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9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華人觀賞石協會”,

英文名為“World Chinese View Stone Association”。

是由與世界觀賞石行業有關的企業、單位和觀賞石愛好者自願結成的非牟利社團。

第二條——宗旨:1. 團結世界華人中從事賞石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推動世界華人觀賞石事業和產業可持續發展。2. 發揮與政府的橋樑作用,貫徹觀賞石行業的相關政策和法規,加強觀賞石行業的自律、協調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本會設於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五樓。

第二章

組成機構

第四條——組織架構

1. 本會之組織架構包括:

i. 會員大會;

ii. 理事會;

iii. 監事會。

任期為三年,期滿改選,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干人(取單數),由現屆理事會協商推舉正、副主席候選人名單交會員大會通過產生。主席團互選產生正、副主席。

2.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若有超過三分之二會員人數或按理監事會聯席之書面要求,可召開會員特別大會,處理非常事務。

4. 會員大會職權為:

i. 通過、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ii. 解散法人或延長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iii. 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

iv. 審議及議決上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

v. 通過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及工作報告、會計報告和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第六條——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後之最高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成員先由會員大會選出,各職銜由理事互選產生。

2. 理事會的職權:

i.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ii.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iii. 訂定入會費和每年的會費金額;

iv.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之簽署方式。

第七條——監事會

1. 監事會由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各職銜由監事互選產生。

2. 監事會有以下權限:

i. 對年度工作報告及賬目報告提出意見;

ii. 查核本會之財產;

iii. 監察本會有關經濟財政決議之執行。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會員

1.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

2. 凡熱愛觀賞石事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人士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便可成為會員,會員均獲發會員證。

3. 會員權利及義務:

i.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ii. 提出建議和批評權;

iii. 享受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和福利;

iv. 繳納會費。會員無故欠交費超過一年,即停止享受會員權利,經催收仍不繳納者作自動退會論;

v. 遵守會章,服從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決議的義務,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者,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vi. 退會自由,可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宣稱退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財產及收入

本會資產由外來贊助、捐贈、會員會費及其他合法收入所組成。 

第十條——附則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討論修改,交會員大會通過。本章程之解釋權屬理事會。

本章程未規範事宜均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投資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國際投資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國際投資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Internacional Investimento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u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8樓H。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是:

─、加強會員間的溝通與聯繫;

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多數會員的意見及訴求。發揮行業與政府間的橋樑作用。配合政府、服務企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增進澳門與國際同業間的合作及交流,協助推動澳門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為己任。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五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每次會員大會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超過通知書上指定時間三十分鐘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會員大會均得開會。

四、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六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七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申請

一、凡從事投資業及其相關業務之團體,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批和正式通過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退會,但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終止會籍。各會員及擔任本會職務者如有任何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議決,可給予警告乃至終止會籍的處分,已繳納之一切費用,概不退還。

三、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和境外會員:

(一)基本會員:凡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投資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基本會員。

(二)境外會員:凡持有境外地區政府發出之有效營業牌照,並從事投資業及其相關業務的團體,均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境外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凡加入本會滿三個月之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與討論、表決、複決、批評及建議;

(三)參與本會組織之各項活動;及

(四)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二、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權力機關的決議;

(二)按期繳納會費;

(三)會員被選為本會組織內各機關的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獲本會授予之工作;

(四)不得作出有損本會聲譽之行動;及

(五)如有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逾一年以上者,理事會得註銷其會籍。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的經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的會費、團體或個人贊助及捐贈、政府資助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

內部規章

本會各組織可設有關內部規章,訂定各組織的運作、財務運作細則、成員紀律以及其他本章程未完善事宜,有關條文由理事會制定。

第十二條

解釋權

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羅定市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羅定市商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地址

本會名稱為“澳門羅定市商會”,為一非牟利團體,地址設於:澳門民國大馬路52號地下至1字樓,可以在認為合適時或有需要時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期限

從成立日起,本會為無限期存續之團體。

第三條

宗旨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維護國家統一;熱愛澳門,熱愛家鄉;遵紀守法,團結鄉親,服務商界。

