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7/2014。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國際濟公文化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Cultura de Ji Gong”,英文名稱:“Ji Gong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ssociation”(下稱“本會”)。
第二條——期限及會址
一、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二、本會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63號恆昌大廈14樓F座。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之宗教及慈善團體,宗旨為:以國為主,以民為本,慈善報國,團結各階層愛國愛澳人士及發展世界各地對濟公文化有興趣人士的聯繫,同心同德,推廣濟公文化,弘揚無我利他,天下為公的濟公精神。
為達成上述宗旨,本會尤其有權:
一、建立及捐助寺廟、精舍、佛塔、禪修中心等;
二、開辦及管理不同類型的教育、教學、出版、文化、媒體、人才培訓機構,由本會與其他宗教及慈善團體合作進行;
三、組織、參與及贊助法會、座談會、禪修等活動;
四、取得動產及不動產,以便設立及管理上款所指的機構;
五、獲得必要的融資,以便推展會務;
六、編輯、出版發行及印刷與本會宗旨有關之刊物。
第四條——會員資格
任何人士不論性別或種族,均可依法參與成為本會之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加入
欲成為本會會員之人士須填寫及簽署由本會理事會認可之表格申請,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本會理事會審批,本會理事會有取錄會員之最終決定權。入會申請之細則及程序均詳細列明於申請表格內,本會理事會可按照實際情況需要,透過理事會會議作出修改入會申請細則及程序。
第六條——會員之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並必須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七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除法律賦予之其他權利外,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1. 在會員大會表決及選舉和被選舉;
2. 批評、提交建議、質詢有關本會事務;
3. 出席會員大會及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4. 介紹新會員入會。
二、會員的義務為:
1. 遵守本會章程、會規及一切議決事項;
2. 協助推動本會之發展;
3. 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
4. 按期繳納會費。
三、上指(第1款第1項)之條件為:
1. 年滿十八歲;
2. 經連續成為本會會員不少於一年;
3. 於過去一年曾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八條——會員之除名
一、凡違反本會章程及會規,且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即被開除會員會籍;
二、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權限,惟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之理事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之會員。
第九條——機關類別
本會的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享有全權之正式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是經由會員大會選出的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其運作
一、會員大會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以便討論及表決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三、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議時,須經由不少於百分之三十的全權會員,以書面向理事會提出申請,惟申請書須明確載列擬處理的事項。
四、第一次召集後,至少須有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進行。若當時出席人數不足,須將會期押後半小時;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則在任何數目會員出席的情況下都可召開大會。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由享有投票權之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決定,惟法律及本章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權限
會員大會具以下權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訂出本會活動的總指引;
二、按照本章程選舉會內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通過對本章程的修改;
四、本會的消滅;
五、審議並通過理事會的報告書、資產負債表、帳目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六、其他特別由法律賦予的權限。
第十三條——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行政管理機關,其成員人數必定為單數,至少七人及不能多於三十九人。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其他成員則屬理事。
二、本會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任滿連選得連任。
三、如須於理事會兩年任期內進行改選,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
四、理事會會議必須有一半或以上之理事會成員出席才能進行會議,否則視作會議取消。
五、若理事會成員因事或離澳,可預先向理事會作出書面請假,如無故連續缺席理事會會議五次,理事會有權罷免其理事會成員之資格。
第十四條——理事會權限
一、策劃及領導本會的活動;
二、在法庭內或外代表本會;
三、遵守及執行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五、對本會財務作出管理;
六、負責本會一切內外文書往來工作;
七、透過開會研究對本章程作出修改;
八、理事會可按實際會務需要,另行組織工作小組協助執行會務。工作小組成員由理事會委任,並屬臨時性質。倘有需要,理事會可透過會議,經得過半數理事通過後,可進行外聘並定出報酬,以招請符合需要之工作人員,協助執行會務;
九、依照會章召集大會;
十、於每個會期結束時,編寫工作報告,並將其與結算情況、帳目及監事會之意見書一起提交大會主席團;
十一、理事會可透過會議修改入會費用及會費的金額;
十二、以本會名義處置、管理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
十三、遷移本會住所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地點;
十四、調動銀行帳目之往來、訂立貸款,以及提取任何其他必須的財務負擔,為達此目的,可以提供任何的資押或人事擔保;
十五、在不妨礙法律的規定下,任何與本會有關之多媒體影音產品及一切印刷品,必須由理事會通過,方可印刷及發行,違者理事會具法律追究權利;
十六、以書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其須列明權限及時限,該人士可為本會會員或非會員;
十七、以本會名義購入、轉讓、租賃、出讓、抵押所有屬於本會之動產及不動產,並須經本會理事會全體理事一致通過;
十八、經理事會決議,可聘請名譽顧問、顧問及其他的名譽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十九、任何其他由法律或本會會章賦予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理事長之特定義務及權限
理事長具以下特定義務及權限:
一、領導本會各項工作;
二、主持會議;
三、在專用簿冊之會議錄上,需由其中一名出席理事簽署會議記錄;
