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政府機關通告及公告

政 府 總 部 輔 助 部 門

名 單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壹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蔡美奕 82.22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教育暨青年局學校督導員 張子明

為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行政技術輔助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九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第十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及有限制方式舉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的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1.º 吳明建 81.78 a)
2.º 譚健達 81.78
3.º 譚子盈 81.33
4.º 梁永君 80.44 a)
5.º 黃立勛 80.44 a)
6.º 黎明健 80.44 a)
7.º 梁嘉華 80.44 a)
8.º Gomes, Pedro 80.44
9.º 黃莉莉 80.00

a)得分相同,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行政長官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於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人力資源暨檔案處處長 謝佩雯

正選委員: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一等技術輔導員 Arlene Lau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利澤銘

公 告

為填補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為以散位合同方式任用的勤雜人員職程信差職務範疇第一職階勤雜人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擺華巷五號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大樓,並上載到輔助部門網頁(http://www.sasg.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終 審 法 院 院 長 辦 公 室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六名編制外合同人員進行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普通晉級開考。

上述之開考通告已張貼於四月二十五日前地終審及中級法院大樓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並於法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行 政 公 職 局

公 告

為填補行政公職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三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內,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

為填補本局編制外合同任用的公關督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公關督導員兩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水坑尾街一百六十二號公共行政大樓二十六樓行政公職局之行政及財政處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民 政 總 署

公 告

第1/CCM/2014號公開競投

“澳門文化中心購置舞台專業燈具”

根據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本署管理委員會之決議,現為澳門文化中心購置舞台專業燈具進行公開競投。

有意競投者可在截標期限屆滿前,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索取有關招標章程及承投規則。

參與競投之人士須繳交臨時保證金澳門幣柒萬陸仟元正($76,000.00)。該臨時保證金可以現金或抬頭人為“民政總署”之銀行擔保書或支票,在本署大樓地下財務處出納繳交。

競投人須於辦公時間內將標書送交本署大樓地下文書及檔案中心。截止遞交標書日期為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下午五時正,並於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上午十時,在澳門文化中心會議室進行公開開標。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主席 黃有力

公開招標競投

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食安中心裝修工程

1.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2. 施工地點:澳門黑沙環新街新建華商業中心。

3. 承攬工程目的:政府綜合服務大樓食安中心裝修。

4.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5.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6. 臨時擔保:澳門幣壹拾捌萬元正($180,000.00),以現金存款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提供。

7.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百分之五(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每次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再扣除5%,作為此將要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內有施工註冊者。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163號,民政總署大樓,文書及檔案中心。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五時正(標書須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兩種官方語言其中一種編製)。

11.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南灣大馬路804號中華廣場六字樓(民署培訓中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

為了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2. 查閱案卷及取得副本之地點,日期及時間:

有關圖則、承投規則、招標方案及其他補充文件,可於本公告刊登之日起至開標日止,於辦公時間內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查閱。

有興趣者亦可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前,向有關部門取得招標案卷副本,每份為澳門幣伍佰元正(按照第74/99/M號法令第五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13. 工期:此工程之工期不得超過100天。

14. 標書評核準則及其所佔之比重:

——工程總造價及各項單價 60%;
——合理工期 10%;
——施工計劃:

i. 工序的仔細度和建議 3%;

ii. 工序之連貫關係 3%;

iii. 施工計劃期的適用性及可行性 4%;

——對類似工程之經驗 10%;
——材料質量 10%.

15.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應前往澳門南灣大馬路南通商業大廈十八字樓民政總署建築及設備部,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民政總署

管理委員會副主席 羅永德


退 休 基 金 會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前臨時澳門市政局已故退休第七職階工人古章玉之遺孀李金蓮現向本退休基金會申請遺屬撫卹金;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該項撫卹金,應自本告示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向本會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經 濟 局

名 單

經濟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方式進行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李兆基 86.25
2.º 梁家輝 82.50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於經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周家齊

正選委員:經濟局顧問高級技術員 凌達海

法務局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佩玲


財 政 局

名 單

財政局為填補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偉賢 89.06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第一及第二款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徐巧恩

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委員(候補):二等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黃明鋒

公 告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方式,為財政局編制人員進行以下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財政局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兩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四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散位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並於本局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南灣大馬路575、579及585號財政局大樓十四樓財政局之行政暨財政處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通 告