(二)建立商務彙聚、經商社團的溝通橋樑,致力澳門的繁榮、穩定,共創和諧社會。

第四條

會員

(一)任何居住澳門的廣東羅定市籍人士同意本會之宗旨,並承諾履行本章程及會內領導部門的決議,經理事會批准後,可以成為本會會員。

(二)凡推行會務並為本會做出重大貢獻者,會員大會可授予“名譽會員”會籍。

第五條

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與被選舉擔任會內各部門職位之權利;

B. 參加會員大會,討論會務,提出建議及對各事項投票;

C. 推薦新會員入會;

D.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E. 口頭或書面諮詢會務資料。

(二)會員之義務

A. 隨時遵守本會章程及本會各部門之合法決議;

B. 熱心執行本會指派之任務;

C. 促進本會與其他機構之間的交往。

第六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可書面通知理事會退出會籍。

(二)在遞交上述退會通知書時,會員應將會員證一併退回。

第七條

開除會籍

(一)會員不履行本身義務或違反本章程,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妨礙落實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開除其會籍。

(二)經會員大會通過之開除決議為最後決議。

第八條

賠償

不論自願或被開除會籍之會員,均無權要求任何賠償或獲得屬於本會財產或任何基金。

第九條

經費

本會收入來自會費、入會費、津貼、贈與及其它額外收入。

第十條

本會組織架構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二人組成。

(三)會員大會會議由主席負責召開,若主席缺席時則由一名副主席代為召開。

(四)召開會議必須開會日期前不少於15天時間內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召開會議通知需列明會議地點、日期、時間及會議議程。

(五)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過半數之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六)會員大會會議要有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員大會押後半個小時舉行。

(七)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A. 討論、表決及其核准修改本章程;

B. 以不記名投票選出本會領導成員;

C. 決議將“名譽會員”之名銜授予對本會作出傑出貢獻之人士;

D. 對聘請“顧問”之提議作決定;

E. 審核及批准由理事會提交並附有監事會意見之“資產負債表”、“年度會務報告”及“賬目報告”。

(八)大會決議以出席會員之過半多數票通過,若涉及本章程修改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或解散本會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之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司庫一人及理事若干人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二)如理事會任何一名成員因長期缺席或因故不能視事,由其餘理事共同挑選會員一人填補空缺。

(三)理事會最少每月在會址內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之日期及時間由選舉產生後之理事會成員確定。

(四)理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五)理事會職權為:

A. 進行各類必須及適當之工作以推動本會之宗旨;

B. 於法庭內外擔當本會之代表;

C.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 管理本會之財物;

E. 領導及組織本會之活動;

F. 對入會申請及開除會員會籍等事項進行表決。

(六)理事會可選出理事三人組成常務理事主持日常工作,聯合簽署支票,及行使其他約束性之許可權。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在會員大會中選出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監事三人組成。

(二)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

(三)監事長或理事長任何一位可以要求召開監事會特別會議。

(四)監事會之決議須獲過半數出席成員之贊同票通過。

第十四條

任期

本會各機構之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過度性規定

本會舉行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出本會各機構之成員前本會之管理工作由創會會員負責。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軟件行業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6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軟件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軟件行業協會",英文為“Macau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民間學術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廣泛團結澳門從事軟件開發、研究、應用、保護等領域的專業人士及企業,通過市場調查、資訊交流、諮詢評估、行業自律、知識產權保護、資質認定、出版發佈、教育培訓、會議展覽、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促進澳門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發展澳門軟件產業,開拓國際軟件市場,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加強澳門與國際軟件行業的合作、聯繫和交流;加速澳門軟件產品產業化、軟件企業國際化以及智慧城市建設;遵守相關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根據政府主管部門的授權,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承擔軟件企業和軟件產品認定職能及其他行業管理職能。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322-362號誠豐商業中心5樓B單位,如有需要,會址可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對澳門軟件開發、研究、應用、保護等領域有興趣的人士、企業,由本人/企業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選舉與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策劃的軟件開發、研究、培訓、交流以及會展等活動。

