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方舟澳門藝術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3號140/2014。

方舟澳門藝術學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方舟澳門藝術學會」,簡稱「方舟藝術」,葡文名稱為“ARCOS — Associação de Arte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Ark — Association of Macau Art”,簡稱“AAM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友聯巷4-B號信聯大廈地下C。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推廣藝術,舉辦各種畫展、藝術展覽,舉辦藝術講座、課程、工作坊等活動,讓本地居民可以通過藝術而提升其生活素質及對藝術鑒賞的水平。

第二章

(會員資格、義務、權利及紀律)

第四條——任何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的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本會會員。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1)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2)獲選為本會管理機關的成員後,盡責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職務;

3)定期繳交會費及各項費用;

4)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享受本會所提供的各種優惠和福利。

第六條——會員如被證實犯下損害本會聲譽、信用及利益之事情,違反本會會章及不遵守會員大會之決議,經理事會查證實後,則被撤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關)

第七條——本會的各機關的成員以三名或以上,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組成,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允許連任,機關分為:

1)會員大會,大會主席團設主席(或稱會長)一名、副主席(或稱副會長)一名,秘書一名;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及

3)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

第八條——每次會員大會由理事長召集,召集通知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屬首次召集之大會,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當會長因事缺席時,由副會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1)釐訂本會的指導方針,討論與決定重大事務;

2)選舉產生各內部管理機關的成員及其解任;

3)通過和修訂會章及內部規章;

4)修改章程的決意,須獲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5)解散本會的決意,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的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2)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3)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4)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5)制定及提交年度管理報告。

第十一條——監事會的權限為:

1)督導理事會之一切工作;

2)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的情況;

3)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4)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和財物;

5)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來源)

第十二條——本會的經費來源為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會員和非會員的捐款及澳門特區政府的資助或撥款,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本會所有的銷售和購買本會產品等和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佛學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佛學文化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佛學文化協會”。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海港街93號,澳門國際中心第4棟14樓H座。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本著研習及傳揚佛學文化精神、教理的原則,全心全意為世界各地企業、社會團體服務;並設立機構以供佛教學者及信仰人士進行佛學文化交流、傳道、佛學研究以及向公眾提供一般專業技術教育,促進及進行一切社會公益活動、宗教及布施工作。

第四條

組織機構

1)本會由a)會員大會;b)理事會;c)監事會所組成。

第五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3)會員大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

4)會員大會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被視為有效召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5)會員大會之召集,須至少提前八日以掛號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第六條

會員大會之職能

1)制定或修改會章。修改會章必須經會員大會四分之三的出席會員同意通過。

2)選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有關成員是經過半數之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同意後產生,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4)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及監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5)聘任本會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團成員和特邀嘉賓。

6)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七條

理事會

1)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理事會之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秘書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4)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及安排會務活動,理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5)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票數,遇票數相同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有權再投一票。

第八條

理事會之職能

1)制定年度活動計劃和財務預算,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2)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財務狀況。

3)招募新會員,做好審批會員的申請。

4)堅守合情、合理、合法、實事求事、客觀公平的原則。

5)議決對犯規會員終止會籍事宜。

6)推廣宣傳工作,將本會的宗旨廣泛宣傳,從而吸引更多合資格人士加入。

7)在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文件及合同時,必須由一位理事長連同其他任何一位常務副理事長的聯署簽名方為有效,但開具支票及運作銀行帳戶時,則由理事會決定有關簽名方式。

8)行使對本會會章之解釋權。

第九條

監事會

1)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監事會成員必須為本會會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常務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須經由會員大會選出之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3)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

監事會職能

1)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舉行一次,每次監事會會議的出席人數超過半數,方可進行議決事宜,另議決需取得過半數的出席成員通過,方視為有效。

2)監督及審議理事會之執行情況、財務支出、帳目報告及財務預算的審核。

3)就監督活動編寫年度報告。

第十一條

會員資格

1)個人會員:任何人士,不分性別,如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會章程 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2)團體會員:於世界各地承認及遵守本會宗旨及章程的社會團體,不分國籍, 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資格之取消

凡會員因違反及不遵守會章或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議決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若會員超過一年不繳交會費者予開除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之權利

本會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一切權益,可出席會員大會,並有發言權,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十四條

會員之義務

本會會員須按時繳交會費,遵守會章及內部規則,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及致力於發展本會會務及維謢本會聲譽。