根據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之批示,撤銷本局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為填補經由財政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之晉級開考。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現有盧容珍,申請本局前編制外合同人員一等技術輔導員鄒有良的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收取的金錢補償。如有人士認為具權利領取上述津貼,應由本告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申請應有之權益。若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勞 工 事 務 局

名 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翻譯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Júlia Lopes 84.68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Maria da Conceição Rodrigues Pereira Farr

委員:顧問翻譯員 Carla Maria João de Morais Borges

顧問高級技術員(法務局) 闕永健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Luísa Maria da Silva Pedruco Novo 86.69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一等高級技術員 蘇文靜

委員:二等技術員 徐一燕

二等技術員 趙健榮

勞工事務局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一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公佈最後成績名單:

合格應考人:
Susana Elisa dos Santos 82.55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之日起十個工作日期間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於勞工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馬文玲

委員: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葉文菁

特級技術員 葉炳聰

公 告

勞工事務局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進行下列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

一、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六缺;
二、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九缺;
三、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十九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馬揸度博士大馬路221-279號先進廣場大廈二樓本局行政財政處以及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供查閱。

凡具備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所規定條件的勞工事務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人員均可報考,報考期限為十日,由本公告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博 彩 監 察 協 調 局

名 單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吳域邦 78.8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陳玉雪

正選委員:科長 Julieta Xavier de Sousa

民政總署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治洪

博彩監察協調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以文件審閱、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升開考的招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許爽爽 80.00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提起訴願。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廳長 鄭錦利

正選委員:科長 Julieta Xavier de Sousa

民政總署處長 黃耀祖

公 告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二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為填補博彩監察協調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任用人員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文件審查、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南灣大馬路762-804號中華廣場二十一樓本局行政財政處告示板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公 告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

為填補消費者委員會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四缺,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高士德大馬路26號何鴻燊夫人大廈5樓消費者委員會行政財政組報告板上(或可瀏覽本會網頁:www.consumer.gov.mo),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人 力 資 源 辦 公 室

公 告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壹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人力資源辦公室通過以審查文件方式,為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人員進行填補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叁缺的限制性晉級普通開考公告,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二組內公佈。現根據八月八日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的《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准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九樓本辦公室告示板及於本辦公室網頁內公佈。

根據同一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中 國 與 葡 語 國 家 經 貿 合 作 論 壇 常 設 秘 書 處 輔 助 辦 公 室

公 告

為填補經由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應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南灣湖5A地段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內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澳 門 保 安 部 隊 事 務 局

公 告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以供查閱。

根據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尹艷芬

委員: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鄭嘉姸

教育暨青年局二等技術員 黃明鋒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之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本局文職人員進行下列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以下空缺: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上載於澳門保安部隊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以及張貼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大堂。投考申請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日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司 法 警 察 局

名 單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公告,有關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的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一缺,合格投考人的最後成績如下:

唯一合格投考人:
黃志娟 72.47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投考人可在本名單公佈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於司法警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副局長 周偉光

正選委員:處長 梁潔蘭

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教育暨青年局) 陳繼春

公 告

司法警察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電腦法證範疇)五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確定名單已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地下行政輔助中心(長崎街23號入口),並可透過設置於本局大樓及路氹分局地下的“資訊亭”查閱,或可瀏覽本局網站:www.pj.gov.mo

知識考試(筆試)將於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星期日)上午十時正,在澳門高樓街三十六號澳門天主教海星中學(近阿婆井前地)內進行,為時三小時。准考人須於考試舉行前二十分鐘到達上述地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司法警察局以下空缺:

1)編制內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物證鑑定範疇)四缺;
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三缺。

2)編制外合同任用人員:

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中英翻譯範疇)一缺;
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

上述開考通告張貼於澳門友誼大馬路823號司法警察局大樓十八樓人事及行政處,並上載於司法警察局網站及行政公職局網站內,投考報名表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衛 生 局

名 單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盧榕基 93.1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朱鉅明

正選委員: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陳文詩

電信管理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梁潔英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二缺,經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李樹勳 86.11
2.º 朱艷容 82.8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何月明

正選委員:衛生局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積泉

財政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李淑雯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七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有限制及審查文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投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投考人:
1.º 王曉虹 81.28
2.º 鄧一萍 81.11
3.º 鄭妙雲 81.06
4.º 薛新琳 80.44
5.º 張美蓉 80.39
6.º 胡瑋欣 79.94
7.º 凌寶恩 79.78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衛生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衛生局二等高級技術員 駱乾斌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二等高級技術員 林穎君

