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úmero 25
II
SÉRIE

Quarta-feira, 18 de Junho de 2014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Anúncios notariais e outros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明麗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4/2014。

澳門明麗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明麗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新勝街70號麗珊大廈3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勁歌金曲綜藝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2/2004。

澳門勁歌金曲綜藝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勁歌金曲綜藝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二街38號海洋花園牡丹苑7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總人數為單數。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麗星音樂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3/2014。

澳門麗星音樂文化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麗星音樂文化協會”,本會的存立並無期限。

第二條

會址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馬交石斜坡新益花園第6座7樓A。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不牟利團體,宗旨為:

(1)團結澳門各行業愛好歌唱人士,促進澳門熱愛歌唱達到水平的發展,推動各區與人際關係了解聯繫。

(2)關注民眾生活,服務社群,支持公益,參與社會各項活動。

第二章

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會員

任何愛好歌唱人士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演出者,經申請由理事會批准後獲成為永久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

會員的權利如下:

(1)選舉及被選舉權;

(2)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3)按照本會的章程,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4)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六條

會員的義務

(1)貫徹本會宗旨,促進會務發展及維護本會聲譽;

(2)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3)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各機關之權限

(1)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

(2)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關,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策和日常具體事務,理事會組成總人數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及理事若干名。

(3)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財政、活動及編制年度報告等,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一名。

(4)上述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期滿但工作良好,可以再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有權通過與修改會章,選舉會長、副會長及理、監事會成員,審查會務、財務及解散本會。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每屆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候任會長須曾任本會理、監事或以上職務。

(3)任何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但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4)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須於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會員大會以超過全體會員人數1/2出席者為有效,若超過原定開會時間半小時而出席人數不足半數,屆時會議法定人數不受限制。

第四章

資產及經費

第九條

來源

(1)各界人士的贊助資金;

(2)會員會費。

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人才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5/2014。

澳門人才發展協會章程

一、定名:

中文:“澳門人才發展協會”。

葡文:“Associação para o Desenvolvimento de Talentos de Macau”。

二、宗旨:

1. 團結、凝聚及培育適應澳門社會經濟發展需要的多元人才。

2. 透過舉辦相關的培訓、研討會及交流活動協助澳門人才尋找未來發展方向。

3. 推動完善澳門專業認證制度,協助澳門人才向上流動與可持續性發展。

4. 發揚團結友愛精神,關心澳門城市建設與發展。

三、性質:民間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

四、會址:澳門黑沙環永華街37-53號僑光大廈11樓C座。經理事會同意,會址可以遷移至本澳其他地方。

五、組織結構:

1. 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修改本會章程,透過選舉或協商程序產生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之成員。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2)每年必須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須指出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若屬首次召集,如出席的會員未足半數,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到時出席人數多寡亦可進行會議;另外,決議則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3)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另外,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會員大會。

會長及副會長:

A. 會長一名,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若干名,協助會長工作。如有需要,可增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的職權由內部章程確定。B. 會長根據會務需要,可決定邀請各地社會知名人士在本會擔任各種榮譽性質之職位。

2. 理事會:

(1)理事會全面落實及執行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及決議;同時,可制定各種內部規章。

(2)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部門或專責委員會(或工作機構),也可設立諮詢組織,具體運作模式及職能,由內部規章確定。

(3)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4)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工作,主持理事會會議。如有需要,可設常務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或其他職位,具體情況由理事會會議確定。

3. 監事會:

(1)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與理事會成員不得互相兼任。

(3)監事會主要職責為:監察會務運作及查核本會財產。

4. 會員:

(1)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的人士,經申請獲得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會員。

(2)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亦有退出本會的權利。

(3)會員的其他權利、義務,由理事會透過內部規章規範。

六、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各種合法資助、捐贈及其他合法收益。

七、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所有;在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前,代表本會在註冊文件上簽署的人士,對本章程具有最權威解釋。

