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7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漢字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漢字學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中文名為:“澳門漢字學會”。

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e Caracteres Chineses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隆廣場15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組織性質:社團組織,澳門合法的非盈利機構,受澳門法律管轄保護,其一切活動均遵守澳門的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宗旨:

漢字研究,開設漢字培訓課程,推廣漢字,出版,組織會議,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整理漢字與漢語文獻等活動。

第三章

組織

第五條——凡是支持和認可本協會章程的社團及個人。通過申請,均可加入本會,並成為本會之會員,會員分為:

一、社團會員:公司、企業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若干人、副會長若干人,任期為三年,經選舉可連任。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七條——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理事會成員其中二分之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二分之一由創會會員協商選出。每年召開若干次理事會,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八條——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及若干名監事以單數成員組成,任期三年,經選舉可連任,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負責審計監督本會財務及會務活動等有關事務。會議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第九條——經費來源:本會為不牟利社團,經費由澳門政府資助、本會成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的捐助等。

第十條——其他名銜:本會設創會會長、創會會員、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榮譽顧問、名譽顧問、顧問若干人。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的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召集會員大會必須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召集,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會議之議程;有五分之一的會員為合法的目的有權要求召集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決議及權限: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應超過半數之會員通過方能生效;其權限:

一、修訂和通過章程修改案;(修改會章應有四分之三出席之會員,其中包括四分之一創會會員,如果創會會員未能達到四分之一時,即由其他會員補上,通過方能生效);

二、選舉和通過本會的一切重要決議;

三、審議通過每年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明年預算;

四、解散應有四分之三的全體會員通過視為有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教育文化國際論壇中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教育文化國際論壇中心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教育文化國際論壇中心”,中文簡稱為“澳門教育文化國際論壇”(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Centro Fórum Internacional para Educação e Cultura de Macau”,葡文簡稱為“C.F.I.E.C.M.”,英文名稱為“Macau Educational and Cultural International Forum Center”,英文簡稱為“M.E.C.I.F.C. ”。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隆廣場15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舉辦或參加各類論壇、研討會、交流等活動;

2. 對會員定期組織各類專業培訓活動。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含普通會員、榮譽會員兩種。其中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1.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普通會員。

2.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顧問。

第六條——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2. 制定本會政策、方針、內部規定;

3. 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4. 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5. 議決將“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銜頒予對本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6. 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7. 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8. 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9.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1. 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2. 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3. 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七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在澳門社會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2.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3. 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5. 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6. 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7. 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8. 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2.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3. 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賬目;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或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定期如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1. 會費所得;

2. 舉辦活動的收入及收益;

3. 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不符的條件;

4.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歷年度相同。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高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理事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二條——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海外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政府公佈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濠江人文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濠江人文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名稱、會址、宗旨)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濠江人文學會”(以下稱本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Ciências Humanas Hou Kong”,葡文簡稱為“A.C.H.H.K.”,英文名稱為“Hou Kong Humanities Society”,英文簡稱為“H.K.H.S. ”。

第二條——本會之會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建興隆廣場15樓S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本會宗旨:

1. 弘揚愛祖國、愛澳門、友愛互助之精神,發展和繁榮本澳人文事業;

2. 舉辦或參加對會員有意義的各類論壇、研討會、交流等活動;

3. 定期組織各類關於人民科學的培訓。

第四條——本會為非牟利組織,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本會含普通會員、資深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四種。其中申請資格分別如下:

1. 普通會員:凡贊同本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入會申請表,繳交會費,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普通會員。

2. 資深會員:對本會有突出貢獻的普通會員,通過理事會的審批後可成為資深會員。

3.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的發展有所貢獻或在社會某領域內有成就的人士,由至少兩名理事推薦,經理事會批准及邀請,可成為本會榮譽會員。本會可邀請社會傑出人士出任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顧問。

4. 團體會員:凡由符合上述個人會員資格的成員所組成的團體單位,贊同本會章程,奉行本會宗旨,填寫申請表,經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六條——所有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的義務。

第七條——資深會員及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建議權及監督權。

第八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及名譽顧問可參加本會活動及出席會員大會,但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九條——違反本會章程、規章、規則、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開除會籍。

第十條——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自願退會。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十一條——本會設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二條——上述之組織機關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由充分行使權利的全體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1. 訂定和修改本會章程、規章、規則;

2. 制定本會政策、方針、內部規定;

3. 選舉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4. 罷免主席團成員、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

5. 議決將“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等名銜頒予對本會做出傑出貢獻的人士;

6. 議決理事會提交的年度計劃和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監事會提交的意見書;

7. 議決開除會籍的處分;

8. 議決本會之撤銷及解散;

9.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一名主席、副主席,以及一名秘書組成。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主席的主要職權:

1. 召集及主持會員大會;

2. 審核競選名單的資料;

3. 選舉後公佈競選結果及主持新一屆的就職儀式。

第十七條——當會員大會主席出缺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權。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設一名理事長,若干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及若干名理事,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理事會可聘請秘書處工作人員,在秘書長指導下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條——正、副理事長由理事會理事互選產生。理事長在澳門社會應具有一定的社會地位。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章程、規章及規則;

2. 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及財務預算;

3. 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 設立各專責委員會、部門、小組,聘免工作人員;

5. 審批入會及退會申請;

6. 批准及邀請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及榮譽顧問;

7. 制定規章、規則及會費標準,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8. 行使警告、停權、終止會員資格的處分權;

9.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一名監事。正、副監事長由監事會監事互選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的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之運作及工作;

2. 對理事會的工作報告提供意見,提交年度監察意見書;

3. 稽核理事會提交的財政報告和日常賬目;

4.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四章

選舉及會議

第二十四條——本會各機關成員由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在已列明擔任職務的統一候選名單中透過不記名方式及多數票選出。候選名單由在任理事、監事推薦,理事會、監事會提名。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至少在會議舉行八天前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本會全體充分享有權利的會員,召集書內應列明會議的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二十六條——特別會員大會經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書面說明召開會議的目的及待議決之事項。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召集後有一半或以上會員出席可召開,按召集時間計算三十分鐘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可召開。

第二十八條——會員大會的決議,必須以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票通過。但章程訂定或修改、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以超過出席人數的四分之三多數票通過,罷免應屆機關成員及撤銷、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會員大會主席在大會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條——理事會定期如開會議,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必要時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超三分之一理事請求召開特別會議。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召集至少在會議舉行七天前通知,會議的決議必須過半數出席人數,且須以出席人數之多數票通過。

第三十二條——理事長在理事會議決議票數相同時有決定性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榮譽會員、榮譽會長、顧問、榮譽顧問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四條——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第三十五條——監事會定期召開會議,會期由監事會按監察需要自行訂定。

第五章

經費及財政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收入來自:

1. 會費所得;

2. 舉辦活動的收入及收益;

3. 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不符的條件;

4. 任何方式獲得的合法收入與收益。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一切支出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理事會確認的支出由本會的收入承擔。

第三十八條——本會的財政年度與歷年度相同。

第三十九條——本會解散時須依法清算資產,全部捐贈澳門高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理事長或由理事會委任之發言人方可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第四十一條——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必須由會長或其合法代理人、理事長或其合法代理人和一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一般的文書交收事宜例外。

