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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冠球水電工程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電力、音響、燈光及通訊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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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重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提供保安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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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八月十一日第85/84/M號法令《澳門公共行政組織結構大綱》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授予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譚俊榮或其法定代任人一切所需權力,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立約人,與興記冷氣電器工程有限公司簽署為政府總部輔助部門管理的樓宇空調系統提供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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