第七條——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

(二)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繳納會費;

(四)若當選為本會機構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之機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九條——本會機構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條——經理事會提名,本會得聘請社會及行業之知名人士、學者為名譽會長、學術顧問或研究員,以指導及參與本會工作。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除其他法定職責外,會員大會有權:

(1)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2)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

(3)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4)審議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一人,設副會長兩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四)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五)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

(六)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八)會員大會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九)大會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大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職權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3)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三)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開和主持;理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本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設副監事長兩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監事會權限為: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監事會會議的決議須獲半數以上出席會員同意方可通過;

(2)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3)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4)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二)會員贊助、社會捐贈和政府機構資助;

(三)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善處,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中華文明促進會

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ivilização Chinesa

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1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中華文明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存續期)

一、本會之中文名稱為“中華文明促進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e Civilização Chinesa”,及英文名稱為“The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Chinese Civilization”;本會受本章程及適用於澳門的其他法例所約束;本會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二、本會為一所非牟利的社會團體。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309號南粵商業中心8樓B座;經理事會議决,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a)促進會員之間和諧共容,維護會員們的合法權益;

b)宣傳中國歷史;

c)宣揚中國文化;

d)共同發揚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以圓全民共建和諧中國的偉大夢想。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一、凡任何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自然人,得向理事會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均為澳門幣100元,慈善捐贈不受此限制;經理事會議决,可以作出調整。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權務)

一、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a)在本會機關內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b)參加會員大會,就會議內之任何事議進行討論、建議及投票;

c)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獲取關於本會之資訊;

d)協助及參與由本會推動之任何活動;

e)在符合條件之情況下,享用本會賦予之任何福利。

二、會員應遵守以下義務:

a)遵守本會章程及各機關作出之決議;

b)參與、協助及支持本會的工作;

c)若當選為本會機關成員,須履行任內之職責。

三、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對本會聲譽造成損害者,將由理事會按情節輕重予以申誡或撤銷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架構及任期)

一、本會設有下列機關: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數名、秘書一名、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有權限:

a)訂定與遵照本會宗旨有關事宜的方針;

b)議決其他就法律或章程所定不屬其他機關責任的事宜;

c)討論、表決及通過修改本會章程;

d)選出本會各機關成員;

e)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f)解散本會、更改及延長本會之存續期;

g)法律賦予的其他權限。

第九條

(會員大會會議)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副會長代任。

二、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書必須在開會之前最少十五天以掛號信方式通知全體會員,亦可透過由會員簽收之方式代替。召開會議通知會書要列明會議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須召開一次,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二全體會員提議召開。

四、會員大會會議須至少半數會員出席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舉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五、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六、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

二、理事會設有一名理事長、數名副理事長及理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理事會之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理事會負責確保本會的管理及運作,以遵循本會宗旨,尤其有權限:

a)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b)策劃、組織及安排本會之各項活動;

c)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d)修訂入會費和會費的金額;

e)處理日常會務及履行本章程、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理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三、理事會得下設若干工作組,成員由理事互選兼任。

第十二條

(本會的代表)

一、本會在法院內或法院外由理事長代表。

二、理事長不在或因有阻延不能處理業務時,由副理事長或理事長為此而指定的理事會成員代任之。

三、理事會亦得將代表本會的權力賦予理事會指定的受託人。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督機關。

二、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數名副監事長和監事;其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監事會之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權限)

一、監事會負責監察本會理事會之運作;

a)查核本會財政賬目;

b)就其監察活動編製年度報告;

c)履行法律規定之其他義務。

二、監事會平常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監事長負責召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或監事會超過三分之二成員要求召開。

第十五條

(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

經理事會決議通過,本會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為名譽顧問、名譽會長或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主要為如下:

a)本會會員繳納的會費或捐助;

b)社會人士捐助;

c)政府機關資助。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ó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Gracemind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

Certifico um exemplar,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dos estatutos de constituição da sociedade civil supra denominada, do teor em anexo, cujo instrumento de onde foi extraído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úmero dois do maço número três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do ano de dois mil e catorze:

Gracemind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

雅思註冊會計事務所

Gracemind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章程

第一條——本合夥中文名稱為「雅思註冊會計事務所」,葡文名稱為「Gracemind Sociedade de Contabilistas」,英文名稱為「Gracemind Registered Accountants & Associates」。

第二條——本合夥的住所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763號聯邦大廈8樓D座。

第三條——本合夥的所營事業包括提供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服務。

第四條——本合夥的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五條——本合夥的資本為澳門幣壹拾萬元(MOP100,000),已被下列股東全額認購及以現金繳付:

——張仲明Cheung, Chung Ming Chewy,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201,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壹萬元(MOP10,000);和

——崔滿枝Chu, Moune Tsi Stella,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的註冊編號為517,其所擁有的一股價值為澳門幣玖萬元(MOP90,000)。

第六條——在股東一致決議的情況下,本合夥可以增加資本及接納新股東。

第七條——在沒有本合夥多數股東決議同意下,任何股東不得將其全部或部份持股售予與本合夥沒有關係的其他人士或其他股東,亦不得對之向任何人設定負擔。

第八條——現任命所有股東為行政管理機關成員。

第九條——本合夥受到任何一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簽署約束。

第十條——合夥的利潤及虧損由股東按持股比例享有及承擔。

第十一條——除了作為股東所收取的利潤外,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有權基於其擔任的職務收取報酬。

第十二條——合夥的經營年度相應於公曆曆年,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應在經營年度終結後九十天內,提交帳目及經營結果報告書予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三條——所有涉及本合夥的損失及費用,包括因其成立而作出的開支,應在本合夥的利潤當中抵償及支付。

第十四條——所有沒有被規範的情況,均適用《民法典》及第72/99/M號法令的規定。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5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Afons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1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 “Lo Leong”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Associação Desportiva e do Leão Acordado“Lo Leong”。

第二條──本會以愛國愛澳、聯絡情誼、發展及推動龍獅國術、曲藝等文娛體育活動,致力於社會福利事業為宗旨的非謀利社團。

第三條──本會之基本任務是訓練龍獅武術運動及各項體育運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同意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會章之各界人士均得經本會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及被選舉本會職員;

二、關於本會會務興革事項之建議;

三、本會舉辦之一切訓練項目;

四、本會舉辦之一切福利事業;

五、遇有必要時本會之合法援助。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負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

二、依從本會決定議案;

三、依章繳納會費;

四、忠誠為本會服務。

第七條──本會會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得由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受刑事處分之宣告被褫奪公權者;

二、違反本會會章及決議案者;

三、藉會招搖,損害本會名譽者。

(本會會員不論除名或自願退會其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閉幕後則授權予大會主席為監督人,理事會為執行機關,監事會為監察機關。

第九條──本會理事會最少由十五人組成;監事會最少由三人組成,均且必須由單數成員組成,並由會員大會透過選舉之以票多者當選。

第十條──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九人為常務理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監事長。

第十一條──理、監事任期為二年,可以連任且均是義職。

第十二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計劃及推本會基本任務;

三、籌集本會經費;

四、處理日常事務;

五、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分設下列組別:

一、總務組;

二、組織組;

三、財務組;

四、體育組;

五、龍獅國術組;

六、文書組;

七、聯絡組。

第十四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理事會提交之事項;

二、稽查本會財務收支;

三、紏舉本會職員及會員之違法違章事項;

四、有關監事會之其他事項。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但遇有下列情形得由理、監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全體會員四分之一以上聯署,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提議事項請求召集時;

二、理事會認為必要時;

三、監事會於職務上認為必要時。

第十六條──召集會員大會最少提前八天,以簽收形式通知,通知書列明開會地點、日期、時間和詳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開會時,應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討論提案之表決,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以理事長或常務理事推舉一人為主席,如均缺席時,以監事長為主席)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由理事長或常務理事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得開會討論,提案之表決須過半數出席者同意。

