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之批示:
馮少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八條,以及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主任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應楊燕玲的請求,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其在體育發展局擔任職務日起,終止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編制外合同。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José Armando de Matos Duarte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34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級為如下職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鄭展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65點;
楊燕玲、簡心怡及容惠霞——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30點。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第七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等合同第三條款如下所列:
歐陽文裕及林繼宗,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點;
梁仲愛、盛麗嬋、簡瑞英、梁琼芬、楊艷芳、馮麗芳、黃惠蓮、周煥心、吳寶蓮、關要興、張碧霞、周月眉、樊惠英、歐陽秀琼、陳日群及梁群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70點;
陳俊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晉階至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30點。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Miguel Antonio da Rocha Lopes,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84911,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高華郁,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編號995281,薪俸點為22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終審法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張嘉華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級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00點,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施劍華的編制外合同更改為第二職階,薪俸點275,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Jorge Salvador dos Santos Ferreira——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第7/2004號法律第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書記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柯倩——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Paula Cristina Pereira Carion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余志輝及Arquimínio Monteiro de Jesus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陳家儉、郭錦輝、高志強及張媛芹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陳詠甜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最後成績名單的合格應考人。現以附註方式修改楊峰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志展——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十八日止。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香松,屬散位合同,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政研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阮建中及葉桂平,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連信森,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沈敏路,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黎嘉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老睿文,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高展明,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鄭家穎及梁婉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李世恆,第三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37/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三)項的規定,下列人員於本政研室擔任職務的個人勞動合同續期一年:
唐繼宗,研究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陳集峭,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透過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黎偉芳在本政研室擔任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規定,黃國雄在本室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晉階至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200點。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政策研究室
主任 劉本立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及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韋林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職級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Maria Manuel Borralho Ferreira及Fernando Leong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文案職級的薪俸點455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及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日期及薪俸點如下:
朱嘉敏及羅芷菁,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周榮新及林曉瑩,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林強俊及杜宏基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法律範疇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敏蕊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區澤全及何潤堅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及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旅行證件廳廳長伍志明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定期委任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林,錫權——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李,東轉——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郭,燕玲——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二十三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鄒,國材——文化康體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陳,頌平——建築及設備部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Da Rosa, Cristovão Maria——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馮,連發及何,富安——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劉,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園林綠化部:
蔣,國鴻——第四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生效;
蕭,煥添——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鄧,保權——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吳,桂孚及譚,金慶——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及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葉,帶——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周,炳智——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七日起生效。
衛生監督部:
陳,偉就、歐,國光、鄧,成龍及何,錦根——第三職階市政機構特級監督,薪俸280點,首兩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及七月二十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吳,健雄——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溫,偉文——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李,梓枬、羅,金成、梁,財生、鮑,奇及梁,松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七月十九日、七月二十一日、七月二十六日及八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資訊處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簡葉,家娉學士及郭,伯偉學士,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薪俸625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
園林綠化部:
何,志恆——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00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起生效;
高,叶昌——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4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盧,耀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65點,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建築及設備部:
吳,偉雄學士——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李,頌濤——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林,永喜及胡,志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稽查,薪俸380點,為期一年,皆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尤,念碧學士,獲准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三職階,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下列員工獲准修改其等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
盧,添明——行政輔助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鄧,國賢——財務資訊部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詹,志堅及李,秀嫦——行政輔助部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南迎——法律及公證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管理委員會:
莊,燦輝——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藍,毛松——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鄧,北源——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市民事務辦公室:
霍,志甜——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盛,錦康——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文化康體部:
尹,清儀——第四職階首席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薪俸385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戴,福才及黃,煥輝——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財務資訊部:
莫,錦然、曾,善忠及李,悅南——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八月二十八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林,福恩及譚,學明——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九日及八月十七日起生效;
鄧,永寧、鄺,堅偉、羅,志程及蘇,東亮——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19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梁,庭貴——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質量控制辦公室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周,炳智,獲准修改其散位合同的第三條款,調整為同一職級第八職階,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技術輔助辦公室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潤洪,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衛生監督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陳,綺玲——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41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生效;
