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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安全有限公司”簽訂為大炮台迴廊提供二零一四年七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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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黃英傑為旅遊發展委員會候補成員,以代替原代表楊傑材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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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中國太平保險(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活動參與者購買意外保險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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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安穠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簽訂“氹仔嘉模衛生中心裝修工程”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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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