八、如要修改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

九、本章程未規定之條文,依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民法典》辦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新媒體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8/2014。

澳門新媒體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新媒體聯合會”。

第二條

宗旨

以推動澳門現代網絡技術的應用與發展,團結聯合各新興電子傳媒機構,開展交流合作,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為繁榮發展澳門文化傳媒產業促進多元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號第一國際商業中心22樓P2208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香薰、古法美容彩妝、紋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香薰、古法美容彩妝、紋繡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香薰、古法美容彩妝、紋繡協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機構,宗旨為:

1、弘揚中國傳統古法、香薰美容、紋繡的精神,宣傳及發展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彩妝的完美結合。

2、促進美容師、化妝師、美甲紋繡師等專業人士之間交流、研究與創新,從而更好的促進澳門社會經濟的發展。

3、讓澳門普通老百姓都能瞭解到中國傳統古法香薰美容,給人們帶來的愉悅好處。

第三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柯高街東顯大廈地下C鋪,經理事會決議後,本會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二)經理事會決議後,按照會務的發展,可增加必須的分會,辦事處及其它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後,均可申請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組織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秘書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組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活動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第十條

經費

(一)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二)本身資產及其活動之收益。

(三)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文化體育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8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文化體育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地址

1.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文化體育促進會”,英文為“Culture Sports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2. 本會是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傳承、研究及推廣澳門文化體育,促進澳門文化體育產業之多元化及國際化。

3. 本會地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第六街179-263號櫻花苑9A座。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務範圍

4. 本會包括範圍:

(1)舉行各種文化體育項目交流活動;

(2)舉辦各種國內、國際性之文化體育學術方面的學術研討、商旅推廣;

(3)舉辦澳門與國內,國際企業經濟文化的峰會論壇;

(4)推廣澳門文化體育與國內及葡語系國家的文化交流;

(5)建立澳門文化體育及旅遊資訊網路系統;

(6)創辦澳門文化體育及旅遊產業會刊;

(7)協助及培養文化體育人才,舉辦文化體育研習課程及各項相關活動;

(8)協助訪問服務教學等人士之往來;

(9)舉辦會員及會友聯誼會及同樂會;

(10)學術及文藝之著作,互譯與刊播;

(11)圖書雜誌刊物及其他資料之收集與交換;

(12)同各國及地區有關單位展開交流與合作活動。

第三章

會員資格、權利與義務

5. 凡對文化體育有興趣的人士,願意遵守會章,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審批通過方為會員。

6. 會員有下列權利及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遵守會章及決議;

(4)繳納會費、年費及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等。

7. 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本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8. 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9. 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送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即可作出有效決議。

10.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之決議,以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同意行之,票數相同時會長可多投一票。

11.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

(2)議決及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審查監事會所提意見書;

(4)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12. 會員大會設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組成,但總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3. 會長之職權如下:

(1)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

(2)督導推展會務。

14.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1)輔佐會長督導推展會務;

(2)會長出缺時代理會長。

15. 會長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會長、副會長均無法執行會務時,由理事長代理。

16. 本會可聘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若干人,以推展會務。

17. 理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及理事若干人,秘書長一人。理事會成員職務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18.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成員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理事長可多投一票。

19.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審核入會申請案;

(3)審議取消會員資格案;

(4)草擬章程修正案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5)擬定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並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6)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7)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20. 監事會成員人數不確定,但總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成員職務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21.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主持,需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決議由出席監事過半數同意決定之,票數相同時監事長可多投一票。

22. 監事會之職權為監督理事會的工作,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法律及本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經費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23. 會員繳納的入會費及年費。

24. 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25. 政府機構、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及捐獻。

第六章

附則

26. 本章程之修改,應由理事會提出議案,於會員大會中經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通過實施;此外,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化決議,須在會員大會中獲得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才能生效。

27. 本章程得附設執行細則或實施辦法等之規定。

28.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處,依照澳門現行法例處理。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孫氏文化研究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孫氏文化研究學會