四、表決時如票數相同,則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以作出決定性投票;
五、對所有本會之設施及工作小組進行統理;
六、經理事會通過決議後,可獲授權在中國,本澳及其他國家代表本會;
七、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決議,理事長須聯同三名指定理事會成員共同代表本會簽署買賣公證書、租賃合約、合約、作出捐贈、借貸、擔保等法律行為,但不妨礙本章程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十六條——理事長之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
當理事長出缺或無法履行職務時,可於理事會中,特別指派另一名成員替代,有關指派須在理事會會議中決定。
第十七條——本會承擔責任之方式
使本會承擔責任須由理事長聯同三名理事共同簽署為之;惟在執行本會章程第十四條中之第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項有關之行為時,必須由理事會作出多數票決議,方可進行,如有特別規定者除外。
第十八條——監事會組成
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定為單數,最少三人,最多不能多於五人,成員中至少包括一名監事長、兩名副監事長。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監事會成員由大會每兩年從符合本章程規定中所指符合資格的會員中選出,可得連任一屆。
第十九條——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以下權限:
一、監察本會的活動;
二、監督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按規定審查及監管本會之帳目、核對本會財產;
四、對理事會的年度報告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大會;
五、其他由法律賦予之權限。
第二十條——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二、監事會議須有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票。
第二十一條——收益
本會之收入來自任何合法收益,包括會費、政府資助及私人機構贊助,且必要時可向會員及社會人士募集經費。
第二十二條——財產
一、本會之財產由其名下之動產及不動產組成。
二、所有合法正常收益均屬本會之財產組成部份。
三、本會之收入及財產,不論來源,均祗可應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任何部份都不得以股息、獎金或其他方式作為利潤而直接或間接給予或轉予本會之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倘有盈餘,祗可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活動上。
第二十三條——章程之修改
如需修改章程,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享有投票權的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能通過作出修改。
第二十四條——消滅
一、如消滅本會,必須為此單一議程召開特別大會,在獲得全數享有投票權之會員的四分之三票數贊同時,方可消滅。
二、會員大會投票通過消滅本會的同時,須就如何處理本會的財產作出決議。終止本會時在償清全部的債務和責任後,如尚存有財產,本會不可將之交予或分配給任何會員或本會以外人士,而須按理事會的決定,將之轉交或贈送作為社會文化或慈善的用途。在不妨礙現行法律對法人消滅後之財產歸屬的前提下,應設法予以保存,尤其是有關本會的一切財產。
第二十五條——會員及機構成員之義務及責任
一、本會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的成員在違反法律或章程所定義務下,因作為或不作為而對本會造成損害時,須向本會承擔責任,但證明其無過錯者除外。
二、除本章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義務外,本會會員原則上對本會不須負上任何責任,但法律、本章程或本會有權限機關依法作出決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三、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在其出席之會議中,不得在議決時放棄投票,並須對決議所引致之損失負責,但曾表示反對或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四、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須就其擔任職務時所造成之損害,按照一般規定對第三者負責。
第二十六條——適用法律
如有未在此章程內列明之事項,全交由本會理事會按照現行法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務性質
除本章程第十四條第八項所指之外聘工作人員外,所有本會成員出任本會職務時均屬無償性質。
第二十八條——會徽
本會使用附件所指圖案作為會徽。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5/2014。
第一條——中文:“澳門萬冠體育會”,中文簡稱為〝萬冠〞(以下簡稱本會)為體育性組織;
葡文:“Associação Desportiva Wan Guan de Macau”,葡文簡稱為“Wan Guan”。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體育活動鍛練身體,增強體質,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與外地體育團體交流比賽,促進本澳體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十樓P1007室。
第四條——凡為熱愛運動之澳門居民,贊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批准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權,批評和建議,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 制訂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B.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C. 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等職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的權限為:
A. 召開會員大會;
B.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C.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設有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等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 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又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的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 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
第十一條——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a)任免各機關成員;