衛生局特級技術輔導員 陳秀琼

公 告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的醫生職程醫院職務範疇第一職階主治醫生(兒科)三缺(00513/02-MA),經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131/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十四條第五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公佈,投考人知識考試成績名單已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及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A05/TDT/LAB/2014)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二十三缺及散位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顧問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開考編號:A06/TDT/LAB/2014)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化驗職務範疇)八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開考編號:A07/TDT/LAB/2014)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診療技術員(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三)(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開考編號:A08/TDT/LAB/2014)

為填補衛生局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的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以有限制及考核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並於本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辦公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通 告

根據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六條第七款之規定,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由如下成員組成:

主席:陳龍 中醫師,由衛生局局長指定。

委員:梁漢榮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師公會指定(AMMTCM);

龔樹根 中醫師,由澳門中醫藥學會指定(AFMCM);

石崇榮 中醫生,由澳門中醫藥學會指定(AIPPMCM);

林慶雲 中醫生,由澳門中醫學會指定(AMCM)。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1809/02-TD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的批示,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本局現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診療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化驗職務範疇)十六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3. 職務範疇的從業方式

在實驗室及病理解剖、臨床化驗及公共衛生範疇內進行分析、試驗或驗證,尤其是收集樣本,準備材料及工具,選擇最適當的技術、設備及材料進行工作,應用標準的觀察及操作方法及技術,控制及保證質量,根據診斷、治療或篩查評估結果,以及發出技術意見書。

4. 職務內容

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職務包括:

(1)收集、準備臨床診斷及預斷補充資料並執行相關工作;

(2)為診療病人作準備,以確保診療的有效性;

(3)在其工作範圍內,確保醫療服務適時、技術準確、具有效益及人道化;

(4)參與工作中使用的物料及設備的取得、保管,以及相關存貨的管理;

(5)參與編製並持續更新其部門的病人資料檔案及該部門的相關統計資料;

(6)與其他專業人員合作以提高醫療服務水平;

(7)確保部門接待公眾服務的持續運作,尤其是迅速作出診療處理;

(8)確保部門的持續運作。

5. 薪俸、工作條件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診療技術員的薪俸點為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附件表一所載的430點。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及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6. 投考條件

所有符合以下條件者均可投考:

6.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6.2 具備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項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6.3 具備經官方核准的化驗範疇診療技術學士學位學歷或根據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取得同等學歷者。

7. 投考辦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並附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至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

7.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其內詳細列明學歷、專業培訓及工作經驗,投考人須就所列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所遞交之中文或葡文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7.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任職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及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豁免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8.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60%;
b)專業面試——20%;
c)履歷分析——20%。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者即被除名。

知識考試將以為時三小時的筆試進行。知識考試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者為不及格,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下一甄選方法。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水平。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9. 最後成績

9.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9.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0.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0.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0.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1. 考試範圍

知識考試——筆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微生物學;

b)公共衛生學;

c)生物化學;

d)血液學;

e)免疫學;

f)病理解剖學。

知識考試期間,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使用電子產品)查閱任何法規、書籍或參考資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公共衛生化驗所主任 葉炳基

正選委員:首席診療技術員 蔡少灼

首席診療技術員 Osório de Sousa Piscarreta, Daniel Pedro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鄧志雄

首席顧問診療技術員 Noronha, António Joaquim

14.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7/2010號法律《診療技術員職程制度》、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開考編號:01013/03-T)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之批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衛生局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一缺。

1. 開考類別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

2. 開考有效期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3.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之前需以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

4. 職務內容的一般特徵

須具專業技能及從高等課程獲得專業知識,以便對既定計劃中技術性的方法及程序能獨立並盡責擔任研究及應用的職務。

5. 職務內容

技術員(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

研究、改編或採用技術方法和程序制訂研究工作、構思和發展計劃、發出意見書,參與部門及跨部門性質的工作小組會議,以協助上級就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的政策和管理制訂措施作出決定。

6. 薪酬、工作條件及福利

6.1 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公職人員職程制度》附件一表二所載的350點。

6.2 其他工作條件及福利按現行公職法律制度的一般及特別標準。

7. 投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7.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7.2 須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共職務之一般要件;

7.3 具備食品質量與安全範疇的高等課程學歷。

8. 投考人遞交方法

投考人必須填寫由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專用印件《投考報名表》(可於印務局購買或於其網頁及本局網頁下載),於指定期限(自本通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日內)及辦公時間內(週一至週四,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四十五分;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下午二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以親送方式遞交到衛生局文書科(位於仁伯爵綜合醫院),報考時須遞交下列文件︰

