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江妙霞在本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薪俸點37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第二十八條第一款b)項的規定,鮑惠嬋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一及第三款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兩年,生效日期如下:
楊月鳳,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梁婉瑩,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增加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A條第二款的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梁寶鳳擔任科技委員會秘書處秘書長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詩穎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五日起,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運輸工務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振東
摘錄自審計長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梁文雅在本署擔任職務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審計署
審計長辦公室主任 何慧卿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三條及第33/2002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海關關員編制人員,一等關員編號25901——馮志顯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以派駐方式,在保安協調辦公室工作,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盧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鍾苑琪——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第二款b)項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任兩年。
陳海燕——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劉雙全——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代理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蕭子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其在本辦公室之編制外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的批示:
林伊娜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司法輔助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李凱旋碩士——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及第十九條第三款、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並維持先前有關委任的依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人事財政廳廳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麥永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的規定,其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四職階輕型車輛司機。
鄭志權——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之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秦炳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的批示:
吳明泰——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吳紫茵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職務,薪俸點35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第十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布的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一名的應考人林松恩,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人員組別法律推廣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以填補第2/2014號行政法規及第5/2010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36/2000號行政法規所設立而尚未填補之職位。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梁譽心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之規定,本局公眾接待範疇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蔡妙 琼、謝婉芳、林潔茹及林金梅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袁詠恩,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在本局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批示:
本局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Isabel Maria Martins Neto,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其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相關職務,由二零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Delfina Choi Bañares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莫啓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珊珊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九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法律改革及國際法事務局
局長 朱琳琳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六職階關務督察張桂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115,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4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教育暨青年局退休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申靜儀之鰥夫Júlio Noronha de Assunçã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940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之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海事及水務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海上交通控制員劉若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2179,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八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第四職階副關務督察趙燕平,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2174,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42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一)消防局第四職階一等消防員梁培生,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8486,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a)項,而聲明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33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財政局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蕭書香,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49000,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款a)項之規定,以其三十六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65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一)以定期委任方式擔任處長之行政公職局科長Brigida Bento de Oliveira Machado,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2313,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款b)項而申請自願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三十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580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六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衛生局高級技術員Ana Maria Caria Lucas,供款人編號600734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三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四十條第四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四。
體育發展局勤雜人員潘善鏗,供款人編號602330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海關勤雜人員李誠根,供款人編號603105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四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九十七。
民政總署勤雜人員張帝榮,供款人編號60512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七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財政局技術工人李健華,供款人編號6070521,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六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二十五。
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技術員高碧華,供款人編號6105074,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房屋局技術輔導員李力恆,供款人編號6134627,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衛生局一級護士陳盈莊,供款人編號6151572,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運輸基建辦公室行政技術助理員吳嘉鑫,供款人編號6164003,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技術工人葉細根,供款人編號6031658,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滿二十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六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及「特別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保安學員培訓課程的學員潘婉芳,供款人編號61761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八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李浩偉在本會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財務投資範疇)之職務,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何佩華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公物管理廳廳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鄧達榮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資料彙編中心主管(等同組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六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姚思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袁燕芬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400的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胡寶華——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人員、一般文書處理暨檔案科科長的定期委任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余穎思,為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二條第三款(二)項、第四條及第五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b)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羅健儀為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工作經驗: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局長 鄺碧芳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振德,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九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薪俸點為280點;
關靜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200點;
李慧儀,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起續聘擔任第五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50點;
關麗明,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聘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薪俸點為13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梁錦珠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五級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根據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重新公佈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茲公佈由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所核准之工商業發展基金第一修改預算。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1 |
05 |
01 |
00 |
工資 |
25,000.00 |
|
01 |
01 |
05 |
02 |
00 |
年資獎金 |
3,000.00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4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3,000.00 |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3,0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8,0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4,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6 |
紀念品及獎品 |
86,000.00 |
|
總額 |
86,000.00 |
86,000.00 |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工商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席:蘇添平——委員:陳詠達,Lídia Maria dos Santos Rodrigues Dias,黃晴錦,陳美蓮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分別轉為如下之職務和薪俸點:
林盛開,轉為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6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Dos Santos Poupinho Nunes Juliana,轉為第二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31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林漪鈴、李佩珊及梁嘉慧,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65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Kok Ribeiro Melinda,擔任第二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葉錦堯,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李珊珊,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毅豐及Souza Adelino Augusto de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七月八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人力資源辦公室
主任 盧瑞冰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之批示:
應本局編制外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陳子瑩及陳雅雯之申請,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終止其等職務。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黃婉華——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行政暨預算管理處審計科科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第86/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46981,李卓健,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作出的第88/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首席警員編號251921許榮宗,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的第90/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一十七條、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之規定,並考慮到重組保安部隊職程,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一等警員職級。
a) |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21921 |
薛群安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b) | |||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52940 |
陳秀好 |
1 |
" |
111941 |
江靜樺 |
2 |
" |
121941 |
劉國基 |
3 |
" |
125941 |
何志東 |
4 |
" |
132941 |
李國強 |
5 |
" |
134941 |
張學賢 |
6 |
" |
137941 |
冼健華 |
7 |
" |
148941 |
高志偉 |
8 |
" |
150941 |
李智強 |
9 |
" |
147941 |
蔡加團 |
10 |
" |
133941 |
何炳權 |
11 |
" |
114941 |
梁智衛 |
12 |
" |
142941 |
潘永雄 |
13 |
" |
118941 |
陳亮才 |
14 |
" |
139941 |
吳華添 |
