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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命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通過的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第2134(2014)號決議的中文及英文正式文本。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發佈。
代理行政長官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前關於中非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第2121(2013)和第2127(2013)號決議,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並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原則的重要性,
深為關切中非共和國安全局勢繼續惡化,秩序完全失控,缺乏法治,出現宗教信仰引發的有針對性的殺戮和縱火,並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不穩定對中部非洲區域和區域外地區帶來的後果,為此強調國際社會需要迅速採取對策,
譴責在中非共和國發生的襲擊,特別是2013年12月5日以來在班吉發動的襲擊造成1000多人死亡,成千上萬的人在境內流離失所,在全國各地的基督教和穆斯林社區之間引發了普遍的暴力,
繼續深為關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和普遍存在的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屢屢發生並在增加,其中包括法外處決、酷刑、強迫失蹤、任意逮捕和關押、對婦女和兒童的性暴力、強姦、招募和使用兒童以及攻擊平民和襲擊宗教場所,前塞雷卡人員和民兵團體、特別是名為“反巴拉卡”的人,均有這些行為,
感到震驚的是,暴力和報復日益循環往復,在全國形成宗教和族裔鴻溝,致使局勢失控,包括出現國際法所述的重大罪行,特別是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從而對區域產生重大影響,
注意到金伯利進程證書制度暫停了中非共和國的毛胚鑽石貿易,感到關切的是,走私鑽石和以其他形式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包括偷獵野生動物的行為,正在破壞中非共和國各種力量的穩定,鼓勵過渡當局和國家當局通過一切可能的途徑處理這些問題,
歡迎摩洛哥王國當選為建設和平委員會中非共和國組合的主席,重申該委員會發揮作用,促使夥伴和行動者加以關注以支持聯合國的努力和區域努力,並促使他們繼續予以關注,
回顧過渡當局負有保護中非共和國平民的首要責任,
歡迎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積極發揮領導作用,召集中非共和國政府領導人、全國過渡理事會成員和民間社會代表在乍得政府的主辦下,於2014年1月9日和10日在恩賈梅納開會討論中非共和國政治過渡問題,並鼓勵繼續在這方面作出努力,
注意到2014年1月15日在羅安達舉行的大湖區問題國際會議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峰會關於促進大湖區的和平、安全、穩定與發展的宣言,
深切感謝中非國際支助團、支助團部隊派遣國和法國部隊在第2127號決議通過後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平民,幫助穩定安全局勢,並感謝那些為快速部署部隊提供空運的夥伴,
歡迎國家一級的本國宗教當局發揮作用,爭取緩和關係,防止不同宗教社區之間發生暴力,注意到需要加強他們在地方一級的聲音,
強調迫切需要為中非建和辦分配更多的資源和專業人員,以便它全面完成為它規定的任務,
回顧需要有效開展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並為外國作戰人員開展解除武裝、復員、遣返和重返社會工作,同時注意有必要消除有罪不罰現象,
強調需要在中非共和國消除有罪不罰現象,將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人繩之以法,並為此着重指出,需要加強全國問責機制,
回顧第2117(2013)號決議,並對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可能危及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深表關切,
回顧安理會主席2013年10月29日關於秘書長打算在中非共和國部署一支警衛部隊作為中非建和辦的一部分的信函,
歡迎歐洲聯盟(歐盟)為中非共和國大力開展工作,特別是外交理事會2013年10月20日作出結論和歐盟12月16日決定在非洲和平融資機制框架內為部署中非國際支助團提供資助,
歡迎人權委員會召開特別會議,讚賞地注意到任命了中非共和國人權情況獨立專家,
歡迎2014年1月20日在布魯塞爾舉行的中非共和國人道主義行動高級別會議作出的認捐,鼓勵國際社會迅速兌現認捐,繼續根據中非共和國的人道主義情況提供支助,
歡迎歐洲聯盟在2014年1月20日舉行的歐洲聯盟理事會上表示願意考慮組建一個臨時行動,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支持中非國際支助團,注意到歐洲聯盟高級代表2014年1月21日的信函,
注意到中非共和國過渡當局2014年1月22日寫信同意歐洲聯盟部署一個行動,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中非建和辦的任務規定
1. 決定將中非建和辦的任務期限延至2015年1月31日;
2. 決定加強中非建和辦的任務並將其修訂如下:
(a)協助落實過渡進程:
(b)協助防止衝突和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c)擴展國家權力:
(d)協助穩定安全局勢:
(e)增進和保護人權:
(f)同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和59段設立的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合作
——在其能力範圍內協助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設立的委員會和同一決議設立的專家小組,包括提供與委員會和專家小組完成任務相關的信息;
(g)協調國際行為體:
——對參與開展上述工作的國際行為體進行協調;
3. 請秘書長迅速加強中非建和辦,大幅度增加為其提供的資源和專業人員,以全面迅速落實本決議第2段所定任務的所有方面,並提高它協調任務範圍內的國際行為體的能力,還為此請秘書長儘快就此向有關機構提交提案和所需資源;
4. 回顧過渡當局需要在全國各地恢復國家的權力,並為此着重指出中非建和辦進一步在各省開展工作的重要性;
5. 強調中非建和辦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建設和平委員會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6. 歡迎2014年1月1日部署摩洛哥王國派出的警衛部隊初期特遣隊,敦促秘書長加快準備工作,以迅速儘早部署整個警衛部隊;
7. 強調中非建和辦必須迅速與過渡當局和國家選舉當局一起,快速為選舉作出一切必要的準備;
8. 特別指出過渡當局必須在中非建和辦的協助下最後制訂一項綜合戰略,以便同過渡當局合作和與中非國際支助團和法國部隊協商後,開展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和外國作戰人員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的工作,其中包括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所有兒童,並為此再次要求秘書長在至遲於2014年3月5日提交的下一次報告中提出詳細的建議;
9. 促請過渡當局在中非建和辦和國際夥伴的協助下,處理小武器和輕武器在中非共和國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累積和不當使用的問題,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和保管小武器和輕武器,收集和/或銷毀多餘的、收繳的、無標識的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強調把這些要點列入復員和復員遣返方案的重要性;
10. 強調迫切需要在全國部署更多的中非建和辦人權監測員,以便按第2121號決議第10段所述,全面完成監測、幫助調查和向安理會報告中非共和國全國各地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踐踏侵犯人權行為的任務,並部署足夠人數的保護婦女顧問和保護兒童顧問;
11. 回顧中非建和辦需要根據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為文職人員主管的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運送提供便利;
12. 強調需要立即在中非建和辦、中非國際支助團和歐洲聯盟中非共和國行動之間建立適當的協調機制;
13. 表示安理會打算密切監測上述事項的落實,請秘書長就此向安理會通報最新情況;
政治進程
14. 着重指出安理會支持2013年1月11日的利伯維爾協議、2013年4月18日的《恩賈梅納宣言》、2013年5月3日的《布拉柴維爾呼籲》和中非共和國問題國際聯絡小組2013年11月8日在班吉召開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宣言;
15. 還歡迎凱瑟琳·桑巴潘沙被全國過渡委員會2014年1月20日指定為新的國家過渡元首,安德列·恩扎帕耶凱被任命為過渡總理,並組建了過渡政府;
16. 敦促過渡當局繼續努力實現穩定、民族和解和統一;
17. 歡迎2013年12月16日設立了國家選舉當局,特別指出過渡當局在中非建和辦的支持下儘快不遲於2015年2月,如有可能在2014年下半年,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包括確保婦女切實參加選舉的重要性,
18. 回顧過渡當局承諾迅速着手採取具體措施,包括2014年2月24日召開和解框架會議,以便開展包容各方與和平的全國對話來促進和解,並促請他們與中非建和辦密切協調,迅速為此採取行動;
人權和人道主義人員和物資的通行
19. 歡迎2014年1月22日任命國際調查委員會,以便立即對有關所有各方2013年1月1日後在中非共和國境內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國際人權法和侵犯人權的報導進行調查,促請所有各方與這一委員會全面合作,鼓勵中非建和辦酌情與人權委員會獨立專家和國際調查委員會合作;
20. 請中非建和辦為過渡當局提供協助,以便與中非國際支助團協調,獲取證據和保護犯罪現場,以協助今後的調查;
21. 重申必須追究所有有此類違法侵權行為的人的責任,而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是中非共和國已經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規定的罪行,並回顧國際法院檢察官2013年8月7日和2013年12月9日發表的聲明;
22. 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和反巴拉卡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侵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殘害兒童、綁架以及襲擊學校和醫院,還促請過渡當局就及時調查指稱的侵害和虐待行為作出具體承諾並付諸執行,以便追究有此類行為的人的責任,確保安全部門中沒有這些侵害和虐待行為的人;