b)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c)通過會章的修改;由出席大會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d)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由全體四分之三之會員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e)批准執行暫停會籍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f)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牛津大學同學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牛津大學各位校友之間的聯誼和關注校內的事務資訊;提高牛津大學在澳門的國際形象,鼓勵本地社會與牛津大學之間的交流活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保博士街17號A皇子商業大廈12樓。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 新會員入會必需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 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但凡會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三、 對本會有特殊貢獻的會員,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產生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二、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最少一次,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四、 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百分之九十的贊同票。
一、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理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二、 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 監事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百分之九十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 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並提交理事會通過。
二、理事會和監事會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三、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一、 本章程經本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二、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會名、地址及宗旨:
1. 本會定名為“美美康體會”;
會址:澳門黑沙環馬交石街49號東華新邨第3座R/C+SL C。
2. 本會宗旨是從事舞蹈和曲藝研究,加強本澳與外地舞蹈,曲藝團體藝術交流,以促進友誼,提高本澳舞蹈和曲藝的活動,及提高舞蹈與曲藝在本澳領域上知名度。
會員資格有權利與義務
3. 凡本地居民:愛好熱心支持舞蹈和曲藝活動,願意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入會,經理事會通過,方為本會會員。
4. 會員要繳納入會費用。
5. 會員有選舉權利,和被選舉權利自由。
6. 會員有批評及建議權利自由。
7. 會員有參加各色各樣活動權利自由。
8. 會員如有違反或對本會有破壞行為,經理事會核實通過,即可取消會員資格。
組織機構
9.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設有:
會長1名;
副會長2名;
秘書長1名。
其職權是負責制定及修改章程,批核理事會工作報告及活動,任期二年。
10. 理事會為行政機構,設有:
理事長1名;
副理事長2名;
財政1名;
理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其職權是負責策劃各種活動,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提交工作報告,任期二年。
11. 監事會為監事機構,設有:
監事長1名;
副監事長2名。
其職權是負責監督行政機關運作成員工作報告及活動,任期為二年屆滿須重選,連任數次不限。
12. 理事會可視工作需要增聘名譽會長。
13. 每月召請會員開會一次,學術交流研討會。
14. 大會每年召請會員開會一次,大會決議超過半數會員贊成方可決定。會員大會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15. 經費:社會,個人,贊助。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文名稱:澳門榮舜文娛體育會;
英文名稱:Macau Weng Son Recreation Sports Club。
會址:澳門氹仔成都街47號花城牡丹花園第二座10樓D座。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愛國、愛澳門為前提,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法律,關心社會,發揚友愛,團結互助精神,推動會員積極參與本會及社會上有益身心之文娛康體活動、與及社會公益活動為宗旨。
凡持有澳門身份證居民,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經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核認可,繳交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1)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之課程及活動,可享受本會福利,就會務提出批評及建議,有選舉、被選舉及表決權利,及負有介紹會員入會的義務;
(2)會員要遵守本會規章,服從和執行本會的各類決議,繳交會費等義務。會費暫定澳門幣叁佰圓一年,因應社會的需求調升;
(3)會費每年一月份繳交,若無特別理由,欠交會費超過半年或以上者及沒有參加本會舉辦之課程者,經理事會決定可取消會員資格;
(4)會員可參與作為本會運動員,但要遵守運動員守則,未徵得理事會同意,不得以任何名義在別會作賽,理事會有最終決策權;
(5)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每次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成員由會長、副會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主持召開。
會員大會由大會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開會,召集書內應載有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倘召開大會時出席人數少於全體會員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延遲半小時舉行,半小時過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議可如常舉行。
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選舉理、監事會成員,通過理事會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通過會務報告方針,對會章的條文進行新增和修訂,但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或經四分三以上會員聯署提出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贊同票才可通過。
理事會為執行會務之機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需要單數不可少於七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之職權為制訂會務方針及執行一切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名組成,設秘書長及會計。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等職位,於理事會中互選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會在投票決議任何事項:正反票數相同,理事長擁有最終決定權。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落實會章、監察決議執行及財務運作情況,並向會員大會提交報告;監事會由單數不少於三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及監事若干名,各監事職務於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每屆監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監事會成員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會長聘請名、榮譽會長及會務顧問等推動本會之會務發展。會長,名、榮譽會長、會務顧問等,免交會費。