15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92/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324930容妙貞,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第93/2014號批示:
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以及經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八條第e)項之規定,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編號224930黃美玲,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日起處於“附於編制”狀況。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之規定,處於長期無薪假狀況的第二職階副督察梁志威,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回任本局人員編制。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譚枝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張惠蘭、曾慧姸、洪霞、李佩珊、鍾炎榮、陳志達、李俊華、黃秀雄、梁巧儀、楊思敏、周文輝及岑秀玲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何景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長喜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古良海及周婉芳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朱詠芹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楊少娟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梁施惠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1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蘇毅成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王麗娜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2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並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傳珍簽訂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起,更改為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4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楊志雄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為現行薪俸表24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陳達華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7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袁煥崧、韋國輝及黃海全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30點。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本局與陳銀嬌簽訂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一日起,更改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1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龍淑雯及羅瑞芬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七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一)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歐陽少泳、袁倩、洪雪英及李仍樂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2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仇惠珊碩士,澳門監獄人力資源處處長,屬定期委任——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定期委任獲得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蕭勝光,澳門監獄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三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蘇景曦,澳門監獄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臨時委任,應其要求終止於本監獄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本監獄第二職階警員曹興及黃東寧,屬確定委任,根據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終止在本監獄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以及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訂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布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之衛生局二零一四財政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一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
功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1 |
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4-01-0 |
01 |
01 |
01 |
02 |
年資獎金 |
7,000,000.00 |
||
01 |
01 |
05 |
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4-01-0 |
01 |
01 |
05 |
01 |
工資 |
17,270,000.00 |
||
01 |
01 |
07 |
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4-01-0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80,000.00 |
|
4-01-0 |
01 |
01 |
07 |
00 |
04 |
醫務人員 |
6,800,000.00 |
|
4-01-0 |
01 |
01 |
10 |
00 |
假期津貼 |
3,70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4-01-0 |
01 |
02 |
04 |
00 |
錯算補助 |
700,000.00 |
||
4-01-0 |
01 |
02 |
05 |
00 |
出席費 |
340,000.00 |
||
01 |
03 |
00 |
00 |
實物補助 |
||||
4-01-0 |
01 |
03 |
02 |
00 |
膳食及住宿——實物 |
2,000,000.00 |
||
01 |
05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
4-01-0 |
01 |
05 |
01 |
00 |
家庭津貼 |
10,150,000.00 |
||
4-01-0 |
01 |
05 |
02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1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耐用品 |
||||
4-01-0 |
02 |
01 |
05 |
00 |
工場、修理廠及化驗室用品 |
30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2 |
00 |
設施之負擔 |
||||
4-01-0 |
02 |
03 |
02 |
01 |
電費 |
2,00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2 |
00 |
00 |
私立機構 |
||||
4-03-0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14,00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4 |
00 |
00 |
雜項 |
||||
4-01-0 |
05 |
04 |
00 |
00 |
98 |
偶然及未列明之開支 |
16,300,000.00 |
|
總額 |
40,370,000.00 |
40,370,000.00 |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衛生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李展潤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五職階一級護士Mercado, Rebecca Juliana Bernabe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下列編制外合同人員獲續期兩年:
第五職階一級護士朱月開,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第三職階一級護士李冬梅,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何穎超、方愛莉、歐陽妙冰、李雪芬、庄翠紅、馬靜瑜、胡巧文、葉婉雯、林志嫻、黃雅盈、周小清、鄭詠枝、譚瑞宴、黃佩儀、王詩音、譚偉婷、黃穎瑜、甘麗珊、曾倩怡、余嘉寶、陳嘉進——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178、E-2179、E-2180、E-2181、E-2182、E-2183、E-2184、E-2185、E-2186、E-2187、E-2188、E-2189、E-2190、E-2191、E-2192、E-2193、E-2194、E-2195、E-2196、E-2197、E-2198。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詠愉——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199。
戴澤民、楊淳翔、劉耀聰、李家驊、何嘉欣、劉迎迎——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M-2040、M-2041、M-2042、M-2043、M-2044、M-2045。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梅詩瑩——獲准許從事牙科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D-0190。
鄧偉健——獲准許從事診療輔助技術員(臨床分析及公共衛生)職業,牌照編號是:T-0308。
梁慶盈、李海暉、蕭慧德——獲准許從事中醫生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W-0473、W-0474、W-0475。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黃雅媛——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是:E-2200。
梁淑敏、Nélia Ramos Coimbra——獲准許從事治療師(物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09、T-0310。
林詠欣——獲准許從事治療師(心理治療)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T-0311。
按照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郭子恆——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46。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三職階主治醫生戴華浩及陳嘉明,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之規定,本局臨時委任第二職階顧問醫生黃穗濤,獲確定委任出任該職位,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之批示:
應准照持有人牛奶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69號以及商號名稱為“萬寧藥行(澳門廣場分店)”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羅保博士街12號澳門廣場J座地下A區及閣樓。
應准照持有人黃濠江先生的申請,取消編號為第102號以及商號名稱為“僑泰中藥房”的准照,該商號的登記營業地點為澳門氹仔埃武拉街421號新世界花園地下。
核准“榮興中藥房”(准照第116號)場所地址更正為澳門長壽大馬路234號地下及閣樓。另,核准“榮興中藥房”准照持有權轉移予簡,中興先生,其住址位於澳門長壽大馬路51號順利樓一樓A119室。
按照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吳子健第C-0409號中醫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黃智勇——應其要求,中止第D-0137號牙科醫生執業牌照之許可,為期兩年。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87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永定街113號栢麗花園(第一座金華閣、第二座金閩閣)地下D座之“赤富士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凰騰集團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永定街113號 栢麗花園金華閣地下D座。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35號及營業地點為澳門東望洋新街180號東海大廈地下A座之“東望洋藥房”准照所有權轉移予東望洋國際管理有限公司,其總辦事處位於澳門東望洋新街158號祥賢大廈地下A座。另,核准“東望洋藥房”維持從事七月十九日第34/99/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所指之列入表一至表四的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質及其製劑之買賣(但表二A所列者除外)許可。
按照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之批示:
核准准照編號為第146號的藥物產品出入口及批發商號“北京同仁堂(澳門)有限公司”搬遷,新址位於澳門亞馬喇土腰(關閘馬路)101-105-A號太平工業大廈(第一期)8樓B座,法人住所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庇盧大馬路(新馬路)515號地下連閣樓、一樓及二樓。
按照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陳倩敏、劉綺琪、梁考欣、何安娜、陳婉欣、吳家如、雷耀珊、黃詠華——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201、E-2202、E-2203、E-2204、E-2205、E-2206、E-2207、E-2208。
潘偉洪——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47。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擔任本局如下職務,為期一年:
朱娟娟及蘇智敏,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生效;
林偉明,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起生效;
蔣麗瑩及袁明晞,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蔡三妹及陸詠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局學校管理暨行政廳廳長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日批示:
鍾英祥──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及附件一表二及表二十一,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程、職階及薪俸點如下:
李生南,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70;
譚雪儀及羅生,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及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轉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教育暨青年局
代局長 老柏生(副局長)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陳淑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文智威,本局散位合同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轉為訂立編制外合同,薪俸點為26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戚國林及彭國全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分別晉階至第九職階技術工人及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80及260,各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及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晉升至緊接職階,自下指日期生效:
鮑燕卿——第八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柯勁山、范雪瑩及陳幗慧——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張貴彩——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譚淑芬——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António Santo Castilho——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伍秋琴——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智盛旅遊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Smart (C&M) Turismo Lda.”及英文名稱為“Smart (C&M) Travel Ltd.”,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獲發第0217號准照,持牌公司為“智盛旅遊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Smart (C&M) Turismo Lda.”及英文名稱為“Smart (C&M) Travel Ltd.”。旅行社位於澳門沙梨頭南街19號華寶商業中心5樓E座。
“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其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Sheng Shi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hen Shi Travel Agency Limited”,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獲發第0218號准照,持牌公司為“盛世旅行社有限公司”,葡文名稱為“Agência de Viagens Sheng Shi Limitada”及英文名稱為“Shen Shi Travel Agency Limited”。旅行社位於澳門畢仕達大馬路26,54B號中福商業中心4樓D。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旅遊局
局長 文綺華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池添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晉升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為400點,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技術工人陳文賦、樊金漢、范銘海、江仲達、劉潤華、龍耀榮及黃成恩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起續約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摘錄自本件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下列工作人員,按下述職級及日期續編制外合同,為期一年:
劉惠芬,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謝兆輝,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羅浣群、梁佩琪及石碧珠,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何惠敏及邱頌華,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
陳文昇,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梁洪波,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陸建峰及莫子恆,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譚美珊及黃雪玲,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Angelina Madeira de Carvalho da Silva及鄭嘉雯,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周美文、周珊珊及梁志源,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體育發展局
局長 戴祖義
按照本辦副主任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之批示:
