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通過的關於利比亞局勢的第2144(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六月三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六月六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2011年2月26日第1970(2011)、2011年3月17日第1973(2011)、2011年9月16日第2009(2011)、2011年10月27日第2016(2011)、2011年10月31日第2017(2011)、2011年12月2日第2022(2011)、2012年3月12日第2040(2012)和2013年3月14日第2095(2013)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2013年12月16日的聲明(S/PRST/2013/21),
重申對利比亞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重申安理會以往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第1738(2006)和第1894(2009)號決議、關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第2068(2012)和第2143(2014)號決議以及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
期待利比亞享有一個建立在民族和解、公正、尊重人權和法治基礎上的未來,
強調必須促進包括婦女、青年和少數民族在內的利比亞社會所有階層全面平等地參加政治進程,
着重指出商定利比亞民主過渡即刻下一個步驟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舉行可信的選舉,開展包容各方和透明的憲法起草工作和開展單一、包容各方和透明的全國對話至關重要,
歡迎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努力協助在利比亞開展由利比亞人主導的有意義的全國對話,大力鼓勵在這方面採取更多步驟,重申聯合國應牽頭協調國際社會根據國家自主和國家負責的原則努力支持利比亞人主導的過渡和體制建設工作,以建立一個和平、民主、獨立和統一的利比亞,
歡迎2014年2月20日舉行了制憲委員會的選舉,敦促政治領導人完成該委員會的組建,並與少數民族社區合作,確保憲法起草工作中有他們的適當代表,
表示嚴重關切利比亞的安全情況和政治分裂不斷惡化,包括綁架、暗殺和武裝團體間的暴力衝突,特別是在利比亞東部南邊界線沿線,這有可能會破壞旨在滿足利比亞人民願望的民主過渡,
表示支持利比亞政府和平解決聯邦能源出口中斷問題,重申應將所有設施的掌管權交給有關當局,
回顧安理會在第1970(2011)號決議中決定將利比亞局勢提交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審理,並回顧必須開展合作,確保追究應對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包括襲擊平民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
表示關切缺乏適用於與衝突有關的包括兒童在內的被拘留者的司法程序,這些人當中有很多人仍被羈押在不受國家權力管轄的地方,並關切有報道稱有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羈押中心有酷刑和性暴力及性別暴力,為此着重指出,利比亞所有各方都應在增進和保護人權的所有問題上,與聯利支助團密切合作,
歡迎利比亞政府採取行動處理人權問題,包括2013年12月8日頒佈過渡期司法法律、2013年4月9日頒佈反酷刑和歧視法以及2014年2月19日通過處理強姦和暴力受害人境況的法令,
重申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安全自願返回是鞏固利比亞和平的一個重要因素,
表示關切利比亞境內武器和彈藥保管不安全和擴散的威脅,這有可能給利比亞和有關區域帶來風險,包括將武器彈藥轉交給恐怖和極端暴力團體,着重指出國際社會協調支持利比亞和該區域處理這些問題的重要性,
在這方面承認安理會規定的武器禁運可作出重要貢獻,協助利比亞打擊非法轉讓小武器和輕武器行為,支持衝突後建設和平、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和安全部門改革,
提醒所有會員國注意安理會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中的經其後各項決議修訂的義務,特別是與各類軍火和相關材料有關的義務,
支持利比亞政府打算加強區域安全,為此歡迎目前同區域各國進行的接觸、2013年11月14日拉巴特會議和會議關於處理邊界安全問題的建議,包括執行的黎波里行動計劃,支持駐利比亞的歐盟邊界援助團進一步努力加強利比亞邊界的管理,
歡迎國際社會在2014年3月6日羅馬會議上開展協調,支持利比亞的過渡,對2013年2月12日的巴黎會議採取後續行動,認可在這些會議上通過的優先事項和建議,支持迅速加以執行,
注意到秘書長關於聯利支助團的報告(S/2014/131),包括將聯利支助團任務期限延長12個月的建議,
注意到專家小組根據第2095(2013)號決議第14(d)段提交的最後報告和報告中的結論和建議,
歡迎秘書處努力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專家名冊,同時銘記S/2006/997號主席說明提供的指導,
銘記《聯合國憲章》規定安理會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支持及時在利比亞開展單一、包容各方和透明的全國對話和包容各方的透明憲法起草工作,重申需要在過渡期致力推行民主進程和體制、善治、法治、民族和解和尊重所有利比亞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2. 促請利比亞政府促進和保護人權,包括婦女、兒童和弱勢群體的人權,遵守國際法、包括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要求按照國際標準,追究那些要對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包括性暴力以及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負責的人的責任,敦促所有會員國與利比亞政府密切合作,努力結束這些侵權違法行為不受懲罰的局面;
3. 促請利比亞政府繼續按照第1970(2011)號決議的要求,與國際刑事法院和檢察官通力合作,並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4. 譴責利比亞羈押中心中發生的酷刑和虐待以及酷刑致死事件,促請利比亞政府採取一切必要步驟加快司法進程,把被羈押者移交給國家當局,防止並調查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呼籲利比亞所有各方同利比亞這方面的努力合作,呼籲立即釋放所有在利比亞被任意逮捕或羈押的人,包括外國國民,特別強調利比亞政府負有促進和保護利比亞境內所有人、特別是非洲移徙者和其他外國國民的人權的首要責任;
