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9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日麗汽車美容及用品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路環小型賽車場提供技術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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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奧圖邁傢俱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活動間板道軌路線優化與教育學院幼兒教育室供應及安裝活動間板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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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百老匯電腦廣場”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光學神經成像/光譜分析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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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