2)社團各機構成員之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社團之消滅以及社團針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時所需之許可,必屬大會之權限。
第七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決議以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八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九條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四)架構
第十條本會設會長一人,會長對內,外代表本會最高領導人,會長缺席由理事長暫代其職。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理事長由全體理事互選產生。理事會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決議,規劃本會各項活動及會務。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監事會職權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審核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持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四條任期。各機構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理、監事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決議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二贊成票。
(五)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由會長及會員贊助,社會民間之贊助,收入會費及政府資助。
(六)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按澳門政府有關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以太劇場,英文名稱為Theatre Aether,是一非牟利藝術團體。本會聯絡地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99號龍園第三座騰龍閣13樓T。其宗旨是以舞踏藝術為基礎,創作及推動具創意的不同形式的劇場作品。除了舞踏外,劇團揉合不同類型的藝術手法創作,展現創意的實驗劇場作品,在表演藝術上探索無限可能。此外,劇團亦著重跨域文化合作,旨在國際文化之間的交流中,推動本土表演藝術,並提升表演藝術工作者的視野和藝術造詣。
第二條交入會費和會費者為正式會員。經理事會認定為值得表揚者或為本會作出貢獻者為名譽會員。
第三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的權利:
a. 參與本會一切的活動;
b.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與表決;
c. 探訪本會任何設施;
d. 選舉或被選舉擔任本會職務;
e. 享受本會授予的其他優惠。
2. 會員的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本會內部規章及本會內部組織決議;
b. 支付入會費、會費及其他由本會有助發展組織所核准的負擔,但名譽會員除外;
c. 貫徹本會宗旨,出任被選出或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d. 發展及維護本會的名譽。
第四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本會有權利取消其會員資格,會費均不會發還。如自動退出不作會員,需於最少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因及發生屬違反者責任輕微事件,可以暫停會籍來取代取消會籍的處分,期間長短由理事會決定。
第五條本會之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社會贊助、贈與及其他額外收入。
第六條組織架構及職權
1.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本會全部會員組成: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正、副會長均為本會之永久會員,任期三年,並可連任。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等。
b. 理事會為本會日常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其他為理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c. 監事會為監督本會運作的行政機關,由最少三人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其他為監事。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2. 各會職權:
a. 會員大會制定會務方針,選舉領導機構,並於需要時修改本會章。
b. 理事會策劃會務,管理及執行會員大會決議、行政及財政事務。
c. 監事會監督本會行政管理之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
第七條會議
1.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召集時,在大比數會員或大部份理事成員出席之情況下舉行會議。
2. 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3.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4.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社定名為澳門研芳社;英文名稱為Macao Aroma Research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社)。本社設在澳門水坑尾街20-B號婦聯大廈7樓P,如有需要,可遷往澳門他處。
本社的宗旨為:研究及推廣香薰、植物及自然能量的專業知識,及開辦有關課程。
凡認同本社宗旨、願意遵守本社章程及內部規章之人士,辦理手續及繳納會費後,經理事會審核認可,即可成為會員。
本社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討論社務;
(二)選舉本社領導機構成員;
(三)參與本社舉辦的活動。
本社會員義務:
(一)尊重及遵守本社章程、內部規章及本社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維護本社的聲譽及參與推動社務的活動;
(三)按時繳納會費。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社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處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開除會籍。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社一切社務。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若未達法定人數,會員大會將於通知指定之時間半小時後舉行,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之議決均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在必需的情況下,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通過或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用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及罷免各機關成員;
(三)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四)就本社的解散作出決議。
四、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五、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
一、本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理事長對外代表本社。
二、理事會會議在過半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隨時召開特別會議。
三、理事會之職權:
(一)執行本社所有決議;
(二)研究、制定和執行本社的工作計劃;
(三)領導及維持本社之日常社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本社每年工作報告及年度賬目。
一、本社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如有需要,可設副監事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會之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二)監察本社賬目;
(三)就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賬目提出意見。
本社的收入來源:
(一)會員繳交的會費;
(二)活動的收入;
(三)外來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節本會定名為「澳門夏威夷小結他協會」,中文簡稱「夏威夷小結他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Ukulel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UMA」,根據澳門法例註冊為非牟利組織,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章第二節本會會址為:澳門魯子高街12-A號麗光大廈地下A座地鋪。可根據需要搬遷會址或另設辦事處。
第三章第三節第3款:二、選舉理、監事會之成員;
六、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本會之經費來自會費,參加或舉辦各類活動所獲得的資助或收入,此外,本會得接受政府或其他機構撥款資助。
第八章2. 舉辦或參加符合宗旨要求的音樂或藝術活動。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定名為澳門婦聯頤康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as Idosas de Fu Lun de Macau;
英文名稱:The Fu Lun Elders Association of Macau。
本會會徽:
本會會址:澳門渡船街27號婦聯綜合服務大樓一樓。
凡年滿五十五歲或以上的婦聯總會會員,認同本會會章,即可成為會員。
一、遵守會章;
二、支持會務工作;
三、維護本會聲譽及利益。
經理事會通過聘請資深會員或熱心人士為本會創會會長、名譽會長及顧問,以推動會務發展。
