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新博彩員工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0/2014。

新博彩員工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新博彩員工協進會”,簡稱“新博協”,英文名稱“New Gaming Employees Advance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爭取及保障博彩從業員的福利權益、彼此互相尊重,共建和諧的工作環境。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沙梨頭海邊街15-17號泉友樓2樓C。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的博彩從業員,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要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多名、秘書一名、財務一名、各部部長及會幹事多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二次。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的會費或政府機關支助、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一條

會徽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種善舍慈善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2/2014。

種善舍慈善會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慈善會中文名稱為“種善舍慈善會”,中文簡稱為“種善舍”,英文名稱為“Chong Sin Se Charit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CSSC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主要為推動博愛精神,回饋社會以實際行動去關懷及幫助老弱傷殘,及貧困人士。扶助對象以本澳人士為主,不分種族,宗教,國籍,性別,年齡,只要有需要,就會伸出援手,助人燃眉之急,特別是讓年輕人有更多參與,回饋社會,發展能力的機會。同時,亦可以讓更多有需要人士受惠,發展和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50號新美工業大廈7樓A座。如有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可遷移會址。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工作之人士,皆可申請入會,經填寫入會表格,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即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之權利。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繳交會費,履行本會一切決議之義務。

第七條——凡會員不遵守會章,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推選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

第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會長對內外均代表本會,為最高指導人,會長缺席時,由副會長暫代其職。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應屆理事長召開,並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並在通知書內註明開會日期、地點、時間及議程。

第十條——本會設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秘書若干人及財政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組織理事會及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和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督行政決策,會務運作,審核財務狀況,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四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榮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提供經濟上的重大支持及指導會務發展。

第十五條——經費來自本會會長及會員之捐款、社會民間各界之捐款、收取會員會費以及政府的資助。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創皇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3/2014。

創皇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創皇會”;英文名稱:“Creation King Club”。

第二條

(會址)

1.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冼星海大馬路105號金龍中心10樓M;

2. 經本會理事會之決議,本會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三條

(開始運作及存續期)

本會自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是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宗旨是建設社會經濟,創造商業皇者。

第五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源主要為:

1. 會員繳納之入會費及年費;

2. 熱心人士捐獻。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入會資格及數目)

1. 凡認同本會宗旨的任何人士,均可以書面方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得到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2. 本會會員數目不設上限。

第七條

(權利與義務)

本會會員均享有及須履行下列之權利與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投票、選舉及被選舉;

2. 參與本會之活動,使用本會之設施;

3. 享有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或本會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權利;

4. 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如逾期半年不交會費者,則停止一切福利及權利享受。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1. 若自行退出本會,有關申請應提前最少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

2. 理事會得以合理理由行使解除權撤銷會員之會籍及其職務。

第三章

機關及其權限

第九條

(法人之機關)

本會之機關包括:

1. 會員大會;

2. 理事會;

3. 監事會。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條

(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關。凡法律或章程並未規定屬社團其他機構職責範圍之事宜,大會均有權限作出決議。

第十一條

(權限)

會員大會尤其擁有以下權限:

1. 獲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得修改章程之決議;

2.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及其解任;

3. 通過資產負債表;

4. 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得解散本會;

5. 對理事會成員在執行職務時所作出之事實而向該等成員提起訴訟所需之許可。

第十二條

(組成及運作)

1.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由會長作為會員大會之會議主持;

2. 上款之據位人均由出席會員大會會議之會員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即年會,經理事會議決或經超過半數之會員提出要求時,亦可舉行特別會議;

4. 會員大會是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但必須最少提前八日為之,而召集書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會員大會決議應載於會議紀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十三條

(組成及運作)

1. 理事會是本會之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人數為五人或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

4. 每位理事會成員均擁有投票權,決議以絕對多數票作出;

5. 理事會每次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第十四條

(權限)

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尤其有權限:

1. 貫徹本會宗旨,推動及執行會務工作;

2. 確保本會之管理及運作;

3. 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及顧問以促進本會宗旨;

4. 編制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將之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5. 執行會員大會所作之決議;

6. 審議會員資格及退會申請,調整會費;

7. 理事會得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權限。

第十五條

(理事長之權限)

1. 對外代表本會;

2. 領導本會之各項行政工作;

3.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4. 根據會議紀錄之決議,簽署任何對外有法律效力及約束性之文件;

5. 開具支票及本會銀行戶口之運作具體方式由理事會決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十六條

(組成及運作)

1. 監事會是本會之監察機關,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組成,永遠是單數;

2.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負責領導工作,另設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5. 監事會之會議紀錄應載予簿冊內,以供查閱;

