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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通過的關於中東局勢的第2140(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安理會第2014(2011)和第2051(2012)號決議和安理會主席2013年2月15日的聲明,
重申對也門的統一、主權、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
讚揚海灣合作委員會參與,以協助也門的政治過渡,
歡迎所有政黨簽署的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的成果,大會的各項決定提出了一個路線圖,用於繼續在承諾實行民主、善治、法治、民族和解和尊重也門全體人民的人權與基本自由的基礎上,進行也門主導的過渡,
讚揚通過積極參與協助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取得成果的人,特別讚揚阿卜杜拉布•曼蘇爾•哈迪總統的領導才能,
表示關切也門目前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挑戰,包括目前的暴力行為,
回顧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將阿拉伯半島基地組織(半島基地組織)和相關個人列入基地組織制裁名單,為此強調需要積極執行第2083號決議第1段中的措施,因為這些措施是打擊也門恐怖活動的一個重要工具,
譴責所有恐怖活動和對平民、石油、天然氣和電力設施以及對合法當局的襲擊,包括那些旨在破壞也門政治進程的襲擊,
還譴責對軍事和安全設施的襲擊,特別是2013年12月5日對國防部的襲擊和2月13日對內務部監獄的襲擊,強調也門政府需要高效率地繼續在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門進行改革,
重申安理會第2133號決議,促請所有會員國不讓恐怖分子直接或間接得益於支付的贖金或作出的政治讓步,並使人質安全獲釋,
注意到也門面臨的艱巨經濟、安全和社會挑戰使許多也門人迫切需要人道主義援助,重申安理會支持也門政府保障安全,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提出政治、經濟和安全改革,並歡迎相互問責框架執行局、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基金組織)開展工作以支持也門政府進行經濟改革,
強調解決也門局勢的最好解決辦法是按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以及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的成果所述,實施一個由也門人主導的包容各方的和平有序的政治過渡進程,滿足也門人民實現和平變革和進行重大政治、經濟和社會改革的合理要求和願望,歡迎也門努力加強婦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參與,包括採取措施確保全國立法選舉的候選人和當選的市鎮委員會中至少有30%的人為女性,
還回顧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第1882(2009)、第1998(2011)和第2068(2012)號決議和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第1820(2008)、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號決議,
確認過渡進程要在阿里•阿卜杜拉•薩利赫總統主政結束後開闢新的篇章,歡迎也門所有利益攸關方、包括未參加海灣合作委員會和執行機制的各方的參加與合作,
重申,需要根據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的成果、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按國際標準對指稱的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進行全面、獨立和公正的調查,確保全面追究責任,
確認治理改革對於也門的政治過渡至關重要,為此注意到全國對話大會善治工作組報告中的建議,其中包括也門領導職位候選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和公佈資產的規定,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深切關注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對也門的和平與穩定構成威脅,
強調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的實施工作仍然需要取得進展,以避免也門的人道主義和安全局勢進一步出現惡化,
讚賞地注意到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機構在也門開展的工作,
歡迎秘書處作出努力,在銘記安理會主席說明(S/2006/997)提供的指導意見的同時,擴大和改進安全理事會附屬機構事務處的專家名冊,
認定也門局勢威脅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需要在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結束後根據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依照第2014(2011)和第2051(2012)號決議,按也門人民的期望,及時全面實現政治過渡;
政治過渡的實施
2. 歡迎也門政治過渡最近取得的進展,表示大力支持按執行機制完成過渡的下一階段步驟,包括:
(a)起草新的也門憲法;
(b)進行選舉改革,包括根據新憲法起草和通過新的選舉法;
(c)就憲法草案舉行全民投票,包括開展適當的宣傳;
(d)進行國家體制改革,為也門從單一國家過渡到聯邦國家做準備;以及