第十五條

經費

本會之經費來源:1)會員之入會基金及會費;2)任何對本會資助及捐獻。

第十六條

財務制度

經費一定要用在本會的宗旨內容的範圍,必須堅持審慎理財的原則,量入為出,每年的支付費用不得超過資產(資金)總額的50%。所支付的費用在資產(資金)總額的10%以下,由理事長審批;11%-20%由會長審批,21%-30%由會長及理、監事長審批,方能使用,並依照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社團消滅後之財產

解散決定必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同時由會員大會通過本會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的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贈予慈善機構或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

第十八條

適用法律

本章程內一切未盡事宜,依照澳門現行法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城市大學國際公開學院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城市大學國際公開學院校友會",英文名為“Alumni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Open Institute of City University of Macau",英文簡稱為“AAIOI",以下簡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本澳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1999年8月3日之第2/99/M號法律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永寧廣場海景園1棟14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澳門高等教育領域內的專業團體,其宗旨是:

1. 組織、統籌前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及澳門城市大學國際公開學院的內地畢業生和校友;

2. 舉辦相關本地及國際學術會議;

3. 出版相關學術期刊;

4. 通過聯合內地校友和本澳專業人士,促進本澳的高等教育發展和專業品質;

5. 促進學術研究、資訊交流和項目合作,從而對本澳高等教育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澳門法律,為澳門城市大學國際公開學院的畢業生和校友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可自願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喪失)

(一)本會會員若欠交一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中止;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a)平常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一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十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形式通知會員召開,進行審議工作報告、營運賬目、選舉領導機構;

b)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內設四人組成之主席團並由大會選出,其中一位為主席、一位副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四)修改會章、開除會員等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的四分之三會員決議通過;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之半數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運作: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四名所組成;

b)理事會的決議是由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c)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d)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理事會任期為三年,理事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選連任兩屆。

(二)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倘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與發展計劃,領導和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b)委任本會內地校友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c)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d)聘請及解聘名譽會長、會員及顧問;

e)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審批入會申請;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緊急會議。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三位理事聯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理事會任何一位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選出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校友、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籌委會)

(一)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二)籌委會在履行上述(一)項內所指之職務期間,一切有關與本會責任之承擔,須經籌委會三位成員聯名簽署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會章及會徽)

本會之會名包括簡稱及會徽經以按澳門法律規定註冊、受法律保障。任何個人或組織團體在未經授權情況下使用本會之會章或會徽,本會有權追究有關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解散)

本會若要解散,則需要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才能實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泰國佛牌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泰國佛牌商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訂定之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佛牌商會」。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之非牟利文化宗教團體。

第二條

存續期與會址

從註冊成立之日起,澳門泰國佛牌商會即成存續期為無限期的社團組織,會址設於澳門水坑尾街332號幸德樓地下A鋪。

第三條

宗旨

澳門泰國佛牌商會以團結泰國佛牌商鋪,藉彼此之間的友愛和互助來共同發展及推廣泰國佛牌文化,以及向會員提供泰國佛牌訊息為社團的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泰國佛牌商鋪,贊同本會之宗旨,承認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以及依期繳交會費者,經會員一人介紹,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或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a)出席會員大會, 並在會上參與討論會務與進行表決;

b)選舉權、被選權;

c)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d)依照規定享用本會的各種設備;

e)自由退會;及

f)按本章程第十條之規定,申請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會員有以下義務 : a)遵守會章、內部規章及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

b)維護本會聲譽及參與推動會務之發展;及

c)繳交會費。

第七條

處分

對違反本會會章,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的會員,經理事會審查屬實後,將按事件的嚴重程度而給予警告或開除會籍,當事人所繳之一切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本會機關

第八條

本會組織

本會的內部管理機關為:一、會員大會;二、理事會;三、監事會。

第九條

組織選舉

會內機關的成員均在常年會員大會中,在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當中選出,任期為兩年,任滿連選得連任,但會員大會主席團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均只可連任一次。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由全體享有權利之正式會員所組成。

二、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而主席團則設主席、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三、常年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以審議及表決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賬目,並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以及按時選出會內各機關的成員。

特別會員大會則在理事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聯署提出書面申請時召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的召開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須在所建議的會議日期前八天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議程。

二、屬首次召集的會議,須在不少於半數全體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能通過決議。

三、如果出席屬首次召集的會員大會的會員數目不少於上款所規定的法定人數,則須在七天後再召集,屆時只需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出席,會員大會的舉行則屬有效,可進行議案的議決。