第四十二條——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海外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未有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提交會員大會議決。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政府公佈日起正式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北京語言大學澳門青蓮學生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6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北京語言大學澳門青蓮學生聯合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北京語言大學澳門青蓮學生聯合會”,中文簡稱為“北語青蓮聯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 Macao Student Youth Lotus Union”,英文簡稱為“BLCUMSYLU”;葡文名稱為“União da Juventude Lótus de Macau,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e Língua e Cultura de Pequim”,葡文簡稱為“UJLMEULCP”。本章程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團結北語澳生,宏揚澳門文化,促進京澳交流,回饋澳門社會。

第三條——本會為由北京語言大學在校澳門學生自願組織起來的群眾性學生聯會,屬非牟利組織。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新口岸巴黎街167號星海豪庭紫星閣9樓V座。經理事會批准,會址可遷至本澳任何地方。

第五條——從註冊成立之日期起,本會即成為永久性社團組織。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凡是就讀於北京語言大學的澳門學生均自動吸納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本會適當招收北京語言大學非澳門居民學生成為會員,數目由理事長諮詢理事會成員意見後決定。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監督本會工作並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 有權報名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四. 享有本會為會員提供的其他權益。

第九條——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 積極參與本會活動,推動本會發展及促進同學之間的交流;

二. 自覺維護學校和本會的形象,不得作出任何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三. 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服從決議和接受本會章程;

四. 按時並適當地繳交本會會費、活動報名費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本會的架構組成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及任免本會架構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等;

二.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任;

三.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會長召集;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下而特別召開;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超過出席會員大會之半數會員贊成,方能通過生效;

四.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推翻以往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獲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贊同通過;

五. 如若解散本社團,須召開會員大會,並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解散。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可根據大會制定的方針以及理事會的決議,開展各項會務活動,接納新會員。理事會決策時,須經半數以上成員通過方為有效;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

二. 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可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財務及理事若干名,且理事會成員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三. 於每年的五月中下旬會進行換屆選舉,先由有意擔任下屆理事長的理事陳述其在位意願及來年方針,再由上屆理事共同審核決議各候選人的能力,如無特別異議則由全體會員進行不記名投票,如出現同票情況則進行重選。如下屆理事長候選人出現空缺情況則由上屆副理事長自動擔任正理事長。在完成理事長換屆選舉後,先由前任理事長及新任理事長評估會員能力,繼而實行理事長責任制,由新任理事長任命當屆理事成員。新一屆的理事會公示三天,如期間無異議,下屆理事會開始運作。新學期的理事由應屆理事長、副理事長及主要理事共同選出。若在理事會運作期間出現人事變動,須召開會員大會選出替補的理事,任期為該理事剩餘的任期。

四. 如理事長於任期內行為不檢或損害整體會員利益,可由全體理事進行會議商討並舉行全體會員大會對其罷免進行投票,票數需為過半數贊成罷免理事長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構,負責監核各會務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 監事會每屆任期為一年,可連任一年;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若干名,且監事會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若任何監事在任期內退出監事會,則舉行會員大會進行補選,任期為該監事剩餘的任期。

第四章

財政

第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 以常規學校社團途徑向北京語言大學申請活動經費;

二. 政府機構資助;

三. 會員繳納的會費及開展活動的各種收入;

四. 本會接受各機構及個人等的捐助。

第十五條——經費管理

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五章

附則及其他

第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本章程有未列明之處,一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十八條——本章程及內部規章忽略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第十九條——本會會徽如下:

會徽寓意:本社團名稱為「北京語言大學澳門青蓮學生聯合會」,會徽形狀為一個圓形,圖形上方為世界地圖,盡顯北京語言大學「小聯合國」的特色。圖形下方為本會英語簡稱MSYLU四個字母所拼成的蓮花圖案,意指就讀於北京語言大學的澳門學生。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老中青義工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老中青義工協會

第一章

名稱、會址及宗旨

第一條——本會屬非牟利性質的團體,無存立期限,中文名稱為“澳門老中青義工協會”,英文名稱為“ Macau Elder, Middle Age and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並依澳門現行法律及本章程運作管理。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荷蘭園25號A4樓全層。

第三條——本會宗旨:

1)愛國愛澳;

2)加強澳門老中青年人士的聯繫和交流;

3)舉辦義工慈善交流活動;

4)關愛社群,組織老中青年人參與澳門各項公益慈善及社會活動;

5)推動銀髮產業的發展,舉辦銀髮產業經貿活動。

第二章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凡認同本會宗旨或經常參與本會活動之人士,經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後由理事會審批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

a)參加會員大會;

b)參加本會一切活動;

c)享受本會一切福利;

d)對會內各職務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會員義務:

a)遵守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b)按時繳納會費;

c)努力達成本會宗旨和樹立本會聲譽。

第三章

會務機構

第七條——一. 會務機構: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 會務機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由所有完全享有權利的會員組成;

二. 會員大會設一名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秘書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工作;

三. 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理事長代行職務;

四.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五.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成。

第九條——會員大會會議

一. 全體會員每年舉行一次平常會議;

二. 應理事會要求可召開全體會員特別會議。

第十條——會員大會的職權:

a)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審批修改本會章程;

c)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

d)選舉或罷免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

e)根據會務進展需要聘請社會人士擔任本會的名譽職務;

f)實施其他權限,該權限在法律及本章程內並無授予會內其它機構的;

g)審批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書和年度財政報告書。

第十一條——會長按照召集通知書內指定時間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會員出席,若超過指定開會時間一小時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可召開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所作決議必須有出席會員半數以上投票通過方為有效,未有出席的會員作棄權論。

第十二條——理事會

一.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組成;

二. 理事長擔任法庭內外相關事務的代表;

三. 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三條——理事會職權:

a)根據會員大會制定的方針,領導,管理和主持會務活動;

b)招收會員;

c)制作年度工作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d)訂定入會費和每年會費。

第十四條——監事會

一.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監事組成;

二. 若監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監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監事會職權:

a)監察理事會的日常工作並提供意見;

b)審查本會年度報告書和財務報告書;

c)行使其他被授予的合法權力。

第四章

財務收入

第十六條——以任何名義或來自會費,入會費,補助或捐贈的全部收益,均屬本會的收入來源。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微電影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0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微電影協會

Associação de Micro-filme de Macau

第一章

名稱、宗旨及會址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文名稱為“澳門微電影協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Micro-film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Microfilm Association”。

本會乃非牟利團體。

第二條——宗旨:本會宗旨為積極推動澳門微電影活動和文化產業的發展以及相關素質的提昇,推進澳門影視事業的進步,提昇澳門從事影視專業及業餘愛好者特別是青少年的藝術與技術水準;開展澳門與國際和其他地區同類組織之間的研討、培訓、聯誼、論壇、交流與合作;舉辦國際電影節、文化藝術節等活動,提昇澳門旅遊和多元文化品牌,促進文化和旅遊業的進一步發展,為澳門文化軟實力的增強,以及適度多元化的發展作貢獻。

第三條——會址: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海灣南街信和廣場第二座19N。本會得將總址遷移,並可在任何地方設立辦事處和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

第二章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會員:

(一)凡認同本會宗旨者,由兩名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基金便可成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參加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有權對本會的會務提出批評和建議;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的章程並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之合作;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之費用;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及利益之行為。

(四)經理事會提議並由全體大會通過,可委任有特殊貢獻的自然人或法人,擔任本會顧問、榮譽或名譽領導職位或成為本會榮譽會員。上述自然人和法人無需繳交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五條——本會的組織架構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六條——會員大會:

(一)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兼任會員大會召集人,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其中一名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二)其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審議理、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與提案。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開,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在特殊情況下經半數以上會員聯名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會員大會會長及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理事若干名,且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可下設若干個工作機構,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工作機構領導及其他成員由任一名理事提名,獲理事會通過後以理事會名義予以任命。

(三)其職權為: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一切會務;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及向其提交工作(會務)報告,以及接受監事會對工作之查核。

第八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和監事若干名,其人數必須為單數。每屆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其職權為:監事會為本會會務的監察機構。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執行,以及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監督各項會務工作之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稽核理事會之財政收支及查核帳目;審查本會之一切會務進行情形及研究與促進會務之舉措。

第四章

經費

第九條——本會之經費來源:一是會員之入會基金;二是開展會務活動或提供其他服務所得收入;三是任何對本會的資助及捐獻。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一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二條——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英國澳門青年聯盟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11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英國澳門青年聯盟”;

英文名稱:“Macao Youth League of United Kindgom”。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羅利老馬路文德大廈17樓B座。

可透過理事會決議更換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宗旨:團結在英國學術機構進修留學之人士,提供切身協助,致力提升有關人士各方面的能力,擴闊視野;善用英國作為各留學生平台,宣揚及提升澳門的形象,加深各方對澳門認識,促進澳門與英國以及國際之間的交流;支持配合國家和澳門發展;加強與澳門以致國家、國際的學術交流。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四條

入會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曾在/正在英國學術機構交流、進修、就讀之澳門居民,如有意加入本會並認同本會宗旨,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2. 凡對澳門文化有興趣,有意加深對澳認識,促進與澳交流之各國人士,均可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審批後成為會員。

3. 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4.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大會決議,參與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付費用。

5. 推動本會會務發展維護本會的聲譽。違反章程或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經理事會通過,可被撤消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的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審議和通過本會章程修訂議案、理事會年度會務報告及會員及監事會意見書。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及秘書各一人,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每年召開1次週年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由會長主持,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為之,或最少提前八日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須列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附上議程。

3. 理事會是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管理本會日常事務,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設理事長1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是本會的監察機關,監察理事會的工作、帳目;就理事會的工作發表意見。設監事長一名,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為1年,連選得連任。

*第一屆領導層由籌委會協商確定,任期為1年。

第六條

收入

會員之入會費及年費;來自本會活動的收費;任何資助及捐獻。

第七條

修改,解散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志籃體育會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27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志籃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志籃體育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為推廣及發揚各項體育運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打鐵斜巷1-3號華美大廈1樓C,經理事會通過可遷往本澳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理事若干。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演員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26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演員協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和會址)

(一)本會定名為“澳門演員協會”;葡文名為“Associação dos Atores de Macau”;英文名為“Actors Macau Association”。

(二)會址設於澳門慕拉士大馬路149號激成工業中心第1期9樓E,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及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

第二條

(宗旨)

(一)本會為非牟利團體,致力推動演員、藝人及電影製作發展;積極聯繫本地、香港及海外團體、非牟利社團組織及文化藝術愛好者,透過舉辦各項活動,促進相互間文化藝術及電影發展的合作及交流,促進演藝團體及從業員的多元發展。

(二)為會員提供演出機會,使其參與本澳及外地的演藝交流活動,提升會員演藝能力。

(三)舉辦或聯合舉辦符合本會宗旨的比賽、會議、研討會、講座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會員的資格、權利與義務)

(一)凡本澳愛好演辯文化活動,認同及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方為會員。

(二)本會會員有權參加會員大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以及提出建議及異議的權利;參加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享有本會一切福利及權利;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通知。

(三)會員有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一切決議;貫徹本會宗旨、積極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的費用;維護及不得作出任何有損害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凡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影響本會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及會長簽署確認後,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條

(組織及職權)

(一)本會組織機關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

(1)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可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制定本會的活動方針及重要事項;決定各會務工作;審查、批准理事會的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以及監事會的年度報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2)由全體會員組成,主席團由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及秘書一人組成,總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3)會長為本會會務最高負責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對外代表本會,對內負責領導及協調本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若會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會長暫代其職務。

(4)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主持,理事會召集。在必要情況下應會長、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5)應於開會前不少於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一半時,於召集書所指時間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的絕對多數票贊成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

(1)為本會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依章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會內日常行政運作;計劃會務發展,編製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決定會員的招收或除名;處理日常會務及賬目管理。

(2)設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秘書一人、財政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會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理事長協助會長處理對外事務;負責領導理事會處理本會各項會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若理事長出缺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理事長暫代其職務。

(4)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四)監事會:

(1)為本會監察機關,負責監察理事會的運作;對會務及財務管理作出意見;審核本會年度活動報告及財務執行報告。

(2)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三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每兩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由監事長或代任人召集,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會議必須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為有效,除特別規定外,決議須由出席者之過半數通過作出;如表決票數相同,以監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4)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顧問團)

(一)本會根據實際情況,邀請有卓越貢獻或權威的專業人士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名譽顧問、顧問或其他名譽職務,以輔助和支持本會會務發展。

第六條

(經費)

(一)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贊助或捐款、政府資助、其它合法收入、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進行籌募經費。

第七條

(章程修改)

(一)本章程解釋權及修改權屬會員大會,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修改章程的議決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第八條

(附則)

(一)本會自註冊成立日起開始運作,其存續期不受限制。

(二)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華人宗教文化促進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29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華人宗教文化促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世界華人宗教文化促進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華人宗教文化,聯繫海內外華人宗教人士及團體,促進華人宗教文化的交流和為聯繫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B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大中國道家文化發展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28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大中國道家文化發展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大中國道家文化發展協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其存續不設期限,以弘揚道家文化精神,聯繫海內外道家人士和團體,推動道家文化的研究和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會址

本會設於澳門哪咤廟斜巷21號B地下。經理事會決議後,得隨時更改會址。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認同本會宗旨,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

第五條——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參與本會的活動。

三、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六條——義務

一、遵守章程。

二、繳交會費。

三、如違反本會章程或破壞本會聲譽之言行,得由理事會按照情節輕重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

本會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八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員大會主席團,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會員大會職權為: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理事會、監事會的成員以及其他法律所賦與的一切權力。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在必要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九條——理事會

一、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理事會為本會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二、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的各項運作,查核理事會的賬目,以及審閱理事會每年的會務報告及財務報告。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一條——經費來源

本會活動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會費、對本會的贊助及捐贈,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本會解散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三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世界徐氏聯誼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30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世界徐氏聯誼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世界徐氏聯誼會」,英文名稱:「World Xu Shi Frater­nal Association」,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e Fraternal de Xu Shi do Mundo」,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世界徐氏宗親聯誼活動的社團組織,按照法律法規開展聯誼工作。

第三條——本會宗旨:發揚中華民族文明的傳統優秀文化,增進民族團結,充分利用徐氏的歷史文化淵源。遵照不分黨派、不分信仰,不分地區社會制度的原則,開展世界徐氏聯誼工作,從而達到弘揚徐氏精神,敦親睦族,團結互助,溝通世界各地的徐氏宗親之間的經濟、文化、信息交流,共同繁榮昌盛之目的。

第四條——本會住所:本會會址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北京街244-246澳門金融中心17樓H座。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遵照本章程的宗旨,做好以下幾項任務。