第十九條──監事會由常務監事認為必要時隨時召集,其會議程序及限制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條──如有重要事項須理監事共同決定者,得經理事長或常務理事與常務監事同意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若出現討論提案決定不同者,則由列席聯會議全體理監事共同投票表決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一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收入充之:

一、會員入會基會澳門幣叁拾元正;

二、會員年費每年澳門幣陸拾元正;

三、會員特別捐獻;

四、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臨時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後設各級會長顧問,由本會大會敦聘特別熱心支持及推動本會之社會各界人士擔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為增加會員各項練習機會起見,故設訓練中心,體育組、龍獅國術組為指導、訓練場地,凡本會會員均可參加練習。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巴素打爾古街三五六號一樓A座及龍獅國術訓練中心地址設於澳門漁翁街南豐工業大廈第二期十四樓G座。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監事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呈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執行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後呈主管機關備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2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中山大學行政學系澳門同學會

第一章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馬街建興龍廣場85號,通訊處為澳門郵政信箱六十九號。

第三條——本會為一不牟利團體,其宗旨是聯繫及團結會員、研究及提高澳門地區公共行政管理的學術水平、促進澳門社會發展。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會員資格:

甲)當然會員:凡修讀廣州中山大學行政學專業碩士學位班的澳門同學,一經確認均可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乙)普通會員:凡具廣州中山大學公共行政或公共管理學相關範疇學位的澳門同學,經三名理事推薦,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乙)當然會員及普通會員在會員大會上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丁)會員大會之職權:

(二)選出及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

第九條——理事會:

甲)理事會最多由二十一名成員組成,由會員大會以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總人數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三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各職位由理事會全體成員互選產生。理事長缺席或臨時不能視事時,由副理事長替代之。若理事出缺時,由理事會決定填補。理事會每兩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丙)理事會之職權為:

(三)審批普通會員的入會申請;

(四)原第三項

(五)原第四項

第四章

經費、內部規章及修改會章

第十一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自會員繳交之會費、本會展開活動的各種收入、歷年滾存基金的利息收入及社會各方面的捐贈及贊助。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如須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五條——解散法人之議決,須獲全體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六條——原第十四條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國際速遞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大馬路106-122號栢蕙花園AH-AM地舖。

Avenida do Conselheiro Ferreira de Almeida n.os 106-122, Pak Wai Fa Yuen Res-Do-Chao AH-AM, Macau.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織造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六條——本會理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以投票方式選出若干名代表組成,任期三年,負責會務決策及工作開展,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只可連任二屆。

第七條——本會監事會成員須為單數,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若干名代表組成,任期三年,負責監察理事會工作,監事長只可連任二屆。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珠繡塑膠五金職工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4檔案組內,編號為21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會員大會

二. 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五人之單數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另選出秘書一名,協助大會主席團工作。

第十一條——一.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員大會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召開大會須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通知全體會員,通知書內須註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三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十三至二十五人之單數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由理事互選產生。

第十五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至七人之單數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或監事若干名,由監事互選產生。

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黃慧華Wong Wai Wa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Budista Soka Gakkai Internacional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o estatuto da Associação Budista Soka Gakkai Internacional de Macau foi totalidade alterado por documento particular datado de 7 de Julho de 2014, passando o mesmo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em anexo:

澳門國際創價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國際創價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Budista Soka Gakkai Internacional de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新巷24-28號榮陞花園大廈地下。

第三條——宗旨

本會乃非牟利組織,以佛法為根本,促進和推動澳門的文化、教育交流及為世界和平作出貢獻。

為力行上述宗旨,本會著實推行佛法流布,促進或舉辦符合創辦目的之任何活動,特別是:

a. 座談會及學習會;

b. 訪問及其他形式的國際交流;

c. 出版書籍、雜誌及宣揚文化的其他輔助刊物;

d. 陳列會及展覽會;

e. 文化、康樂及體育聚會;

f. 其他不違背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四條——會員

凡贊同本會章程的宗旨並由兩名會員推薦的澳門居民,經理事會批准得成為本會會員。

會員的義務及權利:

a. 遵守本會章程;