鍾麗珍、袁麗嬋及呂順意,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其散位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獲續期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盧麗萍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經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之澳門理工學院二零一四財政年度第一次本身預算修改:
單位:澳門幣 |
職能分類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經常開支 |
||||||||
01 |
00 |
00 |
00 |
00 |
人員 |
|||
01 |
01 |
00 |
00 |
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 |
01 |
01 |
00 |
00 |
法律通過之編制人員 |
|||
3-02-1 |
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54,000.00 |
|
01 |
01 |
03 |
00 |
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3-02-1 |
01 |
01 |
03 |
02 |
00 |
年資獎金 |
350,000.00 |
|
3-02-1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480,000.00 |
|
01 |
02 |
00 |
00 |
00 |
附帶報酬 |
|||
3-02-1 |
01 |
02 |
01 |
00 |
00 |
不定或臨時酬勞 |
1,600,000.00 |
|
3-02-1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630,000.00 |
|
01 |
05 |
00 |
00 |
00 |
社會福利金 |
|||
3-02-1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1,500,000.00 |
|
3-02-1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66,000.00 |
|
01 |
06 |
00 |
00 |
00 |
負擔補償 |
|||
01 |
06 |
03 |
00 |
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3-02-1 |
01 |
06 |
03 |
02 |
00 |
日津貼 |
200,000.00 |
|
02 |
00 |
00 |
00 |
00 |
資產及勞務 |
|||
02 |
01 |
00 |
00 |
00 |
耐用品 |
|||
3-02-1 |
02 |
01 |
01 |
00 |
00 |
建設及大型裝修 |
4,700,000.00 |
|
02 |
01 |
04 |
00 |
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3-02-1 |
02 |
01 |
04 |
00 |
01 |
公共圖書館書刊及物品 |
240,000.00 |
|
3-02-1 |
02 |
01 |
07 |
00 |
00 |
辦事處設備 |
150,000.00 |
|
02 |
02 |
00 |
00 |
00 |
非耐用品 |
|||
3-02-1 |
02 |
02 |
04 |
00 |
00 |
辦事處消耗 |
200,000.00 |
|
3-02-1 |
02 |
02 |
06 |
00 |
00 |
服裝 |
450,000.00 |
|
02 |
02 |
07 |
00 |
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3-02-1 |
02 |
02 |
07 |
00 |
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170,000.00 |
|
02 |
03 |
00 |
00 |
00 |
勞務之取得 |
|||
02 |
03 |
02 |
00 |
00 |
設施之負擔 |
|||
02 |
03 |
02 |
02 |
00 |
設施之其他負擔 |
|||
3-02-1 |
02 |
03 |
02 |
02 |
02 |
衛生及清潔 |
130,000.00 |
|
3-02-1 |
02 |
03 |
02 |
02 |
03 |
管理費及保安 |
600,000.00 |
|
02 |
03 |
04 |
00 |
00 |
資產租賃 |
|||
3-02-1 |
02 |
03 |
04 |
00 |
01 |
不動產 |
400,000.00 |
|
02 |
03 |
08 |
00 |
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3-02-1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220,000.00 |
|
3-02-1 |
02 |
03 |
08 |
00 |
03 |
專業及技術書刊之製作 |
140,000.00 |
|
3-02-1 |
02 |
03 |
08 |
00 |
99 |
其他 |
1,40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3-02-1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200,000.00 |
|
04 |
00 |
00 |
00 |
00 |
經常轉移 |
|||
04 |
03 |
00 |
00 |
00 |
私人 |
|||
3-02-2 |
04 |
03 |
00 |
00 |
01 |
企業 |
300,000.00 |
|
04 |
04 |
00 |
00 |
00 |
外地 |
|||
3-02-1 |
04 |
04 |
00 |
00 |
99 |
其他 |
620,000.00 |
|
05 |
00 |
00 |
00 |
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05 |
02 |
00 |
00 |
00 |
保險 |
|||
3-02-1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200,000.00 |
|
3-02-1 |
05 |
02 |
02 |
00 |
00 |
物料 |
80,000.00 |
|
資本開支 |
||||||||
07 |
00 |
00 |
00 |
00 |
投資 |
|||
3-02-1 |
07 |
03 |
00 |
00 |
00 |
樓宇 |
800,000.00 |
|
總額 |
7,940,000.00 |
7,940,000.00 |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澳門理工學院——代秘書長:趙家威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之批示:
朱振榮——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八月十六日起,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技術暨學術輔助部處長,為期二年。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性質的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林嘉豪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按照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議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陳麗冰及朱高慧儀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陳綺玲在本基金擔任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65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鄭達祺在本基金擔任第七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期一年,薪俸點為240點。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的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澳門大賽車獨立預算之第二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批示核准: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1 |
01 |
00 |
薪俸或服務費 |
110,000 |
|
01 |
01 |
02 |
01 |
00 |
報酬 |
730,000 |
|
01 |
01 |
07 |
00 |
02 |
委員會成員 |
80,000 |
|
01 |
01 |
07 |
00 |
03 |
職務主管及秘書 |
3,200 |
|
01 |
02 |
10 |
00 |
06 |
特別假期之交通費 |
150,000 |
|
01 |
02 |
10 |
00 |
10 |
工作表現獎賞 |
50,000 |
|
01 |
02 |
10 |
00 |
99 |
其他 |
86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36,800 |
|
02 |
02 |
02 |
00 |
00 |
燃油及潤滑劑 |
370,000 |
|
05 |
02 |
01 |
00 |
00 |
人員 |
60,000 |
|
05 |
02 |
04 |
00 |
00 |
車輛 |
300,000 |
|
05 |
02 |
05 |
00 |
00 |
雜項 |
10,000 |
|
總額 |
1,380,000 |
1,380,000 |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文綺華——委員: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禤廣瑜,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4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Sofia Bento Lo Pistacchini,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耀基,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So, Teresa,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馮子豐,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陳宇琪及李強,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吳永兆,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三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鍾少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三日起生效。
莫倩兒,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四日起生效。
陳玉娟及羅穎,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黃啓泰,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鄭文營及岑任平,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及廖兆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首兩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二日起生效,最後一位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二日起生效。
楊瑤麗,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應劉英俊之請求,其於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三等海事人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六月四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羅惠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於郵政局
局長 劉惠明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三十一條,並配合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條及第七條,以及第64/94/M號法令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梁永權碩士為本局氣象監察中心主任,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日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的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2. 學歷:
3. 專業簡歷: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八月十日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部主任區少玫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續任一年。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梁治成,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45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陳梅源、馮嘉恩、楊健敏、李家立、羅玉清、黃鴻發、吳偉倫、施雅莉及曹景峰,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卓成華、高麗芬、劉理超、譚慧聰、鄭嘉蕊、關志榮、張曉文、鍾健文、岑志亮、鄭慧明、黃嘉永及區慧雯,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陳克養,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1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鍾少琴及Maria Ng,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16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及六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袁美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吳小炫、陳潔玲及何美芳,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首位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及其餘兩位自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容美瑩及黎淑媚,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05,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廖秋霞,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起生效;
劉湛銘,第一職階二等技術稽查,薪俸點22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戴小強,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薪俸點40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郭杰平,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伍日輝,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525,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下列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薪俸點及日期如下:
謝春雯、譚偉傑、陳府利、馮元慶及韓寶宏,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孫玉山、李振邦、鄧翠賢及鍾燕珠,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275,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於房屋局
代局長 郭惠嫻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袁明傑及范嘉雯——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等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5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起生效。
吳家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點540,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於建設發展辦公室
主任 陳漢傑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曾玉英——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起生效,為期六個月。
李苑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獲聘任為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合同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於城巿規劃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劉榕
茲證明: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財政局公證處第110A簿冊第129頁至143頁繕立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與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有關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批給合同的公證合同》內容摘錄如下:*
* 請查閱:更正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合同及附件:
(一)營運公司——指獲澳門特別行政區批給以經營本合同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法人,即澳門新時代公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二)雙方——指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營運公司;
(三)合同——指本合同、其附件及雙方將來或有簽訂的補充性及補遺性文件;
(四)批給——指澳門特別行政區透過本合同賦予營運公司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內,以非專營制度,經營所指定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權利;
(五)監察實體——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指派負責監察營運公司履行合同義務的實體;
(六)營運期——指營運公司經營本批給服務的期間,包括:
(1)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為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二零一五年及二零一六年的各營運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3)二零一七年的營運期為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七)營運類型——指附件一第一條所指的六種營運類型;
(八)營運類型公里數——指營運類型的路線公里數與班次數量的乘積;
(九)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指由監察實體按營運期訂定的營運類型公里數,二零一四年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載於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則由監察實體按照附件一第八條、第九條所載的路線特徵及其倘有的調整而訂定,但不包括對應營運期及倘有的上兩營運期因增加路線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十)實際票款收入——指乘客支付的票款。
一、本合同規範營運公司按本合同及附件載明的條件和期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
二、營運公司經營上述服務時須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及條件,並遵守現行法例,有關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第一款所述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路線載於附件一內。
一、營運公司必須按照附件一及二所載的規定,並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本合同及附件所作的指示及要求,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但不影響以下數款的規定。
二、須經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營運公司方可設立新路線或取消所營路線;為此,營運公司必須提交建議新設立路線的行程、路線經營方式、公共巴士站點數量及位置、所使用車輛的數量和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以及陳述設立新路線或取消所營路線的理由,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為原則,並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交供審批屬重要的資料。
三、獲批准的新路線須於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間內開始經營,否則有關批准失效;但應營運公司的請求,且經適當說明理由並獲監察實體批准延長該期間者除外。
四、監察實體可指示營運公司在規定的期間內設立新路線或取消所營路線,而營運公司必須遵守該等指示,但所取消的路線以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總量的百分之五為限。