第一章

總則

一. 中文全稱:“中華孫氏文化研究學會”,英文名為:“Chinese Sun’s Clan Culture Research Association”。

二. 會址:澳門東北大馬路196號東華新村第十二座7樓C。

三. 宗旨:光宗耀祖,再創輝煌。貢獻社會,以進大同。

四. 性質: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五.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孫氏文化”有研究之海內外高人雅士、社會賢良經申請,獲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六.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活動。

2. 所有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定。

4.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維護樹立良好聲譽。

5. 交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七. 本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或違規者,輕則忠告,重則除名。

第三章

組織

八. 本會機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委任期兩年,可再次參選。

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數名及秘書一名所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會員大會之職權:

1. 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總方針及制定本會活動。

2.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及財務結算之工作報告。

3. 大會的決定及活動以多數票通過決定。

4. 選舉和任免理、監事會會員。

5.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特別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

十.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等成員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理事會之職權:

1. 根據大會方針,領導、宣傳和管理本會活動。

2. 向大會報告會務、發表工作和財務報告並提出建議。

3. 計劃發展會務,處理日常工作。

4. 聘請社會賢良擔任本會名譽領導或顧問。

5. 接受其他合法團體、有德賢士贊助 (與本宗旨相悖者概不接受)。

十一.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察長一名、副監察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等成員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2. 定期審查財務賬目。

第四章

財務

十二.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賢士贊助及社會捐贈。所有收益屬於本會經費,只可使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正途。

第五章

附則

十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中華國學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華國學文化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 中文名稱:“中華國學文化協會”。

二. 會址:澳門東北大馬路196號東華新村第十二座7樓C。

三. 宗旨:仁德為本,道義是恆。協和社會,以進大同。

四. 性質: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五. 凡贊同本會宗旨及對“中華傳統文化”有興趣之海內外高人雅士、社會賢良經申請,獲批准即可成為會員。

六. 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參加會員大會及本會活動。

2. 所有會員均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遵守會章、會員大會決議及理事會決定。

4. 努力達成本會宗旨、維護樹立良好聲譽。

5. 交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七. 本會會員如有損害本會聲譽或違規者,輕則忠告,重則除名。

第三章

組織

八. 本會機構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本會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委任期兩年,可再次參選。

九. 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享有會員權利的會員組成,大會主席團由主席一名、副主席數名及秘書一名所組成,總人數為單數。

大會之職權:

1. 制定或修改會章、決定會務總方針及制定本會活動。

2. 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及財務結算之工作報告。

3. 大會的決定及活動以多數票通過決定。

4. 選舉和任免理、監事會會員。

5. 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6. 特別會員大會由半數以上會員聯名,有權召開。

十.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理事等成員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通常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理事會之職權:

1. 根據大會方針,領導、宣傳和管理本會活動。

2. 向大會報告會務、發表工作和財務報告並提出建議。

3. 計劃發展會務,處理日常工作。

4. 聘請社會賢良擔任本會名譽領導或顧問。

5. 接受其他合法團體、有德賢士贊助(與本宗旨相悖者概不接受)。

十一. 監事會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由監察長一名、副監察長兩名及秘書長一名、其餘為監事等成員組成,其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

監事會之職權: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並向會員大會作出報告。

2. 定期審查財務賬目。

第四章

財務

十二.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是會員會費、賢士贊助及社會捐贈。所有收益屬於本會經費,只可使用於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正途。

第五章

附則

十三. 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蘇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7/2014。

蘇澳青年交流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蘇澳青年交流促進會”,中文簡稱為“蘇青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促進江蘇與澳門兩地青少年互相交流學術,體驗兩地社會文化,民生,社群及經濟,從而啟發兩地青少年更積極面對自己的將來,人生和抱負,支持和促進社會經濟繁榮。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7樓701室。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代公證員 黃葉強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青年服務桌遊創意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青年服務桌遊創意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青年服務桌遊創意協會”,英文為“Macau Youth Service Association of Board Game Creative”。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如下:

(一)服務本地青年透過桌上遊戲,簡稱“桌遊”,增進青年人的合作、溝通及團隊能力;

(二)鼓勵本地青年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並以桌遊作為一種正向交流平台促進關心社會;

(三)通過舉辦桌遊比賽、講座、義工服務等課程活動,提高本地青年的思考與關愛社會之發展;

(四)致力與不同平台研發屬於澳門的原創桌遊產品,促進桌遊文化的多元化發展及向國際推廣澳門青年文創力量。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賈伯樂提督街六號鴻興大廈6樓H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本澳居民並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方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會員如違反會章,經理事會議決作出處分,輕者警告,重者開除其會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會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俊彥,為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為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獻及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其他規條

(一)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

(二)本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進行修改。

第六章

會徽

第十二條

會徽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NOTARIAL DAS ILHAS

CERTIFICADO

澳門文化遺產推廣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4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文化遺產推廣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會之名稱為“澳門文化遺產推廣協會”,英文名為“Cultural Heritage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關注、研究、推廣文化遺產,促進澳門文化遺產多元化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紅棉苑19樓X座。

第四條——本會是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及其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基本會員及榮譽會員兩種。

一、凡在本澳居住和工作,從事文化遺產學術研究、文化教育、藝術創作等工作,或其職業與文化藝術創作有密切關係者,承認本會章程,可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基本會員。經理事會提議並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可邀請對會務發展作出重要貢獻之人士成為榮譽會員。

二、基本會員入會須有兩名會員介紹,履行入會手續,由理事會通過,方取得正式資格,惟創會會員例外。

第六條——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 參加全體會員大會。

B. 有投票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C. 參加本會的活動。

D. 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

E. 退會。

二、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

B. 支持本會各項工作。

C. 出席大會的會議及於會上表決事項。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會的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的職能通過修改章程;選舉組織機構成員;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負責召開會議,主持會議和編寫會議紀錄,並代表出席大會會員簽署會議紀錄等工作。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二名,主席團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四、本會設榮譽顧問若干名,由理事會提名,經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3名或以上單數理事組成,通過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其他為理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執行機構。

二、理事會成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向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本會因需要而設的其他職能機構,其工作範圍由理事會界定。

四、理事會的職能:

A.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決議以多數人的贊同通過。

B. 處理理事會的事務及發表工作報告。

C.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D. 理事會在全體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會員執行大會決議及全權處理一切會務。

第九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二人。

二、監事會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由會員大會改選,可連選連任。監事會得接受其成員在任期內之辭職,並隨後之會員大會作出報告,並由該次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監事會的職權:

A. 審核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B. 對本會會務和財產進行監督。

四、監事會成員不兼任會內其他職務。

五、監事會須在每屆會員大會召開前,確認財務報告、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第十條——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之具體人數及選舉辦法,均由理事會決定,並於會員大會前通告全體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最少提前8日以掛號信方式或簽收方式告知,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生效。經辦正式手續之會員可授權出席會員代為行使相關權利。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開,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

第十二條——經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要求,或視情況需要,理事長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非常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須符合上款之規定,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第五章

經費及賬目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主要來源為:會員會費、自願捐獻及社會其他機構贊助。

第十四條——本會收支必須經財務記賬,編製財務報告,提交監事會審核。

第十五條——年度財務報表須每年向會員公佈。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e Informações dos Jogos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4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澳門博彩資訊協會

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稱:澳門博彩資訊協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Informações dos Jogos de Macau;

英文名稱:Macao Gaming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建立博彩資訊平台,增加博彩投資者與博彩者資訊的對稱,推廣澳門的龍頭產業及加強對外聯繫,為澳門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417號皇朝廣場18樓O。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社團之設立行為、章程及章程之修改,僅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公布後,才對第三人產生效力。