b. 以忠誠嚴謹的態度執行被推選或被委派擔任之本會職務;

c. 須按時繳交由理事會所訂定之會費;

d.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權及退會權,亦有權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本會提供的福利和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會員資格的喪失:

a. 不遵守本會章程、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尊嚴者,經理事會決議開除會籍;

b. 以書面方式向理事會申請;

c. 不按時繳交會費。

名譽會員

經理事會決議,本會得聘請本地區或海外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之人士為名譽會員,惟名譽會員並無選舉權及被選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社團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組成,會員得同時兼任各個組織機關成員。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六條——大會主席團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大會由主席一名、秘書一名及三名委員組成。

會員大會主席之職權為領導會員大會之工作。

秘書之職務為編制會議紀錄,協助會員大會主席及其出缺時之代任。

委員之職務為處理關於大會之日常事項。

第七條——權限

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可連任。

討論及通過本會之活動計劃;

選出及開除社團機關之成員;

審議並表決由理事會編製之年度報告及營運帳目,以及監事會之意見書;

修改章程;

決議本會之解散,委任清算人及本會財產之處理方法;

宣告理事會或監事會任何成員任期之失效;

對理事會或監事會向其提出之任何事宜作出決議。

第八條——會議

會員大會至少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會員大會由其主席、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有效會籍之會員要求下,得召開特別大會。

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之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召集

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開會前八日通知,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名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如未能於上款的期間作出召集,會員於出席簿上或會議錄上簽署,均視為已經對召集作出補正。

第十條——運作

如在原定時間經過一小時後,出席之會員數目仍未達致所需之人數,且在召集書中無定出另一日期,則視為已召集另一次會議,於同一地點及同一時間舉行;在第二次會議中,任何數目之會員之出席,均被視為有效地召集。

會員可在會議前,向會員大會主席遞交委託書,委託其他會員為代表,但一名會員不得代表超過兩名其他會員。

會員大會的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的贊同票通過,但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一條——組成

本會設有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總務、一名財政及五名理事共九名會員組成,全職理事得有薪酬。

理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第十二條——權限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及提出建議;

確保本會之運作,以及為貫徹本會之宗旨而執行活動計劃;

制定內部規則;

核准會費之金額;

聘用或解僱人員及訂定薪酬;

代表本會;

履行由法律及本章程賦予之其他職能;

議決會員之除名及暫停會籍。

理事長之職務如下:

a. 召集理事會會議;

b. 主持會議;

c. 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文書往來;

d. 聯同總務或財政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中,及在任何行為之執行上代表本會,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議決另有公佈方式除外;

e. 聯同總務簽署理事會會議紀錄。

副理事長之職務如下:

a. 協助理事長及當理事長出缺時,經理事長同意,得代任其職務。

總務之職務為;

a. 編制理事會會議紀錄;

b. 聯同理事長簽署理事會會議紀錄;

c. 聯同理事長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中,及在任何行為之執行上代表本會,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議決另有公佈方式除外;

d. 使本會紀錄保持準確資料;

e. 負責本會對內及對外之文書往來;

f. 管理由本會聘用之人員;

財政之職務如下:

a. 監管及簽署本會帳目紀錄;

b. 監管本會收益與開支;

c. 聯同理事長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實體中,及在任何行為之執行上代表本會,除理事會或會員大會議決另有公佈方式除外;

d. 編制本會財政結算表。

第三節

監事會

第十三條——組成

本會設有監事會,由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組成。

監事會之決議以多數票為之。

第十四條——權限

監察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監察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

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批評:

對有關年度報告及帳目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

監事會成員不可代表本會對外作出行為或發表意見。

第三章

經費

第十五條——來源

本會經費及財政收入來自會員會費、捐款,本會舉辦活動的收入、本會資產所衍生的孳息、第三者給予的贊助、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以及任何公共或私人機構、實體給予的資助等等。

第四章

選舉

第十六條——本會組織機構成員之競選名單,為此目的而召開的會員大會,選舉名單應於開會前五日內向會員大會主席提交。

第五章

附則

本修改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私人公證員 António Baguinho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7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António Baguinh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Golf de Chineses Euro-Asiáticos

