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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0/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七條第二款(十二)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校董會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林金城,為主席;李沛霖,為第一副主席;王宗發,為第二副主席;劉永年,為司庫;林綺濤;唐志堅;馬志毅;高錦輝;崔世平;區宗傑;梁慶庭;賀一誠;黃顯輝;楊俊文;禤永明;蔡冠深。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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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6號行政命令第二條第二款(一)項,以及經該行政命令核准的《澳門大學章程》第十四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下列大學議庭成員,任期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吳福;吳榮恪;何鴻燊;李鵬翥;邵賢偉;周禮杲;胡順謙;施綺蓮;馬有禮;曹其真;陳炳華;梁維特;賀一誠;華年達;黃志成;黃景強;劉炯朗;劉藝良;鄭家成;黎鴻昇;霍震寰;鄺達財。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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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委任馬志毅以兼職方式擔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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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條第一至第三款、第五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鄭冠偉及陳允熙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科學技術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委員。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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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十三條第一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許輝年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主席。

二、續任梁金泉及林笑雲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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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04號行政法規《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核准的《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章程》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一)劉仕堯;
(二)廖澤雲;
(三)楊俊文;
(四)Manuel Santos;
(五)李從正;
(六)禤永明。

二、委任麥瑞權為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三、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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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