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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之第45/2014號行政長官批示的葡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在第一款的文本中:
原文為:“...10) Fan Xian Jun;...”
應改為:“...10) Fan Xiaojun;...”。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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