6. 審議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第十七條

(權限)

監事會有權:

1. 對理事會成員執行本會章程進行監督;

2. 稽核監察理事會之帳目;

3. 就理事會所提交之工作報告書及年度帳目發表意見;

4. 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七章

候補規定

第十八條

(候補法律)

本章程未作規定者,概由本澳現行有關社團法人之有關規定補充。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華人意象體現與夢的工作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4/2014。

第一章

通則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本會中文名稱為“華人意象體現與夢的工作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Society of Embodiment Imagination and Dream-Work”,英文簡稱“CSEIDW”,所有活動將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而進行。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南京街濠庭都會第十二座20樓E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全球華人心理分析領域內意象體現與夢的工作之專業團體,其宗旨是通過聯合全球華人與本澳專業人士,推動華人與本澳的心理分析專業水平的提升;促進專業資訊和技術交流,鼓勵學術研究和實踐,從而對本澳和華人心理分析專業發展作出貢獻。

(二)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遵守本會章程,遵守澳門法律,具備基本專業資格(具有大專學歷和2年以上的相關專業工作經歷)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者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二)有關之申請,應由二位會員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推薦,而理事會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第四條

(會員權利)

(一)所有會員均享有法定之權利如:

a)參與會員大會;

b)參與本會所舉辦的活動;

c)就本會會務作出查詢、批評及建議;

d)所有會員均享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按會章規定要求召集特別會員大會;

f)退會。

第五條

(會員義務)

(一)維護及宣傳本會之宗旨,積極參與會務;不作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

(二)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會員大會的決議和理事會的決定;

(三)按時繳交由會員大會所訂定之入會費和年度會費。

第六條

(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喪失)

(一)本會會員若欠交兩年以上會費,其會員資格將會自動中止;

(二)本會會員如被法院裁定觸犯嚴重刑法,經會員大會決議,得取消其會籍。

第七條

(處罰)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

第三章

本會機關

第八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還可制定和修訂會章,選舉和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政報告。制定本會的政策及其他重大問題而作出決定。

(二)會員大會可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a)平常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三年選舉一次;由理事會最少於八天前以掛號信件形式或簽收的形式通知會員召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進行審議工作報告、營運賬目、選舉領導機構;

b)平常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c)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要求召開。

(三)會員大會內設由五人組成之主席團,並由大會選出,其中一位為主席、兩位副主席、一位秘書長和一位副秘書長;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大會主席只可連任一屆。

(四)修改會章、開除會員等重大事項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通過向會員大會提案,再經出席的四分之三會員決議通過;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過出席之絕對多數票通過。

第九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之運作

a)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長一名、財政一名及理事若干人所組成,其總人數必為單數;

b)理事會的決議是由絕對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可加投決定性的一票。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

c)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d)當理事長出缺、迴避或不能履行其職責時,依次由副理事長及秘書長代理之。理事會任期為三年,各成員可連選連任,理事長只可連任兩屆。

(二)理事會之權限

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倘負責:

a)制定本會的政策與發展計劃,領導和執行及維持本會的各項活動;

b)委任本會的代表人,參與其他組織活動;

c)委任及撤換各專責小組負責人;

d)聘請及解聘名譽會員及顧問;

e)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的意見書;

f)審批入會申請;

g)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及緊急會議。

(三)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須由三位理事聯名簽署,其中一人必須是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理事會任何一位成員簽署。

第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按章選出三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及秘書長一人,任期三年,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可以連選連任;

(二)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的會務提交意見書;

(三)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一條

(財政收入)

(一)會費及本會活動的收入;

(二)社會熱心人士及企業捐助;

(三)政府機構及其他社會團體資助。

第十二條

(支出)

本會的支出由所有與本會宗旨一致的活動開支所構成。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籌委會)

本會之創立人組成籌委會,負責本會之管理及運作,直至召開首次會員大會及選出第一屆各機關成員為止。

第十四條

(解散)

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必須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可以通過。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玩具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5/2014。

澳門玩具產業協會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本協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玩具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o Toy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TIA”,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總部設於澳門洞穴街46號金馬花園地下D舖。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推動澳門動漫及玩具產業和文化發展;

3)加強澳門動漫及玩具產業發展和經貿活動;

4)推動澳門動漫及玩具原創產品發展;

5)促進澳門地區和外地動漫及玩具社團和業界的交流和合作;

6)關心社群,參與澳門各項公益及社會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人士或澳門玩具商經營者或領導人,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1)參加會員大會;

2)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3)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4)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2)按時繳納會費;

3)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第七條——1)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1)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和一名秘書長,共同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3)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九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2)會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3)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4)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5)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理事會和監事會;

