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遺產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6/2014。

遺產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遺產學會”,葡文名稱為“Sociedade de Património”,英文名稱為“The Heritage Society”,英文簡稱 “THS”,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三條

存續期及法人住所

本會的存續不設限期,會址設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柯高街26號兆安大廈4樓A,為貫徹其宗旨,本會在其認為有需要及適宜時,可將會址遷往澳門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地方,亦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地方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通過各種活動(包括文化和教育項目)促進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都市遺產、建築遺產及工業遺產等類型遺產的可持續保護與再利用,以提升人們的文化生活內涵和場域。

第五條

活動

一、各類型遺產之調查、紀錄、研究和評估;

二、各類型遺產活化及經營管理策略之擬定和執行;

三、各地遺產保護案例之收集、分析、比較和研究;

四、推廣遺產保護理論和實踐;

五、促進國際交流和建立互助網絡,舉辦研討會、講座、工作坊及展覽等;

六、與本會宗旨相符的其他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年滿二十歲,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的加入

一、欲成為本會會員的人士須填寫及簽署入會申請書。

二、所有入會申請須經由理事會審批,理事會有取錄會員的最終決定權。

第八條

會員的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及交回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會員具有的一切福利和權利。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凡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的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助合作;

(三)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及成員之間利益的行為;

(四)凡本會會員因未經本會同意,以本會名義作出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的行為,將喪失會員資格及一切會員權益,本會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五)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的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的決定後,可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除名。

二、尤其在下列情況下,會員可被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作出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涉及違反從事本會宗旨的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三、對會員除名屬本會理事會職權,唯理事會必須透過會議進行表決,並獲最少三分之二的理事會成員通過,方可實行。理事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的會員。

第十二條

管理機關

一、本會的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二、本會設顧問委員會,是學會的諮詢機構。由會員中的資深專家和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委員。

三、在不妨礙上款所述機關享有之權限之情況下,本會得按實際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工作組織,其組成與運作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

二、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職權:

(一)審議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之成員;

(二)審議通過、修改及解釋本會章程;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五)議決本會終止事宜;

(六)議決其他重大事宜。

三、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大會,由理事會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召集各會員出席。召集書上須列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同意,方為有效。如有特別情況,經理事會及監事會通過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組織及執行機關,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成員必須包括一名理事長、一至五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二名候補理事。如有其他成員,則屬具有分管不同事務的理事。

二、理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五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理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當理事長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二、理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理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

理事會的權限為管理本會,確保本會能良好運作及正確履行其職責,尤其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對錄取新會員及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領導本會開展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財務狀況報告;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章程的草案;

(六)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七)擬定並執行理事會之運作規章;

(八)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的監察機構,由三至七名且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成員中必須包括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秘書。如有其他成員,則屬監事。

二、本會監事會成員由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及主持。需全體監事會成員半數以上出席,方可召開。

二、監事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的過半數同意。倘票數相同時,監事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具有以下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履行法律及本章程所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經費財政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

本會之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會費;

(二)會員、社會人士、團體、公共或私人機構之捐助或撥款;

(三)本會資產所衍生之收益;

(四)舉辦各項活動之收益;

(五)提供專業咨詢服務之收益;

(六)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可進行募捐;

(七)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修改章程及本會的解散

一、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如解散本會,必須獲得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方可解散。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所遺漏事項概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處理。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亞太國際交流英語研究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7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亞太國際交流英語研究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亞太國際交流英語研究會”,英文為“Asia-Pacific Association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Studies”(以下稱本會),是亞太國家和地區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從事國際交流英語教學與研究的人員和有關英語教學研究單位的人員自願組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群組織。

第二條——本會會址:澳門黑沙環海濱花園第11座7B室。其下設的秘書處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可另設它處。

第三條——本會旨在聯絡和溝通亞太國家和地區從事國際交流英語的教師,開展各種學術活動,提高英語教學和研究水準,推動國際交流英語的普及與發展,促進國際交流。

第四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並支援會員國際交流英語教學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如舉辦年會、學術研討會、專題報告會、座談會和各種講習班;

