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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意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閉路電視監察及錄像系統和前線錄影錄音系統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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