1:辦理本章程所列示的有關事項。

2:為世界各地徐氏宗親聯絡信息,加強交流,祭祖尋根,旅游觀光,投資經商提供服務。

3:廣泛收集整理徐氏文物史籍,文譜以及自開姓始祖以來徐氏各脈絡播遷大全,以備宗親查尋史蹟。

4:編輯出版有關徐氏文獻,加強徐氏文化研究,弘揚祖德,啟迪後昆。

5:本會協同世界各地徐氏宗親聯絡,在創辦宗親公益事業,增進宗親福利基礎上,為社會提供必要的公益贊助。

6:規劃和建設徐氏祖地、廟宇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與團體會員兩種。

1:個人會員:世界各地徐氏後裔,年滿十八周歲,不分性別,不分民族,不分職業,只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參加本會活動,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世界各地徐氏宗親團體,願意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者,參加本會活動,皆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則取消會員資格。

1:自行申請退會者。

2:違反本會章程,不服從本會章程,破壞本會聲譽,侵害本會權益,經理事會會議通過除名者。

3:違反法律,損害民族利益者。

第八條——凡喪失會員資格之會員,其捐納之費,贊助資金,均不退還。

第九條——會員之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各項福利。

4:享有本會所贈閱報刊書籍,並優先在本會舉辦的報刊上發表作品。

第十條——會員義務:

1:盡其所能,為本會章程第三條宗旨和第五條任務,提供服務。

2: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履行會員義務。

3:出席本會舉辦的祭祖尋根聯誼活動和有關參觀、考察、學習及經貿推廣會務。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三年。

2:會員大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聽取審議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4:聽取審議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5:聽取審議批准監事會工作報告。

6:聽取審議批准財務預決算。

7:罷免違紀、違法不適宜做本會架構工作的成員。

8: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9: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到會才算有效。

第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1:本會設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人數必須為單數,由會員大會選舉,對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每屆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主持會務工作,領導理事會、監事會開展工作。

3:會長負責處理對外事宜,協調各方關係。

4: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5:秘書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十三條——理事會:

1: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理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具體處理宗親祭祖、聯誼等事務。

3: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會長的決定。

4:制定理事會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

5:理事會會議有過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理事之過半票數。

第十四條——監事會:

1: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對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2: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監事若干名,總人數必須為單數。

3: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在會長領導下,監督理事會的聯誼財務工作。

4:監事會會議有過半數以上的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監事之過半票數。

第十五條——本會架構成員及會務工作人員,均為義務職務,如需要報酬者,必須經理事會研究通過。

第五章

會務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一年召開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將具體的召開時間、地點及議程,通知到會員本人,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到場即可召開。

第十七條——聯誼活動,根據情況,規模可小可大,內容和形式由理事會根據會員提出的要求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年舉行一至二次常務會議,如因事不能參加者,得以委托適當宗親代表參加。

第六章

經費

第十九條——本會屬非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如下:

1:會員交納的入會會費。

2:會員交納的年度會費。

3:世界各地徐氏宗親團體的捐助。

4:會員、善長人翁、各友好社團的自由樂捐。

5:政府機構的資助。

第二十條——本會因某項特定活動,視其實際需要,由理事會會議決定臨時慕集或指定分攤捐助,凡慕捐的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財務收支,實行公開監督制,經監事會審核後,將年度收支情況詳細地用書面報告向每位理監事郵送,接受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一切活動,按法律進行。

第二十三條——對本會貢獻較大的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在徐氏廟宇內立碑紀念。

第二十四條——本會解散時,必須獲全體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可通過,剩餘的財產依法處理,捐贈予慈善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未完事項,依據法規、法令或會員大會決議辦理。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之修改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會員贊同票方可通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澳門幼兒教育協會

Associação da Educação na Primeira Infância de Macau

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存載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文件卷宗簿冊第1/2014號,文件編號為1,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Certifico, que se encontra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número 1/2014, documento número 1, um exemplar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em epígrafe, do teor seguinte:

澳門幼兒教育協會

Macau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ssociation

Associação da Educação na Primeira Infância de Macau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定名為“澳門幼兒教育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Educação na Primeira Infância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ssociation”(下稱“本會”),受本章程及澳門現行有關法律,尤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之法律第2/99/M號及《民法典》有關之規定所管轄。

2. 本會之總址設在澳門宋玉生廣場249-255號中土大廈12樓N座,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條

宗旨及存續

1. 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組織,宗旨為關注及研究幼兒教育中的各類問題,積極與政府及社團展開合作,鼓勵幼兒教育方面的發展,同時弘揚愛國愛澳精神,促進澳門社會發展。

2. 本會為永久性之社團,從註冊成立之日起開始運作。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認同本會宗旨,並有意為澳門幼兒教育作出貢獻、關心社會、熱愛社羣及自願投身促進澳門幼兒教育活動之十八歲以上人士均可申請成為會員。有關之申請,應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提交,而理事會有自由及有權決定接納與否。

2. 本會之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永久會員及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決定賦予永久會員的資格。

3. 本會可邀請傑出人士為榮譽或名譽會長及顧問,該等人士將不會直接參與本會之行政及管理等事務。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法定之各項權利,如:

1. 出席會員大會及在會員大會上投票;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4. 退會權。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需遵守下列之各項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服從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之決議;

2. 維護本會聲譽及權益;

3. 積極參與及支持會務工作及活動。

第六條

會員資格之中止及喪失

1. 會員自願退會者,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

2. 違反本會章程、內部規章、決議或損害本會聲譽、利益之會員,將由理事會決定及作出適當的處分;情況嚴重者,由理事會決定是否提交至會員大會議決除去該會員的資格。

3. 理事會對是否提交取消會員資格的議案擁有最後決定權。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本會機關

1. 本會之機關為: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上述各機關成員之每屆任期為三年,由會員大會從會員中選出,並可連選連任。

3. 除首屆機關成員外,上述各機關成員之候選人名單,須由理事會在應屆成員任期屆滿十天前擬定並提交予會員大會決議。

4. 任何會員皆不可同時兼任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職務。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所組成。

2. 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團負責,其中設一位大會主席,一位副主席及一位秘書。

3. 大會主席之主要職責為召集及主持大會,如主席出缺,則由副主席代為之。

第九條

會員大會職責

會員大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 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之職務;

3.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和監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意見書;

4. 通過本會的政策、活動方針及對其它重大問題作出決定。

第十條

會員大會會議

1. 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2. 平常會員大會每年第一季內召開一次,並最少八天前以掛號信方式給予會員通知。

3. 特別會員大會得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請求召開,但必須以書面說明召開大會的目的及欲討論之事項。

4. 經第一次召集,應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方可召開及進行決議。

5. 於第一次召集開會時,如出席會員不足上述之法定人數,大會待於半小時後經第二次召集後舉行,屆時無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大會都可以合法及有效地進行決議。

6. 會員大會的一般決議,以超過出席會員的半數決議通過。

7. 修改會章、開除會員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向大會提案,再經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決議通過。

8. 罷免應屆機關成員之職務,須由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通過。

9. 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可通過。

第十一條

會長及副會長

1. 本會設會長一名及副會長若干名,本會會長由理事長兼任,副會長則由副理事長同時兼任。

2.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會長出缺時,由副會長按入會年資順序代表,如入會年資相同,則由年齡較大者代表。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本會的管理及執行機關,由三至二十九名奇數成員組成,其中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並設常務理事若干名,其餘各理事之職務由理事會決議指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責