二、促進本會同其他外語教學研究組織的學術和資訊交流;

三、出版會刊、叢書和論文集等;建立網站,利用網際網路交流學術成果,溝通教學、科研和會議方面的資訊;

四、配合並協助高校和有關機構加強師資培訓工作。

第五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享有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包括: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政策、方針;選舉和罷免理事及監事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議程、要求等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提前兩個月通知會員。

第七條——理事會是本會的領導機構,執行本會會務工作。理事會總人數為單數,其中一人為理事長(首任理事長由《國際交流英語系列教程》總主編、澳門理工學院胡庚申教授擔任),副理事長若干名,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凡在國際交流英語教學與研究領域做出一定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均成為本會會員。理事會全體會議一般每年舉行兩次。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常務理事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和處理本會的有關事宜。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第三條所規定的本會主要任務,擬定工作計劃,向會員大會提出工作報告,討論重要會務,提出本會章程修改意見,籌措經費,確定經費使用,籌辦刊物等。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其他必要的機構和專業委員會。

第八條——監事會至少由三人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為三年。監事會的職權包括: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工作;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帳目,以及其他應監查的事項。

第九條——本會的日常學術活動主要分國家和地區舉行,由相關國家和地區的副會長或常務理事負責召集和組織。每三年組織召開一次亞太國家和地區大型的國際交流英語教學國際研討會,其間每年由亞太各個國家和地區輪流主辦“國家(或地區)國際交流英語教學研討會”。會議主辦單位通過協商確定。日常的學術活動資訊主要通過本會的網站交流。

第十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會範圍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學術活動;

三、享受本會贈閱的資料,優先訂閱本會出版的刊物及學術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六、繳納會費。繳納標準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

七、會員可以退會,退會時應報常務理事會備案。

第十一條——本會的經費來自單位會員、個人會員所繳納的會費和捐贈。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決議。

第十三條——本會的解散須經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決議。

第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本章程自註冊成立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西南區工商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西南區工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澳門西南區工商聯合會。

葡文名稱:Federaçã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Zona Sudoeste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性質及宗旨:

本會性質為:非牟利民間組織之團體。

本會宗旨為:愛國愛澳,團結商戶,改善營商,促進經濟。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盧善德巷(福德街)11號A德和大廈地下。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於本澳西南區經營工商業活動之人士及有意關注本區經濟發展之本澳居民,並認同本會宗旨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五條——本會會員均享有同等權利及應盡同等之義務。

第六條——會員須履行入會申請手續,填具入會申請表,附吋半上身相片兩張,由一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

第三章

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下列之權利:

1.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之權利;

2. 有享受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權利;

3. 有向本會提出批評及建議之權利。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之義務:

1. 有按章繳納會費之義務;

2. 有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及理、監事會各項決議之義務;

3. 有介紹會員入會及協助本會會務活動之義務。

第四章

組織與召集

第九條——1.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若有過半數會員之要求,或會長及理事會認為有需要,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及修改會章,制訂會務方針,討論及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全體成員。

2. 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信函簽收方式或電話通知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理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之執行機構,全體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其職責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理事會人數由單數人數之成員組成。

第十一條——理事會下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五人或以上、常務理事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理事長為理事會執行機構之最高負責人;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休會後之辦事機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其職責為處理日常會務等工作,理事長與其他常務理事,在正副會長指導下負責主管一切會務之運作。

第十二條——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三人或以上(正、副會長可兼任常務理事),任期三年。會長對內負責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負責會內重大決策、策劃各項會務;對外聯繫政府部門或友好社團,代表本會出席政府部門或友好社團邀請之重大活動或會。

第十三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總務、財務、福利、康樂、聯絡、青年等部門,各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由理事或會員擔任之。