任何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將受到下列處分:
(1)口頭警告;
(2)書面批評;
(3)暫停會員權利最高一年。
(1)當有會員作出嚴重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或嚴重危害本會之利益者;
(2)因各部門成員執行任務時,對其進行人身攻擊者;
(3)利用本會名義與職權,而進行私利者;
(任何處分案,理事會必須先讓犯錯者進行自辯,再根據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由大會決定。)
(4)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範。
(1)本會經費來源於會員的年度會費及其他;
(2)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款。
(1)第一屆領導機構之成員由籌委會議定;
(2)為完善本會會務之運作機制,在每屆會員大會各會員代表所提出之綜合意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再經全體會員代表半數贊同票才可通過。
本會會章之闡釋權屬理事會之權限。
以下為本會會徽。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韓經濟文化發展協會”,葡文名稱為“China-Coréia 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e Cultural”,英文名稱為“China-Korea Economic and Cultur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引領中國與韓國經濟發展,促成兩國經濟貿易活動橋樑。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47號激成工業大廈第二期5樓J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擇權及被選擇,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兩名、副會長多名、副理事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秘書長多名、副秘書長多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越南同鄉互助會”。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推動越南職工在澳門的團結互助加強聯繫、亦會豐富會員文娛康樂活動及與當地居民友好相處進行文化交流。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祐漢街市第二街108號牡丹樓一樓D座。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每位會員收費一年為澳門幣壹佰貳拾元正。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辦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本會中文名稱“慈悲渡世協會”。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弘揚佛法。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下環街龍頭左巷19-21號高富大廈地下B舖。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仲裁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bitragem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Arbitr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推廣和研究澳門仲裁制度,並為非牟利的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促進本會會員之間的合作和聯繫,增進及維護本會會員的正當權益,促進澳門與內地及海外各國仲裁界之間的聯繫,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學術講座或研討會和交流合作等以及其他有助於促進本會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9樓B座,可根據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地區設立辦事處或遷移。
第五條——凡認同本會宗旨之任何國家及地區人士,尤其是仲裁員;法學學士或以上學歷並從事法律工作及對仲裁有認識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或海外執業之仲裁員或仲裁團體;及積極支持本會且從事與仲裁相關工作之人士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申請入會時,均須經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得理事會批准,由會員大會主席簽署及公佈,方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分為基本會員、永久會員和團體會員,另可設榮譽會員。
第七條——凡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均要遵守本會會章及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義務,且每年繳交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倘退出本會,均需提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退出本會,並說明其理由。
第十條——凡本會會員因不遵守本會會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所作出之一切活動均屬無效,且經理事會超過半數理事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所繳交之任何費用,概不發還;倘超過兩年不交會費,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和權利;倘有嚴重或重犯的違規行為,則可採取罰款或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包括主席壹名、副主席及秘書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各職位均由主席團成員互選產生。
主席負責領導本會一切工作,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倘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主席暫代其職務。
會員大會每年進行一次,由主席及副主席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超過半數會員聯名要求召開,出席會員超過半數會員,則可作出決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一、制定或修改會章;
二、選舉會員大會成員及理、監事會各成員;
三、討論及通過理、監事會提交的活動計劃和年度財政預算等事宜;
四、監察理、監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理事會成員互選出理事會主席壹名,副理事會主席及理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由理事會主席領導,倘理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理事會主席暫代其職務。
理事會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理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監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一、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策劃和組織本會之各項活動;
三、監督會務管理及按時提交工作報告;
四、解釋會章。
第十六條——監事會成員互選出監事會主席壹名,副監事會主席及監事等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由監事會主席領導,倘監事會主席缺席時,由其中壹名副監事會主席暫代其職務。