8.1 與公職無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學歷的證明文件(遞交時需出示正本核對),以及載有各學年所有曾修讀科目的證明文件副本;

c)經投考人簽署的履歷,並附上倘有的相關工作經驗及專業課程的證明文件副本(所遞交之履歷需經投考人簽署,否則視為沒有遞交)。

8.2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須遞交上述a)、b)和c)項所指文件以及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應載明曾擔任之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評核/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職有聯繫的投考人,如上述a)、b)項所指文件及個人資料紀錄已存於投考人個人檔案內,可免除遞交,但須在報名表上明確聲明。

9. 甄選方法

甄選以下列方法進行,而每項甄選方法之評分比例如下:

a)知識考試(淘汰制)──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以筆試形式進行,為時三小時,知識考試取得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得分低於50分,將被淘汰且不得進入接續的甄選方法。

專業面試是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專業面試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履歷分析的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

缺席或放棄任何一項考試的投考人即被除名。

10. 最後成績

10.1 最後成績是在各項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之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10.2 如投考人得分相同,則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六條所規定訂出排名的優先次序。

11.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1.1 法例部分:

a)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b)第81/99/M號法令──重組澳門衛生司之組織結構;

c)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d)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

11.2 專門知識:

a)食品安全評估;

b)食品質量控制;

c)食品質量的檢驗技術;

d)食品衛生學;

e)食品添加劑;

f)食品微生物學。

知識考試期間,除上述第11.1點內所列法例之外,投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查閱其他參考書籍或資料。

12. 名單公佈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載於確定名單的公告內。

13. 典試委員會之組成

本開考之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廳長 葉炳基

正選委員: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呂綺玲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葉嘉明

候補委員︰首席顧問高級衛生技術員 孫偉若

首席高級衛生技術員 陳明道

14.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的張貼地點

14.1 上述名單將於若憲馬路衛生局行政大樓一樓人事處張貼,並上載於衛生局網頁http://www.ssm.gov.mo。上述名單的張貼地點及查閱地點亦會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

14.2 最後成績名單經認可後,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15.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範。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三十日告示

茲公佈,梁愛勤,申領其亡夫黃賢讓(曾為衛生局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死亡津貼、喪葬津貼及其他有權利收取的款項,如有人士認為具有權利領取上述津貼及款項,應自本告示在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三十天內,向本局提出申請應有之權益。如於上述期限內未接獲任何異議,則現申請人之要求將被接納。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文 化 局

公 告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的批示,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現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為文化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本局以下空缺:

1. 編制內人員:

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五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一缺。

上述開考通告已張貼於澳門塔石廣場文化局大樓文化局總部內,並於文化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申請應自緊接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遞交。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旅 遊 局

名 單

為填補旅遊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公告。現公佈應考人最後成績如下:

合格應考人:
李錦棠 86.13

按照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考人可自本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社會文化司司長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於旅遊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高級技術員 蔡昌鴻

委員:首席高級技術員 容凱旋

二等高級技術員(法務局) 蘇文曾


社 會 工 作 局

公 告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現將本局填補編制內高級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五缺,以文件審查和限制性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准考人臨時名單張貼於西墳馬路六號社會工作局人力資源科,以供給有關人士於辦公時間內查閱,准考人亦可於本局的網頁http://www.ias.gov.mo查閱臨時名單。開考通告的公告已載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第二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之規定,上述臨時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社會工作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劉志洪

正選委員:處長 鄧詠詩

顧問高級技術員 Romina Wong(行政公職局指定)


體 育 發 展 局

名 單

體育發展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重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兩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何偉文 75.39
2.º 呂偉森 68.12
3.º 鍾根基 66.23
4.º 湯文英 65.63
5.º 符國強 64.15
6.º 麥結勝 64.03
7.º 劉錦然 61.92
8.º 夏仲強 56.93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駕駛及一般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因缺席專業面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b)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因駕駛及一般知識考試得分低於50分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c)因欠缺合適的駕駛資格以駕駛考核用車輛而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張淇

黃慧芝

———

體育發展局以散位合同方式招聘輕型車輛司機職程第一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一缺,經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四十六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應考人:

名次 姓名

總成績

1.º 梁金漢 68.69
2.º 郭嘉偉 67.58
3.º 陳國昌 67.51
4.º 區文華 66.25
5.º 許伯強 63.73

備註:

a)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九款的規定:

——因缺席駕駛及一般知識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3名;
——因缺席駕駛實踐考試被淘汰之投考人:1名。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考人可自本名單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體育發展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林國洪

正選委員:張淇

黃慧芝


高 等 教 育 輔 助 辦 公 室

名 單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高級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徐穎琳 82.61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司法警察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錦耀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何如彬 82.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財政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林奕翹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一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第二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的公告。現公佈最後成績名單如下:

合格准考人:
林永池 82.28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日內向許可開考的實體提起上訴。

(經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的批示認可)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典試委員會:

主席: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職務主管 陳家豪

正選委員: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首席高級技術員 黎慧明

後補委員:教育暨青年局首席技術員 鄺偉樂

公 告

為填補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已張貼在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14A-640號龍成大廈7樓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內,並於本辦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緊接有關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盧麗萍


旅 遊 學 院

公 告

旅遊學院為填補以下空缺,現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規定,以文件審閱及有限制方式,為旅遊學院之公務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有關開考通告正張貼在望廈山本院行政暨財政輔助部告示板,並於旅遊學院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而遞交報考申請表之期限為十日,自本公告公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算:

1)編制外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二缺。

2)個人勞動合同人員空缺:

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一缺;
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澳 門 格 蘭 披 治 大 賽 車 委 員 會

公 告

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公開宣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第61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購買行政人員、賽車跑道工作人員及嘉賓制服」的判給行政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服務目的:購買行政人員、賽車跑道工作人員及嘉賓制服。

4. 執行期限: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5. 標書的有效期:90日,由公開開啟標書儀式結束後起計。

6.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貳萬元正($2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法定銀行擔保提供,並註明收款人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用途。

7.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的百分之四。

8. 底價:不設底價。

9.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0.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1.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上午十一時,出席位於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舉辦之講解會。

12. 開啟標書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開啟標書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交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3.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 價格(50%);
b. 設計(15%);
c. 材料質素(15%);
d. 交貨期限(10%);
e. 專業經驗(10%)。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500.00)。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批准“第2號工程——貴賓、贊助商及評述員設施——第六十一屆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的判給的行政程序。

1. 招標實體: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水塘步行徑區域。

4. 承投工程目的:為貴賓、評述員及贊助商區域安裝一個臨時的結構,包括安裝及拆卸兩個設有屋面的鋼結構樓層、臨時的結構平台及金屬扶手欄杆、公共通道及樓梯間、並安裝所有電器設備及設施等工程,以及設計、搭建及拆卸名稱“貴賓看台”的臨時的看台座位於水塘步行徑上,包括調整所需地面平水及建造看台周邊的入口、通道及所需的相關工作。

5. 最長施工期:遵照承投規則內所列明的期限。

6. 標書的有效期:九十日,由公開開標儀式結束後起計。

7. 承投類型:以總額承投。

8. 臨時保證金:澳門幣叁拾萬元正($300,000.00),可以以現金或保付支票交付旅遊局財政處或以支付“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及註明用途的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方式提交。

9. 確定保證金:判給總價百分之五。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接納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具施工註冊登記的實體。

12. 延期:倘若因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公共部門停止辦公,則原定的講解會、截標日期及開標日期順延至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

13.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五時四十五分前,遞交至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14. 講解會:有意者可於二零一四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出席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舉行之講解會。

15. 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日期及時間: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

開標時,投標人應出席以提出倘有的異議或解釋標書文件內可能出現之疑問。

16. 投標書的評核標準及其所佔的比重﹕

a)價格70%;

b)工期10%;

c)施工計劃10%;及

i 詳細度、說明、步驟及關鍵的工作程序3%;

ii 人力資源及建議資源的合適性7%;

d)同類型之施工經驗10%;

i 具備曾實施同類型、其金額及規模相等或超過現招標的工程,連同公共工程主發出之質量驗收證明5%;

ii 同類型公共或私人工程的經驗5%;

計算之方式根據招標方案內第11條之說明。

17.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時間:自本公告刊登日起至公開招標截止日,在辦公日辦公時間內。

價格:澳門幣伍佰元整($500.00)。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João Manuel Costa Antunes(安棟樑)

———

按照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第十八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通告,本委員會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方式招聘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中文傳意範疇)一缺。茲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二款,確定名單已張貼在澳門友誼大馬路207號澳門格蘭披治賽車大樓一樓告示板,並上載於本委員會網頁(http://www.macau.grandprix.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土 地 工 務 運 輸 局

公 告

“重建青洲海關浮橋工程”