5. 鼓勵利比亞和鄰近國家繼續努力促進旨在穩定利比亞局勢的區域合作,防止利比亞前政權人員和暴力極端主義團體利用利比亞和這些國家的領土籌劃、資助或實施暴力或其他非法行為,破壞利比亞及該區域各國的穩定,並指出這種合作有利於區域穩定;
聯合國的任務
6. 決定將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的聯合國利比亞支助團(聯利支助團)的任期延長至2015年3月13日,還決定,聯利支助團完全按照國家自主原則作為一個綜合政治特派團承擔的任務應是協助利比亞政府努力:
(a)作為眼下的優先事項,實現向民主的過渡,包括促進、協助開展一個單一、包容各方和透明的全國對話並為之提供技術諮詢和援助,並為利比亞選舉工作和籌備、起草和通過利比亞新憲法工作提供技術諮詢和援助,促進利比亞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婦女、青年和少數民族的權能和政治參與,提供斡旋以支持包容各方的利比亞政治解決辦法,創造一個讓前作戰人員併入利比亞國家安全部隊或復員和重新恢復平民生活的政治環境;
(b)根據利比亞的國際法義務,促進法治並監測和保護人權,尤其是婦女、兒童以及弱勢群體、例如少數民族和移徙者的人權,包括協助利比亞政府確保被羈押者、包括兒童獲得人道待遇並有適當法律程序,全面執行過渡司法法律,改革和建立獨立的司法體系和透明負責的執法系統和懲戒系統;
(c)控制利比亞境內保管不安全的武器和相關材料,阻止它們的擴散,努力作出安排,以接觸、適當管理、安全儲存並酌情有效處置武器和相關材料,協助夥伴在這方面一致作出努力,包括協調國際援助和為其提供方便,加強邊界安全,培養利比亞機構的能力和有效開展國家安全協調工作;
(d)作為國際社會一致努力的一部分,利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相對優勢,培養治理能力,為各部委、國家立法機構和地方政府提供支持,以改進政府各部門的服務、透明度和協調;
武器禁運
7. 強調那些根據經第2095(2013)號決議第10段修訂的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a)段向委員會通報向利比亞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相關材料、包括有關彈藥和零配件情況的會員國,應確保這些通報列有所有相關信息;
8. 強調,根據經第2095(2013)號決議第10段修訂的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a)段作為安全或裁軍援助供應、出售或轉讓給利比亞政府的武器和相關材料,包括相關彈藥和零配件,不應轉售、轉讓或提供給不是指定的最終用戶的各方使用;
9. 敦促利比亞政府通過採用最終用戶證明等方式進一步加強對按照第1970(2011)號決議第9(c)段或經第2095(2013)號決議第10段修訂的第2009(2011)號決議第13(a)段的規定,向利比亞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或相關材料的監測,並敦促會員國和區域組織向利比亞政府提供援助,以加強目前用於監測的基礎設施和機制;
10. 譴責據報道仍然有人違反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中的經後來各項決議修訂的措施,回顧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規定的委員會的任務,即審查被指稱違反或不遵守這些措施的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
資產凍結
11. 指示委員會與利比亞政府協商,不斷審查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並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針對利比亞投資管理局和利比亞非洲投資局的其他措施,重申安理會決定,一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確保把所涉資產提供給並用於利比亞人民,委員會即應馬上與利比亞政府協商,將這些實體從名單上除名;
12. 支持利比亞當局努力收回在卡扎菲當政時被挪用的資金,為此鼓勵利比亞當局和根據第1970(2011)號決議和經第2009(2011)號決議修訂的第1973(2011)號決議凍結資產的會員國,就資金被挪用的指稱和資金歸誰所有的問題,相互進行協商;
專家小組
13. 決定將第1973(2011)號決議第24段所設並經第2040(2012)號決議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期延長至2015年4月13日,表示打算審查其任務,並不遲於本決議通過後12個月內就進一步延長其任期採取適當行動,並決定專家小組應執行以下任務:
(a)協助委員會執行第1970(2011)號決議第24段規定的任務;
(b)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第1970(2011)和第1973(2011)號所定並經第2009(2011)、第2040(2012)和第2095(2013)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各項措施執行情況,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情事;
(c)就安理會、委員會、利比亞政府或其他國家為更好地執行相關措施而可能考慮採取的行動提出建議;
(d)至遲在小組任命後180天內向安理會提交一份中期工作報告,並在同委員會討論後,至遲在2015年3月10日向安理會提交最後報告,包括其結論和建議;
14. 敦促所有國家、聯合國相關機構,包括聯利支助團及其他有關各方與委員會和小組全面合作,特別是提供手頭掌握的任何關於第1970(2011)和第1973(2011)號所定並經第2009(2011)、第2040(2012)和第2095(2013)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措施執行情況,尤其是不遵守決議的情事;
15. 鼓勵專家小組繼續調查不遵守禁運的情事,包括非法向利比亞和從利比亞轉交武器和相關材料和受經第2009(2011)、第2040(2012)和第2095(2013)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第1970(2011)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的資產凍結約束的個人的資產,鼓勵聯利支助團和利比亞政府支持小組在利比亞境內的調查工作,包括酌情交流信息,為過境提供便利和允許進出武器存儲設施;
16. 鼓勵小組定期向委員會提交最新信息,包括關於受第1970(2011)號決議第15段和/或第1970(2011)號決議第17段和第1973(2011)號決議第19段規定措施約束的個人和實體的識別信息以及證明文件,包括酌情通報其活動、動向和地點,以及被列入名單的人可能被關押或已經死亡的信息;
報告和審查
17. 表示打算在安全理事會今後決定解除第1970(2011)號和第1973(2011)號決議規定的並經第2009(2011)、第2040(2012)和第2095(2013)號決議及本決議修訂的有關措施時,審查委員會的任務規定;
18. 請秘書長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報告,說明本決議、包括聯利支助團任務規定的各項內容的執行情況;
19.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