6)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7)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8)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他機構的;

9)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十一條——1)理事會由總人數為單數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及若干名理事;

2)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

1)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2)招收會員;

3)製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4)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三條——1)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二名副監事長組成;

2)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四條——監事會職權:

1)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2)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3)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五條——來自會費,入會費,以任何名義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世界文化交流保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7/2014。

世界文化交流保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文化交流保育協會”,葡文為“Mundo Cultural Comunicação & Conservação Associação”,英文為“World Cultural Communication &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WCCC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文化拓展,保育未來。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台山巴波沙大馬路平民新邨B座2樓H。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杏花新邨業主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杏花新邨業主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會名

本會中文名稱為“杏花新邨業主會”。

第二條——性質

杏花新邨業主會是一個非牟利機構。

第三條——宗旨

成立業主會的宗旨是發揚團結,互助友愛以利業主及住戶安居樂業。

第四條——會址

大會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135-135D號杏花新村四樓平台電梯5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

所有“杏花新邨”住宅單位的業主均可申請成為本會的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一、出席會員的會議;

二、在會議上有投票權,選舉權及被選權;

三、參加由大會舉辦的活動;

四、享受會員福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一、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二、遵守大會的決議;

三、向管理處提供或更新聯絡資料;

四、履行法律規定須負之責任;

五、按時繳交會費;

六、關心及愛護本大廈的公共設施。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決定本會工作方針,通過上年度財務報告,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召集,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三、會員大會於第一次召集時、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方有決議權,如不足法定人數,大會可於召集書內所訂定的時間三十分鐘後再次召開,屆時,不論出席會員之人數多寡,均可作出決議;

四、經十分之一的會員要求可隨時召開臨時大會。

第九條——會長

一、本會設正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正、副會長擔任會員大會正、副主席,負責主持會員大會,並代表本會參與社會活動及負責協調會務工作;

三、補選:若職位出現空缺時,按最近一次選舉中其餘參選人所得票數結果順序由得票較多者以後補有關空缺。

第十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管理會務及制訂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設理事長壹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主持,並領導有關會務工作。

第十一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監事長壹人,副監事長若干及監事若干人,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負責監察會務工作。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章程修改及本會解散

一、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本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三、解散本會後,應將所有屬於本會財物捐給本地慈善機構。

第十三條——章程的解釋

本會章程任何條款之解釋權歸理事會。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本會之收入來源包括會費、捐贈、利息、或熱心人士捐贈以及相關機構的資助。

第十五條——補充制度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聞一多文化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聞一多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聞一多文化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da Cultura do Senhor Wen Yi–duo”。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為:熱愛祖國,熱愛澳門,加強與海內外聞一多學會有關團體、知名人士的友好往來與合作,共同研究、弘揚聞一多文化精髓和愛國主義精神,致力推動文化教育事業,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80號東南亞商業大廈17樓K。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的義務;

(三)會員應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積極聯繫海內外各地聞學會,促進及吸收聞學專家、經濟學家和企業家參加,推動聞一多文化精神。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貫徹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注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屆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决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美術家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美術家協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美術家協會。

會址:澳門荷蘭園大馬路49號新禧閣一樓C,D座。

第二條——本會為愛國愛澳之非牟利團體,以促進藝術交流,培養美術人材,加強澳門美術家團結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凡是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參加澳門美術協會會員繪畫比賽獲獎者、澳門民政總署《澳門書畫聯展》獲獎者、文化局《澳門視覺藝術年展》獲獎者、經本會認同屬本澳高水平畫家,願意遵守會章者,可申請入會。申請者須填具入會申請表並經由會員一人介紹,同時提供美術作品原件或照片兩幅,經理事會評核通過後,方得接納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獲准加入之會員,須繳納入會基金及年度會費二百圓。

第五條——會員權利:

一、入會滿一年之會員方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提出批評及建議;

三、 參加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六條——會員義務:

一、遵守會章及決議;

二、繳納基金及會費;

三、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四、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第七條——會員無故欠交會費超過兩年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八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對本會聲譽作出損害行為,理事會得按其情節輕重,作口頭或書面警告,嚴重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會章;

二、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查、通過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聽取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條——會員大會選出理監事成員後,經互選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二至三人,以及常務理事、理事及監事等職務。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其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三、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以上人員連同正、副會長組成常務理事會)及理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下設學術、聯絡、展覽、青年、財務等部,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理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十三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

第十四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至三人及監事若干人,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可最多連任兩屆)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理事會負責召集之。如有特殊情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但出席人數須超過全體會員之半數,方得通過決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如有必要,理事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章

