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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鏞記行通訊器材工程”簽訂為澳門博物館及觀音蓮花苑提供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保安系統維修保養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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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214/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7/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六款、第七款及第九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何麗鑽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二、委任下列組織或機構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同善堂;
(二)仁慈堂;
(三)澳門婦女聯合總會;
(四)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
(五)澳門工會聯合總會;
(六)母親會;
(七)澳門明愛;
(八)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九)澳門鏡湖護理學院。
三、委任下列人士為長者事務委員會委員,任期兩年:
(一)關鋒;
(二)劉羨冰;
(三)黃顯輝。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九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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