第十四條——監事會為會員大會休會後之監察機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全體成員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即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二人或以上,監事若干名。監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其職責為監察會員大會決議之執行情況,協助及督促理事會各項會務之開展,主管日常監察事宜,查核本會財務經濟情況。

第十五條——本會為推動會務發展,得由理事會敦聘社會熱心人士或業界人士擔任本會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之職務,人數不限。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 每年繳交年費澳門幣二百元。

2. 會員及熱心人士之贊助以及向政府申請贊助。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各部所辦之工作事項及其所訂細則,可由各部釐定,經理事會審核,再行公佈之。

第十八條——本章如有未完善之處,得由會員大會修改之。

第十九條——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室內樂藝術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3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室內樂藝術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rte de Música de Câmara de Macau”及英文名稱為“The Art of Chamber Music Association (Macau)”(以下簡稱為“本會”),是一個非牟利社團,而且受本章程及本澳適用於法人現行法律管轄。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西望洋斜巷4號金麗灣6/F4”或由本會指定之另一地址,經會員大會同意得以更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動澳門室內樂發展,提升本澳市民和青少年對室內樂的認識;團結室內樂愛好者及維護其利益;並為會員提供各項演出及交流機會,工作坊等。

第四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主要為:

一、會員繳付的會費;

二、公共或私人實體的任何資助及捐獻;

三、政府機構資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入會資格)

凡有意加入本會及認同本會宗旨之人士,可以書面形式向本會理事會提出申請,待本會理事會批准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及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根據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活動、使用本會的設施;

五、有退出本會的自由和權利。

第七條

(義務)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大會通過的決議;

二、成為本會成員後,必須履行任期內本會授予之工作;

三、按時繳付入會費、年費;

四、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五、推動本會會務發展;

六、維護本會的聲譽。

第八條

(退出及除名)

一、若自行退出本會,應提前最少3個月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出申請。

二、會員如嚴重破壞本會聲譽或損害本會利益,由理事會給予警告,情況嚴重者經本會通過可終止其會籍。

第三章

機關

第九條

(組織架構)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

二、大會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出,主席團設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2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週年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日期由理事會決定。

四、由理事會召集或由至少三分之一的會員提出聯名之書面申請,可舉行特別會議。

五、會員大會提前最少八日透過簽收方式通知會員。召集書需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應載於會議記錄簿冊內,以供會員查閱。

七、會員大會擁有以下權力:

(一)通過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和通過年度會務報告、財務帳目及監事會意見書。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由五位或以上成員組成,其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

三、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秘書一名和財政一名。

四、理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需有半數成員出席,方可進行議決。

五、理事會會議應作成會議錄,載於簿冊內以供查閱。

六、理事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及運作,且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年度帳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第十二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二名。

三、監事會的會議紀錄應載於專有簿冊內以供查閱。

四、監事會之權限為:

(一)監察理事會的工作;

(二)查核其帳目且發表意見。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條

(章程之修改)

本章程如有未盡錄之處,將由會員大會討論修訂或根據《民法典》內相關法例處理。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環保物質與科技研發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名稱

第一條——中文名稱為:“澳門環保物質與科技研發學會”。

第二條——英文名稱為:“Macao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Substances and Technology Invention Society”。

會址

第三條——本會之會址設於澳門瘋堂新街45號三樓全層。經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為:

1. 致力研發、推動、推廣、鼓勵、提倡、協助本澳任何領域的環保物料的應用、創新及發明,促進社會重視環保、再造能源、替代物質、創新及發明的意識,保護發明家專利權益。普及科學知識,開展活動及推廣給青少年有關環保物質與科技普及活動,並為發展科技進行資源的開發工作;

2. 開展及參與本澳及各地有共同目標的文化、學術及社會活動團體的合作與交流,舉辦研討會和展覽會,為雙方會員提供互惠利益;

3. 指導會員辦理專利權申請,協助會員把專利品商業化,出版發明/專利書刊,介紹最新資料及科技資訊;

4. 促進澳門社會的安定繁榮及經濟發展;

