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26/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29/2014

刊登日期:

2014.7.16

版數:

11084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作為簽署《麗都行人天橋電扶梯更換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市政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6/2014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結合經第26/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黃有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華龍電梯廠有限公司”簽署《麗都行人天橋電扶梯更換合同》。

    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

    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於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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