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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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何燕梅替代江麗莉擔任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主席職務,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日起直至被替代者任期屆滿為止。*

* 請查閱:第241/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續任容永恩及陳志揚為財政儲備監察委員會成員。

三、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四、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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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8/2011號法律《財政儲備法律制度》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李德濂、蘇育洲及姜宜道為財政儲備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獲委任人有權依法收取出席費。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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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鑑於透過第47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韋海揚續任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

考慮到韋海揚因被委任為環境保護局代局長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同時擔任環保與節能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職務;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1/2011號行政法規《環保與節能基金》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黃蔓葒為環保與節能基金評審委員會主席及其代任人鄧宇華,任期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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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現行特許合同第二十二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Maria Cristina Freitas Gomes da Silva擔任政府駐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之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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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即發彩票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歐陽傑擔任政府駐澳門彩票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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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根據現行《澳門賽狗專營批給合同》第十一條,並按照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和第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羅志輝擔任政府駐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代表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執行上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為澳門幣六千六百元。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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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盧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