理事會除擁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外,尚負責:

1. 制定本會的政策及活動方針,並提交會員大會審核通過;

2. 擬定各機關成員的候選名單;

3.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管理本會的會務及舉辦各項活動;

4. 委任發言人,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5. 按會務之發展及需要,設立各專責委員會、小組及部門,並有權委任及撤換有關之負責人;

6.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賬目和監事會交來之意見書;

7. 草擬各項內部規章及規則,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8. 審批入會及永久會員的申請;

9. 在法定及章程規定的情況下召開會員大會;

10. 在會員紀律處分之問題上具最高決策權,但開除會籍除外;

11.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榮譽會長、榮譽顧問及顧問等;

12. 通過邀請適當人選作為本會之代表參與任何與發揚本會宗旨有關的活動;

13. 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是項職權得由任何一名理事會成員行使。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會議

1. 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可由理事長召集或應三分之一以上之理事請求而召開特別會議。

2. 理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之成員出席方可決議,其決議是經出席者之簡單多數票通過,在票數相等時,理事長除本身之票外,還可加投決定性一票。

第十五條

本會責任之承擔

1. 本會一切責任之承擔,包括法庭內外,均由理事長或其授權人以及任何一位理事聯名簽署方為有效,但一般之文書交收則只須任何一位理事簽署。

2. 只有會長或經理事會委任的發言人方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六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三人至七人組成,但必須是單數,其中設一位監事長。

2. 監事會按法律所賦予之職權,負責監察本會之運作及理事會之工作,對本會財產、賬目及對理事會之報告提出意見。

3. 監事會成員得列席理事會議,但無決議投票權。

4. 監事會不可以本會名義對外發言。

第十七條

財政來源

本會得接受政府、機構及各界人士捐獻及資助,但該等捐獻及資助不得附帶任何與本會宗旨不符的條件。

第十八條

支出

本會之一切支出,包括日常及舉辦活動之開支,必須經由理事會通過確認,並由本會之收入所負擔。

第十九條

章程之解釋權

1. 理事會對本章程在執行方面所出現之疑問具有解釋權,但有關之決定須由會員大會追認。

2.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按有關法律之規定,經理事會建議交由會員大會通過進行修改。

第二十條

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其式樣將由會員大會通過及公佈。

第二十一條

其他事宜

在未選出各組織機關之成員前,本會一切事務由本會設立文件的兩名簽署人共同負責,而任何一位設立文件簽署人有權開立本會所使用的任何會議錄簿冊。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私人公證員 高禮華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萬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0/2014。

澳門萬偉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連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星海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1/2014。

澳門星海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天佑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2/2014。

澳門天佑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青洲河邊馬路跨境工業區跨境工業大樓5樓I座。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相樂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3/2014。

澳門相樂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P-V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傑士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4/2014。

澳門傑士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連勝街白鴿巢麗豪花園6-8號地下。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達城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5/2014。

澳門達城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基達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66/2014。

澳門基達體育會之修改章程

(一)宗旨

1. 維持不變

2. 維持不變

3. 本會地址:澳門友誼大馬路1023號南方大廈2樓A-D室。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匯業菁英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Intrínseco de Jovem Delta Ásia

Delta Asia Youth Intrins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修改文本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檔案組1/2014號第1號文件第1至3頁,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匯業菁英會

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Intrínseco de Jovem Delta Ásia

Delta Asia Youth Intrins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本會章程修改條文:“第一章第一條、第三條,第二章第四條、第五條,第三章第九條”

經修改後之有關條文內容如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匯業菁英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Desenvolvimento Intrínseco de Jovem Delta Ásia”,英文名稱為“Delta Asia Youth Intrinsic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第三條——宗旨

本會屬非牟利團體,宗旨為:

一、發揚愛國愛澳的精神。

二、協助年青人建立正面的人生觀。

三、為社會培訓青年領袖。

四、協助年青人尋找優質的就業機會。

五、協助年青人建立廣泛的社會聯繫網絡。

第四條——一、本會會員分為加盟會員及匯菁會員。

二、凡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加盟會員:

1. 曾參加“滙業盃”中學生常識問答比賽的學子;

2. 凡曾入選歷屆“滙業盃”準決賽學子;

3. 各行各業中有卓越成就的人士;

4. 熱心社會事務對推動社會及年青人發展貢獻的人士。

三、加盟會員經三名理事提名,得隨時申請轉為匯菁會員。

四、申請成為加盟會員及匯菁會員:

1. 需根據理事會所定之手續,遞交一份書面申請;

2. 理事會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其他相關資料;

3. 申請入會者須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本會加盟會員,以及轉為匯菁會員;

4. 如申請不被接納,理事會有權不公佈原因。

五、經理事會決議可設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有關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訂。

第五條——本會會員有以下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表決,但加盟會員只可列席;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加盟會員除外;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獲得本會編寫之刊物;

五、使用本會設施設備;

六、享有相關法律、本會章、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決議所載其他權利。

第九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二、會員大會權限如下:

1. 決定及檢討本會重要會務;

2. 通過、修訂和更改本會章程;

3. 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4. 邀請傑出人士為本會顧問,該等人士將為本會提供管理事務諮詢。

5. 有關法律及本會章所載其他權利。

本會章程其他條文維持不變。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私人公證員 石立炘


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公佈

茲根據第3/95/M號法律第七條及《商法典》第282條以及其他適用法律之規定及為產生其相關效力,“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一間法人住所設於澳門新馬路70至76號,資本為MOP$500,000,000.00,登記於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編號383的公司,作出公佈如下:

(i)按照於2014年4月8日刊登之第17/2014號行政命令(將於刊登後60日生效),已許可(a)金融機關“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澳門分行(同樣經該行政命令許可設立)進行合併及(b)將“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上的一切權力及義務轉移至“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澳門分行;

(ii)由本公佈起計30日期限內,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如其債權係在本公佈前產生,有權根據《商法典》第282條之規定及為產生其效力對合併提出司法反對,以及有權在“中國建設銀行(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住所查閱相關文件。

董事總經理

張建洪 謹啟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Clube de Ténis Civil de Macau

Certifico, por extracto, que por documento autenticado em 16 de Abril de 2014,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e registado sob o número 03/2014 do Março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Alterações dos Estatutos, foram parcialmente alterados 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passando o número três do artigo nono, número três do artigo décimo, números três, seis, oitavo e nono d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a ter a redacção constante do documento anexo:

Artigo nono

Um. (mantém-se inalterado)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Três. São sócios estudantes os que, sendo filhos de sócios do Clube, tenham mais de 10 anos e menos de 18 anos de idade. Ao completar a idade de 18 anos, o sócio estudante passará à categoria de sócio ordinário com isenção de pagamento de jóia. Os filhos dos sócios do Clube com 18 anos ou mais que queiram tornar-se sócios ordinários poderão fazê-lo mediante o pagamento de metade da jóia exigida para a admissão de sócio ordinário.

Quatro. (mantém-se inalterado)

Cinco. (mantém-se inalterado)

Seis. (mantém-se inalterado)

Artigo décimo

Um. (mantém-se inalterado)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Três. Ao sócio eliminado nos termos da alínea a) do n.º 1, só será permitida uma única readmissão.

