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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文版本

第6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郭天賜建築商”簽訂為2014澳門國際龍舟賽搭建及拆卸有頂蓋流動觀眾席及篷架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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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運動易及公共體育設施網絡系統和硬件支援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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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第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關志輝為重審小組正選成員,任期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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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二)項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衛生局局長李展潤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科達有限公司”簽訂向衛生局供應及安裝一台細菌鑒定及藥敏測試系統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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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