五、營運公司可主動向監察實體提交有依據的建議,包括調整所營路線行程、路線經營方式、公共巴士站點數量及位置、使用車輛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等,而有關建議必須以提升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質素為原則,且必須經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執行。
六、監察實體可指示營運公司調整所營路線行程、路線經營方式、公共巴士站點數量及位置、使用車輛類型、服務時間、班次頻率等,而營運公司必須遵守該等指示。
七、除因道路環境的限制或經監察實體認定屬具有合理理由的特殊情況外,營運公司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在規定期間內調整所營路線行程。
八、營運公司不得以只行走某段行程的方式經營所營路線,但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所導致者除外。
九、倘在公共道路上出現施工情況而使營運公司所營路線需作改道或改變公共巴士站點數量及位置,營運公司必須根據監察實體的指示作出臨時修改,但須於導致該修改的情況結束時立即復原。
十、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所有路線均以獨立編號標記,未經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作出更改。
十一、經監察實體批准或按其指示新增或取消的路線,營運公司必須預先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十二、經調整後的所營路線的服務時間和班次頻率在生效前,營運公司必須預先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但屬應付臨時需要而加密的班次頻率除外。
十三、除以上兩款的規定外,營運公司必須預先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其他調整所營路線的相關消息。
十四、營運公司在作出已獲監察實體批准的所營路線行程或公共巴士站點調整時,須至少提前一日於涉及的公共巴士站點貼出提示,但屬第三者管理的公共巴士站點設施除外。
一、營運公司必須擁有及提供足夠數量的營運車輛,並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以便在所營路線中,無論在運輸能力抑或素質方面,均能提供定時、安全及舒適的優良服務。
二、營運公司須按照附件四的規定提供及管理營運車輛,所有營運車輛須符合該附件所規定的一切要求,並須按照附件四第二條的規定向監察實體提交及執行經營本批給服務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
三、除按照現行法例規定進行例行檢查外,監察實體可命令對營運公司的設施、工場和車輛進行檢查;一旦檢查結果認為必要,可禁止任何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行駛。
四、屬於營運公司的營運車輛車身顏色可由營運公司建議,但必須經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使用,以避免與其他服務所使用的車輛混淆。
五、營運公司須依法為履行本合同所使用的全部車輛辦妥所有行政手續,以及在商業及動產登記局以營運公司的名義進行登記。
六、用於從事本批給路線的車輛,須於交通事務局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內運輸作註冊,未經監察實體的預先批准,所有營運車輛不得在其他地區進行註冊。
七、營運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已登記為第三者所有的車輛作營運車輛,但營運公司使用所取得的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產的車輛或經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的情況除外。
八、營運公司須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優化無障礙設備、車輛環保及節能要求的技術改造,尤其配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及《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內制定的相關政策。
一、本批給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止,但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按照本合同的規定行使贖回權或解除權的情況,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二、基於公共利益的特殊原因,上款所指的批給期限可經雙方協議以相同或更短的期限續期。
三、在批給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就或有的續期通知營運公司並舉行會議協商。
四、經營本批給服務的最後一個營運日的結束時間,為當日營運公司的所有所營路線尾班車結束營運完成收車回廠的時段。
一、營運公司必須按照經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票價收費,並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更改票價收費制度。
二、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票款收入為該公司的收入。
三、營運公司必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要求,向乘客無償提供指定的車資優惠及轉乘優惠,及設定相當於降價的乘車優惠措施,而營運公司須自行承擔因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前已推行的有關措施而減少的票款收入,但不影響第八條至第十條的規定,尤其是實報實銷應得的財政援助。
四、收費制度的調整屬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屬權限。
五、所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新收費制度及優惠措施必須最遲在生效前七日,由營運公司分別在其公司網站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較多人閱讀的中文及葡文報章公佈。
六、經營運公司的車輛內設置的標記證實身高不足一米的兒童,可在乘客陪同下免費乘車。
七、倘乘客不遵循由可識別的營運公司的值勤人員在職責範圍內作出的指示,尤其是支付車資,營運公司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八、營運公司須監察和指示所有乘客出示須提供的識別憑證,倘乘客不遵循指示,或發現乘客與其識別憑證有異,營運公司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九、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更改收費制度而令營運公司有損失時,雙方將透過協議調整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所指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該預計值將由新收費制度實施日起計。
由於預料直至公共服務批給屆滿(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本合同標的因經營條件和營運期限較短,不會產生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回報所需的財源,營運公司獲豁免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本批給的回報。
一、因應澳門特別行政區訂定的低票價制度及確保營運公司具足夠的財政支持以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服務,營運公司可根據五月十四日第3/90/M號法律第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澳門特別行政區給予財政援助。
二、財政援助以服務價值與票款收入之差計算為原則,有關服務價值為營運公司經營本合同標的之服務所需而合理的總金額。
三、上款所指的財政援助將根據下條的規定作出申請、審批、結算及支付,而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可按照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票款收入、營運成本及統計指標的變動情況而調整。
一、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二零一四年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須於本合同簽訂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申請書,並附同二零一四年的財政援助計劃,該計劃須載明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計算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二)倘營運公司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二零一五年至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須於對應營運期的上一年九月份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申請書,並附同對應營運期的財政援助計劃,該計劃須載明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的規定計算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三)倘澳門特別行政區因應乘客對服務的需要、新發展區域的需要、特殊節日活動的需要或其他特別原因而引起客運情況的變動,要求營運公司增減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營運公司可申請按預計出現增加的營運類型公里數,及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計算由預計作出有關調整時起計該營運期所餘月份所涉及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有關申請應於該要求提出後兩個月內提出。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的規定審批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三、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以實報實銷方式按月支付,營運公司完成每月所有工作後,須於翌月首十日內向監察實體呈交以下資料以作結算:
(一)附件六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指的每日營運資料及每月營運管理報告;
(二)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的規定計算擬結算月份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的財政援助金額。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監察實體將根據上款(一)項所指的每日營運資料及每月營運管理報告、附件二第四條第七款、附件二第五條第五款(二)項及附件四第十六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及按照下列各項所指的計算方式予以核實,且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一)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
(二)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以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
(三)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五款的規定,以增加路線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
五、上述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將按照第二十條所指的服務評鑑結果進行調整後作出支付,有關調整幅度如下:
(一)當營運公司的服務評鑑結果少於五十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一;
(二)當營運公司的服務評鑑結果大於或等於五十分且少於五十五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零點五;
(三)當營運公司的服務評鑑結果大於或等於五十五分且少於六十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減少百分之零點二五;
(四)當營運公司的服務評鑑結果大於或等於六十分,則財政援助的每月金額維持不變。
六、上款所指的服務評鑑結果將按照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時間完成審核,且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將用作調整支付予營運公司每年十一月至翌年四月的財政援助金額,而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將用作調整支付予營運公司翌年五月至十月的財政援助金額。
一、營運公司可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申請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的調整,有關申請須於擬調整對應營運期的上一年七月份內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出,並附同申請書及下列資料:
(一)第十六條第四款所指的文件;
(二)以監察實體按附件一第十條第四款的規定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條的規定計算擬調整財政援助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根據以下各項的規定,評估上款所指營運公司申請調整財政援助的合理性,並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條的規定,審批擬調整財政援助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預計金額:
(一)以提出申請之年的上一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實際票款收入計算擬調整財政援助的營運期的票款收入預計值;
(二)按照附件八的規制成本指引,計算提出申請之年的上一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
(三)提出申請之年的上兩個年度之間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平均薪酬及車用輕柴油平均定價變動情況的比較。
三、本條所指的財政援助的調整將在獲批准擬調整財政援助的營運期的一月一日起生效。
四、經澳門特別行政區審批的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財政援助的調整,將以附件五第二條所指計算方式取得的數值,按照上條第三款至六款的規定結算及支付。
五、第一款的規定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因應營運類型公里數、票款收入、營運成本及統計指標的變動,按照附件五第一條第三款至第五款及第二條規定的計算方式,單方調低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財政援助金額。
一、倘按照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所指的財務報告及附件八的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營運公司在每一財政年度按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的營運收入及轉讓資產收入之和大於營運成本,且其差額大於財政年度營運成本的百分之三,則該差額減去營運成本百分之三的金額將按照以下規定在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予以扣除,但不影響以下兩款的規定:
(一)涉及二零一四年及二零一五年營運期應扣除的金額將在翌年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扣除;
(二)涉及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營運期應扣除的金額將在結算二零一七年五月及六月而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扣除。
二、當營運公司在對應營運期的服務評鑑結果的平均值大於或等於八十分且少於九十分,則上款所指的百分比調整為百分之三點五。
三、當營運公司在對應營運期的服務評鑑結果的平均值大於或等於九十分,則第一款所指的百分比調整為百分之四。
四、倘按第一款規定在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所能扣除的金額不足以抵銷應扣除的金額時,營運公司須自接獲退回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以憑單支付的方式退回有關款項。
一、除法例及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外,營運公司亦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以不低於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在宣告破產當日載於該公司帳目的帳面價值購入該公司破產財產的整體資產,並在二零一四年七月份內以資產的帳面價值購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二日至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營運該公司期間所購置的用於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在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經清點的所有資產;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擁有所需的人力、技術及財政資源,以良好地經營本批給的服務,並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資產獲得妥善的保養;
(三)在任何時候,向乘客提供安全、穩定及舒適的優質路線服務,為此,營運公司必須時刻監察所營路線沿線的交通狀況,並進行為評估服務的運作條件所需的一切測試;
(四)在可預見的情況,倘因營運公司的公司狀況,將影響服務的經營或服務的正常運作,營運公司須立即通知監察實體;
(五)在任何時候嚴格確保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及財產安全;
(六)根據法例規定及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購買民事責任保險,以確保經營本批給服務的固有風險獲得有效及完全的保障,並在監察實體要求時,提交有關保單及資料;
(七)須於本合同簽訂日起計五個工作日內,按照附件六第一條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整體計劃,其中須包括營運公司的財務計劃、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
(八)遵守所有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現行法例、將來公佈的相關法例,以及公共行政機關的指引和規定。
二、在本批給期間屆滿前,營運公司尚須:
(一)維持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二)公司總址設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適當的行政和經營機構及其他必要設施;
(四)公司資本額在任何時候不得低於$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元),且須永不低於公司資產總值的百分之二十(20%);
(五)營運公司須採取措施,使公司的債務在本批給期間內不高於資產總值的百分之八十(80%),以確保公司的償債能力。
三、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
(一)更改公司宗旨;
(二)縮減公司資本額;
(三)變更、分立、合併或解散公司;
(四)購置營運車輛或不動產;
(五)以任何名義對營運車輛或不動產作出轉讓或設定負擔;
(六)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但出租重型車輛及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除外。
四、為保證在本批給期內公司資本額符合第二款(四)項的規定,營運公司有義務增加資本,並須在每個財政年度開始後起計一百八十日內完成。
五、營運公司在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時,須以不影響本批給服務的經營質素為限,尤其營運公司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時,須遵守相關法例規定,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相關的經營資料。
營運公司須按照附件三的規定經營本批給服務的相關營運服務,遵從並配合由監察實體所訂的監督工作,以確保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正常運作。
一、於二零一四年六月三十日或以前,營運公司必須與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仍在職的員工按其等個人意願完成訂立勞動合同手續,且不可設試用期。
二、上款所述的勞動合同內,須訂定營運公司必須承擔全部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關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生的債務,當中包括工資、津貼、年資和其他福利,並向監察實體提交有關資料。
三、營運公司必須優先僱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本地勞工。
四、營運公司須使其所有工作人員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法例的規定,具備適當的工作資格,尤其須遵守現有或將來公佈有關交通管理的法例,倘監察實體要求時,營運公司須提供資料證明其人員按照法例的規定執行專業工作。
五、營運公司必須確保其工作人員對在有關工作中所獲悉的資料保密,並須確保工作人員具備專業知識、有紀律、認真、整潔及熱誠有禮。
六、由監察實體作出通知日起計七日內,營運公司須替換不適當地履行職務及職責的工作人員,尤其是以不完善、拖延或不當的方式履行其職務及職責的人員。
七、營運公司無權因執行上款規定的替換而索取任何賠償。
八、營運公司的外勤工作人員,如站長、稽查人員及司機,必須整齊地穿著監察實體核准的專用制服及配戴公司證件,並且必須禮待乘客。
一、在營運範圍內,營運公司必須建立一個收集、處理及統計資料的系統,以便有規律地跟進運輸業務的變化情況。
二、營運公司須按照附件六的規定向監察實體提供營運資料。
一、營運公司須採用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例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
