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張嘉恩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並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黃竹君擔任旅遊學院院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譚惠芳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耀宗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晉階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點。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批示如下: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及第三十條,以及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許壹心為資訊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職位出缺;
——獲委任人自二零零零年開始擔任公職,在公共行政領域工作超過十四年,而在過去十四年一直執行廉政公署資訊範疇的職務,在廉政公署任職期間表現出其具備擔任本公署資訊處處長一職所需的專業能力及經驗。
2. 學歷:
——電腦學學士學位。
3. 職業培訓:
4. 工作經驗: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批示如下:
張達民——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批示如下:
李力——本公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附註形式對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作出修改,將其職位調整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並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廉政專員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批示如下:
藍漢秋——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麥翠儀——根據第4/2012號法律修改的第10/2000號法律第十六條和第三十條、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三日起,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續聘為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廉政公署
代辦公室主任 羅小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鄭奇添,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容國健及謝銳珊,獲定期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以填補第5/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之空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二條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葉慧姍,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以填補第5/2009號行政法規設立之空缺。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所作之第158/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確定委任第二職階主任翻譯員編號963941——鍾素新,擔任本部門文職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翻譯員職務,薪俸點為675。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根據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經由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批示核准之海關福利會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1,600.00 |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1,600.00 | |
總額 | 1,600.00 | 1,60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於海關福利會——主席:海關關長 徐禮恆——副主席:副海關關長 賴敏華——秘書:海關行政財政廳廳長 周見靄——委員:財政局公共開支處首席高級技術員 雲大衛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卓嘉欣——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黃雪盈——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局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49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龍麗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梁雪儀——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新聞局
局長 陳致平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na Felisberta Teixeira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林樹源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卿、劉曉虹、李正瑜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何子傑、楊文彬及繆英豪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一)衛生局第三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施家敏,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608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延續徵用行政公職局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周凌珊在本會擔任同一職務,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環球股票投資基金之選定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根據第15/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並行使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批示:
批准選定「貝萊德環球已發展國家股票指數基金——機構累積類別」為《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的環球股票投資基金。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陸靜怡、陳凱詩、黃兆筠、阮文蔚、林凱健、邱潤華、麥英敏、鍾偉晃、陳展東、方秀萍、王萌寧、羅芷敏、陳琪瑛、莊莉苹、林寶華、陳麗冰、米鵬及李惠珍——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周家齊碩士、凌達海學士及高錦超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Ana Maria Barroso Silvério Marques Dá Mesquita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根據四月十三日第89-G/98號法令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陳卓明及陸建敏,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李一帆及陳詠欣,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續期兩年;
王龍、José Augusto Ieong de Sousa、余俊民及麥秉輝,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續期兩年;
何頴詩,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曾翔珮,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Ana Paula Ferreira dos Santos Ferreira、吳倩嫻及梁雅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Maria Fernanda Baptista da Costa Reisinho,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李少梅、李淑媚及楊婉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黃少薇,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Micaela dos Santos Lameiras、何聰冕、何麗麗、李振鵬、李淑芬、阮志堅、胡綺琪、梁美逑、陳沛儀、盧雨晴及譚鳯娟,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李仲佳及梁雅恩,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霍漢強及譚堅洪,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鄭思雅、何翊詩、林少芬及吳子幸,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吳絲雨及黃偉俊,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梁惠芳、王麗群、伍志豪及朱彩玉,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陳玫瑰、蔡耀雄及姚文銘,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楊少媚、黃秀嬛、吳文施及關靄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六日、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續期兩年;
侯世傑、馮惠嫦、葉錫陽、陸思敏及趙麗霞,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吳瀚星,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Daniel da Silva Pereira,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續期兩年;
歐瀞熙,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陸惠容,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陸添有,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黃志垣,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Fernanda Fátima Conceição Leong、施敏及Beatriz Hernandes de Almeida,第八職階繕錄兼打字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譚麗銀及杜婉玲,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Leong Vai Hong,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職級、職階及日期如下:
