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梁頌衍建築師”簽訂路環石排灣CN6a地段學校及教育設施建造工程的設計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