Euro Asia Chinese Golf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20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alterado o artigo 5.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歐洲亞洲華人高爾夫球協會

Associação de Golf de Chineses Euro-Asiáticos

Euro Asia Chinese Golf Association

第五條——(一)理事會之組成:

a)理事會由9人或以上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一次。

b)理事會主席及理事會副主席則在理事會選舉後由其互選產生。

(二)理事會之職權:

a)執行大會決議案及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各項會務。

b)計劃發展會務,組織會員活動。

c)每兩個月最少開會一次,由理事會主席召集。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為法定人數,決議案須有出席之過半數贊成方為有效。

d)本會須設一公章,此印由當屆會員大會主席保管,非經理事會議決同意不得加蓋於任何文件;如得理事會議決同意,仍須在理事會主席、理事會副主席及任何理事簽於文件上方為有效,但本條e項除外。

e)就本會所有政府文件,由會員大會主席及理事會財務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f)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理事會可敦聘社會俊彥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人數不限。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8 de Jul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崔世昌核數師事務所

CSC & ASSOCIADOS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Anuncia-se, nos termos e para o efeito do disposto no artigo 54.º do Estatuto dos Auditores de Contas, a alteração dos estatutos no número dois do artigo quarto da sociedade civil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aquele a ter a seguinte redacção:

«Artigo quarto

Um. (Mantém-se.)

Dois. O capital social corresponde à soma de quatro partes sociais, assim discriminadas:

a)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60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Chui, Sai Cheong 崔,世昌,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133;

b)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20 000,00 subscrita pela sócia Chan, Yuk Ying 陳,玉瑩, auditora de contas registada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496;

c)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10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Mok, Chi Meng 莫,子銘,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72; e

d) Uma parte social, no valor nominal de MOP$ 10 000,00, subscrita pelo sócio Leong, Vai Chun 梁,煒銓, auditor de contas registado na Comissão de Registos dos Auditores e dos Contabilistas sob o n.º 0874.»


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

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號地下

登記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字8號簿冊第164頁,編號3053

資本額為MOP$80,000,000.00

茲根據公司章程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之規定,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法人住所設於澳門青洲河邊馬路2號地下,登記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C字8號簿冊第164頁,編號3053,資本額為MOP$80,000,000.00,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十一時正假澳門友誼大馬路918號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九樓,召開股東特別會議,議程如下;

a)解任和委任本公司董事會之成員;

b)修改公司章程,包括但不限於第二十六條;

c)委任本公司代表人簽署所有及任何必要及/或恰當之文件,使前款款中提及之行為全面具有效性及全面產生效力。

倘若沒有必要之法定人數有效地對議程之事宜作出決議,現即定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五日十一時正在同一地點舉行第二次會議。

澳門,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

主席團主席 廖僖芸


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行長 會計主管
胡敏 范本宜

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有形資產 25,354,949
無形資產 5,037,761
長期投資 309,000,000
339,392,710
流動資產
存貨 114,896
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 11,106,385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21,567
短期投資 18,540,000
預付款 3,857,700
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653,506,191
687,146,739
資產總額 1,026,539,449
權益和負債
資本和公積
資本 1,000,000
法定公積 500,000
損益滾存 511,378,494
權益總額 512,878,494
負債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 88,819,448
股東及聯號往來賬 278,387,988
短期借款及透支 146,453,519
負債總額 513,660,955
權益和負債總額 1,026,539,449
   
董事總經理 財務總監
吳志誠 黃皓

2013年度澳門彩票有限公司

業務管理報告

二零一三年度本公司錄得盈利為澳門幣102,903,000。自一九九八年推出足球彩票及二零零零年推出籃球彩票,公司一直致力推動博彩娛樂化,深受客户歡迎,實有賴公司仝人不斷努力,力求進步。