經費及其他

第十七條——本會收入為:

一、入會基金澳門幣貳佰元及會費每年澳門幣貳佰元;

二、接受顧問及社會熱心人士捐贈;

三、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之贊助;

四、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十八條——經理事會提名,會員大會通過,可公推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資深的理監事為永遠榮譽會長及榮譽會長。

可聘請社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藝術顧問,以指導及協助會務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簡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條——本簡章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人家日報讀者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人家日報讀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人家日報讀者協會”;英文名稱為“The Macau People Daily Readers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增強澳門人愛護祖國及澳門的意識,促進本澳人與外地團體間的交流及聯繫,舉辦或協辦澳門人及社會上的文化交流等活動,發展和凝聚澳門人的力量和創新思維,貢獻祖國及澳門。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宋玉生廣場光輝商業中心3R。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本澳人或祖國人民,贊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審批,即可成為會員;凡入會達三年或以上者,即成為永遠會員。

第五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並可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並享有作為會員的權益。

(二)凡會員必須遵守章程,服從議決,繳交會費及其他義務。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章程,破壞本會聲譽者,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七條——凡無理欠繳會費者,即喪失會員之一切權益,但仍可保留會員身份;凡無理欠繳會費兩年或以上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連選得連任,任期最多三年。

(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有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之召開日期最少提前十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召集書須說明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二)召開會員大會時,由會長主持。會議決議以出席會員過半數才可舉行,若不足規定人數,會議押後半小時進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會議。

(三)經理事會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會員大會的職權是聽取和審查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監事會報告;決定會務方針;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之最高執行機關,負責日常會務的管理、行政、財政和紀律,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並由理事長主持理事會會議。

第十條——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察本會會務、財政運作;監事會人數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社會人士成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的職銜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會員會費及贊助,並在符合本會宗旨的情況下接受政府、社會機構團體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

第十三條——在本會宗旨所規限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章程如需修改,須由會員大會提出,並獲出席會議成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如解散本會,需經會員大會提出,並由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方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公輝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公輝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公輝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利鴉架街3號新容大廈5樓G,經理事會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推動本澳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體育活動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成員;

(2)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和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津貼,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和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資助。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之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敬衍體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敬衍體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地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敬衍體育會。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43號祐適工業大廈一樓B,經理事會通過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推動本澳體育運動的發展,提升本地運動員的競技水平,促進本澳居民體育活動交流。

第二章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凡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接受本會章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以下權利及義務:

(1)選舉或被選舉為本會領導成員;

(2)參與本會舉辦的所有活動;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5)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6)按時繳納會費。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七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負責執行和推動會務,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八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一人,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九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在必須的情況下,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規定者除外。大會之召集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

第十一條——本會可聘請有名望的熱心人士,同鄉,社會賢達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輔助本會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自會員會費,政府津貼,社會各界熱心市民與團體企業的贊助和捐贈和其他合法收益及不帶任何責任或附加條件之資助。

第五章

適用法律

第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之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建福窰業文化研究會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Jianfu Indústria Cerâmica e Cultural de Macau com a abreviatura «AIJICCM»

Macau Jianfu Ceramic Industry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com a abreviatura «MJCICRA»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7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建福窰業文化研究會

章程

第一章

命名、會址、宗旨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建福窰業文化研究會”,葡文名稱為 “Associação de Investigação Jianfu Indústria Cerâmica e Cultural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IJICCM”,英文名稱為“Macau Jianfu Ceramic Industry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JCICRA”(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77–199號龍園商場地下BV,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址。

第三條——組織性質: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四條——宗旨:是向全澳窰業文化之人士弘揚窰業藝術文化創意的精神,提供培訓及指導性的服務,讓窰業藝術文化愛好者有機會發揮其潛能,進而達成窰業藝術文化交流、窰業藝術文化創意及提升本澳窰業藝術文化水平和質素之目的,所募集的資金將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窰業藝術事業,關心社群,積極參與澳門各種公益性社會活動,愛國、愛澳。

第五條——任務:為貫徹前項所述之宗旨,本會將開辦各類型的講座、會展、交流、工作坊、窰業藝術文化培訓課程及出版刊物等工作和活動;並與香港、台灣、亞洲區,國內和海外等相關團體及機構,展開窰業藝術文化之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會員:凡是支持和認可本會章程的窰業界的社團、公司、企業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創會會員:參與創立本會的會員,若去世由其子女繼承;

二、團體會員:社團、公司、企業會員;

