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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基有限公司”簽訂購買檢測最大攝氧量儀器及配套的功率單車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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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新工(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推行環保節能綠色管理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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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學生福利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簽訂2014/2015及2015/2016學校年度為非高等教育學生提供保險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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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尚匯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澳門大學——大學市區中心第一期裝修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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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ENETECH(澳門)一人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細胞成像多功能檢測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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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浩俊醫療儀器行”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臺超聲掃描機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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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易達(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圖書館供應及安裝自助借還書機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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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業豐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澳門區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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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致富燈光音響”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大學會堂及學生活動中心供應及安裝影音設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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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