為提升資訊保安及客戶服務水平,公司在2003年考取英國標準協會審訂之「ISO/IEC 27001:2005資訊安全管理系統證書」及後考取高階版「ISO 10002:2004客戶訴求管理系統證書」,而每年將會檢測考核標準以維持管理系統的認証資格。此外,公司亦不斷推出一連串新穎刺激的玩法及推廣活動,以回饋客戶多年來的支持。

展望未來,我們將繼續致力開拓更多元化之體育博彩產品,滿足客户需求,同時提升資訊科技,與時並進,精益求精。

公司紮根澳門,以成為全球最佳之體育博彩公司為發展目標,不斷提升質素。並感謝澳門特區政府多年來的支持,使公司穩步發展。

董事總經理
吳志誠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彩票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本核數師已根據澳門核數準則審核「澳門彩票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依本核數師意見,隨附基於上述財務報表編制的賬項概要與上述財務報表相符。

為更全面了解該公司於年度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業績,賬項概要應與相關的經審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一併參閱。

梁雁萍
註冊核數師
京澳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根據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第27/97/M號法令第八十六條第三款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澳門幣

澳門幣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

澳門幣

會計 首席執行官——澳門分行
馮綺瑩 馬竹豪

2013年業務報告撮要

2013年友邦保險集團及澳門友邦保險各業務指標持續表現卓越,屢創佳績。集團推出全新品牌定位「真生活 真夥伴」(The Real Life Company),承諾以最真摯的心與客戶同步體會人生,盡心了解客戶人生不同階段的需求,為個人及企業提供最適切的保障與理財產品及服務,讓客戶享有完善的保障。2014年澳門友邦保險將繼續專注發展Premier Agency優質營業團隊,培育更多備受尊崇的百萬圓桌會(MDRT)精英,以使我們的營業隊伍成為「最優秀的營業團隊」。我們的策略是透過專業的財務策劃顧問,深入社群,為更廣泛的市民服務。我們的期望是要造就一支成為市場典範的最優秀的營業團隊。我們正大步向此方向邁進。

摘要財務報表的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首席執行官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澳門分行(「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乃撮錄自貴分行截至同日止年度的已審核財務報表。摘要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組成,管理層須對該等摘要財務報表負責。我們的責任是對摘要財務報表是否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符合一致,發表意見,僅向管理層報告,除此之外本報告別無其他目的。我們不會就本報告的內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負上或承擔任何責任。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頒布的《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貴分行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均與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符合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貴分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曾章偉
註冊核數師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澳門,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物業、機器及設備 $39,020,679.00
流動資產
存貨 $22,454.00
應收賬款 $1,250,094.00
預收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457,692.00
現金及銀行存款 $17,301,899.00
流動資產總值 $19,032,139.00
資產總值 $58,052,818.00
權益及負債
股東權益
註冊資本 $40,000,000.00
重估儲備 $38,047,022.00
累積損益 ($20,767,463.00)
$57,279,559.00
非流動負債
應付融資租賃 $2,836.00
流動負債
應付賬款 $202,721.00
應付費用及其他應付款項 $353,077.00
應付融資租賃 $9,967.00
所得稅備用金 $204,658.00
流動負債總值 $770,423.00
負債總值 $773,259.00
權益及負債總值 $58,052,818.00

二零一三年度

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澳門屠場有限公司於二零一三年收入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捌佰貳拾叁萬陸仟壹佰貳拾元柒角捌分(MOP18,236,120.78)。在支出方面,錄得澳門幣壹仟柒佰肆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叁元零伍分(MOP17,421,283.05)。全年總結稅前盈利為澳門幣捌拾壹萬肆仟捌佰叁拾柒元柒角叁分(MOP814,837.73)。

而未來的日子裡,董事會將會竭盡所能,繼續努力監察屠宰場公司的情況,並盡量在開源和節流方面著手,務求帶領屠宰場公司跳出結構性虧損的情況,讓屠場公司在逆勢中穩存。

董事會代表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二零一三年度

監事會意見書

澳門屠宰場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監事會提交了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鄧添核數師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監事會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監事會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監事會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監事會:

主席:吳秀虹 副主席:李世忠 委員:何美華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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