二、營運公司須在其公司總址存備經適當編制的、最新的且以澳門特別行政區流通貨幣表示的帳目及其組成文件,並須遵守適用法例和附件七的規定。
三、營運公司所提供的固定資產的清單須能使人易於清楚識別其全部組成部份。
四、除下款規定的情況外,營運公司須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上一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及按照附件八的規定計算的規制成本數據,並附同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營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
五、有關本批給期限屆滿之年的財務報告、組成營運管理帳目的相關文件、按照附件八的規定計算的規制成本數據、外部核數師意見及相關資料,營運公司須於本批給期滿之日起計九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交。
一、營運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將本批給全部或部分移轉。
二、營運公司將所營路線全部或部分分營,以及對其公司股份進行移轉、分割、增減或認購,均須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
營運公司用於集體運輸的營運車輛,將依法獲豁免或減少機動車輛稅及車輛使用牌照稅。
一、執行本批給服務的監察工作的實體為交通事務局,但不影響具權限實體按其組織法的規定對本批給服務的監察職權。
二、監察實體可直接及/或透過第三者監察本批給服務的履行情況,尤其設立下條所指的服務評鑑制度,以及採取其認為適宜的措施,確保營運公司履行本合同義務。
三、在上款所指的監察人員執行監察工作時,營運公司必須提供其合理要求的一切解釋和資料,並給予一切所需的協助,尤其是提供監察設備所需能源以及滿足監察設備的運作環境。
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營運公司必須:
(一)給予監察人員進入及檢查與本批給服務相關的全部設施及場地;
(二)讓監察人員經出示證明文件後,免費登上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車輛執行職務;
(三)提供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帳目、記錄及文件;
(四)以書面方式通知監察實體任何影響路線服務的事情,或在緊急情況下作出口頭通知,並須在事後補交書面資料。
一、監察實體將透過服務評鑑制度監察營運公司執行本批給服務的履行情況。
二、服務評鑑尤其按照以下指標作為評分基礎,但不影響第四款的規定:
(一)服務指標,其中包括發車間距及資訊顯示;
(二)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指標,其中包括車輛設施、違規率及肇事率;
(三)駕駛員行為指標,其中包括是否按指定路線行程行駛及是否忽略乘客上、下車的示意要求;
(四)公司經營與管理指標,其中包括政策配合及自主改善;
(五)乘客滿意度指標。
三、首次對營運公司進行服務評鑑的期間由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其結果將於翌年三月內完成審核,其後每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將於同年九月內完成審核,每年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服務評鑑結果則於翌年三月內完成審核,但不影響下款的規定。
四、監察實體可根據本批給服務的監察措施及適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行業慣例,在聽取營運公司的意見後,對服務評鑑制度進行檢討,修訂以上兩款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及審核時程。
一、營運公司的業務由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示指派的一名政府代表長期跟進,其在執行職務時具法定的職責及權限。
二、上款所指代表的報酬由營運公司負擔,並由上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一、在不影響下條第一款的規定下,倘遇下列情況,營運公司將被科處罰款:
(一)營運公司使用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指定的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二)營運公司違反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0(澳門元伍拾萬圓正);
(三)營運公司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預先批准,經營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以外的路線,每宗個案罰款額為$250,000.00(澳門元貳拾伍萬圓正);
(四)營運公司向乘客收取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以外的費用或未按規定的收費模式收費,每台違規車輛的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五)營運公司沒有遵守本合同或附件的規定而流失票款,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六)營運公司未經預先批准而進行必須獲得預先批准的行為,如本合同沒有規定較重的罰款,則每宗個案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七)營運公司提供附件六規定所指的班次數量的資料不準確,則每一不準確之處的罰款額為$100,000.00(澳門元壹拾萬圓正);
(八)營運公司提供附件六規定所指的班次數量以外的數據資料不準確,則每一不準確之處的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九)營運公司未按照附件四第二條的規定提交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每宗個案罰款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十)營運公司未按照附件四第二條的規定執行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十一)營運公司提供少於規定的班次頻率,每宗個案罰款額為$50,000.00(澳門元伍萬圓正);
(十二)營運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公佈信息,每宗個案罰款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十三)其他違反本合同或附件的情況,每宗個案罰款額為$30,000.00(澳門元叁萬圓正)。
二、科處任何罰款前,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並說明原因,且在適用時指明復原的條件,以便營運公司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三、營運公司必須在接獲罰款通知之日起計三十日內繳付罰款;倘未於此期間內清繳,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從保證金中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支付予營運公司的財政援助中扣除有關款項。
四、科處本條所規定的罰款並不免除營運公司承擔對第三者或有的責任以及其他依法須承擔的責任,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營運公司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倘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單方解除本批給,營運公司無權要求任何賠償,且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營運公司追討澳門特別行政區蒙受的一切損失及損害的賠償權利:
(一)營運公司放棄或無故中斷經營全部或部分本合同標的之服務;
(二)營運公司不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本合同義務以書面方式作出的指示,且在接獲通知後仍未在指定期間內履行其義務而使批給服務明顯受到損害;
(三)營運公司全部或部分轉移本合同地位;
(四)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預先批准,營運公司將所營路線全部或部分分營;
(五)營運公司被科的罰款金額累積超過$1,000,000.00(澳門元壹佰萬圓正);
(六)營運公司破產、解散或轉讓資產而嚴重影響本批給服務的正常運作,又或在司法程序中訂立債權人協議或協定;
(七)就有關本合同的執行的任何事宜,營運公司因提供虛假聲明而被法院裁定有罪,且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八)營運公司不按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重置保證金;
(九)出現下條第六款規定的情況。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還保留基於公共利益可於任何時候解除本批給的權利,而無須事先聽取營運公司的意見。
三、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並說明原因,以便營運公司於十日期間內提出答辯。
四、倘因第一款所述的原因解除本批給時,營運公司將喪失已提交的保證金,該保證金撥歸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
一、當出現以下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接管本批給服務,並可使用有關的員工、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一)營運公司在未經許可或非因不可抗力的情況而造成或即將造成服務的全部中斷或導致嚴重影響該服務的經營的大部分中斷;
(二)營運公司本身在組織、運作上出現嚴重動盪或缺失,或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設施及設備上出現嚴重缺陷或不足。
二、為適用上款(一)項的規定,非因營運公司故意或過失造成的不可預見及不可抵抗的自然因素或狀況,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均被視為不可抗力的情況。
三、為適用第一款(二)項的規定,營運公司或其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營運公司破產,均被視為營運公司出現嚴重動盪的情況之一。
四、在接管情況下,為維持經營服務正常及日常的負擔,包括為恢復正常服務的倘有額外費用,概由營運公司承擔。
五、導致接管的因素一旦消失,營運公司將獲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以正常條件恢復經營本批給的公共服務,並獲交還有關的設施及設備,尤其是車輛、零件及材料。
六、倘營運公司不接受恢復經營,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即時以不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解除本批給。
一、基於公共利益,澳門特別行政區可於本批給開始兩年後將批給贖回。
二、倘贖回本批給,將提前六個月通知營運公司。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贖回日起將承擔營運公司為經營本合同範圍內業務而依法簽訂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取得經營本批給服務涉及的所有財產。
四、自接獲通知之日起,未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明示批准,營運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義將上款所指的財產轉讓或設定負擔。
一、因本批給期滿、贖回、解除或雙方協議而消滅時,用於本批給服務所涉及的財產和權利一概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但不影響下條的規定。
二、交付上款所述的財產時,營運公司必須確保該等財產處於良好的運作、保養及安全狀況,但屬為遵守本合同的規定而使用該等財產時所造成的正常損耗除外;此外,亦須確保該等財產不負任何責任或負擔。
三、倘出現歸屬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取代營運公司已簽訂而仍生效的所有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合同和協議地位。
四、在上款所指的情況下,將不影響澳門特別行政區因取代該等合同或協議地位所承擔債務而對營運公司行使索償權。
一、倘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本批給,則用於本批給服務的所有財產和權利均無償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倘因雙方協議消滅本批給時,將透過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雙方協議訂定有關補償。
三、根據第五條的規定因本批給期限屆滿而消滅批給時,營運公司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按照附件七規定的折舊及攤銷後,以經外部核數師核准的財務報告為基礎,並以歸屬財產的經核數帳目予以計算。
四、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營運公司將有權收取一筆金額作為補償,該金額是根據歸屬日為基礎,以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財產的經核數帳面價值並按照附件七規定的折舊及攤銷後計算。
五、倘因公共利益而解除本批給或贖回本批給時,營運公司有權收取一筆賠償,該賠償由歸屬日起至本批給正常期限屆滿前尚餘的完整月份數目除以十二,乘以解除或贖回通知日前的整年數(以一月至十二月為一整年)的平均年度稅後純利的積數計算,但該稅後純利的計算並不包括附件八第三款(一)項第(2)分項及(二)項第(3)分項所指的非營運成本及其他業務收入。
一、營運公司須在本合同簽署前以現金、銀行擔保或保險擔保的方式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金額為$50,000,000.00(澳門幣伍仟萬元)的保證金,以確保其履行義務。
二、在本批給期間,保證金的金額須維持不變,倘保證金被動用,營運公司須於接獲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重置保證金。
三、本批給期限屆滿、批給被贖回、雙方協議或因公共利益而消滅本批給,且營運公司已履行本合同所有義務時,營運公司將獲返還保證金。
四、提供及取回保證金的一切開支概由營運公司承擔。
本合同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例。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營運公司之間就執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衝突,倘雙方未能協商解決,將交由一仲裁委員會解決;該委員會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運作,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其一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委任,另一由營運公司委任,第三名由雙方協議產生並主持仲裁。
二、倘任何一方在接獲委任仲裁員的通知日起計三十日內仍未能委任其仲裁員時,或在同一期間內,未能就第三名仲裁員的委任達成共識,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應任何一方的請求選定仲裁員。
三、委員會將規定仲裁的負擔,並訂定雙方在此方面的責任。
四、委員會作出裁決前,雙方就合同的理解及執行須遵循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決定。
一、不論基於任何原因而消滅本批給,營運公司須採取適當措施處理其工作人員事宜。
二、營運公司不可設置任何障礙,令其工作人員無法在消滅本批給後轉職往其他經營道路集體客運服務的營運公司或可能經營有關服務的實體。
三、除因勞動合同失效、被廢止或單方終止外,在消滅本批給後一個月內,倘營運公司不繼續經營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則其工作人員非以合理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將獲得由營運公司支付的福利金,其金額參照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計算。
四、為着上款的效力,營運公司必須在其工作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三十日內支付上款所指的福利金,且營運公司必須在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載明本款及上款的規定。
一、與營運公司的通信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寄送營運公司的總址。
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通信須按權限範圍寄送行政長官或行政長官授權的實體、政府代表或監察實體。
如合同雙方認為有需要對本合同中所訂的條款進行修改,可經由雙方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進行。
下列附件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一——路線特徵;
(二)附件二——路線調整;
(三)附件三——營運服務;
(四)附件四─營運車輛;
(五)附件五─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
(六)附件六─營運資料;
(七)附件七─會計準則;
(八)附件八─規制成本指引。
營運車輛的車型分為以下六種類型:
(一)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二)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三)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四)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五)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六)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路線按照總站的設置及行駛模式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循環線:起始站和終點站同屬一個總站的路線;
(二)雙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兩個總站之間對向行駛,提供來回程服務;
(三)單向路線:設有兩個總站,路線在起始站行駛至終點站,不設回程服務。
一、各路線的出車須在第八條訂明的基本服務時間內進行,但監察實體另有指示除外。
二、根據各路線由總站開出的班次出車時間,將服務劃分為日間路線服務及深宵路線服務:
(一)日間路線服務:出車時間在06:00至23:59之間;
(二)深宵路線服務:出車時間在00:00至05:59之間。
一、基本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載於第八條內,營運公司必須按照所訂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經營路線服務,並遵守監察實體就執行該等基本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所作的指示及要求。
二、監察實體可因應實際情況並按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臨時調整各路線的服務時間及班次頻率。
一、營運車輛車型劃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小巴:長度等於或大於7米,小於9米的大型客車;
(二)中巴:長度等於或大於9米,小於10.5米的大型客車;
(三)大巴:長度等於或大於10.5米,小於或等於12米的大型客車。
二、根據附件四第十三條的規定,上款所述營運車輛總數量的百分之十須具備輪椅停靠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
一、路線公里數指路線由起始站開出到達終點站的公里數,並載於第八條第一款內。
二、路線公里數的數值以監察實體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製作的電子CAD地圖上繪測得出為準。
營運公司的所營路線包括以下二十七條路線:
(一)1路線;
(二)3路線;
(三)3A路線;
(四)3X路線;
(五)8路線;
(六)8A路線;
(七)10路線;
(八)10A路線;
(九)10B路線;
(十)10X路線;
(十一)11路線;
(十二)18路線;
(十三)21A路線;
(十四)23路線;
(十五)27路線;
(十六)28A路線;
(十七)28B路線;
(十八)28BX路線;
(十九)30路線;
(二十)31路線;
(二十一)35路線;
(二十二)36路線;
(二十三)50路線;
(二十四)50X路線;
(二十五)H1路線;
(二十六)MT1路線;
(二十七)MT2路線。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總站、基本服務時間、基本班次頻率、車型、路線公里數、每日日間基本班次量及每日深宵基本班次量如下:
路線 |
總站 | 基本服務時間 |
基本班次 |
車型 |
路線公里數 (公里) |
每日日間 基本班次量 | 每日深宵 基本班次量 |
1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06:10–00:00 | 5-8 | 大巴 | 9.64 | 176 | 1 |
3 | 關閘總站、外港碼頭 | 06:10–00:45 | 4-8 | 大巴 | 13.17 | 262 | 6 |
3A | 關閘總站、司打口總站 | 06:00–00:10 | 6-12 | 中巴 | 19.97 | 126 | 1 |
3X | 關閘馬路、亞馬喇前地 | 07:00–09:00 | 4 | 大巴 | 3.45 | 31 | - |
8 | 青洲總站、回力 | 06:10–00:10 | 4-10 | 小巴 | 17.43 | 147 | 1 |
8A | 青洲總站 | 06:30–23:30 | 8-12 | 小巴 | 10.56 | 120 | - |
10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06:15–00:10 | 6-8 | 大巴 | 17.28 | 156 | 2 |
10A | 媽閣總站、外港碼頭 | 06:15–00:00 | 8-15 | 中巴 | 13.6 | 86 | - |
10B | 關閘總站 | 06:00–00:00 | 5-9 | 中巴 | 16.04 | 155 | - |
10X | 關閘總站、亞馬喇前地 | 07:30–09:00 | 10 | 大巴 | 5.91 | 10 | - |
11 | 媽閣總站 | 06:10–00:00 | 6-10 | 中巴 | 20.62 | 139 | - |
18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06:15–00:10 | 5-8 | 小巴 | 16.75 | 165 | 2 |
21A | 媽閣總站、黑沙海灘 | 07:00–23:30 | 30 | 小巴 | 32.99 | 33 | - |
23 | 青洲總站 | 06:30–23:30 | 8-15 | 小巴/中巴 | 18.15 | 105 | - |
27 | 青洲總站 | 07:00–22:00 | 15 | 小巴 | 8.43 | 61 | - |
28A | 外港碼頭 | 06:30–00:10 | 10-15 | 中巴 | 18.09 | 90 | 1 |