余,寶輝及朱,伯煥——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305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及八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楊,炳泉——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26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三十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化驗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盧,觀勝、黃,錦成及胡,華康,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薪俸26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化驗所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李,玉蘭學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Gomes Teixeira, Felix學士——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七日起生效;
鍾,麗娟——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3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朱,祝媚除外,續至二零一五年五月二日止:
吳,觀達及李,瑞生——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及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張,文權——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聶,炳權、陳,招治、周,偉雄、朱,祝媚及管,振濠——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五日起生效,其餘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道路渠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黃,鼎俊、陳,根養及吳,源有——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八月十九日及九月一日起生效;
李,傑波——第六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起生效;
吳,健強——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17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郭,添有——第九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2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陳,月培——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佘,杰宏——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環境衛生及執照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
彭,定雄學士——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黎,慧德——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5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本署管理委員會副主席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之批示,並於同月六日提交管理委員會會議知悉: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所核准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築及設備部下列員工獲准續有關散位合同,為期一年:
吳,松順——第三職階首席特級繪圖員,薪俸425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趙,埠雄——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馬,錦榮及林,華添——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60點,皆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九日起生效;
陳,瑞權——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鄺,仲文——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6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李,宗偉——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24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李,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薪俸20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一日起生效;
鍾,悅開——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180點,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委員 關施敏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治安警察局第一職階副警務總長李世昌,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0032,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77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一)旅遊局科長蘇淑芬,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9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三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1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助理員Celina Goretti de Assis Rodrigues,供款人編號301273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衛生局護理助理員歐陽艷芬,供款人編號600789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郵政局勤雜人員林炳標,供款人編號601991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一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五十。另基於該供款人之註銷登記原因並不符合經第5/2007號法律修改之五月二十七日第25/96/M號法令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無權取得「特別帳戶」的任何結餘。
教育暨青年局勤雜人員黃綺馨,供款人編號603408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博彩監察協調局行政技術助理員梁永燊,供款人編號607231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十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七十三。
環境保護局高級技術員葉家輝,供款人編號612760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勤雜人員劉鴻武,供款人編號612825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勞工事務局督察陳志敏,供款人編號613755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般服務助理員魯艷嫦,供款人編號6149136,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電信管理局技術員陳宇翔,供款人編號614969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法務局勤雜人員陳麗萍,供款人編號616957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文化產業基金高級技術員顏泉發,供款人編號617298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鄭嘉豪,供款人編號617649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管理委員會副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石偉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275;
Leong Weng Yee及林瑞琼,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及六月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
劉炳欣,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江明欣學士——應其要求解除有關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曹娟娟——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譚道文——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之職務,薪俸點為27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吳紫薇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聯同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本局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布靜嫻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之批示:
方秀萍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趙詠瑩碩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吳秋婷,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續期兩年;
謝智勤及黃羨虹,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盧金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邵凌峰,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佘智傑及李嘉敏,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四日起續期一年;
黃小芬,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鄭滿珊及甄漢持,第一職階首席督察,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伍淳儉,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鄭淑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陳智斌,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續期兩年;
António Bastos Alexandrino Xavier及陳瀚深,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陸添祥,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陳煒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盧宇懷、周妙燕及宋柏明,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廖喜迎,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馮家樂、徐浩均及林德籌,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郭忠漢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財政稽核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Fátima Dias da Silva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所得稅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李美倫及黃嘉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羅鵲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共開支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馮小萍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樓宇管理及保養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八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鄭世安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6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陳詠坤,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兩年;
Rute Rondão Cerveira de Melo,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黃泳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林玉梅,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五日起續期兩年;
林文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Carlos de Sousa Pinto Variz,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起續期兩年;
張詠詩,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兩年;
黃芷琪及朱國濠,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七日及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陳惠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下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職級、職階、日期及續約年期分別如下:
李少玲,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羅敬桐,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八日起續期兩年。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十八之特級技術輔導員胡志當、陳翠華、莫美霞、鄭淑明、吳玉琴、羅金雲、鄺詠雯、于保華、黎慧賢、陳劍玲、余仲仁、李坤、Carlos Alberto da Silva、許寶萍、黃景祥、胡綺雯、梁偉亞及Teresinha de Jesus Silva,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之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Armando Maria da Graça、林慧怡、楊秀龍、Cláudia Maria Drummond de Carvalho Souza及Luís Alberto dos Santo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空缺由七月五日第30/99/M號法令設立及由附於第69/2010號行政命令之表一取代,並已被其本人填補。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盧志堅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下列工作人員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趙幽默碩士及羅慧霞碩士,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625;