三、個人會員:窰業工作者。

第七條——會員權利與義務: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及義務,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出席大會會議,對會提出意見,參加本會活動等權利。以及遵守會章,繳付入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義務。未履行上述義務、違反會章或損害聲譽者,經理事會討論,可喪失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會員大會: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九條——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

一、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二、每屆理事會人數自現屆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議決,而首屆理事會人數由創會會員決定。

第十條——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監事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二條——經費來源: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合法捐助。

第五章

會員大會之召集、權限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的召集:由理事會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通知書內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一般決議應取得絕對多數票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須獲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翌年預算;

四、解散本會須獲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20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寧愛慈善基金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基金會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三年七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4/2013號檔案組內,並登記於第1號“獨立文書及其他文件之登記簿冊”內,編號為6號,該基金會章程內容載於附件之證明書內並與原件一式無訛。

澳門寧愛慈善基金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定名為“澳門寧愛慈善基金會”;葡文名稱為“Fundação de Beneficiència Neng Car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Neng Care Charity Foundation”,以下簡稱“本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為按民法成立的機構,受本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澳門特區”)適用法律規範,以“關愛兒童、關懷弱群、扶危濟困、服務社會”為宗旨,聯絡社會各方有效資源,吸引社會各界資源捐助,並進行有效運作,致力於開展兒童交通安全、兒童老人生命關懷、扶助弱勢群體等各種社會援助行動。以弘揚社會道德風尚,倡導社會互助關愛,宣傳慈善公益文化,促進民眾社會責任之履行,最終以發展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為目標。為澳門公益慈善事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存續不設期限,辦事處設於澳門新口岸北京街244-246號澳門金融中心11樓A。若本基金會認為有需要及合適時,信託委員會可決議將辦事處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任何其他地方。

第四條——本基金會按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合法籌募基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管理。為此本基金會得利用該等資源進行穩健、低風險及合理回報的投資,以任何方式取得或轉讓動產或不動產,將動產或不動產設立負擔,包括出資於任何商業企業。

第五條——本基金會將以主辦、合辦或贊助形式開展或參與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活動或項目。

第二章

財產與資源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包括:

(一)由黃燦文、冼細萍夫婦創立本基金會而捐獻的創會基金澳門幣壹佰萬圓整;

(二)在履行職責時獲得或取得的一切財產、權利或義務。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資源包括:

(一)依法通過各種活動合法籌集善款;

(二)依法接受澳門特區當地或以外的組織、法人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質捐贈、遺產、遺贈及贈與;

(三)透過對本身財產進行投資而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名義合法取得的動產或不動產。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本基金會設有以下機關:

(一)信託委員會;

(二)管理委員會;

(三)監察委員會。

第九條——信託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及監察委員會成員均屬無償性質,由社會各領域中熱心於促進、發展澳門的社會慈善公益、文化教育、醫療衛生事業的人士選任組成。並可根據本基金會的發展情況可聘請社會優秀人士擔任名譽主席、名譽委員、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十條——在不妨礙上述第八條所述機關之權限下,本基金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其設立、組成與運作均受本章程及信託委員會通過的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章

信託委員會

第十一條——信託委員會由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最少5名;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信託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書長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十三條——本基金會創立人為信託委員會當然成員,其中黃燦文為主席,任期不限,至其放棄委任時終止,其他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首屆信託委員會成員由創立人選任;續後各屆成員由任期將屆滿的信託委員會選任。

第十四條——信託委員會每半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或三分之一在職成員聯名要求,或應管理委員會要求,經信託委員會主席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五條——信託委員會會議是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的方式進行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事日程,且需附上擬審議的重要檔之副本。如屬平常會議,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八天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則最少於會議指定日期前三天作出召集。

第十六條——信託委員會為合議機關,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十七條——信託委員會可根據其成員有違本基金會尊嚴、已犯嚴重過錯或明顯漠視其職責為理由,而終止該成員的任期;在這情況下,終止任期的決定必須進行秘密投票,且須獲最少三分之二在職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信託委員會的主要權限為:

(一)確保維護基金會的宗旨,訂定基金在運作、投資政策符合上述要求的主要原則,並訂定相關政策及一般指引;

(二)議決翌年度的活動計劃、預算;審議及通過管理委員會提交的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監事會的意見書;

(三)可要求管理委員會成員列席會議並作出必要的解釋,但不具投票權;

(四)議決其成員的任命、免職及選任新一屆信託委員會成員;

(五)委任及罷免管理委員會及監事會成員;

(六)議決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

(七)審批超過十萬澳門幣以上的資助批給;

(八)對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給予許可;

(九)訂定本身及管理委員會的內部規章;

(十)解釋及修改本章程;