第十四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nh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愛國聯盟

Certifico, que o presente documento de 7 folhas, está conforme o original do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denominada «União Patriótica de Macau»,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sob o n.º 3 no maço n.º 1 de documentos de associações e fundações do ano de 2014:

澳門愛國聯盟章程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

中文名為“澳門愛國聯盟”;

葡文名為“União Patriótica de Macau”;

英文名為“Macao Patriotic Un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積極參與社會事務活動,促進兩地在工商業、教育、文化和體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兩地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

第三條——會址:澳門宋玉生廣場411至417號皇朝廣場18樓O室。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一)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成年人士,須依手續填寫表格,由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為不牟利社團。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一是會員交納會費;二是接受來自各方的贊助捐款設立會務基金;三是具體活動籌辦單位的籌款。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

第十一條——本會解散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六月十一日

私人公證員 鄧思慧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nho de 2014. — A Notária, Teresa Teixeira da Silva.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泰國佛教總會

Associação Geral Budista Tailandês de Macau

Macau Thai Buddhist General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16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constituída 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estatutos que constam do documento anexo:

澳門泰國佛教總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泰國佛教總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Geral Budista Tailandê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Thai Buddhist General Association”。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弘揚泰國佛教信仰,關懷社群,參與社會服務,發展社會團結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媽閣上街41至43號媽閣公務員大廈9樓C座。

第四條

會員類別

本會會員分有正式會員及普通會員兩種類別。

第五條

普通會員

凡認同本會宗旨及願意遵守本會章程之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在繳納入會會費後,即成為普通會員。

第六條

普通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七條

正式會員

本會創會首屆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有成員,均為本會正式會員。

第八條

加入正式會員

任何人士加入本會成為普通會員滿三年後,由三位正式會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核認可,交會員大會通過批准後,可成為正式會員。

第九條

正式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正式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第十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組織架構為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理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據位人或主席團成員每屆任期三年。

(四)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理事會之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十三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檢查一切賬目及單據之查對;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設施。

第十四條

經費

本會經費的主要源於會費或各界人士的贊助捐款,有需要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十五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

解散

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正式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七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青少年無煙行動網絡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126/2014。

澳門青少年無煙行動網絡協會之修改章程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會員大會

1. 內容保持不變

2. 內容保持不變

3. 內容保持不變

4.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一次。經理事會議決或三分之一會員聯名動議,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5. 內容保持不變

6. 內容保持不變

7. 內容保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青年創意空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本會被名為“青年創意空間協會”,英文名稱為“Youth Creative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Y.C.A.”,地址為:澳門俾利喇街137-145號寶豐工業大廈10樓B座”,可經理事會通過而更改地址。本會宗旨在推動會員發展創意活動,公開表演等,務求讓熱愛創作的人士有更多空間及渠道去發展所長,製作更多創意作品,更鼓勵不同層面人士參與創作,從而提升本地創意作品的產量及技術,並以多元化之研究及學習態度來創作更多不同種類的作品,同時更促進參與者之間的合作、交流和溝通等。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2.º CARTÓRIO NOTARIAL DE MACAU

CERTIFICADO

澳門環境保護管理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89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中街廣福祥花園第八座12樓BS,在有需要時可遷往本澳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CARTÓRIO PRIVADO

MACAU

CERTIFICADO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Contrato de 6 de Junho de 2014, depositado no Maço de Documentos Arquivados a Pedido das Partes n.º 1/14, sob o n.º 12, deste Cartório, foi cedida uma quota na sociedade civil denominada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procedeu-se à alteração dos seus estatutos, cuja redacção actual se anexa ao presente certificado: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Artigo primeiro

A sociedade adopta a denominação de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 Sociedade de Auditores», em chinês “德勤.關黃陳力會計師行”e em inglês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com sede em Macau, na Avenida do Infante D. Henrique, n.os 43-53A, Edifício «The Macau Square», 19.º andar «H-N», podendo estabelecer sucursais ou mudar o local da sede quando entender conveniente.

