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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主任姍桃絲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仲量聯行有限公司——澳門分公司”簽訂為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提供澳門財富中心13樓A-K單位管理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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