(十一)法律、本章程及其規章所賦予的其餘職責。

第五章

管理委員會

第十九條——管理委員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若干名單數成員組成,最少3名,向信託委員會負責;信託委員可兼任管理委員,任期與信託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管理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長一名及委員若干名,各職務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一條——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主席主動召集,亦可由主席應多數成員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此外,若主席認為有關決議違反本基金會宗旨時,亦可行使否決權。

第二十二條——主席行使上款所指否決權時,有關決議須經信託委員會追認才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管理委員會主要職權為:

(一)草擬基金管理的內部規章,並呈交信託委員會議決。根據信託委員會制定的基金運作、投資政策,訂定具體執行方案及工作細則;

(二)建議設立其他技術性輔助單位,並為其組成及運作訂定相關的規章;

(三)許可作出與基金會履行其職責時所需的開支;

(四)在信託委員會許可下接受津貼、捐獻、贈與或遺產;

(五)草擬每年的活動計劃及預算,並將之呈交信託委員會議決;

(六)設立及維持內部收支制度,使能隨時、準確及完整地反映出基金會的財政狀況;

(七)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並呈交信託委員會通過;

(八)每六個月編制一份活動工作報告呈交信託委員會;

(九)管理基金會的財產,並為此進行一切所需行為;

(十)對資助不超過十萬澳門幣的項目,進行審核、批給,超過此數,需呈交信託委員會審批;

(十一)執行信託委員會主席佈置的有關工作;

(十二)管理基金會日常投資和屬下機構的運作;

(十三)必要時可向信託委員會主席提議召開信託委員會特別會議;

(十四)負責聘請及辭退基金會的員工,及訂定員工之薪酬及福利等制度。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監察委員會由經信託委員會委任的3名以上成員組成,信託委員可兼任監察委員會成員,任期與信託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監察委員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由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六條——監察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平常會議一次,亦可應主席要求召開特別會議;會議須有至少過半在職成員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者以多數贊成票通過,如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第二十七條——監察委員會的權限包括:

(一)監察委員會有權限:

(1)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年度資產負債表及賬目,查閱及取得由核數師或核數師事務所對基金會財政狀況所作的獨立審核報告,並製作年度意見書;

(2)審核基金會的財務狀況,以確定其執行符合規範;

(3)請求管理委員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一切協助;

(4)應信託委員會主席要求,執行其他監察職責。

(二)為履行上述職責,監察委員會有權查閱及取得基金會的任何檔。

(三)在上條所述的情況下,如有關檔列為保密,監察委員會各成員有保密的義務,否則對由此引致的後果負連帶責任。

(四)如監察委員會認為基金會財務狀況存在不正常的情況,有義務通知信託委員會,並向其提出糾正的建議。

第七章

代任

第二十八條——代任人的權力:

(一)如信託委員會主席、管理委員會主席或監察委員會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或迴避時,須指定有關機關的一名成員於會議上代任其職權權限;

(二)代任人的權力僅限於在會議上行使權力,被代任人有特別指明事項及聲明者除外。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工作由信託委員會負責,有關管理原則由信託委員會自行制定,具體實施將委託管理委員會辦理。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將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及完整。基金將實行獨立帳戶、獨立核算。

第九章

基金會之約束方式

第三十一條——信託委員會主席代表本基金會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為或簽訂任何合同,又或在法庭內外代表本基金會,而不論作為原告或被告。

第十章

終止或消滅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如需終止活動或消滅時,必須由信託委員會主席會同一半或以上在職成員聯名提出,並經由信託委員會特別會議及三分之二或以上在職成員通過確認方為有效;確認後,必須即時成立清算小組,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第十一章

臨時規定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創立人負責委任本基金會信託委員會的第一屆成員。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林笑雲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博彩員工協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1/2014。

博彩員工協進會之修改章程

第十一條——本會會徵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學者同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36/2014。

澳門學者同盟之修改章程

第五條── 一、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秘書一名。必要時,可設第一副主席一名。主席、副主席(含第一副主席)及秘書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維持不變)

第六條──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必要時可設常務副會長一名或若干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c)(維持不變)

d)(維持不變)

四、(維持不變)

五、a)(維持不變)

b)(維持不變)

第七條──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其成員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新聲樂歌藝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20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澳門賈伯樂提督街11號友輝大廈3-H。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中山文娛體育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9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9-145號南益工業大廈11樓B室。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平常會議一次,由會長召集,而特別會員大會之召開須由理事會召集,或因應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的要求而召開,在任何情況下都須八天前以簽收或掛號方式郵寄通知各會員,并列明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二)、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3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中國傳雅(澳門)藝術學會