四、會員大會對議案進行表決,採取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除本章程或法律另行規定的情況外,任何議案均須得到與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

五、會員如不能參與大會,可依法律規定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a)釐訂會務方針及討論與決定會內的重大事務;

b)選舉產生各管理機關的成員;

c)通過、修訂名更改會章及內部規章;

d)商討、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聽取監事會之相關意見;及

e)解散本會。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最高會務管理與執行機關,由不少於九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此外,理事會下設秘書、財政、會員訊息部、資訊學術部、媒體傳播部、項目策劃部、展覽及拓展部、賽務暨協調運作部。理事會因實際需要可增加工作部門。各部門分設部長一名。

二、全體理事會成員均以義務工作性質協助本會處理會務,如因實際需要可外聘受薪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此外,各部門亦可視實際工作需要,自行外聘特邀委員負責有關工作,提報理事會備案。

三、理事如有曠廢職務或行為不檢或有損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運作

一、理事會每月召開平常會議一次,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在不少於兩名理事聯署提出要求時,則可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二、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通知和召集,會議通知應於所建議舉行的會議日期前十天發出,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有關之議程。

三、理事會議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

四、會議之任何議案,須獲得與會者的過半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票與反對票數相同,則由理事長投下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的權限如下:a)策劃及領導本會之活動;

b)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議;

c)批准會員入會和退會的申請,以及開除會員會籍;

d)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

e)代表本會參與一切對外的官方和私人活動,及行使本會擁有的一切相關權力;

f)按時制定本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帳目,交會員大會討論與通過,以及提交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及

g)執行一切在本會宗旨範圍內,但沒有其他會內管理機關負責的事宜。

第十六條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理事長的特定職權:a)召集和主持所有理事會議;

b)領導本會的各項行政工作;

c)與秘書共同簽署會議記錄;

d)在理事會議表決時,當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同,投以決定性之一票;及

e)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七條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

副理事長的特定職權:a)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及

b)在理事長請假或因事缺席不能履行職務時,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文件的簽署

任何具法律效力和約束的文件和合約,必須由理事長或任何兩名理事聯署方能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組成

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關,由不少於三名成員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第二十條

監事會的運作

一、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集會議,而在其認為有需要時,亦可召開特別監事會議。

二、監事會須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議案,需得與會者多數贊成票方能通過。如表決時贊成與反對票相同,則由監事長投下決定性的一票。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的權限為:a)督導理事會的一切工作;

b)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c)監督會員大會決議案的執行情況;

d)定期審查本會的帳目和核對本會的資產;

e)就理事會所提交的帳目及報告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員名銜

第二十二條

榮譽會員 名銜

為表彰:

——對泰國佛牌有認識;

——對推動泰國佛牌商鋪活動推廣具有貢獻;

——對協助本會會務發展有良好建樹之資深收藏家,本會之名譽會長,顧問以及本會會員;

——對大力贊助本會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之人士。

本會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得向有關人士頒發本會榮譽高級會士名銜。

第二十三條

創會會長

首要必須曾擔任本會組織架構之要職,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出任本會創會會長。

第二十四條

名譽會長

經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得聘請在社會有名望人士及長期熱心支持本會發展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之職位,由應屆理事會提案通過或續聘連任。

第二十五條

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經由應屆理事會提名及通過後,本會每屆得聘請若干名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協助推動會務之發展,應屆理事會亦可提案通過續聘連任。

第五章

本會之經費來源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包括:a)會員會費;及

b)任何對本會之合法資助及捐贈。

第六章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第二十七條

章程之修改及本會之解散

本會章程的修改權和本會的解散權屬會員大會的權力範圍。

該等會員大會除須按照本章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的規定召集外,還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在會議召集書上必須闡明召開會議目的:

章程之修訂議案,須在為此目的而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與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之議案,須在為此目的特別召開之會員大會中方可表決,且必須得到不少於四分三全體會會員的贊成票數通過,方為有效;及在通過解散本會之會議上,會員須同時議決資產的處理方案,清盤工作由應屆理事會負責。清盤後之盈餘須捐給慈善機構或資助與本會宗旨相同之機構,本會成員不得分享本會解散後的任何利益及資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內部規章