23. 再次要求所有各方保護被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釋放或以其他方式離開的兒童並視其為受害者,強調尤其需要注意保護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兒童、讓其離隊和重返社會的問題;
24. 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包括前塞雷卡人員和反巴拉卡人員,明確下令禁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並促請他們根據安理會第1960(2010)和第2106(2013)號決議,做出並履行關於及時調查所指控的侵害行為的具體承諾,以便追究進行侵害者的責任,協助性暴力受害者立即獲取可以提供的服務;
25. 再次促請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的所有各方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進行接觸;
26. 要求過渡當局以及所有民兵團體和衝突各方,特別是前塞雷卡人員和“反巴拉卡”人員,確保人道主義組織和救援人員能夠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地進出,人道主義援助能夠交付給需要援助的民眾,同時尊重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包括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過程中保持中立、公正、人道和獨立的原則;
27. 深為關切目前的暴力行為致使境內流離失所者不斷增加,強調需要確保這些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滿足,特別是可以獲得水、食物和住處,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和夥伴作出努力,迅速為中非共和國需要救助的人提供協調一致的支助,同時還確認需要加強援助,滿足不斷增加的需求;
28. 促請會員國迅速響應聯合國的人道主義呼籲,滿足中非共和國境內的人和逃到鄰國的難民不斷增加的緊迫需求,並為此鼓勵聯合國和人道主義組織和夥伴迅速執行人道主義項目;
29.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決定如下:
制裁
30.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所有會員國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立的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在本國入境或過境,但本段的規定絕不強制一國拒絕本國國民入境,此舉初步為期一年;
31. 決定,上文第30段所述措施不適用於下列情況:
(a)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出於人道主義需要,包括為履行宗教義務,此類旅行是合理的;
(b)為履行司法程序必須入境或過境;
(c)經委員會逐案審查認定,給予豁免會有助於實現在中非共和國促成和平與民族和解以及該區域實現穩定的目標;
32. 決定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所有會員國均應毫不拖延地凍結其境內由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設立的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團體,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團體或由其所擁有或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還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確保本國國民或本國境內任何個人或實體均不向委員會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以這些個人或實體為受益方,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
33. 決定,上文第32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相關會員國認定的下列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
(a)為基本開支所必需,包括用於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貸款、藥品和醫療、稅款、保險費及公用事業費,或完全用於支付與提供法律服務有關的合理專業服務費和償付由此引起的相關費用,或國家法律規定的為慣常置存或保管凍結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所應收取的規費或服務費,但相關國家須先把酌情授權動用這類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委員會,且委員會在接到此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未作出反對的決定;
(b)為非常開支所必需,但條件是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將這一認定通知委員會並已獲得委員會批准;或
(c)屬於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或裁決之標的,如屬此種情況,則這些資金、其他金融資產和經濟資源可用於執行留置或裁決,但該項留置或裁決須在本決議通過之日前已作出,受益者不是委員會指認的人員或實體,且相關國家或會員國已就此通知委員會;