余正華學士,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470。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陳詠茵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嘉明及Marina da Rocha Lopes de Oliveira編制外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秉任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鄧慶堅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俊宇及曾緻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及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
汪艷秋,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馬安娜,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余佩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與林沛權簽訂為期六個月試用期之散位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之職務,薪俸點為225。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婷婷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按照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陸正豪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終止其職務。
茲聲明,本局散位合同第七職階勤雜人員黃桂芳,因達擔任公共職務之年齡上限,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終止其職務。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第121/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84081黃炳傑,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b)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及第五款以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散位合同形式聘用關朵姬、鄒喜蓮及歐陽燕飛擔任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為期六個月,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10點。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林耀權,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楊忠仁,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林健敏,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梅惠娟,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Florita Maria Cordova Lao,澳門監獄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何海源,澳門監獄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陳承禮,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鄭明及趙善清,澳門監獄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梁月明,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33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鮑可欣,澳門監獄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三職階,薪俸點為54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劉遠程,澳門監獄第一職階警司之總警司之定期委任——根據第7/2006號法律第十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一)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楊詠建,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50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鄧玉茹,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改為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4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簽署附註之日)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之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之規定,批准消防局確定委任之第四職階消防員編號426971,龍少權及消防員編號431011,羅志倫,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享受長期無薪假。並按照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d)項之規定,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蘇立中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二職階顧問醫生彭世明,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張錦輝及夏吉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池瑞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潘詠紅、余育璇及黃小梅,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楊穎芷,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林智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譚捷瑜,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黎志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鄭力恆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顧問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顧問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三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趙釗賢、劉佩球及Lau, Ana Baptista Ng,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徐文彪,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容潤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下列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惠娟、鄒飛鳳、徐靜佩、何利財、劉桂玉、施麗歡、黃珍娥及王琼蓮,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夏艷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貴枝,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廖國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梁英文,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陳惠儀,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吳美燕,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樊賢來,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布麗芳,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賴麗儀及梁慧芝,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龍潔英,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鄺永恆及黃肇偉,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蘆嘉濱,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歐陽艷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第二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艷愛,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王小玲,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蕭永隆,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甘烏妹,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周惠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呂惠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四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李蓮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劉金瑤,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崔楊娣,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民及鄭鐵君,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正明,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何偉文、關全、李國華、李玉祥、鄧志強及黃龍才,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Madeira, Sofia Gregorio,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高少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陳淑芬、劉禮然、梁章孔及梁建源,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鄭玉英,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廖家樂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徐鈺晶及黃潤笙,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吳佩琛,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彭素恩,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耀華及袁家煒,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蕭興泰,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關皓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廖學勤,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婉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以下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辛孟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始安,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陳靜靜,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李俊禧,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歐陽冠強,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紫君、張廣夫、徐穎彤及王詩明,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盧慧詩,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鳳姬、梁少麗及黃婉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何美燕,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顯貴、曹丹林及梁咏梅,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炳權及顏妮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及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許聰景及姚健儀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美芳,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純映,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梁家琪,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潘慧珊,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劉子健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吳強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技術工人張平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鄧瑞停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關皓怡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惠琴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另根據第9/2010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三﹚項之規定,曾彩蓮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五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六職階一般服務助理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周嘉琪,本局確定委任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應其要求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免職。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林社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第五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梁澤輝,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七職階技術工人林金發,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生效;
