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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旅遊學院院長黃竹君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A建築設計”望廈簽訂迎賓館維護及改善工程之設計服務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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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三原色(國際)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簽訂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住宿式書院8及住宿式書院9裝修工程之設計及招標文件顧問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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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按照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代表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羅奕龍(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二)衛生局代表郭昌宇(自二零一五年五月一日起生效);**

(三)衛生局代表鄭成業;

(四)衛生局代表林松;

(五)體育發展局代表蘇立中;

(六)教育暨青年局代表薛榮滔;

(七)社會工作局代表盧靜汶;

(八)鏡湖醫院代表李婺芳;

(九)澳門科大醫院代表蘇春嫻(自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十)澳門工人醫療所代表梁婉怡;

(十一)澳門中華醫學會代表劉冬妮;

(十二)澳門執業西醫公會代表張麗瑪;

(十三)澳門糖尿病患者服務協會代表葉志達;

(十四)澳門心臟學會代表Mário Évora;

(十五)澳門腫瘤醫學會代表蕭光莉;

(十六)澳門愛心之友協進會代表羅少霞;

(十七)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代表雷志江;

(十八)澳門工會聯合總會代表楊淑莊;

(十九)澳門婦女聯合總會代表黃潔貞;

(二十)澳門腎友協會代表沈志成。

* 請查閱:第3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8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13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續任下列人士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

(一)黃耀昆;

(二)陳步倩;

(三)龔樹根;

(四)梁玉華;

(五)李怡平。

三、續任陳丹梅為慢性病防制委員會的秘書長。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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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宏遠護衛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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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教育暨青年局局長梁勵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SECURITAS保安服務(澳門)有限公司”簽訂為教育暨青年局屬下單位提供2013至2014年保安管理服務之附加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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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