5. 維護會員合法的、正當的權益;

6.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

成為會員的資格

第五條——凡澳門合法居民,不分國籍,性別及年齡,凡擁有發明專利或對創新及發明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入會成為會員。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會員的權利:

1. 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2. 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4. 享受會員福利。

第七條——會員的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和決議;

2. 向本會提供正確的聯絡資料(資料保密)。

章程之執行

第八條——任何違反會章及會員大會決議的行為,或有損本會利益者,理事會可作如下處理:

1. 勸告;

2. 書面警告;

3. 予以追究。

全體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架構,每年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或五分之一會員署名要求,亦可召開大會。開會時如人數不足半數,則應順延一小時舉行,屆時不論人數多少,會議如期舉行,決議則以出席者之絕對多數票通過為有效。會員大會設會長壹人,通過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全體會員大會的職能

第十條——全體會員大會的許可權:

1. 審議年度報告;

2. 修改章程;

3. 選舉產生會長及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理事會

第十一條——理事會由不少於五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由全體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職位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總數永遠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及秘書一名、財務一名,由理事互選擔任。

1. 根據會務發展需要,經理事會決議理事會可設立不同職能部門,各部門負責人及部委經理事互選產生。

2. 除會長或理事長,或由會長或理事長授權外,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及意見;

3. 理事會由理事長依章召開。

理事會的職能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職能:

1. 執行全體會員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名;

3. 召開全體會員大會,於開會前十天發出議程;

4. 經理事會通過,本會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學者出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並發給聘書。

監事會

第十三條——監事會由不少於三名而總數永遠為單數監事組成,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由監事成員中互選產生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

監事會的職能

第十四條——監事會的職能: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

2. 審查理事會之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財產;

3. 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4. 監事會得要求理事會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經費

第十五條——本會舉辦之活動及任何經費,如有需要時,經理事會通過,可向本會會員、社會人士、政府及團體機構等籌集之;本會亦可接受不附帶任何條件的捐獻或捐贈。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偉記夜遊人明星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偉記夜遊人明星體育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定名為“偉記夜遊人明星體育會”,中文簡稱為“偉記夜遊人”;

葡文名稱為“Clube Desportivo dos Caminheiros Noturnos de Todas Estrelas Wai Kei”,葡文簡稱為“Caminheiros Noturnos Wai Kei ”;

英文名稱為“ Wai Kei Night Walker All Star Sports Club”,英文簡稱為“ Wai Kei Night Walker ”。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為會員組織體育活動,參加各項體育運動比賽,提高會員的身體素質和體育水平,促進本澳與外地體育活動的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筷子基沙梨頭海邊大馬路894~904號合和大廈地下A。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本澳愛好體育活動,積極參加體育活動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第六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第八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九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秘書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任期三年,並可連任。

會議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而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方得通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二條——理事會、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亦可臨時召開。

經費

第十三條——接受任何形式之善意捐贈,資助,籌款,社會贊助。

第十四條——本會之消滅:

(1)在《民法典》170條列出的任何一條條款,均可成為消滅本會的理由。

(2)在消滅時,仍在任職的理事充當協會結算人。

附則

第十五條——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本會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三之贊同票。

第十六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十七條——會徽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星馳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5/2014。

澳門星馳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特殊保齡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9/2014。

澳門特殊保齡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富強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90/2014。

澳門富強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萬凌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2/2014。

澳門萬凌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凌雲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8/2014。

澳門凌雲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南峰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3/2012。

澳門南峰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準確保齡球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7/2014。

澳門準確保齡球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四年五月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安海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2號84/2014。

澳門安海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慕拉士大馬路238-251號富大工業大廈1樓A-G座。

二零一四年五月七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3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十月初五街區坊眾互助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Mútuo Auxílio do Bairro, Abrangendo a Rua Cinco de Outubro」,中文簡稱為“十月坊會”。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木橋街12號地下。