之章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31-133號華隆工業大廈三樓A。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文化資源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2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資源協會

之章程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社團,並無存立期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與註冊,從註冊之日起運作,會址設於澳門吉慶巷(吉慶里)19號。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南京同鄉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1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南京同鄉會之章程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馬交石炮台馬路16號,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博彩研究學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5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亞太博彩研究學會

修改社團章程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三、會員大會平常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或由會長委託理事長或監事長召集。特別會議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五分之三全體會員提議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七月五日第32/93/M號法令核准之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七十五條之公告)

資產負債表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澳門幣

澳門幣

二零一三年營業結果演算

營業賬目

澳門幣

損益計算表

澳門幣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副行政總裁
José Morgado   Carlos Freire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業務簡報

國際經濟形勢

過去一年全球經濟開始復甦,最引人注目的是主要已開發國家經濟的回溫。以2013年下半年為例,美國經濟因就業市場和房屋銷售的好轉,而得到改善。在積極的量化寬鬆政策下,美國政府的財政預算風險得以緩和,而在貨幣刺激政策的作用下,聯邦基準利率貼近於零,令到美國國內生產總值在第四季增長了2.6%,全年成長1.9%。強勁的貨幣刺激政策亦帶動了歐洲經濟的復甦,加上英國在家庭和企業債務的去槓桿化中取得成果(英國國內生產總值於2013年增長了1.9%),以及歐元區主權債務相關的系統性風險急劇下降,這些都有助於已開發國家經濟體的增長。儘管歐元區國內生產總值於2013年全年錄得0.4%的衰退,第二季度卻呈現增長,而2014年更預計將增長1%左右。

歐元區經濟活動的復甦亦延續至邊陲地區,有些國家在2013年下半年亦錄得了經濟增長。雖然西班牙及葡萄牙的國內生產總值於2013年仍分別處於1.2%及1.4%的負增長,但此乃肇因於上半年時較差的表現,信心指數在下半年隨著不斷增加的經濟活動與愈趨穩定的財政狀況,已有顯著的提升。歐美在寬鬆貨幣政策的支持下,經濟成長伴隨著信心的恢復,股票市場也因此上揚。在美國,標準普爾500指數和納斯達克指數分別上漲了29.6%和38.3%。在歐洲,德國DAX指數、巴黎CAC40指數、和西班牙IBEX指數則分別上漲了25.5%、18%和21.4%。由於通縮持續威脅歐洲,歐洲央行於11月將核心再融資利率由0.5%下調至0.25%。然而,3個月期的Euribor卻依然在第四季上漲了6個基點,而一年期Euribor則上升了10個基點至0.287%,正好證明了歐洲銀行因需要增加償還長期再融資而另資金流動性有所降低。匯市方面,歐元兌美元升值4.5%至1歐元兌換1.379美元。由於缺乏通脹壓力,石油價格相對穩定。布倫特原油於2013年下跌1%至每桶110.8美元。

在經濟活動有所增加但尚未有跡象顯示美國聯儲局即將準備退出量化寬鬆計劃的背景下,十年期美國國債及十年期德國國債的殖利率於2013年分別由1.758%上漲至3.029%及由1.316%上漲至1.929%。由於市場普遍預期美國將上調利率,導致了美元升值及流動性轉差,五月以來金融市場波動加劇,而新興市場受到的考驗最為嚴峻。巴西元兌美元貶值了13%,對歐元則貶值了約17%。聖保羅證交所指數亦下跌15.5%。面對強勁的國內需求和通脹壓力﹝通脹接近6%﹞,巴西央行於2013年將SELIC利率由7.25%上調至10%(2014年初時已調至10.5%)。巴西經濟雖在2013年增長了2.3%,但預期2014年將放緩(至大約2%左右)。

由於市場在上半年開始擔憂中國經濟放緩,新興市場受到的衝擊進一步加劇。中國當局雖然選擇了更為均衡的經濟成長模式,開始對無限度發放的信貸有所節制,並將經濟活動由投資及出口導向轉為更著重於個人消費,及把增長預期降低至更溫和的水平,但當中國國內生產總值在第二季時較去年同期從7.7%放緩至7.5%時,經濟放緩可能比預期嚴重,加上市場擔憂六月可能出現資金鏈短缺危機,中國當局於是公佈了一籃子具有針對性的經濟刺激措施。經濟放緩亦隨之在下半年得到扭轉,並在第三季及第四季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了7.8%和7.7%。至於2013年全年,中國經濟則重複上一年的表現,錄得7.7%的增長。