28B | 青洲總站 | 06:15–23:45 | 8-12 | 小巴 | 19.09 | 108 | - |
28BX | 青洲總站 | 07:30–19:15 | 15-18 | 小巴 | 14 | 42 | - |
30 | 李寶椿街 | 06:00–00:00 | 4-10 | 大巴 | 25.35 | 191 | - |
31 | 綜藝館臨時站 | 試賽日及賽車第一日 06:30 – 00:30 |
4-5 |
小巴(以下班次使用大巴行駛:16:34、16:46、16:58、17:10、17:22、17:34、17:46、17:58、18:10、18:22、18:34、18:46、18:58) |
3.17 | 218 | 7 |
賽車第二日 06:30 – 19:00 |
4-5 | 159 | - | ||||
35 | 蘇利安圓形地 | 07:00–23:00 | 15 | 小巴 | 17.83 | 65 | - |
36 | 蘇利安圓形地 | 07:00–23:50 | 15 | 小巴 | 15.17 | 68 | - |
50 | 亞馬喇前地、路環市區 | 07:00–22:00 | 12-20 | 中巴 | 24.74 | 55 | - |
50X |
亞馬喇前地、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
06:30–20:30 | 20 | 小巴 | 14.22 | 43 | - |
H1 | 山頂醫院總站 | 07:30–20:30 | 10 | 小巴 | 3.64 | 79 | - |
MT1 | 城市日前地 | 07:00–22:30 | 12-20 | 大巴 | 21.92 | 58 | - |
MT2 | 城市日前地 | 07:00–21:45 | 12-20 | 大巴 | 22.19 | 55 | - |
二、倘調整上款所訂定的內容,營運公司須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十一款至第十四款規定的方式公佈。
一、營運公司所營路線的行程如下:
路線編號 |
方向 | 行程 |
1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青洲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海邊街、巴素打爾古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巴素打爾古街、沙梨頭海邊街、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青洲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 |
3 | 關閘總站→外港碼頭 |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新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
外港碼頭→關閘總站 |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約翰四世大馬路、殷皇子大馬路、新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青洲大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 |
3A | 關閘總站→司打口總站 | 關閘廣場、市場街、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新馬路、火船頭街 |
司打口總站→關閘總站 | 火船頭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 | |
3X | 關閘馬路→亞馬喇前地 |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沙梨頭海邊街、新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 |
8 | 青洲總站→回力 | 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雅廉訪大馬路、亞利鴉架街、沙嘉都喇賈罷麗街、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友誼巷、海港街 |
回力→青洲總站 | 海港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馬六甲街、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友誼大馬路、廣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水坑尾街、荷蘭園大馬路、西墳馬路、鏡湖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 |
8A | --- |
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罅些喇提督大馬路、雅廉訪大馬路、賈伯樂提督街、羅利老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沙欄仔街、連勝街、鏡湖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
10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約翰四世大馬路、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 |
10A | 媽閣總站→外港碼頭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宋玉生廣場、孫逸仙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
外港碼頭→媽閣總站 |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孫逸仙大馬路、宋玉生廣場、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
10B | --- | 關閘廣場、市場街、永康街、黑沙環第五街、高利亞海軍上將大馬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殷皇子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友誼巷、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長壽大馬路、馬場大馬路、關閘馬路、台山新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
10X | 關閘總站→亞馬喇前地 | 關閘廣場、關閘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亞馬喇前地 |
11 | ---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亞威羅街、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奧林匹克大馬路、飛能便度街、地堡街、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奧林匹克大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徐日昇寅公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18 | 關閘總站→媽閣總站 | 關閘廣場、市場街、菜園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馬交石炮台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水坑尾街、約翰四世大馬路、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何鴻燊博士大馬路、西灣湖廣場、何鴻燊博士大馬路、燒灰爐口、卑第巷、風順堂街、官印局街、風順堂街、高樓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媽閣總站→關閘總站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營地大街、十月初五日街、沙欄仔街、連勝馬路、渡船街、俾利喇街、美副將大馬路、馬交石炮台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馬場東大馬路、市場街、長壽大馬路、關閘馬路、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 | |
21A | 媽閣總站→黑沙海灘 | 西灣湖景大馬路、河邊新街、新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 氹連貫公路、蓮花圓形地、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石排灣馬路、聯生圓形地、田畔街、竹灣馬路、新黑沙馬路 |
黑沙海灘→媽閣總站 | 新黑沙馬路、竹灣馬路、田畔街、石排灣馬路、石排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新馬路、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 | |
23 | --- | 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白朗古將軍大馬路、美副將大馬路、士多鳥拜斯大馬路、二龍喉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宋玉生廣場、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立法會前地、何鴻燊博士大馬路、西灣湖廣場、何鴻燊博士大馬路、燒灰爐口、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蘇亞利斯博士大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波爾圖街、宋玉生廣場、羅理基博士大馬路、高士德大馬路、沙梨頭南街、筷子基南街、白朗古將運大馬路、青洲大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鴨涌馬路、青洲河邊馬路 |
27 | --- | 青洲河邊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李寶椿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看台街、菜園路、勞動節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橋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看台街、關閘馬路、青洲馬路、何賢紳士大馬路、鴨涌馬路、青洲河邊馬路 |
28A | --- | 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飛能便度街、地堡街、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圓形地、柯維納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奧林匹克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 |
28B | --- | 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南灣湖景大馬路、卑第巷、風順堂街、官印局街、風順堂街、高樓街、河邊新街、西灣湖景大馬路、民國大馬路、燒灰爐口、何鴻燊博士大馬路、南灣大馬路、賈羅布大馬路、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
28BX | --- | 青洲河邊馬路、青洲大馬路、黑沙環馬路、慕拉士大馬路、漁翁街、海港前地、友誼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果亞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廣州街、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友誼大馬路、漁翁街、慕拉士大馬路、俾利喇街、黑沙環馬路、青洲大馬路、青洲河邊馬路、青洲上街 |
30 | --- | 李寶椿街、巴波沙大馬路、關閘廣場、市場街、黑沙環第五街、慕拉士大馬路、東北大馬路、友誼大橋、高勵雅馬路、美副將馬路、奧林匹克大馬路、飛能便度街、地堡街、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圓形地、柯維納馬路、廣東大馬路、宋玉生博士圓形地、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運動場圓形地、奧林匹克大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友誼大橋、馬 揸度博士大馬路、黑沙環新街、馬場東大馬路、市場街、長壽大馬路、中心街、菜園路、馬場東大馬路、馬場北大馬路、關閘廣場、何賢紳士大馬路、李寶椿街 |
31 | --- | 畢仕達大馬路、高美士街、馬六甲街、羅理基博士大馬路、海港前地、羅理基博士大馬路、畢仕達大馬路 |
35 | --- | 蘇利安圓形地、海洋花園大馬路、花園街、海洋花園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湖畔大廈、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 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機場大馬路、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機場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基馬拉斯大馬路、布拉干薩街、廣東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盧廉若馬路、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 |
36 | --- | 蘇利安圓形地、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廣東大馬路、哥英布拉街、基馬拉斯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湖畔大廈、高勵雅馬路、北安大馬路、 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偉龍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美副將馬路、湖畔大廈、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基馬拉斯大馬路、成都街、廣東大馬路、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蘇利安圓形地 |
50 | 亞馬喇前地→路環市區 | 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 |
路環市區→亞馬喇前地 |
霍英東博士大馬路、體育館大馬路、蓮花路、蓮花圓形地路、蓮花路、路氹連貫公路、石排灣圓形地、和諧廣場 、蝴蝶谷大馬路、樂居大馬路、和諧大馬路、石排灣馬路、聯生圓形地、田畔街、恩尼斯總統前地恩尼斯總統前地、石排灣馬路、和諧大馬路、樂居大馬路、蝴蝶谷大馬路、和諧廣場、石排灣圓形地、路 氹連貫公路、蓮花路、蓮花圓形地、蓮花路、體育館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圓形地、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宋玉生博士圓形地、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 |
|
50X | 亞馬喇前地→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 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嘉樂庇總督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飛機場圓形地、飛機大馬路、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 |
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亞馬喇前地 | 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飛機大馬路、霍英東博士大馬路、科技大學圓形地、霍英東博士大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嘉樂庇總督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 | |
H1 | --- | 若憲馬路、加思欄後新馬路、加思欄馬路、白頭馬路、得勝斜路、得勝馬路、東望洋斜巷、東望洋街、水坑尾街、南灣大馬路、葡京路、亞馬喇前地、友誼大馬路、賈羅布大馬路、加思欄馬路、白頭馬路、得勝斜路、東望洋斜巷、若憲馬路 |
MT1 | --- | 城市日前地、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奧林匹克大馬路、運動場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 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飛機場圓形地、偉龍馬路、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偉龍馬路、飛機場圓形地、偉龍馬路、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柯維納馬路、海洋花園大馬路、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城市日前地 |
MT2 | --- | 城市日前地、城市日大馬路、仙德麗街、亞馬喇前地、嘉樂庇總督大橋、海洋花園大馬路、柯維納馬路、運動場道、望德聖母灣大馬路、路 氹連貫公路圓形地、偉龍馬路、飛機場圓形地、偉龍馬路、北安圓形地、氹仔臨時客運碼頭、偉龍馬路、路氹連貫公路圓形地、望德聖母灣大馬路、運動場道、奧林匹克大馬路、孫逸仙博士大馬路、史伯泰海軍將軍馬路、蘇利安圓形地、嘉樂庇總督大橋、亞馬喇前地、仙德麗街、城市日大馬路、城市日前地 |
二、倘調整上款所訂定的內容,營運公司須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規定的方式公佈。
一、營運公司在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內,所營路線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如下:
(一)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566,509.41公里;
(二)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563,626公里;
(三)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823,197.72公里;
(四)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9,437.69公里;
(五)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7,003.04公里;
(六)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的公里數為22,672.48公里。
二、除上款所指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外,監察實體將於本合同簽訂當日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二零一四年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三、監察實體將於二零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或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二零一五年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該通知須指出二零一五年預計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及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四、監察實體將於二零一六年及二零一七年各營運期的上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或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營運公司有關各對應營運期訂定的預計營運類型公里數,該通知須指出對應營運期預計的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及因增減路線及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預計所涉及的營運類型公里數。
一、所營路線的改變包括路線特徵的修訂、路線行程臨時調整、班次及車型臨時調整。
二、營運公司必須依循由監察實體對所營路線所作的改變。
三、進行所營路線的改變時,營運公司須配合監察實體的安排,提供必要的物料及採取相應措施,包括調度人員及車輛、調整設備及進行宣傳工作。
倘監察實體對附件一的路線特徵提出修改,營運公司必須按照指定時間依循修訂後的路線特徵經營服務。
一、倘營運公司的所營路線的行程,因臨時路況而需作改道或改變公共巴士站點數量或位置,在可預見具體的調整行程及時間的情況下,營運公司須根據監察實體的指示作出臨時調整,並於導致該調整的情況結束後立即復原。
二、營運公司須至少在作出上述臨時調整的一天前,於涉及的公共巴士站點貼出相關的提示,並在路線行程復原後移除,但屬第三者管理的公共巴士站點設施除外。
三、如屬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下有需要作出改道,在監察實體獲悉該事實前,營運公司可安排有關臨時路線行程調整,但必須以對乘客構成最少影響為原則,和採取必要的提示措施,並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以獲得其確認,並於導致該調整的情況結束後立即復原。
四、倘營運公司按第一款及上款的規定臨時調整路線行程,在計算財政援助時,則以臨時調整路線行程的路線公里數計算全日均出現調整行程的路線,並以附件一第八條規定的路線公里數計算非屬全日均出現調整行程的路線。
一、倘營運公司的所營路線因乘客出行需求驟然增加,而附件一的路線特徵所載或監察實體指定的班次頻率或服務時間未能予以滿足時,營運公司須因應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有關路線的班次,除下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指情況,或監察實體另行訂明的特殊情況外,所增加的班次數量以該路線當日總班次的百分之十為限(起始站與終點站不同的路線按照不同的行駛方向而分別計算班次),超過上述限額者須預先得到監察實體批准。
二、倘營運公司的所營路線因乘客出行需求驟然增加,而附件一的路線特徵所載或監察實體指定的車型未能予以滿足,或在作出上款所述臨時增加班次而需使用車型較原路線大的營運車輛,在路況許可的前提下,營運公司可因應實際情況自行更換車型較大的營運車輛。
三、未經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營運公司不得更換較小的車型。
四、營運公司進行臨時調整班次或車型時,必須確保其營運的所有路線的正常營運。
五、營運公司更換車型較大的營運車輛時,須自行承擔因更換車型而可能出現的意外,及可能導致的一切損失和損害。
六、所有涉及臨時調整的班次超出第一款所訂的限額,以及所有涉及臨時調整車型的班次,在可預見的情況下須最遲於調整前十五日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在非預見的情況下,須在營運公司作出調整後翌日內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並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申報受影響班次及提供事實證明,以能證實及確認增加班次或更換車型的合理性。