監事會會期由監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特別會議得由監事會主席臨時召集,可邀請會員大會主席團及理事會成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審核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及帳目狀況;
三、監察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四、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八條——本會為推廣會務,經會員大會決議得邀請社會賢達或團體擔任本會榮譽主席、名譽主席、名譽顧問、法律顧問及顧問等作為指導或協助會務。
第十九條——本會的收入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團體或個人之贊助或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合法途徑之收入。
第二十條——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按照稅務年度編制帳目結算表,應列明本會之資產負債及收支帳目,以及顯示其運作結果。
第二十二條——透過召集,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特別會員大會才可議決解散本會。特別會員大會通過解散本會後,須委任若干名清算人員組成清算委員會,負責清算本會之資產負債,直至全部盈餘分配完成,本會即解散。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設內部會規,訂定各級領導架構及規範轄下各部門組織、行政管理和財務運作等細則事項,有關條文或細則均由理事會訂定,並由會員大會主席於會員大會公佈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有需要時可自行設定會旗和會徽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六條——本會於正式成立後選出各組織成員,期間本會之一切管理事務均由創會人負責。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倘有未盡事宜,得由會員大會決定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二等助理員 林潔如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組織社團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20號,該組織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社團組織,其存續不設期限,中文名稱:澳門中國公共文化研究及促進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Estudo e Promoção da Cultura Pública Chinesa de Macau,英文名稱:Macau Chinese Public Culture Research and Promo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法律管制。
本會會址位於澳門友誼大馬路555號澳門置地廣場二十三樓2301室。理事會可因應需要而決議設立辦事處或將本會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本會的宗旨為:致力於公共文化研究,以公共文化論壇,講座等交流形式,發布公共文化研究成果與信息,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倡導社會公共文化秩序之和諧,豐富公眾之文化生活,參與和促進社會經濟、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的建設與發展,提高中國公共文化的普適性,為人類普世文明貢獻力量。
一、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和名譽會員。
二、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對中國公共文化學術研究及從事文化藝術活動有興趣之年滿二十歲人士;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對中國公共文化學術研究及從事文化藝術活動之公私機構、合作社、企業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經本會認可之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四)名譽會員:經本會認可之對本會貢獻卓著之團體或個人。
三、有意加入本會者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四、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除享有本會對會員賦予的福利外,亦可出席會員大會和作出表決;而贊助會員及名譽會員不可在會員大會作出表決,但可享有本會賦予會員的其他福利。
五、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亦負責:修改本會章程;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提交之意見書;以及決定會務方針。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選任,每屆任期為三年,並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於會議前八天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向會員為之,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聯名之請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之有權在會員大會行使表決權之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如不足半數,則在首次召集時間三十分鐘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依法行使會員大會職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不影響以下各款規定之適用。
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八、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一、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理事會還負責本會行政管理執行機關,並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
三、理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但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授權的一名或若干名成員除外。
四、理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一、監事會是本會監察機構,除行使法律所賦予之權限及章程規定之權力外,還監督理事會工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製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二、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或以上成員組成,但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其中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
三、監事會成員不得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四、監事會成員的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本會經費財政收入來自:本會財產衍生之收益;本會舉辦活動之盈餘;會員之入會費及定期會費;由第三者或會員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給予的資助。
