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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40/2014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0/2013號法律《土地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根據為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街,其上曾建有16B號樓宇及建有16A號樓宇的土地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在現時建於土地上的上述16A號樓宇拆卸後,將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平方米,無帶責任或負擔,將會脫離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1號土地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二、於上述面積11平方米的地塊脫離後,根據本批示組成部分的附件合同所載規定及條件,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面積216平方米,位於上款所指地點,由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3號及10441號土地合併形成的土地的批給。

三、鑑於上述修改,根據為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將會脫離上款所指土地,面積分別為3平方米及15平方米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因此批給土地的面積現為198平方米,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

四、本批示即時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運輸工務司司長 劉仕堯

附件

(土地工務運輸局第2688.02號案卷及土地委員會第62/2012號案卷)

合同協議方:

甲方——澳門特別行政區;及

乙方——毅然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

鑒於:

一、毅然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總址設於澳門河邊新街290號,豐順新邨第3座5字樓R,登記於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第36341(SO)號,根據以其名義作出的第205074G號登錄,該公司擁有一幅面積114平方米,經重新量度後修正為110平方米,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街,無門牌編號(其上曾建有16B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59頁背頁第10443號的土地的利用權。

二、根據以上述公司名義作出的第219123G號登錄,其還擁有一幅面積106平方米的地塊的利用權及另一幅以租賃制度批出,面積11平方米的地塊的批給衍生權利。該等地塊形成一幅位於澳門半島,其上建有沙梨頭海邊街16A號樓宇,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58頁背頁第10441號的土地。

三、有關土地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910/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D及E”、“A及B”和 “C”定界及標示。

四、於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D及E”標示,修正後面積為110平方米,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3號的土地和以字母“A及B”標示於同一地籍圖,面積106平方米,為標示於物業登記局第10441號土地組成部分的土地的田底權,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登錄於F16L冊第8頁第2804號。

五、根據為該地點訂定的新街道準線,將以字母“B”、“C”和“D”標示,總面積29平方米,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的地塊歸還澳門特別行政區,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六、承批公司擬重新利用該幅由“A”地塊及“E”地塊組成,面積198平方米的土地,以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7層高,作住宅及商業用途的樓宇,因此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土地工務運輸局遞交一份建築計劃。根據該局副局長於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該計劃被視為可予核准,但須遵守某些技術要件。

七、承批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三日請求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批准按照已獲土地工務運輸局視為可予核准的計劃,更改土地的利用及修改批給合同。

八、在集齊組成案卷所需的文件後,土地工務運輸局計算了應得的回報,並制定修改批給的合同擬本。

九、案卷按一般程序送交土地委員會,該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舉行會議,根據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同意批准有關申請。該意見書已於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經行政長官的批示確認。

十、承批公司獲通知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的條件,並透過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遞交由馬妍媚,職業住所位於澳門河邊新街290號,豐順新邨第3座5字樓R,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身分代表毅然建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簽署的聲明書,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根據載於聲明書上的確認,該人士的身分及權力已經第一公證署核實。

十一、承批公司已繳付以本批示作為憑證的合同第三條款所訂定的經調整的利用權價金和第七條款1)項規定的溢價金及已提供合同第八條款第二款所訂定的保證金。

十二、由於有關土地設有抵押負擔,該抵押以匯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登記於物業登記局第111999C號及第123922C號,故該銀行已根據法律的規定,聲明批准取消在第6910/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B”、“C”及“D”標示,總面積29平方米,將納入公產的地塊的抵押。

第一條款——合同標的

1. 本合同標的為:

1)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一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登記面積11.4(壹拾壹點肆)平方米,取整後為11(拾壹)平方米,價值為$11,000.00(澳門幣壹萬壹仟元整),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910/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C”定界及標示,以租賃制度批出,併於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58頁背頁第10441號的土地及其批給所衍生的權利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9123G號的地塊歸還甲方,而該地塊將脫離上述標示的土地,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修改一幅以長期租借制度批出,總面積216(貳佰壹拾陸)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B”、“D”及“E”定界及標示,在拆卸位於澳門半島,沙梨頭海邊街16A號的樓宇及經脫離上項所指的地塊後,將位於該街道16A號及無門牌號碼的土地合併而成,標示於物業登記局B28冊第58頁背頁第10441號及B28冊第59頁背頁第10443號及其利用權以乙方名義登錄於第219123G及205074G號的土地的批給;

3)根據新街道準線的規定,將兩幅無帶任何責任或負擔,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及“D”定界及標示,面積分別為3(叁)平方米及15(壹拾伍)平方米,價值分別為$3,000.00(澳門幣叁仟元整)及$15,000.00(澳門幣壹萬伍仟元整),將脫離上項所指土地的地塊歸還甲方,以納入公產,作為公共街道。

2. 批出土地現時的面積為198(壹佰玖拾捌)平方米,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A”及“E”定界及標示,以下簡稱土地,其批給轉由本合同的條款規範。