林永寧及伍良勝,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譚德明,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起生效;
毛志良,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林偉豪、何嘉業、梁皓婷、李佩華及陳玉霞,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6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其中首三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第四位自九月十四日及第五位自九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許慧明,為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四日起生效。
Ana Luísa Rodrigues Mendes Colaço,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對外貿易編碼員,薪俸點為39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譚惠瑤,為本局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黃杏回,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健龍及António Carlos Lei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二月七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的編制外合同按下指職務及日期續期一年:
鍾慧玲及黃朗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生效;
葛積年,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馬國龍、梁慧群、施雅汶、梁偉烈、Jonia Ana Souza、鄭桂玲、蔡明均、李潔瑩、吳嘉敏、黃瑞萍、葉禤碧瑤、林嘉欣、Joana Batista、Arlete Osório Pedrosa、湯妙嫦、鄭詠雅、孔慶珊、胡嘉嘉、謝錦恩、陳穎賢、Evelino José Machado de Mendonça Choi、Rogério Poupinho Madeira、曹加路、歐陽焯文、Agurtzane Azpiazu Cordeiro、李嘉莉及曾蓮英,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其餘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財政處處長林培源學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三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科科長Julieta Xavier de Sous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應警員編號112031余文忠之要求,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批准該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免除工作,正式脫離治安警察局。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李惠珠、陳桂珍及孫國科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梁壽光、何俊強、盧玉嬋、關卿翠、譚彩珍及冼月明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嘉欣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李卓軒及陳麗卿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吳作基及李家輝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孔耀榮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之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以及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萬榕根、鄺志遠及劉世昌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60點,並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溫偉文、薛北輝、趙錦輝、方嘉偉、許偉桓、袁柏謙、林佳輝、陳少林、蘇少敏、劉文軒、溫少顏、鄭嘉恆、胡偉雄、湯善康、張健偉、譚文祥、張凌杰、盧偉浩、許嘉豪、方正隆、歐陽賢達及黃玉婷,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十三、第十四、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一、第二十二、第二十六、第二十八、第三十、第三十八、第四十、第四十二、第四十四、第四十八、第五十二、第五十四、第五十七、第五十九、第六十二、第六十四、第六十五及第六十八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三條第十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其就職日起計,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梁淑文、梁偉藝、鄧思瑋、梁展圖、李建章、余楚傑、陳健昇、鄧莉瑩、曾健恩、陳少結、朱永燊、林錫顯、梁永成、梁燕華、袁耀輝、趙海量、黃嘉輝、周健業、蘇麗玲、陳錦恩、陳健邦、吳劍幫、杜莉茵、李穎欣、戴祖迪、蕭柏瑤、張文鋒、陸元斌、伍嘉榮、梁翰霆、鄺澳洋、朱雅文、黃斯源、呂斌斌、張達、何文迅及歐陽麗虹,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一至第三、第五、第六、第八、第十至第十二、第十五、第十七、第二十、第二十三、第二十五、第二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五、第三十七、第三十九、第四十一、第四十三、第四十六、第四十七、第四十九、第五十、第五十一、第五十三、第五十五、第五十六、第五十八、第六十三、第六十六及第六十七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其就職日起計,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歐麗冰及徐少雯,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七名及第三十六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三條第十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其就職日起計,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蕭嘉裕、陳劍雄、方嘉乾、林家輝、楊偉泉及劉少明,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分別名列第四、第九、第十六、第二十四、第六十及第六十一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其就職日起計,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上述委任是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透過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所作之批示,聲明因工作之急需而作出。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李錦添,司法警察局實習刑事偵查員,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所公佈之有關實習的最後評核名單中名列第四十五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及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三款,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五款,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臨時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為期一年,以填補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所設立的職位。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司法警察局
代局長 張玉英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梁峻晞,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吳景雄,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八日起生效。
曾佩儀,澳門監獄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日起生效。
羅逸熙,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起生效。
王嘉傑,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謝凱琪,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趙泳嘉,澳門監獄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黃宏偉及李節球——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由臨時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麥金嬋及郭淑儀——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其臨時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何少薇——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十二款的規定,由定期委任轉為確定委任為澳門監獄人員編制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生效;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於同日終止其在澳門監獄屬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原職位的職務。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日勝,澳門監獄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七職階,薪俸點為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周劍紅,澳門監獄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13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張綺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朱順儀,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馮健豪,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余燕儀及黃翠瑩,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廖翠玲,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劉有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羅韻芝,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黃恩娜,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何焯文,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梁家偉,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蕭慧賢,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張玉君、鄺美玲、麥燕妮、蘇健敏及Lopes, Mariana,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秀蘭,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彥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馬柏芝,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謝國樑——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為本局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麥煥基的散位合同續期,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續約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九日。