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更正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一款的文本中:

原文為:“...10) Fan Xian Jun;...”

應改為:“...10) Fan Xiaojun;...”。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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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