本會設有內部規章,規範本會在行政管理及財務運作等範疇上的細則事項,有關條文經會員大會討論及通過後,將公佈執行。

第二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

本章程各條款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所有。

第三十條

遺缺

本章程若有任何遺缺之處,一概在會員大會中以適用之現行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補充。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茵珈晴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一、定名;社址

第一條——定名:中文:“澳門茵珈晴曲藝會”,

葡文:“Associação de Ópera Chinesa Ian Ka Cheng de Macau”。

第二條——會址:澳門和隆街82號保豐大廈壹樓A座。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的團體。

二、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廣結喜歡曲藝、歌唱人士,推廣曲藝文化、並以歌唱、曲藝演唱表演來豐富市民的文娛生活等。

三、組織架構

第五條——會員大會是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會長一名,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其職權是定出會內工作方針及由大會投票取決所有議程。

第六條——理事會是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理事長一名。職務為執行會內行政及財務工作。

第七條——監事會亦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並設監事長一名。職務為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行。

第八條——以上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等成員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壹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本會歡迎對曲藝、音樂、歌唱有興趣的人士參加,條件為須通過大會審批。

第十一條——因由會員造成對本會不利者可終止其會籍,但須通過會員大會審批。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本會舉辦的活動,會員應主動參加及協助。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參加本會活動,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

五、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收取會員少量會費或政府資助。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若有未善之處,可由會員大會決議修改,但其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文化創意產業協會”,葡文名稱為“Cultural e Indústria da Criatividade Associação Internacion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ternational Cultural and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簡稱為“MICCI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積極發展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之非牟利團體,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和澳門市民之合作和聯繫,共同擴大本土文化創意產業和培養相關人才,提供不同的國際文化交流機會,並與相關機構或團體展開交流與合作,力求使澳門文化創意產業不斷進步及達致國際水平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4號昌明花園第二期閣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介紹新會員入會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策劃和推行會務等。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等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宜決事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等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環保服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環保服裝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環保服裝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積極發展澳門環保服裝之非牟利團體,促進本會會員之間和澳門市民之合作和聯繫,共同尋找改善環境的環保物料,了解市場有效的環保技術;鼓勵相關企業及市民以環保為出發點來生產或購買;提供不同的國際文化交流機會,力求採取和研發不同改善環保的方向;與相關的企業,團體,機構展開交流與合作不斷改善及提升本地服裝的環保意識為宗旨。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64號昌明花園第二期閣樓W。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介紹新會員入會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履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策劃和推行會務等。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等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等若干人。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大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法人住所)

本會定名為“中國漢唐古典舞蹈學會”,簡稱“漢唐舞蹈學會”,法人住所位於氹仔美副將大馬路湖畔大廈第三座46樓E,理事會決議可將法人住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之任何地點。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以“弘揚民族文化,讓中華文化走出去”為目標。促進會員互動參與漢唐古典舞學派之教育、編創、表演及學術交流。

第三條

(組織)

本會設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三個機關組成。

第四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 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制訂本會的方針;

三. 審批理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四. 會員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最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作出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五. 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六. 解散法人則須由獲得全體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

七. 設會長及副會長各一名,負責召開會員大會、領導本會一切工作;

八. 會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九. 副會長由會長委任,負責協助會長工作,任期與會長相同。

第五條

(理事會)

一.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執行會員大會之所有決定;

二. 執行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三. 理事會可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不抵觸本章程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及“操作細則”;

四. 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秘書長(由其中一名理事兼任)各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長負責領導理事會一切工作,基於團隊精神及更有效執行工作,理事會的副理事長及理事由理事長委任,任期與理事長任期相同,人數包括理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五. 理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六條

(秘書處)

一. 秘書處為理事會的下設機關,負責本會之所有聯絡及文書工作;

二. 秘書處受理事會修訂之“內部規章”及“操作細則”規管,向理事長負責;

三. 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其中一名理事會委員兼任,並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表決通過產生,負責領導秘書處一切工作。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監督本會行政管理機關的運作;

二. 審核財政報告及帳目,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報告;

三. 設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監事長負責領導監事會一切工作,基於團隊精神及更有效執行工作,監事會的副監事長及監事由監事長委任,任期與監事長任期相同,人數包括監事長在內必須最少三人組成及必須為單數;

四. 監事長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可續任。

第八條

(會員資格)

一. 凡取得中國漢唐古典舞高等教育學位資格,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會員;