(e)及時舉行大選,其後由根據新憲法當選的總統宣誓就職,哈迪總統的任期即告結束;
3. 鼓勵也門所有地區的所有各方,包括青年運動和婦女團體,繼續積極和富有建設性地參加政治過渡,繼續奉行協商一致精神以落實過渡進程的下一階段步驟和全國對話大會的建議,促請西拉克南方運動、胡西運動和其他各方建設性地參與,反對用武力實現政治目標;
4. 歡迎也門政府關於頒佈資產回收法的計劃,支持國際社會就此開展合作,包括通過杜維爾舉措開展合作;
5. 表示關切有人利用媒體煽動暴力,阻礙也門人民謀求和平變革的合理願望;
6. 期待也門政府採取步驟執行2012年共和國第140號法令,該項法令設立一個委員會以調查2011年侵犯人權的指控並聲明調查應根據人權理事會第19/29號決議以獨立和透明的方式進行,請也門政府很快提供一個時限,以早日任命該委員會的成員;
7. 關切武裝團體和也門政府部隊仍然違反有關國際法,招募和使用兒童,呼籲繼續在全國努力停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包括也門政府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612(2005)、第1882(2009)和第1998(2011)號決議簽署和執行有關行動計劃,停止和防止也門政府部隊招募和使用兒童,敦促武裝團體讓聯合國人員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它們控制的地區以便開展監測和提交報告;
8. 還期待早日通過一項關於過渡司法和民族和解的法律,同時考慮到全國對話大會的建議符合也門的國際義務和承諾,並酌情採用了最佳做法;
9. 促請所有各方履行國際法、包括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為其規定的義務;
其他措施
10. 強調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協議各方商定的過渡尚未完全完成,促請也門所有人都充分尊重政治過渡的實施,信守執行機制協議的價值;
11.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所有會員國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其境內由下文第19段所設立的委員會所指認個人或團體,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團體或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以這些個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12. 決定,上文第11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會員國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公用事業費,或完全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規費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批准;
(c)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員會指認的人員或實體,且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13. 決定,會員國可允許在已依照上文第11段規定凍結的帳戶中存入這些帳戶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據這些帳戶受本決議各項規定制約之前訂立的合同、協定或義務應該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種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須受這些規定的制約並予以凍結;
14. 決定,上文第11段中的措施不應妨礙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他們在被列名前簽訂的合同支付應該支付的款項,條件是相關國家已認定該項付款不是直接或間接付給根據上文第11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員會;
旅行禁令
15.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下文第19段所設立的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
16. 決定,上文第15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為履行司法程序必須入境或過境;
(c)委員會經逐案審查認定,給予豁免反而會促進在該區域實現和平與穩定的目標;以及
(d)一國逐案審查認定,這種入境或過境是促進也門的和平與穩定所必需的,且有關國家隨之在作出此一認定後的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委員會;
指認標準
17. 決定第11和15段的規定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有威脅也門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為或支持這些行為的個人或實體;
18. 特別強調上文第17段所述的行為可包括但不限於:
(a)阻礙或破壞海灣合作委員會倡議和執行機制協議提出的政治過渡的順利完成;
(b)通過暴力行為或對重要基礎設施的襲擊,阻礙執行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最後報告中的各項成果;或
(c)籌劃、指揮或實施也門境內違反有關的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踐踏人權的行為;
制裁委員會
19. 決定根據安理會暫定議事規則第28條設立一個由安理會全體成員組成的安全理事會委員會(下稱“委員會”),開展以下工作:
(a)監測上文第11和15段規定的措施的執行情況,以便加強、促進和改進會員國對這些措施的執行;