Artigo segundo

O seu objecto consiste na prestação de serviços de revisores de contas, auditores fiscais e contabilísticos e consultores fiscais ou técnicos de economia e finanças.

Artigo terceiro

A sua duração é por tempo indeterminado, contando-se o seu início, para os efeitos legais, a partir da data da sua constituição.

Artigo quarto

O capital social, integralmente subscrito e realizado em dinheiro, é de cem mil patacas e corresponde à soma das seguintes entradas de capital ou quotas: LO, KIN CHING JOSEPH 勞建青, auditor registado – uma quota de noventa e nove mil patacas; KWOK SZE MAN 郭詩敏, auditora registada – uma quota de mil patacas.

Artigo quinto

A cessão de quotas, quer entre os sócios, quer a terceiros auditores registados, depende do consentimento da sociedade.

Artigo sexto

A administração da sociedade pertence a todos os sócios, iniciando-se e terminando, automaticamente, o mandato de cada administrador com a aquisição e a perda da qualidade de sócio.

Parágrafo primeiro

A sociedade obriga-se pela assinatura de dois administradores ou de um administrador e um mandatário designado por decisão da maioria dos administradores, para a prática de actos e contratos específicos ou identificados por categorias, e constituído por procuração a outorgar em nome da sociedade por qualquer administrador.

Parágrafo segundo

Os actos de mero expediente poderão ser firmados por qualquer um dos administradores ou por mandatário designado e constituído segundo o disposto no corpo deste artigo.

Artigo sétimo

Os anos sociais serão os anos civis e os balanços serão fechados em trinta e um de Dezembro de cada ano.

Artigo oitavo

Os lucros líquidos serão divididos pelos sócios na proporção das suas partes sociais.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6 de Junho de 2014. — O Notário, Henrique Saldanha.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核數師意見書之概要

致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完成審核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概要和其他說明性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瞭解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三年度業務發展簡報

2013年澳門整體經濟持續增長,受惠於旅遊博彩業持續穩健發展,多個大型博彩工程項目陸續開展,對整個保險市場保費收入帶來正面的影響,保險業的競爭亦日趨激烈及國際化;澳門保險業2013年較2012年毛保費增長亦有所放緩,根據臨時統計數字,非人壽保費收入為18.61億澳門幣,同比增長9.3%。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一直密切關注市場變化及業務發展趨勢,提供多元化及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2013年毛保費收入突破5億,上升11.4%,佔澳門非壽險市場總收入26.9%及繼續保持在保險市場的領先地位。

本公司憑著嚴謹的承保風險篩選策略及定價能力、持續良好的承保業績及強健的企業形象,A.M. Best Co. 繼續評定本公司的財務實力為A(優秀)及發行人的信貸評級「a」,兩項評級的前景均被評定為穩定,是本地註冊評級最高的保險公司。

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將繼續加強新產品開發,開拓網絡銷售等新渠道,尋求業務規模新的增加點;加強業務分析,防範經營風險;完善業務流程及成本控制,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培訓,提高員工的服務質素及專業知識;保持“中國太平”六十二年服務澳門的卓越品質,讓“中國太平”品牌更加深入人心,再創佳績。

在此也向多年來支持公司發展的社會各屆表示感謝!向多年來支持公司的大客戶表示衷心感謝!