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十三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林凱欣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劉敏,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黃碧玲,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李冬梅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8/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李麗煌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級護士,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郭可文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袁家煒及薛新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蕭興泰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吳柏玲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陳靜嫻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張德發,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吳彥慧,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冼鈞沛,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黃麗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吳少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鍾艷芳、鍾家碧、馮詠潔、林淑雯及黃駿宏,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劉劍生,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陳秋蓮及梁佩惠,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敏婷、盧影雄及譚志豪,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繆曉露,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區炎光及陳莉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玟慧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嘉茵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歐淑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高梓傑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級護士陳嘉敏及梁穎茵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潘惠詩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皓盈及黃燕松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之規定,梁澤輝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蘇詠琦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婉珊、許聰景、姚健儀、黃敏嫻及黃雅琳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招可惠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朱鉅明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黎慧賢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林家威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96號以及營業地點為澳門菜園涌邊街73號泰豐新村地庫B座的“國泰藥房III”,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之有效期自公佈日起計一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核准向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發給“振興藥房VI(關閘馬路分店)”准照,編號為第203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66、68、70號江南大廈(第一、二、三座)E座地下及地庫。萬科(集團)有限公司的地址位於澳門議事亭里10A號栢寧大廈12樓E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施彥璋——應其要求,中止第M-189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核准向江誠藥房有限公司發給“江誠藥房”准照,編號為第204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06號新駿成花園F座地下及閣仔,地址位於澳門林茂海邊大馬路502至506號新駿成花園地下F。
核准向康能(德國)醫藥有限公司發給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康傑醫藥”准照,編號為第249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看台街305-311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2樓K座,地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442號百利大廈地下AN舖。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劉鎧鎣、李焯華——應其要求,中止第E-1859、E-1994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李秀君——恢復第M-1844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黃斌君——應其要求,中止第E-178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賴維均——應其要求,中止第M-18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拉雲達藥業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4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拉雲達藥業有限公司”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生央街23-25號萬利大廈地下A座及B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何思穎、張慧麗、何利盈——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18、E-2219、E-2220。
杜小昕、蘇美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51、M-2052。
李漢初、湯潔盈——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M-1751、M-1797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歐陽錦欣、何麗英——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781、E-197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鄭美欣——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21。
卓妮——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53。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代副局長的批示:
梁偉文——應其要求,中止第M-1508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夏莉銀、陳健業——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54、M-2055。
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衛生局
代局長 陳惟蒨
按照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
Maria Joana Gonçalves Cortes Simões Ferreira Godinho──根據第12/2010號法律附件表四,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第一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葡文範疇),薪俸點44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二年:
鍾偉強,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白琼紅及王志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林慧芝、劉祝君及梁雪恩,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劉偉俊及劉寶蓮,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勞秀蘭,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Maria Elisabela Larrea Y Eusébio,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金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黃健安,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吳雲峰,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2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生效;
黃明鋒,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周啟婷,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姚凱俊,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張玉萍,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楊偉茵及杜文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頴,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黎美娟,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何雪梅及黃麗朝,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陳小麗及馬少芳,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