(b)尋找和審查可能從事上文第17和18段所述行為的人的相關信息;
(c)指認受上文第11和15段規定措施限制的個人和實體;
(d)制訂必要準則,以便於執行上述措施;
(e)在60天內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工作,此後在委員會認為必要時提交報告;
(f)鼓勵委員會與有關會員國對話,特別是與該區域的會員國對話,包括邀請這些國家的代表與委員會舉行會議,討論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
(g)向所有會員國索取它認為有用的任何信息,以了解會員國為切實執行所述措施而採取的行動;
(h)審查關於據說違反或不遵守第11和15段所載措施的情況的信息,並採取適當行動;
20. 指示委員會同其他相關的安全理事會制裁委員會合作,特別是同關於基地組織及有關個人和實體的第1267(1999)和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合作;
提交報告
21. 請秘書長與委員會協商,設立一個最多有四名專家的小組(“專家小組”)並為支持它的工作作出必要的財務和安全安排,專家小組初步任期13個月,在委員會的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a)協助委員會完成本決議規定的任務,包括隨時為委員會提供相關信息,用於在後一階段指認參與上文第17和18段所述活動的個人和實體;
(b)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國、聯合國相關機構、區域組織和其他有關各方提供的關於本決議所定措施執行情況的信息,尤其是破壞政治過渡的事件的信息;
(c)在與委員會討論後,最遲於2014年6月25日向安理會提交最新資料,於2014年9月25日提交中期報告,並於2015年2月25日提交最後報告;
(d)協助委員會完善和更新受本決議第11和15段所規定措施限制的人的名單,包括提供生物鑑別信息和公開公佈的列名理由簡述的增列信息;
22. 指示小組與安全理事會為協助安理會制裁委員會的工作而設立的其他相關專家組合作,特別是同第1526(2004)號決議設立的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合作;
23. 敦促所有各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同專家小組合作,又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的安全和不受阻礙的進出,尤其是確保他們為執行專家小組的任務而不受阻礙地接觸有關的人、文件和地點;
承諾進行審查
24.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也門局勢,並準備審查本決議中的措施是否得當,包括根據事態發展,隨時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
開展經濟改革和提供發展援助以支持過渡
25. 促請捐助方和區域組織全面兌現在2012年利雅得捐助會議上作出的認捐,以便為在利雅得商定的相互問責框架所規定的優先事項提供資金;鼓勵尚未支付認捐款的捐助方與執行局密切合作,在考慮到實地安全條件的情況下,確定要支助的優先項目;
26. 強調民族團結政府必須採取行動,開展相互問責框架規定的迫切需要進行的政策改革;鼓勵捐助方提供技術援助,幫助推動這些改革,包括通過執行局這樣做;
27. 表示關切北方和南方各省,包括達利阿省,據說都有嚴重踐踏人權和暴力侵害平民行為,敦促衝突所有有關各方結束衝突,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規定的對其適用的義務,強調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平民傷亡,尊重和保護平民;
28. 鼓勵國際社會為也門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呼籲為2014年戰略應對計劃提供充足資金,為此請也門所有各方為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安全不受阻礙地通行提供便利,確保把援助送交給所有需要援助的人,促請各方採取必要步驟,確保人道主義人員、聯合國人員和聯合國相關人員及其資產有安全保障;
29. 譴責基地組織在阿拉伯半島發動或支持的襲擊在不斷增加,決心根據《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包括有關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來應對這一威脅,並在這方面通過第1267(1999)和第1989(2011)號決議設立的委員會實施的基地組織制裁制度這樣做,重申安理會願意根據上述制裁制度進一步對那些未同基地組織和相關團體斷絕一切關係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進行制裁;
30. 呼籲繼續在全國作出努力,消除所有武器、包括爆炸性武器和小武器和輕武器對也門穩定與安全的威脅,包括除其他外,安全有效地管理和儲存小武器和輕武器和爆炸性武器並保障其安全,收繳和/或銷毀戰爭遺留的爆炸物以及多餘的、繳獲的、沒有標識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強調必須將這些要點列入安全部門的改革;
31. 確認也門境內在經歷多年衝突後希望返回家園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面臨着重大經濟、政治和安全障礙,支持和鼓勵也門政府和國際社會作出努力,協助他們回返;
聯合國的參與
32. 請秘書長繼續發揮斡旋作用,讚賞地注意到特別顧問賈邁勒•比諾馬爾開展的工作,強調他們必須同國際夥伴、包括海灣合作委員會、大使小組和其他行為體密切協調,以協助也門順利實現過渡,還為此請秘書長繼續協調國際社會為支持過渡提供的援助;
33. 請秘書長每隔60天報告也門的事態發展,包括全面的全國對話大會的成果的執行情況;
34.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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