二. 凡取得本會發出中國漢唐古典舞蹈教學導師認可資格人士,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會員;

三. 凡對於漢唐古典舞蹈有濃厚興趣及熱情的人士,經理事會或會長推薦,並經監事會審批通過後,可成為會員。

第九條

(顧問)

一. 會長因應會務之發展,可對藝術作出特別貢獻者、或具有藝術實踐豐富經驗者、或其他專業人士作出邀請,成為本會之專家顧問;

二. 顧問之邀請須由監事會審批通過;

三. 顧問之任期一年,可續任;

四. 顧問出席任何本會會議,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

二.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 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

四. 可建議本會活動之舉辦;

五. 參與學術交流。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 尊重、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有的決議;

二.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本會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三. 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義務參與公益性的演出。

第十二條

(會議)

一. 基於本會會員來自不同地區,因此本會之所有會議可以透過視象同步或聊天工具同步方式進行;

二. 進行上款所指之會議方式,必須由相應機關據位人或受權人主持,及須由最少一名由秘書處或監事會委派之人員出席見證,並須製作會議記錄由主持人及見證人共同簽署確認,提交秘書處存檔,見證人具有發言權,但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三條

(經費)

一. 來自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

二. 政府機關和各界人士和團體的資助。

第十四條

(會徽)

第十五條

(附則)

所有本章程所未規範的事宜,以澳門法律為依歸。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社交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社交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社交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Social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al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其宗旨為:

1. 為澳門打造歡樂輕鬆的商務交流平台;

2. 加強澳門從事不同行業的商業交流和合作;

3. 使會員認識各界朋友;

4. 與不同社團及組織舉辦交流活動;

5. 與不同慈善組織合作及舉辦慈善活動;

6. 加強與其他商業社團及組織之聯繫;

7. 澳門休閒資訊交流;

8. 推進對外文化交流。

第三條——本會通訊地址:澳門宋玉生廣場258號建興龍廣場5樓R。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所有從事合法產業之個人或法人團體,認同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不論團體或個人申請入會,需填寫「入會申請表」,由本會一位會員推荐,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批准始能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

3.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 遵守會章及決議;

5. 支持及推廣本會會務;

6. 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七條——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三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其所交之會費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不少於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4.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加入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最少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不少於一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及財務長一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榮譽會長、法律顧問、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8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另外,如有三分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基本會員聯名要求,便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

第十四條——所有組織會議,必須要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可作出決議。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出席成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1. 會員繳納會費;

2. 個人或法人贊助;

3. 其他來源的資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八條——本會會章如有未盡之處,得由理事會議修正,呈會員大會通過。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數學會

Sociedade Macau de Matemática

Macau Mathematical Society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2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數學會

Sociedade Macau de Matemática

Macau Mathematical Socie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數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Macau de Matemática;英文名稱:Macau Mathematical Society。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奧林匹克大馬路177-259號超級花城利寶閣10樓B座。

第三條——本會宗旨為:推廣高等數學、促進澳門高等數學的交流及發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與高等數學有關之人士及對高等數學有興趣之人士及其家屬成員,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會員之權益:

1. 有選舉與被選舉權;

2. 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3. 對會務作出建議及指導。

第六條——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案;

2. 按時繳交會費及相關費用;

3. 維護本會名譽,促進本會的進步和發展。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理事會及監事會各領導成員均由會員大會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進行。

第八條——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通過及修改章程,章程之修改須有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同意方可;

2.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或革除其職務;

3.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及其他重要事項;

4. 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但會員大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大會的主持及召開;

5. 會員大會,例行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由理事會視需求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全體會員要求下而召開,並於會議召開前八天以掛號或簽收通知各會員,並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九條——理事會是本會行政及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但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職責如下:

1. 領導本會,處理其行政工作及所有相關活動;

2. 決定及辦理新會員入會及革除會籍之事宜;

3. 決定及辦理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給予名譽會籍;

4. 在會員大會做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5. 理事長對外依照本會宗旨代表本會。

第十條——理事長因事未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署任或代任之。

第十一條——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人,但監事會成員總數必須是單數,其職責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行政活動;

2. 查核本會之財務及收支狀況。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四章

本會物業

第十三條——屬本會名下的物業,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達80%以上同意,並獲會員大會通過後,才可以轉讓。

第五章

財政收支

第十四條——本會之收益:

1. 會費之收入;