第二條款——土地的利用及用途

1. 土地用作興建一幢屬分層所有權制度,樓高7(柒)層的樓宇,其用途分配如下:

1)住宅: 建築面積1,222平方米;
2)商業: 建築面積248平方米。

2. 上款所述面積在為發出有關使用准照而作實地檢查時可作修改。

第三條款——利用權價金及地租

1. 土地的利用權價金調整為$127,520.00(澳門幣拾貳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整)。

2. 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須一次性全數繳付上款訂定的經調整後的利用權價金差額。

3. 每年繳付的地租調整為$319.00(澳門幣叁佰壹拾玖元整)。

4. 不準時繳付地租,將按照稅務執行程序的規定進行強制徵收。

第四條款——利用期限

1. 土地利用的總期限為36(叁拾陸)個月,由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

2. 上款所述的期限包括乙方遞交工程計劃、甲方審議該計劃及發出有關准照的時間。

3. 乙方應依照下列期限遞交工程計劃及開始施工:

1)由第1款所指的批示公佈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編制和遞交工程計劃(地基、結構、供水、排水、供電和其他專業計劃);

2)由通知工程計劃獲核准之日起計60(陸拾)日內,遞交發出工程准照的申請書;

3)由發出工程准照之日起計15(拾伍)日內,開始施工。

4. 為遵守上款所指期限的效力,計劃須完整及適當備齊所有資料,方視為確實完成遞交。

第五條款——特別負擔

由乙方獨力承擔的特別負擔為:

1)騰空在地圖繪製暨地籍局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出的第6910/2011號地籍圖中以字母“A”、“B”、“C”、“D”及“E”定界及標示的地塊,並移走其上倘有的全部建築物、物料及基礎設施;

2)在上述地籍圖中以字母“B”、“C”及“D”定界及標示的地塊建造行人道工程。

第六條款——罰款

1. 除有合理解釋且為甲方接受的特殊原因外,乙方不遵守第四條款所訂的任一期限,延遲不超過60(陸拾)日者,處以罰款每日可達$4,000.00(澳門幣肆仟元整),延遲超過60(陸拾)日,但在120(壹佰貳拾)日以內者,則罰款將加至雙倍。

2. 遇有不可抗力或發生被證實為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其他特殊情況,則免除乙方承擔上款所指的責任。

3. 僅因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事件而引發的情況,方視為不可抗力。

4. 為著第2款規定的效力,乙方必須儘快將發生上述事實的情況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七條款——合同溢價金

乙方須向甲方繳付合同溢價金,總金額為$2,621,509.00(澳門幣貳佰陸拾貳萬壹仟伍佰零玖元整),繳付方式如下:

1)$900,000.00(澳門幣玖拾萬元整),當乙方按照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接受本合同條件時繳付;

2)餘款$1,721,509.00(澳門幣壹佰柒拾貳萬壹仟伍佰零玖元整),連同年利率5%的利息,分4(肆)期繳付,以半年為一期,每期金額相等,即本金連利息合共$457,608.00(澳門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整)。第一期須於作為本合同憑證的批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計6(陸)個月內繳付。

第八條款——轉讓

1. 倘土地未被完全利用而將本批給所衍生的狀況轉讓,須事先獲得甲方許可,而承讓人亦須受本合同修改後的條件約束,尤其有關溢價金方面。

2. 在不妨礙上款最後部分規定的情況下,乙方須以存款、其條款獲甲方接受的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保證金$135,000.00(澳門幣拾叁萬伍仟元整),作為擔保履行已設定的義務。該保證金可應乙方要求,在發出使用准照或許可轉讓批給所衍生的權利時退還。

第九條款——工程及使用准照

1. 工程准照僅在乙方遞交已按照本合同第七條款的訂定繳付已到期溢價金的證明後,方予發出。

2. 使用准照僅在遞交已全數繳付第七條款訂定的溢價金的證明及已履行第五條款規定的義務,以及清繳倘有的罰款後,方予發出。

第十條款——監督

在批出土地的利用期間,乙方必須准許行政當局有關部門執行監督工作的代表進入土地及施工範圍,並向代表提供一切所需的協助,使其有效地執行任務。

第十一條款——土地的收回

1. 倘未經批准而更改批給用途或土地的利用,甲方可宣告收回土地。

2. 倘發生下列任一事實時,土地亦會被收回:

1)第六條款規定的加重罰款期限屆滿;

2)未經同意而中斷土地的利用。

3. 土地的收回由行政長官以批示宣告,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4. 土地收回的宣告將產生以下效力:

1)土地的利用權消滅;

2)土地連同其上的所有改善物歸甲方所有,乙方有權收取由甲方訂定的賠償。

第十二條款——有權限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為有權解決由本合同所產生的任何爭訟的法院。

第十三條款——適用法例

如有遺漏,本合同以七月五日第6/80/M號法律和其他適用法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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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