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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利裝修工程”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各學院樓及住宿式書院樓地臺飾面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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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黑沙公園餐廳有限公司”簽訂2013/2014及2014/2015學校年度向教育暨青年局轄下公立學校學生供應膳食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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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簽訂提供“酒店房務員”、“花藝及包裝製作”、“辦公室助理”、“中西式餐飲服務”、“麵包烘焙”及“廚工實務”培訓項目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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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訂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清潔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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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MAA馬若龍建築師事務所有限公司”簽訂為塔石廣場商業中心提供更改工程計劃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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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主任蘇朝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其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簽訂“為本澳進行高等教育評鑑先導測試研究第一階段新辦課程評審先導測試”之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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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超高通量測序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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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張巧娟”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教職員宿舍A3至A6棟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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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gência Comercial Healthy”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兩臺呼吸機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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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六臺可攜式除顫器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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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