Artigo décimo sétimo

Um. (mantém-se inalterado)

Dois. (mantém-se inalterado)

Três. A assembleia geral reunir-se-á ordinariamente antes do mês de Março de cada ano, para apreciação, discussão e votação do relatório e contas da Direcção e parecer do Conselho Fiscal e de dois em dois anos, para a eleição dos novos corpos gerentes.

Quatro. (mantém-se inalterado)

Cinco. (mantém-se inalterado)

Seis. No caso de à hora marcada não estar presente a maioria dos sócios, a assembleia geral abrirá, em segunda convocação, meia hora depois, funcionando com, pelo menos, dez sócios sem contar com os membros da Direcção, salvo se se tratar da dissolução do Clube, caso em que terá de se verificar a presença de três quartos de sócios ordinários.

Oito.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lterações aos estatutos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os sócios presentes; as deliberações sobre a dissolução do Clube exigem o voto favorável de três quartos da totalidade dos sócios do clube.

Nove. A participação e votação na assembleia geral deve ser presencial não sendo permitido aos sócios fazerem-se representar.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6 de Abril de 2014. — O Notário, Adelino Correia.


CAIXA GERAL DE DEPÓSITOS SUCURSAL OFFSHORE DE MACAU

Balancete do razão em 31 de Março de 2014

Patacas

O Director Geral, O Responsável da Contabilidade,
Artur Santos Catarina Boleta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第五十九條,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特此公佈以下文件:

1. 二零一三年業務綜合報告

董事會報告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公司架構

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本公司的主要股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成立之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根據董事之意見,本公司的最終母公司為美國註冊成立並上巿之Wynn Resorts, Limited(「Wynn Resorts」或「WRL」)。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WRL於香港聯合交易所首次公開發售永利澳門有限公司之27.7% 股權。永利澳門有限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並透過其附屬公司擁有本公司100% 股權。

永利澳門

本公司擁有並經營永利澳門,它是一所位於澳門的酒店及博彩娛樂渡假村。本公司之博彩經營批給合同於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批予,為期二十年,從二零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開始到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永利澳門於二零零六年九月六日開幕,其擴建項目亦相繼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及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完成。而永利澳門之另一項擴建項目萬利亦於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一日正式開幕。

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永利澳門及永利澳門之萬利酒店設有約1,006間酒店客房及套房。在佔地約280,000平方呎之娛樂場內(包括天際娛樂場及私人博彩中心)設有501張賭檯、866台角子機及10個撲克檯區。酒店並設有八間餐廳、兩間水療及一間美容中心、酒吧、會議場所設施以及佔地約57,000平方呎之購物中心,滙聚品牌包括Bvlgari、Cartier、Chanel、Dior、Dunhill、Ermenegildo Zegna、Ferrari、Giorgio Armani、Graff、Gucci、Hermes、Hugo Boss、Jaeger LeCoultre、Loro Piana、Louis Vuitton、Miu Miu、Piaget、Prada、Roger Dubuis、Rolex、Tiffany、Tudor、Vacheron Constantin、Van Cleef & Arpels、Versace、Vertu及其他精品店。永利澳門及永利澳門之萬利設有佔地約一畝的表演湖,及一個圓拱形配以中國十二生肖天幕的大堂,其中有交替表演之吉祥樹及富貴龍。

路氹的發展

於二零一一年九月,Palo Real Estate Company Limited (「Palo」)及本公司正式接納澳門政府有關以租賃制度方式批出一幅面積205,797平方米,位於氹仔島和路環島之間的填海區(「路氹土地」),鄰近體育館大馬路的土地之草擬土地批給合約之條款及條件。

於二零一二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18期第二組刊出第16/2012號運輸工務司司長批示公佈路氹土地批給合約,見證授出路氹土地步入最後階段。本公司及Palo現正興建永利皇宮,一間設有1,700間酒店客房,表演湖,會議廳,水療,零售及餐廳的綜合式渡假村。項目預算,包括工程費用,資本化利息,前期費用,土地費用及財務費用,將介乎約港幣310億。永利皇宮項目繼續緊貼時間表並將於2016年上半年開業。

於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Palo及Leighton Contractors (Asia) Limited (作為總承包商)訂立並執行一份保證最高價格的建設協議(「保證最高價格協議」)。保證最高價格協議下總承包商工程的範圍包括建設及設計永利皇宮項目。總承包商須於2016年上半年大致完成項目,保證最高價格為澳門幣206億。倘路氹建設協議合約下的若干條件獲達成,總承包商將就於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或之前達致大致完工獲付提早完工獎金(已計入保證最高價格)。合約時間及保證最高價格取決於在若干條件下的進一步調整。總承包商的表現由總承包商母公司Leighton Holdings Limited 作出的全面完工擔保以及按保證最高價格的5%計算的履約保證金支持。

永利澳門二零一三年年度營運總結

二零一三年之淨收益約為澳門幣323億,較二零一二年上升10.2%。永利澳門錄得經調整後EBITDA(1)約澳門幣91億,比去年增加14.6%。

二零一三年,永利澳門平均設有491張博彩桌,而二零一二年則為489張。博彩桌之營運結果分為兩類,即貴賓廳及中場。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止,博彩毛收益較去年增加約澳門幣36億或10.1%。主要是因為貴賓廳及中場的贏款增加。

貴賓廳之轉碼數(2)約為澳門幣9,826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3.1%。貴賓廳博彩桌淨贏率(3)(未計折扣及佣金)約為轉碼數的3.01%,略高於預期的2.7% 至3.0%,亦高於二零一二年度錄得的2.84%。

中場博彩桌之嬴款額(4)約為澳門幣 79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17.8%,而中場博彩桌投注額(5)約澳門幣210億,較二零一二年低4.7%,而中場博彩桌淨贏率(未計折扣)約為37.7%,亦高於二零一二年度錄得的30.5%。

二零一三年永利澳門平均設有866台角子機,而二零一二年度則有941台。角子機的投注額(6)為澳門幣387億,比二零一二年增加3.2%。角子機贏率為5.07%,略低於二零一二年的5.26%,角子機每台每日平均贏額為澳門幣6,205,較二零一二年度增加8.2%。

本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度錄得酒店之平均每日房租(包括贈送)為澳門幣2,504,而二零一二年則為澳門幣2,520。二零一三年的酒店入住率為95.5%,而二零一二年則為93.0%。二零一三年度錄得可用房平均每日房租(包括贈送)為澳門幣2,391,較二零一二年的澳門幣2,343上升2%。

註1:「調整後EBITDA」是指扣除融資成本、稅項、折舊、攤銷、開業前開支、物業及其他費用、以股份為基礎的報酬以及其他非經營收入和支出前之溢利。

註2:「貴賓廳之轉碼數」是指所有於貴賓計劃中損失的泥碼賭注總和。

註3:「貴賓廳博彩桌淨贏率」是指保留並記錄作為博彩收益之貴賓廳轉碼數。

註4:「中場博彩桌淨贏率」指保留並記錄作為博彩收益之中場投注額。

註5:「博彩桌投注額」是指存入賭枱銀箱內的現金數目及推廣優惠券。

註6:「角子機的投注額」指於角子機投注額總和。

2.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

摘要綜合全面收益表

截止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澳門幣(千元)

經營收益
博彩毛收益 39,568,363
扣除佣金後之其他收益 (7,287,283)
總經營收益 32,281,080
經營成本及開支
博彩稅及博彩溢價金 15,597,976
其他開支 8,564,526
24,162,502
經營溢利 8,118,578
非經營費用,淨值 (102,003)
 