印度盧比兌歐元在2013年貶值了15%,兌美元則貶值近11.5%,顯示新興市場仍然存在著較大的波動。基準利率由上半年時的8%下降至7.25%。幸好印度央行推出一系列針對外部融資環境惡化的調整,包括在2013年將利率上升至7.75%(2014年已升至8%),有效紓解了部分壓力。Sensex指數因而上漲了9%,與此同時國內生產總值則增加了4.5%。儘管對風險的預期越來越高,在其他新興市場出現的波動似乎對安哥拉並沒有太大的影響。安哥拉國內生產總值在2013年增長了5.6%,比上年度的5.2%還要高,主要受惠於石油產量微幅增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由於非石油產業所帶來的貢獻加大,特別是來自農業、以及鑽石和製造業的成長加劇。

表1: 世界GDP增長vs全球採購經理人指數(Global PMI)

表2: 十年國債差價 vs. 德國

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的經濟於2013年增長了11.9%,相當值得關住,尤其當上一年的經濟已成長9.1%。經濟增長主要歸功於強勁的出口,尤其是博彩及旅遊相關等服務的輸出,成為了帶動成長的主要力量。博彩收益在2013年增長18.6%,顯現了該產業的強勁活力。貨物出口亦呈現樂觀趨勢,為蓬勃的經濟錦上添花。

但由於名義工資水平沒有上升,儘管通貨膨脹降至5.5%,實質薪資和私人消費卻輕微下降。就業方面則持穩,失業率由經濟活躍人口的1.9%下降到1.8%。投資亦比去年同期增長13.1%,主要由民間的建築業所帶動,但公共投資卻較上年同期下降。由於國內需求大增,儘管消費和投資小幅放緩,卻導致進口貨物在某種程度上一個更顯著的上升。

表3: 薪酬中位線(年度增長率%)及同期通脹

表4: 三個月國內生產總值班(年度增長率%)及博彩月收益(年度增長率%)

營業結果

2013年,必利勝銀行主要的業務管理指標為: 淨資產總額達MOP4,302,859,259,而純利則為MOP39,463,095.50。

同時須注意到有關銀行策略性計劃(2014年-2017年)所產生對成本的初步影響。

銀行的主營業務,主要是來自企業/貿易融資業務,並有賴於中國與非洲,拉丁美及歐洲的商貿往來,葡萄牙聖靈銀行集團在上述這些葡語系國家或地區均佔有重要的戰略性地位,有利於澳門作為中國與葡語系國家之間的商貿平台。

近年來必利勝銀行一直維護既有存款並為持基礎存款的增長,這在目前的環境下尤關重要,必利勝銀行會不斷努力為不同界別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溢利分配建議

按有關法規及本行之組織章程,謹將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溢利,總數MOP39,463,095.50之分配建議,呈交週年股東大會審批如下:

撥入法定儲備金(a)   澳門幣 8,478,271.76元
撥入保留盈餘   澳門幣 30,984,823.74元

(a)按有關法規,相等於溢利之20%。

董事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監事會意見書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授予的有關職責,本監事會現提交工作報告,並就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呈交的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賬目文件發表意見。

董事會報告書準確並充分地反映了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的財政和經濟狀況及業務發展。

本監事會已完成審查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賬目及會計記錄之合規情況,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地方。

根據審查之結果,本監事會相信董事會報告書是以公平地表達銀行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章程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的意見如下:

1. 批准董事會呈交之報告書及賬目。

2. 批准有關溢利分配之建議。

監事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領導機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Maria de Lurdes Nunes Mendes da Costa(主席)
Rui Luís Cabral de Sousa (秘書)

董事會

Pedro José de Sousa Fernandes Homem(主席)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Amílcar Carlos Ferreira de Morais Pires

執行委員會

José Manuel Trindade Morgado(行政總裁)
Carlos José Nascimento Magalhães Freire(副行政總裁)
Jorge Manuel da Conceição Góis
Manuel Alexandre da Rocha Barreto
Rui Manuel Fernandes Pires Guerra
Paulo Jorge Gonçalves Dias Afonso
Paulo Jorge Carrageta Ferreira

監事會

Ricardo Abecassis Espírito Santo Silva(主席)
José Manuel Macedo Pereira
Joaquim Jorge Perestrelo Neto Valente

本行持有超過有關資本百分之五或超過自有資金百分之五之出資的有關機構

歐洲私人服務(澳門)有限公司.   25%
必利勝財經研究有限公司.   90%

主要股東

面值1,000澳門元的普通股

持股量

百分率

Banco Espírito Santo, S.A.

199,500

99.75%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師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注。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摘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和相關會計賬目及簿冊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澳門必利勝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閱讀。

楊麗娟註冊核數師
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於澳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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