公開招標競投

1. 招標實體:土地工務運輸局。

2. 招標方式:公開招標。

3. 施工地點:青洲海關。

4. 承攬工程目的:重建青洲海關浮橋。

5. 最長施工期:180天(一百八十天)。

6. 標書的有效期:標書的有效期為九十日,由公開開標日起計,可按招標方案規定延期。

7. 承攬類型:以系列價金承攬。

8. 臨時擔保:$260,000.00(澳門幣貳拾陸萬元整),以現金存款、法定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之方式提供。

9. 確定擔保:判予工程總金額的5%(為擔保合同之履行,須從承攬人收到之每次部分支付中扣除5%,作為已提供之確定擔保之追加)。

10. 底價:不設底價。

11. 參加條件:在土地工務運輸局有施工註冊的實體,以及在開標日期前已遞交註冊申請的實體,而後者的接納將視乎其註冊申請的批准。

12. 交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地下,土地工務運輸局接待暨一般文書處理科。

截止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正。

倘上述截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交標之截止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13. 公開開標地點、日期及時間: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五樓會議室。

日期及時間: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三十分。

倘截標日期根據上述第12點被順延、又或上述開標時間因颱風或不可抗力之原因導致本局停止辦公,則開標日期及時間順延至緊接之首個工作日的相同時間。

根據第74/99/M號法令第八十條所預見的效力,及對所提交之標書文件可能出現的疑問作出澄清,競投者或其代表應出席開標。

14. 查閱案卷及取得案卷副本之地點、時間及價格:

地點: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

時間:辦公時間內(由九時至十二時四十五分及十四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於本局會計科可取得公開招標案卷副本,每份價格:$230.00(澳門幣貳佰叁拾元整)。

15. 評標標準及其所佔之比重:

——合理造價60%;
——工作計劃10%;
——施工經驗及質量18%;
——廉潔誠信12%。

16. 附加的說明文件: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日至截標日止,投標者可前往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三號,土地工務運輸局十六樓基礎建設廳,以了解有否附加之說明文件。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一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四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茲公佈經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之公告,有關本局以審查文件方式,為土地工務運輸局編制外合同人員填補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兩缺的限制性普通晉級開考,准考人臨時名單正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本局十三樓行政暨財政廳。

按照上述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五款的規定,該名單被視為確定名單。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通 告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第二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第9277頁之有關本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六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的普通晉級開考之評核成績表之中文文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1.º 霍偉颷……”

更正為:“1.º 霍偉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李霧船

正選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余國達

海事及水務局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吳德龍


地 圖 繪 製 暨 地 籍 局

公 告

地圖繪製暨地籍局為填補人員編制內中葡翻譯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一缺,經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第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投考人確定名單已張貼於馬交石炮台馬路三十二至三十六號澳門電力公司大樓六字樓,並上載於本局網頁(www.dscc.gov.mo),以供查閱。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代局長 雅永健


海 事 及 水 務 局

通 告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的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和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海事及水務局現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填補海上交通控制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十二缺。

1. 方式、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任用形式

經散位合同制度試用六個月後,以編制外合同制度任用,合同為期一年,可續期。

3.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3.1 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2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3.3 具備高中畢業學歷;

3.4 具備本局轄下航海學校發出的“海上交通控制員課程”證書或同等證書,或具備至少三年從事海上交通控制員的工作經驗。

4. 報考辦法及地點

投考人須填妥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格式一,可於印務局購買或該局網頁內下載),連同下列文件於指定期限及辦公時間內,以親送方式前往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行政輔助科報名: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c)本通告所要求的專業資格或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核對);

d)履歷(須以中文或葡文書寫,同時報考人須簽名,否則作沒有遞交論);

e)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 a)、b)、c)和e)項所指之文件,則免除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5. 職務內容

許可船舶進港及離港,監察在港口鄰近區域或某區域之船隻航行情況,以確保交通秩序、通暢和安全;透過無線電話或雷達定期接收船隻位置訊息;估計並記錄船隻抵達時間或通過某區域的情況;接收預定航線計劃和指示;定期取得氣象資料,並以適合頻率通知船隻;傳達來自其他交管中心/控制塔海上動態的指示;通知將會使用之無線電助航頻率;把港口氣象條件、風的強度和方向、雲量、雨等數據通知船隻;與航行中的船舶建立聯繫;讀取電傳,顯示器和測量儀器資料;保持以無線電與各實體聯絡;監督航行中、起航及靠泊船舶的安全;將消息發送到相關機構,以便向遇險船隻給予援助。