余諾汶──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批示:
Ana Cristina Fernandes Cigarro,本局編制外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根據第46/2011號行政命令第二條規定,其作為鄭觀應公立學校副校長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五月八日第20/95/M號法令第三條,以及七月二十七日第41/92/M號法令第一條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顯娟,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其作為樂富中葡幼稚園校長;
何艷華,本局編制外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及陳燕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作為何東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林炳煥及何淑芬,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作為北區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葉惠瑜,本局編制外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陳小儀,本局編制外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分別作為氹仔中葡學校校長及副校長;
鄭國卿,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作為路環中葡小學校長;
Felizbina Carmelita Gomes,本局確定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及馮素慧,本局編制外合同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分別作為二龍喉中葡小學校長及副校長。
根據三月六日第13/95/M號法令第二條第三款及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祐澄、陳淑慧及楊詠詩,本局編制外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其中首位作為高美士中葡中學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根據九月二十八日第213/98/M號訓令第三條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下列人員的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陳英倫、陳盛疇及潘維念,本局編制外合同中學教育一級教師,其中首位作為中葡職業技術學校校長及後兩位作為副校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容慧玲及周奇志,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及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明珠,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謝惠芳、鄭鳳映、張瑞明、鄭麗華、馮寶蘭、原家潤、葉翠霞、鄧寶貞、李燕歡、李健明、李蘭菲、李少平、梁瑞芳、梁偉桓、梁玉蘭、陸志明、吳慧瑛及黃明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楊玉媚及戴美玲,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李劍輝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華添及彭國全分別在本局擔任第六職階技術工人及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第二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首席高級技術員Sandra Fátima Bento,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首席高級技術員周游,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杜麗怡,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自下指日期起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首位為期一年,其餘為期兩年:
譚嘉欣、梁健怡、陳鵬之、梁麗珊、馮天雲、甄惠鴻、鄺成富、何兆幫、鄭錦波、劉苑怡、黃寶頴及林錦聰——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
劉雅婷——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岑婉清——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文化局
代局長 梁曉鳴
二級餐廳,其中文名稱為“新泰泰國海鮮火鍋”,葡文名稱為“Restaurante Nova Tailândia”和英文名稱為“Talay Vip Restaurant”,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獲發第0607/2014號牌照,持牌人為“新泰飲食娛樂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Companhia de Restauração e Entretimento Nova Tailandia Limitada”和英文名稱為“New Thailand Catering and Entertainment Company Limited”。場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澳門漁人碼頭阿姆斯特丹館1-2號舖及一樓。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於旅遊局
代局長 程衛東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石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林靜雯,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法律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分別排名第四名、第七名及第十九名的合格投考人曾雅詩、余展珊及司徒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沈咪蓮,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
李婉珊及梁筱琴,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朱詠嫻、楊美玲、伍海欣、黃樹仁、林靜雯及鄭嘉儀,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第二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的唯一合格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高楚萍,獲確定委任為資訊助理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資訊助理技術員。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工作局
代局長 黃艷梅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何思敏,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本辦代副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之批示:
劉芷菁,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之批示:
周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任為本辦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6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徐穎琳,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何如彬,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林永池,晉升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第二款的規定及澳門大學於二零一二年五月十六日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通告的第一款第三項,有關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的職權,茲公佈經校董會常設委員會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會議核准之澳門大學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第一次之修改: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3 | 00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22,000,000 |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3,800,000 | |
01 | 01 | 06 | 00 | 00 | 重疊薪俸 | 100,000 | |
01 | 01 | 07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39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4,5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01 | 02 | 03 | 00 | 02 | 輪班工作 | 160,000 | |
01 | 02 | 04 | 00 | 00 | 錯算補助 | 6,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16,900,000 | |
01 | 02 | 10 | 00 | 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 | 02 | 10 | 00 | 09 | 導師報酬 | 8,556,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1,75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4,700,000 |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200,000 | |
01 | 06 | 03 | 03 | 00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3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24,000,000 | |
02 | 01 | 05 | 00 | 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50,000,000 |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2,000,000 | |
02 | 01 | 08 | 00 | 00 | 其他耐用品 | 2,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02 | 02 | 05 | 00 | 00 | 膳食 | 26,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5 | 廠房、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12,500,000 | |