七、對於沒有按要求作出申報的班次,以及不合理調整的班次,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結算財政援助時將不予考慮。
八、如臨時調整班次或車型的情況具周期性,營運公司可向監察實體建議修訂原有的路線特徵。
九、營運公司須準備足夠資源,以滿足本條所指情況的需要。
一、營運公司須制定在特殊及緊急狀況下經營服務的流程指引,以便其工作人員在該等狀況下能高度靈活應變。
二、在非常緊急或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尤其是當發生不可預見的嚴重事故、災禍或自然災難等嚴重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倘營運公司因而無法經營所有或部份路線服務,須儘快通知監察實體並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電子傳媒發佈最新服務資訊,及按實際情況增加尚可運作的班次疏散群眾,並在其後五日內提交所增加的班次數量。
三、當由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改為懸掛八號或以上風球時,營運公司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途經跨海大橋的所營路線在改掛後首四十五分鐘內維持正常服務,其餘路線在改掛後首小時內維持正常服務,並按照實際情況增加班次;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電子傳媒發佈服務暫停前各路線尾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尾班車完成後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下班;
(四)在暫停服務期間,指派代表與監察實體隨時保持聯絡。
四、當由八號或以上風球改為懸掛八號風球以下的熱帶氣旋信號時,營運公司須執行以下工作:
(一)於改掛後首小時內完全恢復服務;
(二)儘快向監察實體及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電子傳媒發佈恢復服務後各路線首班車的開出時間及相關資訊;
(三)妥善安排有關工作人員返回工作崗位。
五、營運公司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處理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並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倘營運車輛在服務期間因交通事故、車輛故障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不能繼續行程,營運公司須儘快派出車輛接續行程(即到達現場接載受影響的乘客繼續行程)或彌補相應班次,且不論任何情況均須無償接載受影響的乘客;
(二)對於營運公司在上項所述情況下未能於半小時內以相同車型接續行程或彌補相應班次的情況,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結算財政援助時將不予考慮。
一、營運車輛在經營路線服務時,必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公共巴士站點上落乘客;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禁止在其他地點上落乘客。
二、除非車輛已滿載,或在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在獲監察實體指定的公共巴士站點示意乘搭時,停靠該站點的營運車輛必須讓乘客上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三、除特殊或緊急情況外,當乘客示意下車時,營運車輛須在距離最近且屬該路線的公共巴士站點停靠,以便讓其下車,嚴格禁止營運車輛過站不停。
四、營運車輛在經營路線服務期間,不得在路線所屬起始站以外的其他公共巴士站點候客,或在其他地點滯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因非預見的特殊交通狀況除外。
五、營運公司須拒絕可能對乘客造成騷擾或傷害的人士乘車,倘有關人士不遵循其工作人員的指示,營運公司可向執法部門求助。
六、營運公司不得運載動物和由於體積、氣味或任何其他原因而對乘客造成不便或危害乘客安全的物品。
一、營運公司須準確並按照附件六第二條及第三條的規定,向監察實體提交所營路線的票款記錄及統計。
二、營運公司須以附件四第四條所指的票款收集設備向乘客收取票款,並制定嚴謹的票款處理流程,採取一切措施防止票款流失。
三、倘營運公司因操作不當或疏忽,而向乘客收取多於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核准的票價的票款,須儘快向乘客歸還多收的票款。
四、所有營運車輛不設找贖服務,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五、同一營運車輛在同一營運日內只可經營一條路線服務;如必需經營多條路線服務,每次轉換所營路線前均須更換空錢箱,以確保各路線現金票款收入的準確性。
六、營運公司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
七、以電子貨幣形式收集的票款,營運公司須負責核對數據交易紀錄,並進行統計及結算;以現金形式收集的票款,營運公司須至少每日結算一次,並分類記錄以便統計、核查及結算。
八、營運公司須將所有票款經由會計專業人員進行結算,經證實無誤後由上述人員於相關的票款記錄上簽名確認。
九、監察實體將直接及/或透過第三者參與整個票款處理流程,尤其包括票款的結算及核查。
十、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指定的期限內完成票款結算。
十一、營運公司須查明票款收入出現的異常情況,並作出適當的處理措施。
一、客戶服務的視覺媒體須以中文及葡文顯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二、客戶服務的語音媒體須以廣東話、葡文及普通話作出,適當時輔以英文及其他語言。
三、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製作裝置於公共巴士站點的路線指南,該等物料須具防水、不易褪色或變色、持久耐用的特點,並以簡潔易明的方式表達必要的行程資訊。
四、除有關所營路線的一切消息外,營運公司亦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在所營路線沿線公共巴士站點顯示其他有利乘客搭乘的各項資訊。
五、營運公司須因應實際情況派員於公共巴士站點維持秩序及協助乘客,尤其在乘客量較多的公共巴士站點、受路線服務改變影響的公共巴士站點以及受特殊或緊急情況影響的公共巴士站點。
六、營運公司須在路線營運時段內,提供足夠的熱線電話服務(備有接線人員與來電者直接對話),以便接受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且須在各項面向乘客的資訊及車廂內顯示該電話號碼。
七、營運公司須設置其自身的互聯網站,透過互聯網提供充足及最新的營運資訊,並接受查詢、投訴及建議。
八、營運公司須確保所提供的資訊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九、營運公司須妥善保管及處理乘客失物。
十、營運公司須對一切求助、查詢、投訴及建議儘快作出有效處理。
一、營運公司的所有車輛及其設備、辦公設施及設備,均須符合各項法定的安全標準。
二、營運公司須定期向其工作人員提供培訓,以灌輸正確的安全知識及資訊。
三、駕駛營運車輛的司機須懂得使用滅火筒,及具備基本的危機處理知識。
四、營運公司的司機在駕駛車輛時,須具備高度的危機意識,如遇異常情況須儘快檢查及妥善作出處理。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具備高度安全要求,定期檢查及維修。
二、經營本批給服務的營運車輛屬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第十八條a)項所指的第一類大型客車,即為容許乘客在停站頻繁的路線容易上落而設計,並具有座位及站位的車輛,但經監察實體與營運公司協商並同意作出調整的情況除外。
三、營運公司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所購置屬首次登記的營運車輛,須符合歐盟四期或更嚴謹的汽車廢氣排放標準。
四、營運車輛的設計須方便乘客上落車及舒適搭乘為主,在所營路線的路況許可的情況下,營運公司須優先使用特低地台的營運車輛經營服務。
五、營運公司須按照附件一的路線特徵所載明的車輛類型配置足夠的營運車輛,當中包括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後備車輛供臨時調度所需。
六、監察實體認為有需要時,營運公司須按照有關指示調度車輛,尤其是特低地台及具備特殊設施的車輛。
七、所有營運車輛均須遵守四月二十八日第17/93/M號法令核准的《道路交通規章》、一月十二日第5/89/M號法令核准的《大型客車種類及技術規格規章》、第3/2007號法律《道路交通法》、第1/2012號行政法規《進口新汽車應遵守的尾氣排放標準的規定》、其他相關法例以及本合同附件的規定。
八、倘營運公司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在管理或購置營運車輛時能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行的各項有關優化無障礙設備、車輛環保及節能要求的技術改造,尤其配合《澳門陸路整體交通運輸政策(2010-2020)》及《澳門環境保護規劃(2010-2020)》內制定的相關政策,監察實體將按營運公司的執行情況及成效,對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款(四)項所指的服務評鑑指標的評分基礎作出適當調升。
一、營運公司除須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一款(七)項的規定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交車輛管理計劃外,亦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或以前向監察實體提交下一年度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以供監察實體批准。
二、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包括:
(一)下一年度擬繼續投入運作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
(二)下一年度擬淘汰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車輛註冊號碼及其最終處理方式;
(三)下一年度擬購置的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的數量及其品牌、型號、基本性能、設備資料及每台預計的購置金額。
三、已載於營運車輛清單的資料倘需要變更,營運公司須在資料變更日起計十日內,向監察實體提供更新的車輛資料。
四、營運公司可申請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作出修改,但須獲得監察實體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調整;營運公司須嚴格執行已批准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及其修改。
五、監察實體將按下列各項因素對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進行審批:
(一)所營路線的配車數量;
(二)車輛的車齡;
(三)擬淘汰車輛的處理方式對本批給服務及澳門特別行政區道路環境造成的影響;
(四)擬購置車輛的設備質素;
(五)擬購置車輛的金額與同類車輛價值的對比;
(六)擬購置的車輛對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效益。
六、營運公司擬購置的車輛的型號及規格須符合相關法例規定,並在購置車輛前須將其詳細的技術資料提交監察實體批准。
一、營運公司須妥善管理及維護營運車輛內各項設備,尤其承擔各項供應、安裝、維修、保養、改裝、更新、替換、拆除及處置等工作。
二、營運車輛的司機駕駛室須設於車輛右方。
三、營運公司須在靠近車門處為殘疾人、病人、老年人、孕婦或手抱小孩者設立四個專用座位,並在顯眼處加以標識,包括在椅背上印上有關圖文,及採用與一般座椅有別的顏色。
四、營運公司須在營運車輛內的顯眼處標明其車輛註冊號碼及載客量,且不得超載。
五、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裝設或佈置由監察實體提供的任何有利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設備,尤其須負責於新購置的營運車輛內預先收藏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所需管線和安裝相關設備,包括GPS天線、輕觸式顯示屏及車載主機等。
六、屬監察實體的公共巴士管理系統GPS車載主機的GPS天線須安裝於營運車輛車頂,輕觸式顯示屏須安裝於司機座位前方容易操控及查看的位置,車載主機須與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連線。
七、營運公司須提供以下車輛信號:ACC信號(Accessory,汽車的其中一檔點火信號)、上落車門的開關門信號、車速的脈衝信號、倒車檔信號等,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援,包括提供營運車輛各信號的接線圖、派技術人員協助提供指導及進行安裝和接駁工作。
八、營運公司須按監察實體的要求,提供車輛設備的技術規格說明、相關資料及樣品。
一、營運公司須負責為所有營運車輛裝置票款收集設備,包括專用投幣錢箱及非接觸式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
二、營運公司須向乘客同時提供現金及電子貨幣的收費模式,營運公司不能以任何方式影響乘客付款模式的自由選擇。
三、營運公司須在票款收集設備或附近的顯眼位置標示適用的票價。
四、不設找贖服務的營運車輛須在其車頭及票款收集設備附近作出標註。
五、所有票款收集設備須具備高度保安性,以防止票款流失。
六、營運公司須負責因使用電子貨幣交易服務系統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及有關設備正常運作的一切開支,但不包括由監察實體要求進行的系統開發及/或系統修改所需費用。
七、票款收集設備須可供司機即時核查所收取的票款。
八、用於營運車輛內的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其交易服務系統的制式、設備的規格及其營運商須由監察實體明確指定;而用於營運車輛內的專用投幣錢箱,營運公司須將其規格及性能等資料,提交監察實體批准。
九、營運公司須在票款收集設備附近設置標記,以證實身高不足一米的兒童。
一、營運車輛在經營所營路線服務時,必須在車頭、左邊車身及其他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的編號及目的地,尤其須明確識別去回程路線;而在車尾必須顯示路線編號。
二、倘營運車輛非因經營所營路線服務而在路面行走時,必須在其顯眼處標示有關狀態。
三、營運車輛在經營服務時,必須在車廂內顯眼處清楚顯示有關路線編號及其行程資訊,尤其沿線各停靠的公共巴士站點名稱。
四、營運車輛必須裝置視訊及語音報站設施,以提供準確的路線資料,包括到站信息及有利乘客搭乘的其他信息,且必須在車輛營運期間保持操作正常及資料正確,其中視訊設施基本以中文(繁體)及葡文按序顯示,語音設施基本以廣東話、葡語、普通話及英語按序廣播。
五、營運公司必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營運車輛內發佈所指定的資訊,尤其所有關於調整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相關消息。
六、所有在營運車輛內的影音播放,須符合現行法例的規定,且以避免對乘客作出干擾為原則;未經監察實體的預先批准,禁止營運車輛向車廂外作影音播放。
營運公司須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持續向乘客清楚顯示行車速度的裝置及有關記錄儀器,並須保留及統計車速記錄以供監察實體作出監察。
一、營運公司須在不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及獲具權限公共當局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在營運車輛內安裝攝錄機,以清楚監察並記錄車廂內的狀況,尤其乘客上落及票款收集情況。
二、如司機的直接視覺不足時,必須裝設使司機能清楚看見車廂外行車狀況及車廂內狀況的光學裝置或閉路電視系統,尤其在每一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及在倒車時的車後情況,以供司機進行即時監察。
三、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所指定的期限保留並提供有關錄影紀錄。
一、所有營運車輛必須配備空氣調節系統,並在有需要使用空氣調節系統的天氣情況下必須啟用,以保持乘車環境經常舒適。
二、營運公司須確保空氣調節系統穩定及持續地為乘客提供舒適的溫度及良好的空氣循環,且須避免發出任何異味。
一、營運車輛須配備至少兩個供乘客上落的車門。
二、所有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位於車輛的左方,以便營運車輛靠近車行道左側的路緣或行人道上落乘客。
三、配備兩個或以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的營運車輛,必須指示乘客在司機能以最佳視覺位置直接監察的車門上車,其餘供乘客落車,避免讓乘客在同一車門進行上落,且須具備清楚標記引導乘客上落,但監察實體預先許可的特殊情況或緊急情況除外。
四、上落車門必須具備安全裝置,以避免車輛在車門開啟狀態下行駛,同時亦必須具備充足的聲光提示及相關措施,以避免在開啓和關閉上落車門時導致乘客受傷害。
五、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必須為自動門,且須具備高度安全性能。
六、車窗及供乘客上落的車門在任何時候必須保持其高度透視性,不論從車廂內或車廂外觀看物件亦然。
七、車窗的設置須具備通風功能。
八、營運車輛不可裝設窗簾,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九、自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所購置屬首次登記的營運車輛,除小巴外,其餘車型必須屬低地台設計,即乘客從地面進入車廂,及由車廂到達地面時,僅需作一次踏步。
十、車門在開啟時,兩側必須同時備有扶手供乘客輔助上落。
一、車廂內嚴禁吸煙及禁止攜帶危害安全的物品上車,營運公司必須以顯眼及清晰方式,在車廂內作出標示,且張貼必要的警示標語,以確保行車安全及乘客安全。
二、所有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安放滅火筒及其他安全設備,並確保經常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
三、如安裝非活動窗口,車廂內須配備足夠及有效的逃生工具或設備。
四、營運車輛在倒車時必須能發出清晰及易於察覺的信號。
五、車廂地板須具備防滑功能。
六、車廂內的所有梯級,尤其供乘客上落車的踏板,及車廂內供乘客通行的走廊步級,必須清楚標示其邊緣。
七、車廂內須安裝足夠的扶手或把手設施,尤其在供乘客上落的車門附近。
八、營運車輛電池室須設置「正負極」保險絲或其他安全裝置,當車輛電器發生短路時,可立即切斷電源供電。
九、司機駕駛室須裝設電源總制熄車制,並清楚標示以提醒司機。
十、引擎起動器電源線須使用防火物料或以防火物料包紥,而引擎室亦須設置防火物料。
一、營運車輛須按照法例規定,在車廂內配備適當的照明系統。
二、在夜間或車廂內光線不足的情況下,必須開啟車廂內照明系統。
三、用作提示性質的照明,必須在車輛服務期間持續運作。
一、所有營運車輛須安裝足夠且方便乘客使用的下車按鈴。
二、下車按鈴須同時具備聲響及燈光信號,且能讓司機及乘客清楚並容易辨別。
一、營運公司經營的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須儘可能方便殘疾人士使用。
二、在車廂內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不可少於營運車輛總數量的百分之十,且須在車身作出識別。
三、上述所指的輪椅停靠位置,為可供輪椅直接停靠的區域。
四、設有輪椅停靠位置的營運車輛,須便於殘疾人士使用,並附設有較容易上落的車門、便於通過的車廂通道、足夠的扶手、固定輪椅的裝置及輪椅渡板等。
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在指定路線的營運車輛內配備指定尺寸的行李架,且必須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一、營運公司須具備適當及足夠的設施、設備及規模的工場,以確保營運車輛維持良好的保養、清潔及安全條件。
二、營運公司須提供一切基本設備,使服務更具安全性、有效運作性及舒適性。
三、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安裝及調整有關設備。
一、營運公司須於經營每一班次服務前,對營運車輛、設備及燃料作出檢查,並確保營運車輛及其設備在經營服務時操作正常、使用正確及便利乘客,尤其須確保向監察實體提供完整及正確的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
二、營運公司須確保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處於正常運作狀態;倘於經營班次服務期間未能正常運作,須於完成該班次服務後作出更換,並須於緊接其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並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三、營運公司須按照各所營路線的實際營運狀況,在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倘沒有按照實際營運狀況輸入正確的營運資料,須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四、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指示,於指定時間內,確保完整的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已上傳至監察實體指定的數據收集系統;對於上呈數據過程存有異常時,須儘快聯絡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的相應供應商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倘該等監察資料數據存有異常,須於提交附件六第二條(三)項所指的班次資料時,向監察實體申報受影響班次。
五、對於沒有就第二款至上款所出現的情況向監察實體作出申報的班次,以及欠缺完整及正確的GPS設備及電子貨幣儲值卡扣費儀器資料的班次,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結算財政援助時將不予考慮。
一、營運公司須制定嚴謹的車隊維修保養程序,並定期為其車輛進行詳細檢查,以便作出維修、保養及改善的工作,並對檢出的異常狀況或潛在的隱患採取有效處理措施。
二、所有營運車輛的維修及保養工作,僅限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但經監察實體預先許可除外。
三、每台營運車輛必須最少在達到以下所規定的標準時進行相關保養工作,且不影響作出更高的標準:
(一)每行駛一天:進行各項安全檢查及清潔空調隔塵網;
(二)每行駛四個月:更換空氣濾清器;
(三)每行駛一萬公里:更換機油及機油濾清器、全車進行各項部件檢查及保養;
(四)每行駛二萬公里:更換柴油濾清器;
(五)每行駛四萬公里:更換變速箱油液及差速器油液。
四、在有需要時,營運公司亦須額外進行上款所述工作。
五、營運公司必須按照每台營運車輛的狀況,定期檢查及更換各項部件,尤其更換輪胎、剎車片,及補充剎車油液和冷媒(雪種),以保持優良的車輛狀況。
六、營運公司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營運車輛發出噪音,尤其剎車系統。
七、營運公司須採取有效措施控制營運車輛的尾氣排放。
八、營運公司須確保營運車輛外觀完好。
九、營運公司須採取有利於改善營運車輛狀況及質素的一切措施。