監事會報告書

本監事會已閱悉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三年度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並無發現任何違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之重大事宜。

本監事會相信該等財務資料足以公平地表達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活動,而賬目亦符合法律及法定條款。

基於上述的審查及結論,本監事會同意受納董事會呈交之經審核財務報告及披露資料。

本會建議各股東通過:

(1)核數師報告、董事會報告及二一三年財務報表;

(2)營業結餘分配建議。

二一四年五月八日

監事會

領導架構

股東大會執行委員會

主席: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代表人:孟昭億)
秘書:王國蓉

董事會

董事長:孟昭億
董事:姜宜道
董事:楊亞美

監事會

主席:陳默
委員:梁國傑
委員:張少東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持股量 百分率
中國太平國際有限公司 948,000 79%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

營業表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幣)

損益表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幣)

總經理:姜宜道 會計:王國蓉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Publicações ao abrigo n.º 1 do artigo 1.º da Lei n.º 14/96/M, de 12 de Agosto 1996)

Demonstraç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em 31 de Dezembro de 2013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k Rudolf Christiaan Venhoek Ng Weng Tong, Victor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14.

Relatório anual da administração — 2013

No decurso do ano de 2013 a Sociedade dedicou-se à execução do contrato com o Governo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RAEM), no âmbito do qual a Sociedade se obrigou a prestar os seus serviços para remoção e limpeza dos resíduos sólidos comunitários em todo o território da RAEM. O referido contratou expirou em 31 de Março de 2013, tendo sido todavia prorrogado nos mesmos termos e condições, terminando a actual prorrogação em 30 de Abril de 2014.

Desempenho geral

Apesar das condições económicas adversas, tanto a nível local como internacional, a Sociedade manteve uma actividade operacional lucrativa, conseguida através da implementação de vários programas de poupança de custos/melhoria de eficiência.

De acordo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do exercício findo a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Sociedade apresentou receitas no valor de 195,4 milhões de Patacas, com um lucro líquido, antes de bónus de fidelidade, de 28,6 milhões de Patacas.

Factos principais

O actual contrato de remoção e limpeza dos resíduos sólidos comunitários terminará a 30 de Abril de 2014, tendo sido adjudicado à Sociedade o contrato para a prestação dos serviços de «Limpeza Urbana, Recolha e Transporte de Resíduos da RAEM», por um período de dez anos, no âmbito do respectivo concurso público.

Estamos satisfeitos com o bom desempenho contínuo apresentado pela Sociedade durante o ano de 2013. Os resultados e bom desempenho da Sociedade devem-se à qualidade dos serviços prestados aos nossos clientes durante o ano transacto.

Estamos confiantes de que a Sociedade estará apta a fornecer serviços de alta qualidade no futuro, que contribuirão para a contínua melhoria do meio ambiente de Macau.

Aproveitamos esta oportunidade para expressar o nosso agradecimento e apreço a todos os funcionários pelo seu árduo trabalho, e aos cidadãos de Macau pelo seu contínuo apoio.

Mark Rudolf Christiaan Venhoek Ng Wai Hong
Presidente Administrador
Wong Ka Lok Cheng Wing Kin
Administrador Administrador

Lei Man Sao
Administrador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14.

Relatório de auditor independente sobre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ara os accionistas da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Sociedade de responsabilidade limitada, registada em Macau)

Procedemos à auditoria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 CSR Macau – Companhia de Sistemas de Resíduos, Limitada (a «Sociedade») relativas ao ano de 2013, nos termos das Normas de Auditoria e Normas Técnicas de Auditoria da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No nosso relatório, datado de 21 de Fevereiro de 2014, expressámos uma opinião sem reservas relativamente à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presentes constituem um resum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 que se acima se alude compreendem a demonstração de posição financeira, à data de 31 de Dezembro de 2013, a demonstração de resultados, a demonstração de alterações no capital próprio e a demonstração de fluxos de caixa relativas ao ano findo, assim como um resumo das políticas contabilísticas relevantes e outras notas explicativas.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preparadas pela gerência resultam d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nuais auditadas a que acima se faz referência. Em nossa opinião,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são consistentes, em todos os aspectos materiais,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auditadas.

Para a melhor compreensão da posição financeira da Sociedade e dos resultados das suas operações, no período e âmbito abrangido pela nossa auditoria,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resumidas devem ser lidas conjuntamente com as demonstrações financeiras das quais as mesmas resultam e com o respectivo relatório de auditor.

