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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4/2014號行政命令第三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轉授予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張鵲橋作出下列行為的權限:
(一)簽署任用書;
(二)授予職權及接受宣誓;
(三)批准特別假及短期無薪假,以及就因個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累積年假作出決定;
(四)確認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制度人員在職級內的職階變更;
(五)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喪失的在職薪俸;
(六)根據法例的規定,批准將第2/2011號法律規定的年資獎金及津貼和將第8/2006號法律訂定的《公務人員公積金制度》所規定的供款時間獎金發放予有關人員;
(七)批准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的續期,但以不涉及報酬條件的更改為限;
(八)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名義,簽訂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九)根據法例的規定,准許解除編制外合同、散位合同及個人勞動合同;
(十)簽署計算及結算工作人員服務時間的文件;
(十一)批准工作人員及其親屬前往衛生局內運作的健康檢查委員會作檢查;
(十二)批准工作人員參加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舉辦的會議、研討會、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同類活動;
(十三)批准工作人員出外公幹,但以該等人員有權收取三天日津貼為限;
(十四)許可在法律所定限度內之超時工作或輪值工作;
(十五)批准金額不超過$5,000.00(澳門幣伍仟元)的交際費;
(十六)確認取得資產及勞務的接收筆錄;
(十七)簽署工程的接收筆錄;
(十八)批准發還與擔保承諾或執行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合同無關的文件;
(十九)批准為人員、物料及設備、不動產及車輛投保;
(二十)批准作出登錄於文化遺產委員會預算中,關於該委員會執行工程和取得資產及勞務的開支,但以$200,000.00(澳門幣貳拾萬元)為限,倘獲豁免進行諮詢及/或訂立書面合同,有關金額的上限減半;
(二十一)批准支付文化遺產委員會運作所需的確定及必要開支,如動產及不動產租賃開支、公共地方的開支、清潔、除蟲、保養及保安、水、燃氣及電力、交通及通訊服務開支,以及期刊(書刊或電子刊物)開支;
(二十二)接受及退還作為保證金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及終止保險擔保,以及退還在工程和資產及勞務之取得程序中提交作為擔保或因任何其他名義而被留存之款項;
(二十三)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名義,簽署有關擬本已獲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書;
(二十四)批准就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的存檔文件提供資訊、進行查閱或發出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十五)簽署屬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處職責範圍內致澳門特別行政區各實體及機構的文件;
(二十六)批准報廢屬文化遺產委員會而被視為對運作已無用處的財產;
(二十七)以文化遺產委員會的名義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外地的學術機構、專業顧問及公共或私人實體簽署關於取得服務及技術輔助的協議。
二、本轉授予的權限不妨礙收回權、監管權及廢止權的行使。
三、對行使現轉授予的權限而作出的行為,得提起必要訴願。
四、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產生效力。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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