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行政長官第123/2010號批示第十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續任王勁秋為文化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報酬為每月澳門幣壹萬陸仟陸佰捌拾柒元整。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澳門中央圖書館各館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的保安服務公證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怡和工程(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氹區體育設施的空調系統提供保養維護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