2.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對外募捐。

第十五條——本會所有支出須由理事會協商決定。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0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ireito Criminal de Macau

em abreviatura: AEDCM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que, em 16 de Julho de 2014, foram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documento constante do Maço n.º 1/2014/ASS, arquivado como documento n.º 23, de fls. 106 e segs...:

《澳門刑事法研究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本會定名為「澳門刑事法研究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o de Direito Crimin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EDCM),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29號南灣商業中心23樓F座;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框架內,積極配合澳門法制建設與法律改革,廣泛、深入地研究澳門刑事法的發展與完善。

(二)就澳門與中國大陸、香港及臺灣地區的刑事法進行比較研究,就澳門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刑事法進行比較研究,為澳門刑事法理論的建立與發展作出貢獻。

(三)與澳門境外的刑事法專家及相關部門的實務人員通過各種形式進行廣泛的學術交流,不斷提高會員的專業學術水準,為澳門刑事法專業人才的培養作出貢獻。

(四)通過各種形式和管道,向澳門社會各界居民普及刑事法知識。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或具備良好法律專業認識的人士,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維護、尊重及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作出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提高本會聲譽。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後,可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二年。獲選之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可連任一次。

第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權召集會員大會,並主持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為本會的最高決議機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可主動,亦可應理事會、監事會或最少四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請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四、經第一次召集後,最少有一半全體會員出席,方可議決;經第二次召集後,只須有會員出席,即可議決。

五、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的權限如下:

(一)任免各機關成員;

(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以及通過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通過會章的修改;

(四)就本會的解散作出決議;及

(五)法律及會章所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按職能下設若干部門,以及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修訂內部規章;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第十二條

(同步會議)

一、理事會會議可以視像同步會議方式或電話同步會議方式進行,但在進行同步會議時,必須確認與會者大部分成員均在本澳同一地方,且他們能同時辨認出與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理事會成員的身份且各人均能同時直接和清楚地對話。

二、上述會議的紀錄內容,尤須清楚載明同步會議的各地點、日期、時間和議程,且須經在另一地方出席會議之人士在該會議紀錄內補簽確認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內部規章”或適用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及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群力智庫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一條第一款——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會長可連任兩次,副會長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第一款——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三條第二款——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理事長、理事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第十款——理事會可邀請對本中心有卓越貢獻人士、社會知名人士或專業人士擔任本中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或顧問;

第十五條第一款——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常設機構,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成員必須為單數;

第十六條第二款——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監事長可連任兩次,副監事長、監事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執業西醫公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三條機關成員——本會各機關成員總數為二十一人或以上,其成員以組閣形式經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四條會長——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或以上,其中一位副會長兼任會員大會秘書。但主席團人數必為單數,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阿們611靈糧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3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94號商業銀行大厦14樓。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港澳福建龍園同鄉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長壽大馬路283-297號信託花園(金成閣,銀城閣)1樓AB座。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監獄事工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基督教監獄事工協會

社團章程修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澳門基督教監獄事工協會」,葡文名為「Confraternidade Cristã Carceraria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u Christian Prison Ministries」,簡稱為「MCPM」。

第二條——宗旨是傳揚基督福音、教導真理。為貫徹上述所指:甄選、訓練及管理義工、差遣監牧向任何人尤其是在監獄中服刑的人、釋囚及其家庭提供幫助,如設立康復中心、中途宿舍、工作訓練中心,福音團契聚會和一切有助於傳揚福音,教導真理的活動,達到援助弱勢群體融入教會和社會、服務澳門。

第三條——本會是非牟利基督教團體,其存續沒有限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42號富裕閣一樓D座,經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任何地區。有需要時可在澳門以外設立分會或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已接受耶穌基督作為個人的救主,生活按照聖經原則和基督教教義,並遵守本會會章者,經理事會同意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權參與本會所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遵守會章、決議、守則的義務,若違反或兩年內沒有參加本會活動者,經理事會議決可註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擬定會務方針;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一人。若會長不能視事,由副會長代行。會長、副會長可列席理事會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一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其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負責執行本會的決策,日常會務和管理本會所有資產。

第十二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其組成人數由會員大會決定,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舉行一次,若理事會、監事會或十五名會員要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通知書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是次會議視為有效。本會組織機關所召開的所有會議須經出席會議的有關成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決議。修改章程需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同方可通過。本會如解散需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會員投贊成票方可通過。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會議、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長、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本會如有需要可成立教會。