Bao, King To
Auditor de Contas
Ernst & Young — Auditores

Macau, aos 21 de Fevereiro de 2014.


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非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

借方 澳門元

貸方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張德通 羅錦其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2,400 38.10%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128,000 32.00%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8,000 12.00%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24,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何厚鏗
副主席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秘書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劉大國
副董事長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
    李德濂
董事

何厚鏗

    陳錦聯
    徐繼昌
    馬秀立(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離任)
    歐陽耀光(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朱華(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離任)
    尹秀榮(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羅錦其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
    恒生保險有限公司(周耀明代表)
公司秘書

張德通
監事會    
主席

何鴻燊(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離任)
    朱曉平(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副主席

中國工商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朱曉平代表)(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離任)
    陳恒和(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委員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羅錦其
副總經理

區麗麗
會計

張德通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保險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內經營保險業務。

二零一三年澳門一般(非人壽)保險市場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繼續保持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的保險業務統計臨時數字,二零一三年澳門非人壽保險毛保費收入達到18.6億元(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二年增加約9.34%。

本公司繼續秉持穩健和多元化的業務拓展策略,二零一三年毛保費收入4.04億元,較二零一二年增長19.57%。

業績及盈餘分配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頁至第7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已呈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劉大國、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李德濂、何厚鏗、陳錦聯、徐繼昌、歐陽耀光、尹秀榮、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麗珍代表)、恆生保險有限公司(周耀明代表〉及羅錦其。

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朱曉平、陳恆和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核數師。

李德濂 朱曉平
副董事長 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營業表(人壽保險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

借方 澳門元

貸方 澳門元

損益表

二零一三年度

澳門元

會計 總經理
張德通 羅錦其

主要股東

股東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5,750 28.58%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 275,000 27.50%
永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5,000 10.50%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60,000 6.00%

本公司出資超越有關機構資本5%之名單

機構名稱 股份數目 佔股比例
   
股東大會主席團
主席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主席

永隆保險有限公司
秘書

創興保險有限公司
董事會    
董事長

劉大國
副董事長

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
董事

李德濂
    陳錦聯
    郭錫志
    徐繼昌
    羅錦其
公司秘書

林正光
監事會    
主席

伍華
副主席

馬秀立(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離任)
    歐陽耀光(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委任)
委員

袁福和
行政管理    
總經理

羅錦其
副總經理

林正光
會計

張德通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三年度的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就該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資產負債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全面收益表、權益變動表和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聯豐亨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澳門

董事會暨監事會聯合報告書

本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賬目已核算完畢,董事暨監事謹呈上該年度業務及財務報告。

業務範圍及營業概況

本公司於財政年度經營人壽險產品及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

二零一三年澳門人壽保險市場隨著澳門經濟的發展保持強勁增長。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公佈的保險業臨時統計數字,二零一三年澳門人壽保險業務毛保費收入49億6千3百萬(澳門元,下同),較二零一二年增長約32.83%;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受託管理資產達102億元,較二零一二年增長20%。

本公司繼續以穩健的策略拓展業務,二零一三年毛保費收入為13,816萬元,較二零一二年增長15%。在私人退休金管理業務方面,二零一三年底本公司管理之資產達26億元,較二零一二年增長20%。

業績及盈餘結果

本公司營運結果列於財務報表之第3頁至第7頁。

經董事會建議並獲監事會同意之利潤分配方案已呈交股東週年大會審議通過。

董事及監事

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內董事會成員為:劉大國、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曾小平代表)、李德濂、陳錦聯、郭錫志、徐繼昌及羅錦其。

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內監事會成員為:伍華、歐陽耀光及袁福和。

核數師

本公司財務報表經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完畢,並經監事會審閱及建議呈股東週年大會決議通過。而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已任滿告退,但表示願意應聘連任。監事會議決通過建議續聘安永會計師事務所為本公司二零一四年度的核數師。

曾小平 伍華
副董事長 監事會主席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