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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鑑於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第99/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葡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根據第3/1999號法律《法規的公佈與格式》第九條的規定,更正如下:
原文為:“8. O presente despacho entra em vigor no dia da assinatura.”
應改為:“8. O presente despacho entra em vigor no dia seguinte ao da sua publicação.”。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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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振華製衣廠有限公司”簽訂“購買2015年夏季獄警人員制服存貨(工作/訓練服類)(直接磋商編號:00001-AQ/GA/2014)”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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