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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146(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號、2011年3月17日第1973年(2011)號、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號、2011年10月27日第2016號(2011)號、2011年10月31日第2017(2011)號、2011年12月2日第2022(2011)號、2012年3月12日第2040(2012)號、2013年3月14日第2095(2013)號和2014年3月14日第2144(2014)號決議以及2013年12月16日安理會主席聲明(S/PRST/2013/21),
重申對利比亞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回顧反映在1982年12月10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的國際法規定了適用於各種海洋活動的法律框架,
強調利比亞當局負有採取適當行動防止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的主要責任,並重申國際支持對利比亞行使對其領土和資源的主權的重要性,
注意到2014年3月10日利比亞政府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並表示關切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損害利比亞政府,威脅利比亞和平、安全與穩定,
表示支持利比亞政府努力和平解決破壞利比亞能源出口問題,重申應將所有設施的控制權歸還有關當局,支持利比亞政府打算處理邊界安全問題,包括執行《的黎波里行動計劃》,並注意到駐利比亞歐洲聯盟邊境援助團加強利比亞邊境管理的重要性,
認定利比亞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從利比亞非法出口原油的企圖;
2. 呼籲利比亞政府根據關於此類出口或出口企圖的任何資料,首先迅速與有關船隻的船旗國聯繫以解決這一問題;
3. 請利比亞政府就本決議中的措施,任命一名負責與第1970(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溝通的協調人並告知委員會,請利比亞政府協調人向委員會通報運送從利比亞非法出口的原油的任何船隻及其所掌握的相關信息,以及依照第2段所作的任何努力;
4. 指示委員會立即將利比亞政府協調人的此類通知告知所有相關會員國;
5. 授權會員國在公海檢查委員會根據第11段指定的船隻,並授權會員國充分依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視情況採取符合具體情況的一切措施,徵得利比亞政府同意並與之協調後進行此類檢查,並指示該船隻採取適當行動將原油退還利比亞;
6. 請會員國在採取第5段授權的措施之前,先徵得船隻船旗國的同意;
7. 決定依照第5段實施檢查的任何會員國應迅速向委員會提交一份檢查報告,載列有關細節,包括為徵得船隻船旗國同意所作的努力;
8. 申明本決議第5段規定的授權僅適用於由國家擁有或運營而且只供政府非商業性服務之用的軍艦和船隻進行的檢查;
9. 還申明本決議第5段規定的授權僅適用於委員會依照第11段指定的船隻,不應影響會員國對於其他船隻和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國際法擁有的權利或義務或責任,包括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擁有的任何權利或義務,包括船旗國對公海上本國船隻專屬管轄權的一般原則,尤其強調不得將本決議視作確立習慣國際法;
10. 決定依照第11段對被指定的船隻採取下列措施:
(a)委員會根據第11段指定的船隻船旗國應採取必要措施,指示該船隻若無利比亞政府協調人的指示,不裝運、不卸載來自利比亞的原油;
(b)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禁止委員會依照第11段指定的船隻進入本國港口,除非出於檢查目的、在緊急情況下或返回利比亞途中必須進港;
(c)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禁止本國國民或從本國領土為委員會根據第11段指定的船隻提供加油服務,例如提供燃料或補給,或其他船隻服務,除非出於人道主義目的或在返回利比亞途中必須提供此類服務;會員國應告知委員會有關情況;
(d)所有會員國應採取必要措施,要求其境內國民及實體和個人不從事涉及委員會根據第11段指定的船隻運載的利比亞原油的任何交易;
11. 決定委員會可根據個案情況指定船隻適用第10段規定的部分或全部措施,為期90天,這一期限可由委員會延長;
12. 決定委員會可在任何時候決定終止對船隻的指定,也可在必要和適當時對第10段中的部分或全部措施作出例外規定;
13. 回顧根據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設立了一個專家小組,負責在委員會指導下執行該段規定的任務,決定該任務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並指示專家小組監測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
14. 請秘書長適當考慮到專家小組的任務有所增加,將小組成員增至6人,並做出必要的財務和安保安排,支持小組開展工作;
15. 決定本決議規定的授權和措施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一年後終止,除非安理會決定延長這些授權和措施;
1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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