年度溢利 8,016,575

摘要綜合財務狀況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千元)

資產
非流動資產 13,878,079
流動資產 12,624,709
 
總資產 26,502,788
股東權益及負債
非流動負債 9,157,005
流動負債 8,408,162
17,565,167
股東權益 8,937,621
 
股東權益及總負債 26,502,788

3. 獨任監事報告

根據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之公司章程,公司董事會已向獨任監事呈交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全面收益表、董事會年度報告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以供評核。

獨任監事於二零一三年財政年度監察公司之營運,而公司之管理層及/或董事局亦按要求提供了所需相關說明。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綜合全面收益表中之披露,均簡明並公允地反映了本公司和所屬子公司之財務狀況。

董事會年度報告闡述了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營運狀況,獨立核數師報告則確認了公司遵從正確的會計準則,而有關財務報告在各重要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及截至當日止年度之營運結果。

據此,本監事建議公司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 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年度綜合財務狀況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綜合全面收益表;

• 董事會年度報告;及

• 獨立核數師報告。

獨任監事

John William Crawford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4. 摘要綜合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報告

致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我們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和《核數實務準則》審核了永利渡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貴集團」)二零一三年度的綜合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綜合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核數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綜合財務狀況表以及截至該日止年度的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表、綜合權益變動表和綜合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摘要和解釋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製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我們認為,摘要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綜合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 貴集團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綜合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綜合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報告一併閱讀。

包敬燾

註冊核數師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於澳門

5. 於本年度任何期間擁有公司資本5% 或以上之主要股東名單

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
Wynn Resorts (Macau), Limited 51%
Wynn Resorts International, Limited 39%
黃志成先生 10%
100%

6. 董事及其他主要成員

股東會

Cindy Mitchum女士——股東會主席

董事會

Stephen Alan Wynn先生——董事會主席

黃志成先生——常務董事

Matthew O. Maddox 先生——董事

獨任監事

John William Crawford先生

公司秘書

Alexandre Correia da Silva先生

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度業務報告摘錄

1. 公司資料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直接控股公司為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且於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一家公司。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的最終控股公司為美高梅國際酒店集團(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於美利堅合眾國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且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一家公司。

本公司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九日簽訂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娛樂場博彩或其他幸運博彩的轉批給合同。轉批年期由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開始及將於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結束。

本公司擁有及經營管理於澳門名為澳門美高梅的酒店/娛樂場綜合設施。酒店最為著名的是天幕廣場,其特色是葡萄牙風格的建築、氣勢磅礡的景觀和酒店內離地25米的玻璃天花。酒店由一棟擁有582間豪華套房的35層大廈組成,包括468間標準客房、99間豪華套房及15棟私人豪華別墅,並擁有1,368台角子機、427張賭枱及多個貴賓及私人博彩區。此外,渡假村亦設有豪華設施,包括8間不同風味的餐廳和酒吧、世界級的泳池和水療設施,以及約1,600平方米可轉換的會議區。

於二零一三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在澳門官方公報上刊發有關位於路氹一幅面積為71,833平方米的土地(「路氹土地」)以租賃形式授予本公司的為期25年土地批給合同。本公司現正於路氹土地上興建帶有真正獨特美高梅體驗的綜合娛樂場、酒店及娛樂綜合項目,其中包括最多1,600間酒店房間、500張賭枱及2,500台角子機。

2. 二零一三年業務報告概要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錄得年度利潤為澳門幣55.3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29.8%。總收益為澳門幣360.5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18.2%。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錄得扣除融資成本、稅項、折舊及攤銷、利息收入、淨匯兌差額、以股份為基礎的報酬、及物業支出及其他項目,主要包括出售/撇賬物業及設備的損失,前的利潤(經調整EBITDA)約澳門幣65.7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20.0%。

貴賓廳賭枱轉碼數為澳門幣9,214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27.4%。貴賓廳賭枱贏率為2.8%。主場地賭枱投注額於二零一三年增加10.0%至澳門幣214.7億,主場地賭枱贏率為34.2%。角子機投注額為澳門幣457.4億,較二零一二年增加16.2%,角子機贏率於二零一三年為5.1%,而每部角子機平均每日贏額為澳門幣4,668元。

本公司於本年度錄得酒店平均每日房租為澳門幣1,979元,二零一二年則為澳門幣2,009元。酒店入住率為98.3%,二零一二年入住率則為97.8%。二零一三年度錄得每間可供入住客房收益為澳門幣2,140元,二零一二年則為澳門幣2,160元。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錄得現金及銀行結餘約澳門幣75.0億,而銀行借款約澳門幣41.7億。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收益 澳門幣(千元)

娛樂場收益

35,724,140

其他收益

325,293
36,049,433
開支

向澳門政府支付的特別博彩稅及特別徵費

(14,063,715)

市場及推廣開支

(12,570,509)

經營及行政開支

(2,900,097)

折舊及攤銷

(789,932)

融資成本

(199,246)
稅前利潤 5,525,934
稅項 -
年度利潤 5,525,934

資產負債表

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澳門幣(千元)
非流動資產

物業及設備

4,537,291

在建工程

2,402,993

轉批給出讓金

816,790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512,824

其他資產

12,837

於附屬公司之投資

2,929

預付款項及按金

411,709
9,697,373
流動資產

存貨

101,568

應收貿易款項

594,562

預付款項,按金及其他應收款項

64,866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短期

71,488

應收直接控股公司款項

160,386

應收關聯公司款項

1,016

應收附屬公司款項

577,993

銀行結餘及現金

7,498,354
9,070,233
流動負債

應付款項及應計費用

6,564,298

按金及墊款

366,261

應付土地使用權——12個月內到期

199,855

應付工程保證金——12個月內到期

30,968

應付關聯公司款項

13,265

應付附屬公司款項

5,831

應付股息

1,381,676

8,562,154
淨流動資產 508,079
資產總值減流動負債 10,205,452
非流動負債

銀行借款——12個月後到期

4,170,693

應付土地使用權——12個月後到期

545,031

應付工程保證金——12個月後到期

33,218
4,748,942
資產淨值 5,456,510
資本及儲備

股本

200,000

股份溢價

801,840

儲備

4,454,670
股東資金 5,456,510

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由澳門特別行政區之 « 核數準則 » 和 « 核數實務準則 » 完成審核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隨附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工作的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獨任監事意見書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董事會已向本獨任監事提交了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財務報告、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之審核報告及董事局之年度報告以作審核。

本獨任監事已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分析及審查該年度公司之財務報告及賬目,並了解公司於年度之運作情況及有關制度。本獨任監事認為該財務報告恰當地披露了所有有關之賬目資料及公司財政狀況。再者,其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已表明公司之財務報告在所有要項上公正地反映了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

基於此,本獨任監事建議股東批准下列文件:

1. 公司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告;

2. 董事局年度報告;及

3. 外部核數師審核報告。

獨任監事
何美華
註冊核數師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合資格的股東名單和所佔股份的百分比數目。這份名單內的股東於二零一三年的任何時間內均持有相等於或超過本公司資本百分之五。

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10%(持有50%B類股份)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10%(持有50%B類股份)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80%(持有100%A類股份)

二零一三年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董事會

常務董事——何超瓊(Ho, Pansy Catilina Chiu King)