第十七條——在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之外本會可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牧師、創會會員、顧問、分會會長、辦事處主任、榮譽會員、法律顧問、總監、總幹事、主任及職員。本會如有需要可按立牧師、長老和執事,其程序:先由會內牧師或顧問牧師或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再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自教會奉獻、社會和各界資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二十條——本會的標誌如下。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foi depositada neste Cartório, em 15 de Julho de 2014, sob o n.º 2, a fls. 13,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2014, a declaração, com termo de autenticação, de alteração parcial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os Médicos de Língua Portuguesa de Macau, em chinês, 澳門葡語醫生協會 e, em inglês, Association of Macao Portuguese Speaking Physicians,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Seng Tou, Edifício Peónia, Bloco 25, 15.º D, Jardins da Nova Taipa, com o seguinte teor:

«2. A sede da AMLPM é em Macau, na Rua de Seng Tou, Edifício Peónia, Bloco 25, 15.º D, Jardins da Nova Taipa, Taipa.»

Está conforme.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Sous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a rectificação para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da denominação em chinês constante do artigo primeiro dos estatutos da socieda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publicados na página 9648 do Boletim Oficial n.º 25 da II Série de 18 de Junho de 2014.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永隆銀行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分行總經理 會計主管
郭志航 湯影

BANCO BPI S.A. —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0 de Junho de 2014

MOP

O Director da Sucursal, O Director da Contabilidade,
Bento Granja Luís Silva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任
侯偉榮 程曉東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Balanço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Gerente,
Susanna Lei Victor Wu

Conta de exploração do exercício de 2013

(Ramos gerais)

 

 

Conta de ganhos e perdas do exercício de 2013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O Gerente,
Susanna Lei Victor Wu

Sumário do relatório de actividades

No ano de 2013, a nossa empresa conseguiu registar um desenvolvimento estável nos resultados e o crescimento dos negócios atingiu as espectativas desejadas. O contínuo crescimento económico de Macau e a estabilidade política foram os factores mais determinantes para os resultados obtidos. No entanto, a concorrência do mercado e a informação da população em relação às reclamações conduziram ao aumento de pressão em determinados tipos de seguros. Felizmente, superámos as dificuldades com uma gestão eficaz e o empenho profissional da nossa equipa.

Para o ano de 2014, com o desenvolvimento contínuo de Macau e o desenvolvimento económico, permanecemos optimistas que os negócios de seguros dos ramos gerais irão ser lucrativos. Com a melhoria de produtos e a diversificação das estratégias de marketing, a empresa continuará a prestar serviços de qualidade aos clientes de Macau.

Finalmente, agradecemos a todos os clientes e parceiros pelo seu apoio e orientação.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Macau, aos 10 de Junho de 2014.

Síntese do parecer dos auditores externos

Para os directore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Referente 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Sucursal de uma companhia de seguros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incorporada na Região Administratira Especial de Hong Kong)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MSIG Insurance (Hong Kong) Limited — Sucursal de Macau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9 de Abril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o balanço,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a conta da sede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e d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e os livros e registos da Sucursal.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ucursal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ia.

Macau, aos 29 de Abril de 2014.

Ieong Lai Kun, Auditor de Contas
KPMG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資產負債表

2013年12月31日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2013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2013年度

澳門幣

 

會計 經總理
李頌怡 周嘉賢

澳門業務活動報告

宏利澳門於二零一三年業務穩步上揚,保費總額超過一億九千萬澳門元。

切合客戶所需,我們增加了自動轉帳服務合作夥伴,為客戶帶來更多繳費渠道的選擇。

公積金計劃已成功於年底推出,開拓澳門業務新領域,相信定可為未來創造更佳業績。

配合公司多元發展,我們將繼續研發創新的保險、退休及財富管理產品,實現客戶及其家人的財務目標。

然而,優質的產品亦需要有保險代理人的推動,我們去年一連串的招聘活動,廣納精英加盟,於二零一三年年底保險代理人數突破以往紀錄,較去年增加百分之二十二,使公司的市場滲透更活躍。

在社會責任方面,宏利澳門員工及代理人參予澳門公益金百萬行活動,為有需要人士出一分力,秉承為善最樂的優良傳統。

宏利澳門一直為您想更多,貫徹以客戶為中心作為公司發展的信念,憑著這信念引領我們邁向未來、共創未來。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董事: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宏利澳門分行”)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宏利澳門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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