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利息、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津貼、捐贈、個別會員與熱心人士捐助。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勞動節街198號廣福祥花園商場,R/C+SL D,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動漫玩具文化藝術交流促進協會,簡稱澳門動漫玩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imação, Quadrinhos e Brinquedo Trocas Artísticas e Culturais Promov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nimation, Comic and Toy Artistic and Cultural Exchanges Promot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MACAUACT,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司庫一名和理事八名,並設後補委員五名或以上,總數須為單數。理事會負責根據本會宗旨制定發展和服務方針,以及處理日常事務。理事會應每月舉行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領導,當其因故不能視事時,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順次暫代行使職務。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司庫最長只可連任三屆。
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及監事一名,並設後補委員3名或以上,總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會務,審核財務狀況及賬目。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章;第十條B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另按需要分設秘書,財務,會計,經理事會互選產生,但總人數必為單數。
第三章;第十一條B監事經互選產生監事長一人,副監事二人,但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6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討論本會一切會務。推選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另推選大會理事七人,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財務一人,總務一人,曲務一人,倘理事長缺席,則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執行大會之所有決議,並規劃本會之各項活動,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推選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監督賬目報告及制定本會會章,三年一任,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título de alteração de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utenticado em 1 de Agosto de 20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número 1/2014 sob o documento número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江蘇聯誼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mizade dos Jiangsu em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gsu Friendship Association。以下簡稱為本會。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75-179號建業工業大廈九樓A-B座。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宗旨以熱愛祖國、熱愛家鄉,加強澳門及海外江蘇省鄉親的團結,聯絡鄉誼,促進江蘇省與澳門及海外的交往與合作,共謀發展。積極推動工商、經濟、文化、體育及參與公益事業,支持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為江蘇省與澳門的發展與繁榮作出貢獻。
一、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符合本會所訂標準的任何具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三、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及會費。
四、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決議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
三、本會通過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一、討論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二、選出及開除社團機關之成員;
三、審議並表決由理事會編製之年度報告及營運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四、修改章程;
五、會員除名;
六、決議本會之解散;
七、宣告理事會或監事會任何成員任期之失效;
八、核准月費及入會費之金額;
九、對理事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之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一、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會員大會由其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十名會員要求下,得召開特別大會。
三、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如未能於上款的期間作出召集,會員於出席簿上或會議錄上簽署,均視為已經對召集作出補正。
一、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之會員數目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數目之會員之出席,均被視為有效地召集。
二、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一、本會設有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等組成。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的會員組成,但組成的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三、確保本會之運作,以及為貫徹本會之宗旨而執行活動計劃;
四、履行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其他職能;
五、代表本會;
六、根據章程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本會設有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任期之開始與終止,應與理事會成員所規定者一致。
三、監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一、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二、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對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制訂意見書,提方交會員代表大會;
五、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一、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會費、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一、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的解釋權屬於本理事會。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1 de Agosto de 2014. O Notário, Nuno Simões.
董事會成員 | 會計主任 |
侯偉榮 | 程曉東 |
董事兼總經理 | 財務總監 |
李德濂 | 盧保康 |
分行經理 | 會計主管 |
張文欽 | 高淑真 |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 O Administrador, |
Anne Ng | José Morgado |
Chinese dont reprot for sign |
O Gerente de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Gavin Yu | Betty Chan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黄振鈞 | 陳子君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
Jiang Yisheng |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
Jiang Yisheng |
A Comissão Administrativa: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Lau Wai Meng, Chiu Chan Cheong, Lei Iok Sim, Pedro Miguel Rodrigues Cardoso das Neves | Hong Keng Wai |
O Gerente-Geral, |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
Simon Wong | Kan Cheok Lam |
Patacas |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
Maria Clara Fong |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
Patacas |
|
Patacas |
|
Patacas |
|
Contabilista | Gerente |
Robert Valitchka | Steven Siu |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em conformidade com as disposições legais vigentes, informa sumariamente sobre as actividades da Companhia no território de Macau no ano de 2013. A Companhia registou prémios brutos de MOP2,605,562 reflectindo uma ligeira diminuição de MOP62,411 em relação ao ano anterior.
Para os accionist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Referente 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15 de Maio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The Canada Life Assurance Company Sucursal de Macau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Quin Va
Auditor de Conta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Sociedade de Auditores
Macau, aos 15 de Maio de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