02 | 02 | 07 | 00 | 99 | 其他 | 621,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1 | 00 | 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 | 03 | 01 | 00 | 05 | 各類資產 | 39,000,000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20,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1 | 水及氣體費 | 2,5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5,000,000 |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
02 | 03 | 02 | 02 | 99 | 其他 |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1,250,000 | |
02 | 03 | 05 | 00 | 00 | 交通及通訊 |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02 | 03 | 08 | 00 | 02 | 技術及專業培訓 | 5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3,277,000 | |
02 | 03 | 08 | 00 | 05 | 教學 | 2,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 | 03 | 09 | 00 | 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5,8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3 | 文化、體育及康樂活動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03 | 給予本地區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1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2,214,000 | |
04 | 04 | 00 | 00 | 00 | 外地 | ||
04 | 04 | 00 | 00 | 02 | 給予外地組織的共同分擔及會費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00 | 保險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5,000,000 |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
05 | 02 | 03 | 00 | 00 | 不動產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
05 | 03 | 00 | 00 | 99 | 其他 | 3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0 | 雜項 | ||
05 | 04 | 00 | 00 | 04 | 其他福利基金 | ||
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217,064,000 |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1,000,000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07 | 06 | 00 | 00 | 00 | 各項建設 | ||
07 | 09 | 00 | 00 | 00 | 運輸物料 | 1,000,000 | |
總額 |
243,064,000 | 243,064,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澳門大學——校董會常設委員會——主席:謝志偉——委員:李沛霖,林金城,王宗發,趙偉,馬有禮,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行政公職局人員編制內第二職階顧問文案陳滿祥,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議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三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唯一應考人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梁妙儀,獲確定委任為社會保障基金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 陳寶雲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盧安琪,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徐擇廉,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譚潔貞,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劉鎮濠及王嘉寶,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最後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法律廳廳長Maria de Nazaré Saias Portel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霍偉飈、黃潔珩、林仲文、胡景輝、羅少霞及何秀民,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林仲文,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祖雄、梁華熙及黃守儒,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最後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尤肖其,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黃春年,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朱鉅丰及高基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黎晞,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陳少蘭,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等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分別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及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廖兆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謝俊祥,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代局長 陳寶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歐家維及庄祖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Yumi Shimizu Fernandes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71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郭嘉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5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鄭烱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地形測量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張紹基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陳子文、吳慧敏及林柏瀚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可續期,首兩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及最後一名自九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與駱健強簽訂為期一年之編制外合同,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195點,可續期,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謝浩賢及黃少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為期一年,薪俸點22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三)項及第三款的規定,嚴明仁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級的薪俸點22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按下述之日期及職級續期:
譚學文,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續期至二零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黎文志、曾志強及古潤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80,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及其餘兩位自九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蕭光雄、趙秀娟及高淑英,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80,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及其餘兩位自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陳世標、林榮傑及Ana Paula de Oliveira Simões,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40,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及最後一位自九月十五日起續期一年;
魏社明,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22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續期一年;
黃雪珍及何健章,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張華垣,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劉家光、吳淑芬、羅志威、陳賽紅及羅靜賢,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首兩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及其餘三位自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吳佩詩及陳小燕,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紹娟、李燕雯、莫禮富及鄧遠鋒,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及其餘三位自九月一日起生效;
文樹明,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黃燕玲、戚雪平、宋寶夔、鄭綺華及梁淑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七日及其餘四位自九月七日起生效;
徐小山,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成績名單中之唯一合格投考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李敏妍在本委員會秘書處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至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行政及財政範疇),薪俸點為45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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