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行政長官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7/2014號行政長官公告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通過的關於索馬里局勢的第2142(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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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五月五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第2142(2014)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4年3月5日第7127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主席聲明和決議,尤其是第2036(2012)、第2093(2013)和第2111(2013)號決議,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注意到索馬里聯邦政府2014年2月6日給安全理事會的信,歡迎信函提供的新信息並注意到信息的不足之處,還注意到索馬里聯邦政府國家安全顧問2月20日給委員會主席的信,鼓勵繼續向安全理事會提供有適當細節的信息,

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採取措施更好地管理武器和彈藥,期待索馬里聯邦政府另外採取步驟進一步改進武器的管理,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需要更好地遵守暫停武器禁運對它的要求,

注意到索馬里和厄立特里亞問題監測組(埃厄問題監測組)2014年2月6日就索馬里聯邦政府遵守暫停武器禁運對它的要求的情況提交的報告,

譴責武器和彈藥違反對索馬里的武器禁運,流入或流經索馬里,並譴責這些武器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嚴重威脅該區域的和平與穩定,

深為關切第2093(2013)和第2111(2013)號決議就暫停武器禁運提出的要求未得到充分滿足,

關切地注意到埃厄問題監測組報告說武器和彈藥被挪用,包括挪用給青年軍,據說青年軍可能接收了被挪用的武器和彈藥,還注意到根據第1844(2008)號決議第7段,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直接或間接地向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包括青年軍)供應、出售或轉讓武器和軍事裝備,

強調將根據索馬里聯邦政府滿足本決議和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要求的情況來決定是繼續還是結束暫停對索馬里聯邦政府的武器禁運,

注意到索馬里聯邦政府請求在武器管理方面提供援助,鼓勵相關國際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有效地管理武器和軍事裝備,

重申所有會員國都需要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在防止未經批准向索馬里運送武器和軍事裝備和防止違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直接或間接進口索馬里木炭方面,遵守和履行其義務,

回顧制裁一般性問題非正式工作組關於最佳做法和方法的報告(S/2006/997),包括論及可採取哪些步驟闡明監察機制的方法標準的第21、22和23段,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第733(1992)號決議第5段規定、經第1425(2002)號決議第1和2段進一步闡述和第2093(2013)號決議第33至38段和第2111(2013)號決議第4至17段修訂的對索馬里的武器禁運;

2. 決定,在2014年10月25日前,對索馬里的武器禁運不適用於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和保障索馬里人民安全而交付的武器、彈藥或軍事裝備或提供的諮詢、援助或訓練,但第2111(2013)號決議附件所列物項的交付不在此列;

3. 決定索馬里聯邦政府負有以下主要責任:至少提前五天將交付本決議第2段允許的提供給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武器、彈藥或軍事裝備或提供諮詢、援助或培訓一事,並按第2111(2013)號決議第7段的規定,將第2111(2013)號決議附件為這些物項規定的豁免程序,通知第751(1992)和第1907(200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4. 決定,提供援助的會員國或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亦可協同索馬里聯邦政府發出第3段所述通知;

5. 決定,提交給委員會的所有這些提供武器或軍事裝備的通知都應列有:武器和彈藥生產商和供應商的詳細情況,有關武器和彈藥的說明(包括類別、口徑和擬議交貨日期和地點)和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的預定收貨單位或預定儲存地點等其他所有相關信息;

6. 還決定,索馬里聯邦政府至遲在武器或彈藥交付30天後,書面向委員會證實交付已經完成,包括所交武器和彈藥的編號、貨運信息、提單、貨物清單或裝箱單和具體存放地點,確認供貨的會員國和國際、區域或次區域組織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合作採用同樣作法的重要性;

7. 還決定索馬里聯邦政府應在分配進口的武器或彈藥後五天內,書面通知委員會武器或彈藥交給索馬里國家安全部隊的哪個單位或其存放地點;

8. 重申,僅為組建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出售或提供的武器或軍事裝備不得轉售、移交或提供給不在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服役的任何個人或實體,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有責任安全和有效地管理和儲存其武器或裝備並保障其安全;

9. 索馬里聯邦政府於2014年6月13日並於2014年9月13日向安全理事會報告:

(a)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結構、兵力和構成(包括與之結盟的民兵的狀況),包括現任指揮官的名字、總部地點和民兵的狀況;

(b)現有的基礎設施,以確保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安全儲存、登記、維護和分發軍事裝備,包括現有的所有軍火庫和儲存間的詳細情況,其地點、儲存能力、人員編制、武器和彈藥管理制度和使用狀況;

(c)現有的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登記、分發、使用和儲存武器的程序和行為守則以及這方面的培訓需求,包括通過聯邦政府控制的入境港口進口的武器的接收、核查和登記程序、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的武器和彈藥運輸程序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安全部隊現有的登記和審計制度;

10. 秘書長在30天內就在以下方面向索馬里聯邦政府提供聯合國(包括聯索援助團)援助和其他技術援助一事,提出方案和建議:

(a)遵守本決議第3至7段對聯邦政府的規定和本決議第9段提出的要求;

(b)協助提高安全和透明地儲存、分配和管理武器和軍事裝備、包括監測和核查的能力;

11.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所有各方和所有國家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包括非索特派團,確保同監測組合作,確保監測組成員的安全,尤其確保可以不受阻礙地接觸監測組認為與執行其任務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12. 埃厄問題監測組把對它給委員會的報告提出的反饋意見提交給索馬里聯邦政府,並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索馬里聯邦政府遵守本決議和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的情況;


Resolution 2142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