第六職階技術工人Rosa, Anita Fatima da,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以下散位合同人員獲續期一年: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鄭奕何,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技術工人廖晨,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黃露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應陳盈莊之要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級護士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林梓建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何家耀及黃裕欽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羅曉華、蕭巧玲及方域恆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姚巾眉、羅碧嫻及陳嘉儀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另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之規定,胡焯煒在本局擔任散位合同第八職階技術工人,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九職階技術工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馬柏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甘家華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周羨敏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四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五職階普通科醫生,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志凱及黃忠堅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梁家祺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駱乾斌、袁景全及黃亞發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6/2010號法律第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蔣蘇珊及Ho Joel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二等藥劑師,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二等藥劑師,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護理助理員張靜嬈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另根據第10/2010號法律第十七條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馮君譽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普通科醫生,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李德豪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並按十月十一日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追溯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潘淑貞、戴勝榮、楊家輝、梁頴璇、林玉珍、張碧芳、陳志容及范文輝在本局擔任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蔡旺、蔡翔及梁惠怡,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廖永賢,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余展全、黃耀輝、陳雪梅、楊清萍及葉志展,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二等高級衛生技術員吳嘉倩、林惠珊及李啓康,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水珍——應其要求,取消第E-2037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康仁藥行有限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3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康仁藥房(青洲店)”的准照,以及宣告其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許可失效,營業地點為澳門青洲大馬路(青洲新路)431號美居廣場(第三期)——嘉應花園BJ座地下及閣樓。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向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發給“萬寧藥行(地堡街分店)”准照,編號為第70號以及其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地堡街18號萬利大廈地下D座及生央街23號萬利大廈地下A座(A區),地址位於澳門北京街180-182號廣發商業中心地下D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霍婉薇、陳嘉敏——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16、E-2217。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廣和堂中醫綜合診所——應其要求,取消第AL-0199號准照之許可。
取消雅士德醫療中心第AL-0256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區美誼、羅婉芬——應其要求,分別中止第E-1689號、第E-2029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李璟璇——應其要求,中止第M-2032號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取消崔劍全第W-0383號中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永盛綜合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04,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馬場大馬路376號翡翠廣場(第一、二、三、四座)地庫1層F座,持牌人為南昌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關閘廣場322號新寶花園第3座4樓K座。
按照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萬信醫療復康中心——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305,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P座,持牌人為萬信醫療復康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6樓P座。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瑞華,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即在財政局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李苑珊,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即在城市規劃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於本局的職務。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七條和附件表一、表二、表四及表五,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司徒鍊材,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80;
曾秀芳、張學東、張美燕、蔡美藝、曹瑞銀、周欣欣、楊亞美、楊詠詩、黎志偉、劉文堯、鄧麗湘及唐光燕,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615;
張佩菁、樊惠玲、羅愛容、龍雪英、梅美玲、潘泳文及黃蘊華,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75;
陳俊明、陳盛疇及何永健,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40;
陳建勳、張偉傑、李秀絲、毛順貞、潘維念、蕭李卓婷及黃崢志,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中學教育一級教師,薪俸點為515;
詹詠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轉為第三職階中學教育二級教師,薪俸點為485;
何若萍及林玉燕,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650;
梁永琛、伍淑芬及沈繼忠,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90;
葉炳輝及李敏明,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六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55;
吳家慧,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轉為第五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25;
庄三鳳,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小學),薪俸點為505;
麥妙儀,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650;
歐陽健明、周虹虹及朱碧珊,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5;
黃玉蓮,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轉為第九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500;
Ana Maria Soto Maior Silva Couto de Paiva Morão,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二級教師(幼兒),薪俸點為390。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批示:
根據第12/2010號法律第十一條和附件表六,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林偉彤、李奇偉及李倩英,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轉為第五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340;
伍澤榮,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轉為第二職階教學助理員,薪俸點為280。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批示:
張貴新,本局編制外合同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1/92/M號法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a)項和第三十條的規定,其作為成人教育中心主任的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局長 梁勵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應António Maria Mota Vale da Conceição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應柯志虹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技術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盧志堅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為期六個月,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可茵及何鴻斌,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為期兩年,各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及七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余國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55。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排名第一、第二及第三的合格應考人的第二職階二等公關督導員許曉嵐、呂銘毅及朱高宏,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以填補七月十八日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設立之職位。
“東南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Turismo Sudeste,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udeste Tourism Company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獲發第0220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東南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Turismo Sudeste,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udeste Tourism Compan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中心16樓U座。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為期六個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蔡英暉和黎卓玲,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徵用教育暨青年局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曾冠雄,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的職務,並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為退休基金會擔任行政及財政處處長。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主任 蘇朝暉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九月十六日第49/91/M號法令第五條第二款、以及十二月六日第469/99/M號訓令核准的《澳門理工學院章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續徵用經濟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陳鳳娟,以相同職級在本院工作,自二零一四年九月十一日開始,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澳門理工學院
秘書長 陳偉翔
根據本學院院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之批示:
廖慧香,本學院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並屬同一職級及職階,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程嘉麗、梁劍明、陳殷桁、陳意玟、林瑞杏、余麗莎、邵銘諾及李嘉儀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梁映楓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招家賢在本基金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30點,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旅遊基金第三次修改預算,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批示核准: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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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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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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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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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2 |
01 |
00 |
電費 |
8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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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1,6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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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01 |
05 |
00 |
37 |
煙花匯演 |
2,4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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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2,400,000.00 |
2,400,000.00 |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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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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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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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4 |
00 |
02 |
動產 |
400,000.00 |
02 |
03 |
05 |
03 |
00 |
交通及通訊其他之負擔 |
2,000,000.00 |
總額 |
2,4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 ——委員:謝慶茜,程衛東,Mariana da Rocha Fu(傅嘉敏),高樂士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試用期方式聘用陸正豪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協調員 文綺華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偉祺,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宇業及麥浩彬,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馮志昌,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及霍偉良,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基礎建設廳廳長郭子昌、儲備暨財產科科長駱雲健及會計科科長譚鳳燕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等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圖則暨工程處處長劉國權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梁仲源,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張嘉琪,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梁振羽,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及八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按照八月三日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本局水力暨環境衛生處處長余穎麟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彭淑琴及蘇德招,第二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等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伍玉美,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彭碧瑤,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余燕琪,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 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生效。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局技術輔助處處長陳澤權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Yumi Shimizu Fernandes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710點,自二零一四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黃國潭碩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船舶檢驗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及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劉嘉儀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職務,薪俸點為26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第二職階勤雜人員黃桂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十日起續約一年。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六月六日及六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
劉安儀,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聘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00點;
林子健、劉勇基、李志榮、羅錦明、陳宏輝、周一強、何榮強、林耀光、梁青源及蘇錦泉,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續聘為第六職階郵差,薪俸點為240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李家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點,自附註簽署日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葉頌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的薪俸。
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於郵政局
代局長 梁祝艷(副局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64/94/M號法令第六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鄧耀民碩士為本局氣象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聘用梁鳳姬,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聘用張嘉敏、楊詩敏、周婉婷、李美芬、陳震邦、李妙雲、古美莉、林德華、李麗華、黎慶偉、林威、甘佩嫻、蔡炯揚、李嘉慧、黃德芳、張永健、黃志龍、廖佩華及周宛煒,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六個月,首十八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及最後一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立文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稽查職級的薪俸點2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光儀、林達恆、司徒嘉寶、譚榮昌、馬蔚星、鄧志文、梁恆宗、黃鳳尤、鄭展衡、黎嘉偉、黃志榮、林揚芳、范美珠、黎家豪、吳子棟、梁文康、蘇海恩、王黎恆、戴頴龍、劉群愛及梁竹君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根據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並經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十三條規定,茲公佈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批示及經濟財政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批示核准之民航局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本身預算第二次修改:
單位: 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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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開支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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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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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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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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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04 |
其他福利基金 |
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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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04 |
00 |
00 |
90 |
備用撥款 |
2,1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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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 |
2,100,000.00 |
2,1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民航局行政委員會——主席:陳穎雄——正選委員:Pedro Miguel R C das Neves(財政局代表)——何曼秀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李重毅──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蔡雪娥──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鄭嘉美──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繆燦業──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65,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梁偉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10,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何潔心──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轉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20,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容可琪及吳景松──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關景新──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
葉頴姿──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續期一年。
歐陽園美──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續期一年。
雷穎茹──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85,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Cruz Cabrales de Bernardes, Luz Elena──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鍾立仁──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葉志生──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劉嘉龍──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3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植美琪──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陳凱俊──根據第289/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195,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應許高鵬之請求,其於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予以解除。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馮沛洪──根據第68/2009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第一款第八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鑑於公佈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第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批示摘錄有誤,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馮沛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
應改為:“馮沛洪……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款,……”。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於運輸基建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李鎮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