第二條——本會為澳門街坊會聯合總會之屬會。

第三條——本會為十月初五街區不牟利的慈善服務團體,以團結坊眾、參與社會、關注民生、服務社群,共建特區,為坊眾爭取正當合理權益,辦好宣教、福利、康樂事業為宗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在本街區居住或工作之坊眾,不分性別,年齡在18歲以上,贊同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坊眾申請入會,須填寫申請表,繳交吋半正面相片兩張,經本會理事會確認通過,方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1)選舉權及被選舉權;(2)批評及建議權;(3)享受本會所辦之宣教、福利、康樂等事業之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1)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2)積極參與街坊愛國愛澳團結工作;(3)為坊眾服務;(4)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採用民主集中制。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人,任期三年。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理監事、決定會務方針任務及計劃、審查及批准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關,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人數必須為單數,其職權如下:(1)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3)審查及批准常務理事會的決議;(4)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秘書一人,分設財務、青年、宣教、服務、福利、康樂等部,各部設部長一人,委員二至五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一條——常務理事會為處理日常會務,由會長、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部長、委員若干人擔任。常務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得聘請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若干人,人數必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其職權如下:(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2)定期審查賬目;(3)得列席理事會議;(4)對有關年報及賬目制定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本會得按實際需要,選聘社會人士為本會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

第四章

會議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由理事會召開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如有需要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會議須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和議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次會議至少過半數出席方可議決事宜。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A、會員一次過繳納入會基金澳門幣300元,為正式永久會員。非永久會員每年須繳納會費。

B、本會得接受會員和熱心人士捐助經費,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社會募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行動者,得由理事會視其情況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

第二十條——本章程未訂明之處,將按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由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第39/99/M號法令頒佈的《民法典》之規定辦理。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專才發展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41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三條——宗旨:本會為非牟利之團體,積極配合澳門發展之策略,並提升本澳青年人才的專業素質,回應本澳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第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解釋權及有關所衍生之決策權交由理事會負責。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DBS Bank (Hong Kong) Limited

Sucursal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Representante Principal,

Cheng Kwong Moon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Carolina Vong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會成員

會計主任

張建洪

劉志強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任

邱顯斌

羅美玉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分行經理

會計主管

張文欽

高淑真


澳門華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總經理

會計主管

陳達港

廖國強


大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O Administrador,

O Chefe da Contabilidade,

Au Ieong Iu Kong

Chan Chung Wai


海通國際證券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元

分行經理

財務主管

林勁勇

盧偉浩


東亞銀行——澳門分行

試算表

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經經理

會計主管

黃振鈞

陳子君


萊茵大豐(澳門)國際融資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董事/主管

會計主管

梁建華

陳潔儀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BANCO INDUSTRIAL E COMERCIAL DA CHINA (MACAU), S.A. GROUP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Vice-Presidente, Director-Geral e Administrador Executivo,

Jiang Yisheng


SOCIEDADE FINANCEIRA ICBC (MACAU) CAPITAL,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O Presidente do Conselho de Administração,

Jiang Yisheng


BANCO NACIONAL ULTRAMARINO,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Patacas

A Chefe da Contabilidade,

Maria Clara Fong

O Presidente da Comissão Executiva,

Pedro Manuel de Oliveira Cardoso


郵政儲金局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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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委員會

會計主任

劉惠明、趙鎮昌、溫美蓮、李貝濤

康經維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MACAU BRANCH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C00-W15-3469i-%e6%b8%a3%e6%89%93%ef%b9%a3%e8%a9%a6%e7%ae%97.pdf

O Gerente-Geral,

O Chefe de Contabilidade,

Simon Wong

Kan Cheok Lam


BANCO ESPÍRITO SANTO DO ORIENTE, S.A.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20140508184344271.pdf

O Responsável pela Contabilidade,

Anne Ng

O Administrador,

José Morgado


新鴻基投資服務有限公司(澳門分行)

試算表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澳門分行經理

分行業務部主管

由分行業務部代表

江紹田

黃美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