一、在本會章程之修改及解釋方面,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均按澳門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黃顯輝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4/2014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7號,該修改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民航學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e Aviação Civi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Institute of Macao Civil Aviation”(以下簡稱“本會”),聲明修改本會章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改內容如下:
本會的宗旨為:
(1)研究、收集、出版有關澳門以及外地與民航活動有關的資料;
(2)開展、推廣有關澳門民航學術交流的各種活動;
(3)團結澳門各團體,舉辦各種愛國愛澳活動;
(4)維護和促進會員的集體利益,為澳門民航業爭取合法權益。
符合具有與民航業相關的大專或以上學歷,又或具有民航業技能資歷,且從事民航業或與民航業相關的人士,只要贊同本會宗旨,接受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成為會員。
(1)有權出席本會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作出表決,可參與和協助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2)有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和退會的權利;
(3)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遵守本會章程和會員大會的決議;
(5)按時交納會費;
(6)優先於非會員享用本會提供的服務及參與其開展的活動;
(7)保持行為莊重及不作出有損本會或其他會員的行為;
(8)接受被推選的職務和履行本會被賦予的職責,但有合理的拒絕原因除外;及
(9)參與、宣傳及協助發展由本會倡導的事務。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6/2014。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相關行業之僱主或其合法代表,贊同並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具備會員資格的條件
(1)本會會員類別分為商號會員及個人會員兩種,而商號會員中亦細分有法人會員及企業主會員,有關之入會資格所應具備之條件如下:
A)商號會員:
I. 法人會員: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具法人資格的商業登記證明或社團身份證明之行政機關所簽發之證明文件者;同時,以該法人名稱作為會員資格之申請及使用;
II. 企業主會員: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具企業主資格或稅務機關所簽發之開業憑單證明文件及具有持牌人資格者;同時,以該商業企業(或營業場所)名稱作為會員資格之申請及使用;
III. 商號會員需委派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需要該商號具函向本會申請更換代表人。
(注:申請為商號會員者之商號名稱不可與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名稱相同。)
B)個人會員:
凡領有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其他國家地區具權限進行及發出的具股東資格性質的商業登記證明;而倘申請者僅具有經稅務機關所確認及發出的繳稅憑證屬自由職業者,亦屬資格符合。
(2)審理及批許會員資格及入會申請的權限屬理事會。倘申請具備本會會員的書面推薦者,則理事會可給予優先的審批考慮,唯該推薦不具保證批許的效力。
(3)申請成為會員所提交的文件具體細節,則以理事會發出的指引為準。
第六條——會員權益及福利
(1)入會12個月後,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決議通過者除外;
(2)對會務有建議及批評之權;
(3)享有本會理事會所通過之有關權益及福利。
第十五條——本會為拓展會務,得附設屬會。
第十六條——本會聘用辦公室秘書等職員處理日常具體事務,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會長,及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長、監事長、秘書長直接負責其請辭去留。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如遇人數不足,則依照開會時間順延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召開,其出席人數則不受限制,但表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通過始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除外。
第二十條——永遠會長、創會會長出席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
第二十一條——商號會員、個人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制訂和修訂入會基金及會費標準,得由理事會會議決議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進行募捐及籌款。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刊登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生效,若有未盡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訂之。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在於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4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設於澳門北京街怡德商業中心6樓E。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款: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涌河新街97號建華大廈第5座地下E。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3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宏德工業大廈第一期4樓B座。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5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1. 本會定名:澳門錦帆戲劇曲藝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Teatro e Ópera Chinesa de Kam Fan de Macau”。
1.1 會址:澳門俾利喇街6號廣利大廈第2座15樓I。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經理 | 會計主管 |
蕭雅琴 | 辛春美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Au Ieong Iu Kong | Chan Chung Wai |
總經理 | 會計主管 |
陳達港 | 廖國強 |
O Gerente da Sucursal de Macau,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Isidorus Fong | Eddie Tam |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Cheng Kwong Moon | Carolina Vong |
澳門分行經理 | 分行業務部主管 |
黃承志 | 黃美寶 |
O Administrador, |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
Wang Lijie | Leong Iok Kit |
澳門元 | |
分行經理 | 財務主管 |
林勁勇 | 盧偉浩 |
總經理 | 會計主任 |
張治華 | 黃偉岸 |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