十、營運公司須保留與營運車輛改裝、維修及保養有關的所有紀錄。
一、營運公司須時刻維持營運車輛及其設備的整理、清潔、衛生及消毒的條件良好,並進行必要的工作、供應及服務。
二、營運公司須按照衛生部門所發出的指引及建議清潔和消毒所有營運車輛及其設備,並配合其推行的措施。
三、每台實際經營服務的營運車輛須至少每天進行以下工作:
(一)徹底打掃及清洗車廂;
(二)清潔及消毒車廂內設施,尤其座位、扶手、把手、下車按鈴及冷氣風口等;
(三)潔淨車身。
四、營運公司須採取有效措施避免車廂發出異味。
五、每一班次的營運車輛返至總站後,營運公司須為營運車輛進行打掃以保持整潔。
一、各營運期總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Tt:t期總財政援助
Dte:t期e營運類型的財政援助(e=1時,代表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2時,代表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3時,代表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e=4時,代表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5時,代表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e=6時,代表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n:營運類型的數目,n=6
t:表示營運期,t=0為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t=1為二零一五年的營運期,如此類推
二、六種營運類型的各營運期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Dt:t期各營運類型的財政援助(六種營運類型,Dt1至Dt6的計算方法相同,因此,減免下標表示方式,使用Dt代替Dte)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Bt:t期內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Ct:t期內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三、按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t=0時,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為:
元(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t=1時,r1 = r0
t>1時,rt按照下條計算
R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服務價值
t=0時,按照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r0),乘以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K0),計算的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分別為:
元(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的服務價值合計為166,792,753,46澳門元
pt:t期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t=0時,透過對二零一二年及二零一三年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實際票款收入,按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並以第三條第一款所指的系數進行計算,所得出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為:
元(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t=1時,
t>1時,Pt按照第三條第一款的計算方式計算
P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票款收入預計值
t=0時,按照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P0),乘以附件一第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對應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票款收入預計值分別為:
元(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
元(以小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中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元(以大巴提供深宵路線營運);
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票款收入預計值合計為64,088,072.67澳門元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t:表示營運期,t=0為二零一四年的營運期,t=1為二零一五年的營運期,如此類推
四、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Bt:t期內因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zth:t期內取消h路線的公里數、減少h班次的公里數、縮短h路線的公里數、延長h路線的公里數、增加h班次的公里數;當公里數減少時,zth為負值,因此,Bt可為正數或負數
at:t期每公里平均財政援助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m:取消路線、增減班次、延長及縮短路線的路線數量
五、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Ct:t期內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Cat:t期及t-1期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fti:t期及t-1期增加i路線的公里數
xti:t期及t-1期增加i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當按照合同第九條至第十條計算財政援助的預計金額時,此數值為零)
v:t期及t-1期增加路線的數量
Cbt:t-2期因增加路線而計算的財政援助
gtj:t-2期增加j路線的公里數
otj:t-2期增加j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當按照合同第九條至第十條計算財政援助的預計金額時,此數值為零)
w:t-2期增加路線的數量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t>1時,六種營運類型的服務價值及財政援助的調整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A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財政援助
R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服務價值
Pt:按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計算的票款收入預計值
Kt:t期基本營運類型公里數
rt:t期每公里平均服務價值
pt:t期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u(t-2):t-2期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計算方式計算
q:表示統計指標的年期,q=0時為二零一三年統計指標的年期,q=1時為二零一四年統計指標的年期,如此類推;t=2時,q=0;t=3時,q=1;如此類推
G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q年度平均指數值
S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陸路運輸業全職有薪酬僱員的q年度平均薪酬(倘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沒有公佈年度平均數值,則按照已公佈的月份數值取其平均值)
Fq:澳門統計暨普查局公佈的q年度車用輕柴油平均售價
一、t>1時,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pte:t期e營運類型的每公里平均票款收入預計值
L(t-2):t-2期實際票款收入
l(t-2):t-2期增加路線的實際票款收入
ye:e營運類型的系數(考慮到票款收入與營運車輛車型的關係,有關系數是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三間承判公司的各營運車輛車型的每公里服務單價,並以小巴為基礎作比例計算:y1=1.00、y2=1.30、y3=1.60、y4=1.00、y5=1.30、y6=1.60)
z(t-2)e:t-2期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z(t-2)e:t-2期增加路線的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二、t>1時,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的計算方式如下:
其中,
u(t-2)e:t-2期e營運類型的每公里平均營運成本
U(t-2):按照附件八規制成本指引計算的t-2期營運成本
Ye:e營運類型的系數(考慮到營運成本與各營運類型的關係,有關數值是按照二零一一年八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提供道路集體客運公共服務的三間承判公司的各營運類型每公里服務單價,並以小巴提供日間路線營運的營運類型為基礎作比例計算:Y1=1.00、Y2=1.30、Y3=1.60、Y4=1.50、Y5=1.95、Y6=2.40)
Z(t-2)e:t-2期e營運類型的實際營運類型公里數
一、本條所指的整體計劃由財務計劃、投資計劃及車輛管理計劃組成。
二、財務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各營運期的人員招聘及工作報酬所涉及的成本開支;
(二)各營運期的各項成本預算,並須按照附件八第四款的規定作出分類;
(三)各營運期的整體收入預算,並須按照附件八第三款(二)項的規定作出分類。
三、投資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投資項目的名稱;
(二)投資項目說明和組成;
(三)解釋投資的理由及將會實施的時間;
(四)實施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投資計劃的成本估計及其分配;
(五)執行時間表;
(六)融資方式。
四、車輛管理計劃尤須包括下列資料:
(一)各類擬用於本批給服務的車輛預計數量;
(二)各車輛的型號、基本性能及其設備資料;
(三)各車輛擬投入服務的時期;
(四)購置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五)淘汰車輛數量及時間表。
營運公司須按照以下要求提交每日營運資料:
(一)於營運日或翌日內,提交出車表及票款收集記錄;
(二)於營運日完結後三日內,提交出車表及首尾班車服務記錄;
(三)於營運日完結後七日內,提交詳細班次資料(包括經營本批給服務期間的所有異常情況說明)及票款收入統計表。
一、營運公司須每月向監察實體提供營運資料系統內的數據,並於報告該月份的下一個月首十日內呈交,而監察實體亦可在任何時候要求營運公司提供該等數據。
二、上款所述的數據須包含各路線的出車時間、班次數量、行車時間、乘車人次、票款記錄及統計、營運車輛及人員數量、事故紀錄、車速記錄、維修及保養記錄,以及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並須按照監察實體要求的格式呈交。
三、營運公司須於每月的首十日內呈交上一個營運月的營運管理帳目,其中應包括各項資產、負債及費用的明細記錄,以及與本批給服務有關的一切財務帳目。
四、營運公司須保證本條所述資料的準確性,尤其是班次數量及收資情況。
一、營運公司必須每季制定一般工作計劃,以提供更優質及專業的服務,內容包括編排及制定路線營運方案、資源調度、保養維修、清潔、客戶服務及其他工作安排。
二、上款所指的工作計劃作為總規劃的組成部分,而營運公司須至少在開始實施計劃前六十日呈交監察實體批准。
三、根據工作計劃或之後協議的規定執行的任何工作的日期及時間,須獲監察實體預先批准方可更改。
一、營運公司必須向監察實體提供事故紀錄資料,當中記錄一切因履行本合同所引致的事實,營運公司必須就所記錄的一切事宜作簡簽。
二、營運公司必須每月將事故紀錄資料向監察實體傳達,但倘有需要由監察實體作決定,或在監察實體要求時,須立即傳達。
三、以下事實尤其必須記錄在事故紀錄內:
(一)營運車輛發生的事故,包括交通意外、車輛故障等,並須詳細記錄車輛資料及描述事故情況;
(二)乘客在營運車輛內發生的事故;
(三)影響路線服務正常運作的事宜,包括突發性改道、事故、不可抗力事件及不可歸責於營運公司的其他事實;
(四)監察實體明確要求的其他事實。
四、如遇重大路面意外或突發事故,營運公司須即時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儘快向監察實體通報及提交詳細報告。
一、營運公司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的會計準則編制其帳目,並適當地分別列出屬本批給服務及非屬本批給服務的項目。
二、由於營運公司業務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經濟的重要性,因此對其採用更佳配合企業實況且符合法例規定的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使用期限,為此,採用的折舊及攤銷須以下列就每一類別的財產訂定的平均使用期限為準:
財產類別 | 使用期限(年) | ||
營運公司由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財產取得的資產 | 營運公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的資產 | 營運公司自行購置的資產 | |
不動產 | -- | -- | 50 |
工業樓宇 | -- | -- | 25 |
公共巴士(柴油車及油電混合車) |
6 | -- | 9 |
公共巴士(純電動車) | -- | -- | 3 |
公共巴士(天然氣車) | -- | -- | 6 |
輕型車輛及電單車 | 4.5 | -- | 7.5 |
維修設備及機器(電子) | 4.5 | -- | 7.5 |
維修設備及機器(非電子) | 7.5 | 9.75 | 10.5 |
電腦、微型電腦及文書處理機 | 3 | 5.25 | 6 |
電腦程序 | 1.5 | -- | 4.5 |
影印機、傳真機、微型縮影機 | 4.5 | -- | 7.5 |
辦公室設備 | 4.5 | -- | 7.5 |
辦公室傢俬 | 4.5 | -- | 7.5 |
空氣調節機、抽濕機、暖氣機、通風裝置及冷藏機 | 4.5 | 6.75 | 7.5 |
三、對於未在上款中列出的其他資產,營運公司須建議合適的使用期限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決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將依法根據合理準則作審核。
四、營運公司須不考慮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的殘值,且須採用直線法的標準作為折舊及攤銷的計算方法。
五、營運公司按本合同第十六條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規定提交的資料,監察實體可要求對營運公司的財政狀況進行評估,為此,營運公司須提供為達致上述目的所需的一切資料和解釋。
六、在每個財政年度終結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對營運公司的會計帳目進行審計,營運公司須提供為進行上述工作所需的一切資料及解釋。
一、為着計算財政援助的效力,營運公司的整體成本組成必須符合本附件的規定。
二、營運公司有義務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可審核營運公司整體成本各項要素所需的全部資料,其中須包括經核數師審核的財務數據。
三、營運公司的整體成本及整體收入分為以下類型:
(一)整體成本為營運公司的所有成本,包括:
(1)營運成本——經營本批給服務的成本;
(2)非營運成本——出租重型車輛及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的成本、本合同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由營運公司承擔全部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生的債務,以及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成本。
(二)整體收入為營運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
(1)營運收入——實際票款收入及本合同第九條及第十條的財政援助;
(2)轉讓資產收入——以任何名義轉讓屬營運公司資產的收入;
(3)其他業務收入——出租重型車輛及將車輛用於為第三者作廣告的收入,以及經澳門特別行政區批准的經營本批給服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收入。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將按照下列規制成本的要素,整體考慮營運公司整體成本的合理性:
(一)員工工作的報酬:依法向全職或非全職員工發放的工作的報酬,並須按員工職種列明;
(二)燃料費:涉及營運的所有車輛的燃料消耗費;
(三)輪胎消耗費及車輛修理費:輪胎消耗費為涉及營運的所有車輛所產生的輪胎消耗費,車輛修理費為涉及營運的所有車輛所產生的保養和維修費用,主要包括車輛零配件費和潤滑費;
(四)租金費用:辦公室、站長室及維修廠的租金,以及水費、電費、燃料費等雜項費用;
(五)管理費用:關聯方為組織和管理營運公司向營運公司收取的費用;
(六)折舊及攤銷:按照附件七計算折舊及攤銷成本,但本批給服務非必要的無形資產除外;
(七)財務費用:在經營過程中為籌集日常營運資金、購置及更新車輛的貸款(包括正常的股東或關聯方貸款)的費用,費用包括融資所衍生的合理手續費及利息,貸款規模須符合本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五)項的規定;
(八)其它費用:其他與營運有關的費用,如營運公司當年的所得稅開支、營運的廣告開支、保險費、員工培訓費、工作服、員工特別補償金、差旅費、辦公費、招待費、交通補助和通訊補助、修理費、審計費、律師費及其他按公共行政機關或實體所作的指示而必須支出的費用,但不包括以下所列者:
(1)營運公司非持續或非正常活動所生的費用,如意外賠償;
(2)違約金、罰款及其他因此而衍生的有關費用,包括審計費及律師費等;
(3)公益性捐贈;
(4)公益廣告或公益宣傳費用;
(5)一般以非市場值與關聯方的交易;
(6)由任何公共行政機關或實體為公共巴士服務所負擔的費用支出。
五、上款所指的規制成本的要素不包括其他與營運無關的費用。
六、規制成本尚須遵守以下標準:
(一)員工工作的薪酬:
(1)人數——除駕駛營運車輛的司機外,每年員工數量的增長須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的員工數目除以實際公里數作標準,且可因加減路線公里總數調整員工的數目;
(2)薪酬——每年員工薪酬的增長須按照不超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上一年度運輸通訊及倉儲業全職僱員的平均薪酬的增長率作標準,並參考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員工的平均薪酬;
(3)福利——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員工取得的金錢福利的平均數值作標準,並參考以往一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二)燃料費:
(1)用量——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的燃料用量(公升),及按第八款(二)項的規定進行拆分,並參考加減路線公里總數所使用燃料的用量;
(2)價格——按照市場以往一年的燃料價格除以用量作標準,並參考澳門特別行政區公佈上一年度的能源統計價格。
(三)輪胎消耗費及車輛修理費須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的耗用量,及按第八款(二)項的規定進行拆分,並參考以往一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四)租金費用須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的租金費數值作標準,並參考以往一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五)管理費用須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的管理費數值作標準,並參考以往一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六)資產折舊及攤銷:
(1)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按照附件四第二條所指已獲監察實體批准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訂定的購車價格標準所購置的車輛,須根據附件七第二款規定的使用期限計算折舊費用,而相關的折舊費用才可被確認為規制成本;
(2)營運車輛及用於監察和輔助本批給服務的拖車、輕型汽車、輕型或重型摩托車——按照附件四第二條所指已獲監察實體批准的車輛購置及淘汰執行計劃所淘汰的車輛,須根據附件七第二款規定的使用期限計算尚未折舊的帳面價值,當中因報廢或轉讓車輛而造成的損失才可被確認為規制成本;
(3)不動產——經監察實體批准後,營運公司購置與營運有關的不動產的折舊費用可確認為規制成本。
(七)融資貸款利率及股東或關聯方貸款利率須不高於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銀行最優惠利率,股東或關聯方貸款利率較市場高的部分不包括在規制成本內;
(八)其他費用須按照本批給服務以往一年其他費用的數值作標準,並參考以往一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七、本附件所指有關關聯方的定義須參照澳門特別行政區規定的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的規定。
八、成本拆分方式如下:
(一)對於營運公司出租重型車輛的收入所引起的成本,須按照出租重型車輛的收入與整體收入的比例,對人員成本、燃料成本、輪胎消耗及車輛修理成本進行拆分,以區分整體成本及營運成本;
(二)營運成本中,對於營運公司的各種不同車型,須按照各車型的公里數,並以其相應的系數(小巴:中巴:大巴=1.00:1.30:1.60),對各車型的每公里平均燃料成本、輪胎消耗及車輛修理成本進行拆分。
九、對於營運公司首個財政年度的營運成本,澳門特別行政區將參考經核數師審核的過去營運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標段及第五標段的服務所取得的數據,並整體考慮營運公司營運成本的合理性。
十、營運公司須按照監察實體的要求向其提供整體成本及營運成本的數據及相關的計算,當中包括租車成本、人員成本、燃料成本、輪胎消耗及車輛修理成本、折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及應進行拆分的成本等。
十一、營運公司須為少於上一財政年度的每單位租車收入及廣告收入作出說明。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財政局*
專責公證員 何艷媚*
二零一四年六月十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 請查閱: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