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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會展業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三)至(十)項所指的人士:
(1)冼桓球,海關代表;
(2)張祖榮,貿易投資促進局代表;
(3)文綺華,旅遊局代表;
(4)Alberto Expedito Marçal,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代表;
(5)盧德華,澳門中華總商會代表;
(6)何海明,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
(7)林中賢,澳門展貿協會代表;
(8)李志健,澳門廣告商會代表。
(二)第56/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三款(十一)項所指的人士:
(1)黃義滿;
(2)胡景光;
(3)李雁玲;
(4)許月英。
二、本批示由二零一四年八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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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創意電腦科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門禁及出勤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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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自動系統(澳門)有限公司”簽訂提供升級儲存備份系統裝置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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