6. 薪俸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的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訂定的附件一表十四內所載的260點,以及享有公職法律制度規定的福利及權利。

第一職階二等海上交通控制員需要輪值工作,按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定收取輪值津貼。

7. 甄選方法

甄選是通過下列各甄選方法的應用進行,並按如下方法作出加權:

a)知識考試:90%;

第一階段:筆試,三小時(佔知識考試60%);

第二階段:實踐試(佔知識考試40%);及

b)履歷分析:10%。

在知識考試及履歷分析中獲得結果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上款a)項知識考試的每一階段均具淘汰性質,在其中一階段成績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接續的階段。

知識考試是評估投考人擔任特定職務所必須具備之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之水平。

履歷分析是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工作表現評核、專業資格和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以審核其擔任相關職務的能力。

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評核結果依所應用之甄選方法的評分比例,以0分至100分表示。在各個淘汰試中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8. 考試範圍:

8.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8.2 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8.3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8.4 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海事及水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8.5 十一月二十九日第90/99/M號法令核准《海事活動規章》;

8.6 九月二十三日第57/96/M號法令核准《航標規章》;

8.7 五月二十日第01/98號告示《港務局公佈01/98號》;

8.8 十月八日第01/2007號告示《港務局公佈01/2007號》;

8.9 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

8.10 珠江口水域地理知識;

8.11 船舶交通管理相關知識;

8.12 水文知識、航標系統及海圖應用知識;

8.13 電腦及互聯網應用知識,尤其是Microsoft Office系列軟件操作;

8.14 有關海事專用監控設備之種類及其應用知識,尤其是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GMDSS)、甚高頻海事頻道通訊系統及閉路電視系統(CCTV)。

投考人在知識考試(筆試)時,可參閱8.1至8.9項所指之法例。

9. 名單公佈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張貼於萬里長城港務局大樓行政及財政廳/行政處/人事科內,並同時上載於本局網頁(http://www.marine.gov.mo)。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准考人確定名單時通知。

最後成績名單將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10.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1. 注意事項

投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2.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劉偉川

正選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鄭漢樺

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 Ricardo Agostinho Gomes

候補委員:顧問高級技術員 岑健龍

二等高級技術員 胡俊偉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郵 政 局

公 告

茲通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之規定,現通過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為郵政局工作人員進行普通晉級開考,以填補郵政局以個人勞動合同任用的技術輔導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兩缺。

上述開考之通告已張貼於澳門議事亭前地郵政總部大樓二樓,並於本局網頁及行政公職局網頁內公佈。報考應自本公告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佈後第一個工作日起計十天內作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房 屋 局

公 告

(招聘編號:03/IH/2014)

房屋局為填補本局人員編制內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土木工程範疇)二缺,經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公佈,投考人臨時名單已張貼在青洲沙梨頭北巷一百零二號房屋局地下接待處之告示欄,並上載到房屋局網頁內www.ihm.gov.mo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電 信 管 理 局

名 單

電信管理局為填補編制外合同人員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一缺,以審查文件及有限制的方式進行普通晉級開考,其開考公告已刊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第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內。現公佈准考人評核成績如下:

合格准考人:
謝超容 73.94

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准考人可自本名單公佈之日起計十個工作天內向核准開考的實體提起訴願。

(經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的批示確認)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電信管理局

典試委員會:

主席:電信管理局代廳長 譚韻儀

正選委員:電信管理局代處長 徐芬

行政公職局一等高級技術員 鄒宇斯

通 告

招聘編號:004/DNTT/DSRT/2014

按照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之批示,以及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的規定,電信管理局通過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編制外合同制度招聘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職程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三缺。

1. 開考類別、期限及有效期

本普通對外入職開考以考核方式進行。投考報名表應自本通告公佈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緊接的第一個工作日起計二十天內遞交。

本開考的有效期為一年,自最後成績名單公佈之日起計。

2. 報考條件

投考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投考:

a)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b)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條第一款b)至f)項所規定的擔任公職之一般要件;

c)具備高中畢業學歷,且完成電信、電子或通訊範疇課時最少為400小時的培訓課程或具有不少於2年的有關工作經驗者。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於第14/2009號法律生效之日屬無線電通訊助理技術員一般職程的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只要於本開考之日在無線電通訊範疇行政技術助理員一般職程的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服務滿三年,且在該段服務時間內的工作表現評核中取得不低於“滿意”的評語,亦可投考。