34. 決定,會員國可允許在已依照上文第32段規定凍結的帳戶中存入這些帳戶的利息或其他收益,或根據這些帳戶受本決議各項規定制約之前訂立的合同、協定或義務應該收取的付款,但任何此種利息、其他收益和付款仍須受這些規定的制約並予以凍結;
35. 決定,上文第32段中的措施不應妨礙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根據他們在被列名前簽訂的合同支付應該支付的款項,條件是相關國家已認定該項付款不是直接或間接付給根據上文第32段指認的人或實體;且相關國家已在批准前提前十個工作日,將其進行支付或接受付款或酌情為此目的批准解凍資金、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的意向,通知了委員會;
36. 決定,上文第30和32段所述措施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下述個人和實體:有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包括威脅或違反過渡協議,或威脅或阻礙政治過渡進程(包括過渡到自由和公正的民主選舉),或助長暴力的行為或為之提供支助的人和實體;
37. 還決定,第30和32段中的措施還適用於委員會指認的以下個人和實體:
(a)違反第2127(2013)號決議第54段規定的武器禁運,或直接或間接為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路供應、出售或轉讓或接收武器或任何相關物資,或與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武裝團體或犯罪網路的暴力活動相關的技術諮詢、培訓或援助,包括資助和財務援助;
(b)參與籌劃、指揮或實施中非共和國境內違反有關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或侵犯人權或製造暴行的行為,包括性暴力、攻擊平民、出於族裔或宗教原因發動襲擊、襲擊學校和醫院、綁架和強迫流離失所的行為,
(c)違反有關國際法,在中非共和國武裝衝突中招募或使用兒童,
(d)在中非共和國以非法開採自然資源,包括開採鑽石和野生動物及野生動物產品的方式,為武裝團體或犯罪網絡提供支助,
(e)阻礙向中非共和國運送人道主義援助物資,或阻礙在中非共和國境內領取和分發人道主義援助;
(f)參與籌劃、指揮或發動針對聯合國特派團或國際社會派駐的安全機構、包括中非建和辦、中非國際支助團、歐洲聯盟和為其提供支助的其他部隊的襲擊,
(g)是委員會根據本段或本決議第36段指認的實體的領導人,並為該實體提供支持,或為其或代表其或按其指示行事;
38. 嚴重關切有報導稱中非共和國有些政客支持和指揮那些籌劃暴力侵害中非共和國平民並嚴重侵犯和踐踏其人權的反巴拉卡團體和塞雷卡團體,要求這些政客和其他人立即停止這些活動,指示委員會緊急考慮對這些人進行定向制裁,如果他們從事本決議第36和37段述及的任何活動;
39. 敦促中非共和國政客─包括弗朗索瓦·博齊澤和努爾丁·亞當等前博齊澤政府和喬托迪亞政府的高級官員─要求其支持者停止對平民的一切襲擊;
40. 決定將第2127(2013)號決議第54段規定的武器禁運和第55段規定的措施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長一年,還決定第2127(2013)號決議第54段規定的措施不適用於僅用於支持歐洲聯盟行動或僅供該行動使用的用品;
41. 決定,委員會的任務應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第2127(2013)號決議第59段所設專家小組的任務應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延長一年,並應包括:協助委員會提供被指認的個人和實體和可能符合上文第36和37段所述指認標準的個人和實體的信息,包括在獲得可能被指認的個人和實體的名字時,向委員會提供這些信息,包括名字、有關的辨認信息和闡述有關個人或實體符合上文第36和37段指認標準的理由,並將其列入正式書面報告;
42. 促請所有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向委員會保管他們採取了哪些步驟來有效執行第2127號決議第54段和本決議第30和32段;
歐洲聯盟中非共和國行動的任務規定
43. 授權歐洲聯盟按歐洲聯盟高級代表2014年1月21日信函 (S/2014/45)所述,在中非共和國部署一個歐洲聯盟行動;
44. 授權歐盟行動從進行初步部署起,在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區內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這一授權自該行動宣佈擁有全部行動能力起為期6個月;
45. 請歐洲聯盟向安理會報告在中非共和國執行這一任務的情況,並與非洲聯盟按第2127號決議第32段所述提交報告的工作進行協調;
46. 促請會員國,包括中非共和國的鄰國,採取適當措施支持歐洲聯盟的行動,特別是協助不受阻礙或拖延地向中非共和國移交供歐洲聯盟行動使用的所有人員、物資、用品或其他物品,包括車輛和零配件;
47. 邀請中非共和國過渡當局儘快締結部隊地位協定,以設立歐洲聯盟行動;
48. 強調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軍事部隊在執行任務時都要充分尊重中非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統一,全面遵守有關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並回顧就此進行培訓的重要性;
49. 請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每隔90天向安全理事會報告中非建和辦執行任務的情況;
50.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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