3. 報名方式、地點及報名時應備妥的資料及文件

3.1 報考者須填寫第250/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投考報名表》,在辦公時間內親臨遞交到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行政財政處。

3.2 應遞交的文件:

a)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b)本通告所要求的學歷證明文件副本(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c)經投考人簽署之履歷;

d)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應同時遞交由所屬部門發出的個人資料紀錄,其內尤須載明投考人曾任職務、現處職程及職級、聯繫性質、在現處職級的年資、擔任公職的年資,以及參加開考所需的工作表現評核;

e)專業培訓證明文件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

f)由所任職的僱主實體發出的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副本(倘有,須出示正本作核對)或投考人以名譽承諾作出的證明具備所述工作經驗的聲明;

g)與公共部門有聯繫的投考人,如相關的個人檔案已存有a)、b)及d)項所指的文件,可豁免遞交,但須於報考時明確聲明。

4. 職務內容

以適當的儀器檢查設施、無線電通訊器材及無線電接收器:監察對安全、技術條件以及本地和國際上有關法律和規章的遵守情況;分析無線電裝置需求並呈交意見書以便上級認可;協調傳送設備的安裝、保養及維修工作;協助無線電通訊服務知識的研究、應用和傳播。

5. 薪俸、權利及福利

第一職階二等無線電通訊輔導技術員之薪俸點為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十八內所載的260點,並享有公職一般制度規定的權利及福利。

6. 任用方式

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之前需經三個月的散位合同作為試用期。

7. 甄選方法

7.1 甄選採用以下評分方法及比例計算:

a)知識考試——50%;
b)專業面試——30%;
c)履歷分析——20%。

7.2 上述a)及b)項的甄選方法均屬淘汰性質。

知識考試以筆試形式進行,時間為三小時。知識考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b)項甄選。

專業面試得分低於百分之五十者,將被淘汰且不能進入第c)項甄選。

除上述甄選方法c)項外,投考人若缺席或放棄任一考核,亦被淘汰。

最後成績以0分至100分表示。最後成績是在各種甄選方法中得分的加權算術平均數。在淘汰試或最後成績中得分低於50分的投考人,均作被淘汰論。

如得分相同,投考人的排序按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優先條件為之。

8. 甄選方法的目的

知識考試:評估投考人擔任某一職務所須具備的一般知識或專門知識的水平;

專業面試:根據職務要求的特點,確定並評估投考人在工作資歷及工作經驗方面的專業條件;

履歷分析:透過衡量投考人的學歷、專業資格、工作資歷、工作經驗、工作成果及職業補充培訓,審核其擔任某一職務的能力。

9. 考試範圍

考試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a)法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5/2006號行政法規——《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第14/2001號法律——《電信綱要法》;
——第18/83/M號法令——《無線電通訊的基本法例》;
——經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
——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

b)專門知識

——電子基本知識;
——無線電通訊基本知識(包括:無線電波傳播,無線電發射/接收機,無線電天線系統,無線電系統)。

知識考試(筆試)時,投考人可查閱上述法例,但不得查閱任何參考書籍或其他資料及不得使用電子設備。

知識考試的地點、日期及時間將於公佈確定名單時通知。

10. 張貼名單的地點

臨時名單、確定名單及成績名單將會張貼於澳門殷皇子大馬路43號-53號A澳門廣場22樓電信管理局行政財政處,並上載到電信管理局網頁(http://www.dsrt.gov.mo)。

11. 適用法例

本開考由第14/2009號法律第23/2011號行政法規規範。

12. 注意事項

報考人提供之資料只作本局是次招聘用途,所有遞交的資料將按照第8/2005號法律《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13. 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成員組成:

主席:處長 盧山

正選委員:職務主管(首席高級技術員) 陳金成

一等高級技術員 張小弟

候補委員:一等高級技術員 陳志強

一等高級技術員 鄧啟霖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電信管理局

代局長 許志樑


交 通 事 務 局

公 告

交通事務局為填補散位合同人員以下空缺,經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第十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以考核方式進行普通對外入職開考的通告,現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知識考試第一階段(知識筆試)成績名單已張貼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33號地下服務專區告示版,以及上載到本局網頁(http://www.dsat.gov.mo)以供查閱:

第一職階重型車輛司機四缺。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經 濟 局

通 告

商標的保護

營業場所名稱及標誌的保護

發明專利延伸的保護

授權的發明專利的延伸

發明專利的保護

實用專利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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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經濟局——局長 蘇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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