董事——James Joseph Murren

董事——黃春猷(Chen Yau Wong)

董事——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

董事——Grant R. Bowie

獨任監事

何美華(Ho Mei Va)

秘書

馬家豪(António Menano)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

資產負債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以千澳門幣為單位)

2013
澳門幣
非流動資產
機器與設備 937,943
博彩轉批給專營合同 3,871,385
於子公司之權益 35,891,491
為購買機器與設備所付之訂金 28,183
長期預付款項,訂金及其他資產 67,701
40,796,703
流動資產
存貨 27,786
營業及其他應收賬款 2,501,359
應收股東之金額 58
應收子公司之金額 4,323,987
應收關聯子公司之金額 864,559
應收關聯公司之金額 768
原存款期超過三個月的銀行存款 4,704,617
銀行結餘及現金 8,317,456
20,740,590
流動負債
營業及其他應付賬款 5,395,132
有抵押銀行借款——短期 2,057,179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之金額 105,451
應付中間控股公司之金額 2
應付子公司之金額 2,529,960
應付關聯子公司之金額 154,605
應付關聯公司之金額 5,353
10,247,682
淨流動資產 10,492,908
資產總額減流動負債 51,289,611
非流動負債
有抵押銀行借款 3,342,915
其他長期負債 20,833
應付最終控股公司之金額 19,480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之金額 18,180,247
應付直接控股公司之金額 6,841,216
28,404,691
22,884,920
資本及儲備
股本 1,000,000
股份溢價 2,246,427
資本儲備 1,846,558
累計溢利 9,177,086
法定儲備 250,000
本年利潤 8,364,849
22,884,920

損益表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以千澳門幣為單位)

2013
澳門幣
博彩收益 50,484,706
博彩特別稅及澳門政府特別徵稅 (19,872,898)
30,611,808
其他收益 201,149
市場及推廣費用 (16,573,459)
營運及行政費用 (4,858,104)
博彩轉批給專營合同之攤折 (456,811)
財務費用 (559,734)
除稅前利潤 8,364,849
稅項支出 -
本年利潤 8,364,849

2013年董事會報告書摘要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或“澳門新濠博亞”)(原設立名稱為Melco PBL Entertainment (Macau) Limited之後為Melco PBL Gaming (Macau) Limited及其後為Melco Crown Gaming (Macau) Limited)於2006年5月10日在澳門設立,主要所營事業為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和其他同類活動,並有以下相關連活動:酒店服務,餐飲,旅遊,運輸,消遣,會議,桑拿服務及娛樂場所管理營運,零售,出入口。

1. 融資

根據2011年6月22日由融通代理人、擔保代理人、本公司及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擔保人之一些集團子公司一同簽訂之修正合同,本公司於2011年6月30日簽署了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修正合同,以下稱為「2011年融資貸款」。該修正合同把融資金額由17億5仟萬美元減少至93億6仟萬港元(約12億美元)及修改了融資結構使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當中的定期借貸金額由原來的15億美元減至62億4仟萬港元(約8億美元)(以下簡稱「2011年定期融資貸款」),並把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當中的循環貸款金額由原來的2億5仟萬美元增加至31億2仟萬港元(約4仟萬美元)(以下簡稱「2011年循環融資貸款」),2011年融資貸款同樣地減少及刪除了一些原來合同條款訂定對本公司業務的限制,延長了還款最後到期日,允許MPEL (Delaware) LLC,一所由本公司以100%擁有的子公司脫離新濠天地項目的融資貸款中借款集團,借款人集團是由本公司及一些本公司集團之子公司組成,該些子公司為2011年融資貸款中的擔保人。

提款

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們已經完全提取了2011年的定期貸款融資,並提取了2011年循環融資貸款的HK $16.5億美元(2.125億美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本公司根據由2013年9月開始之季度攤銷時間表而支付「2011年定期貸款融資」之還款額共9.986億港元(1.284億美元,已全數支付「2011年定期貸款融資」,金額為16.5億港元(212.5億美元)。整個「2011年定期循環貸款融資」貸款資金共計31.2億港元(約4億美元)仍然可用於將來提款。由於上述原因,有關「2011年定期循環貸款融資」至2013年12月31日總結欠為52.4億港元(6.739億美元)。

償還

2011年定期融資貸款將根據以每四個月攤還分式而償還,並將由2013年9月30日開始。

公司之間貸款

於2013年3月21日,MCE Finance Limited(以下稱「MCE Finance」),是本公司的股權的間接持有人,利用十億美元債券收益(「優先票據」)向MPEL Investments借款本金十億美元(約80.134億澳門元),該債券的利率為5﹪,到期日為2021(以下稱「2013債券」),而借款的年利率5﹪於每年2月15日和8月15日每半年及提前支付,直至2021年2月15日(以下稱「公司之間貸款」)。

2013年3月MPEL Investments與本公司訂立協議,據此,MPEL Investments同意了定期貸款合共80億港元(折合82.4億澳門元)予本公司,借款通過本公司在任何時間提出書面請求可增加高達160億港元的金額(相當於164.8億澳門元)後,利率雙方不時協議,但不會超過15﹪。同日,由MCE Finance公司之間貸款融資得來的資金,MPEL Investments借給本公司77.8億港元的貸款(相當於80.134億澳門元)(「2013公司之間貸款」),按84.2055﹪1,228,812,100美元(相當於1,265,676,463澳門元)折扣價。部分2013公司之間貸款4,481,707,900美元(相當於4,616,159,137澳門元)用於支付MPEL Investments不計利息的貸款。2013公司之間貸款年利率為5﹪,並須每半年提前2月15日和8月15日支付,第一個計息期為2013年3月21日至2013年8月15日,2013公司之間貸款沒有任何擔保,到期日將是一如MCE公司之間貸款,而根據這些條款,部分上述金額將在十二個月內結算,因此,該金額被記帳為非流動負債。

2. 我們的營運

(A)摩卡俱樂部

摩卡俱樂部於2003年9月份開業,且於2013年12月31日擴展了至8間摩卡俱樂部,共超過1369台角子機,摩卡俱樂部擁有全澳最大面積的角子機娛樂場,並未稱為賭場,地點優越,享有人流不斷的優勢及運作於3星,4星及5星酒店內。每一所摩卡俱樂部均提供輕鬆的環境及不設莊荷之電子賭枱。摩卡俱樂部備有以最先進科技製造的角子機,包括多種玩法的獨立角子機,包括漸進式累積獎金及團體角子機以供多個客人於輪盤,百家樂及骰寶,一種中國傳統賭博中同時玩耍,互相競逐。

2013年11月26日,由於2012年11月27日生效的第26/2012行政法規,本公司關閉了三所摩卡俱樂部,即蘭桂坊摩卡,海冠中心摩卡和格籣酒店摩卡。本公司亦獲得澳門政府批准開設其他兩家俱樂部叫做“內港摩卡”和“廣發摩卡”。2013年12月本公司在通商新街2-12號地下1-3樓開設了內港摩卡,其中有86台角子機和電子賭桌,於一至三樓層之間約12800平方英尺的遊戲區,該公司計劃至2014年5月期間開設廣發摩卡俱樂部。

於2013年末摩卡俱樂部有合共約1,369角子機。

(B) 澳門新濠鋒

澳門新濠鋒連同其賭博及娛樂的元素,把本公司於賭博及酒店業方面之品牌進一步提升,使成為全球認定及尊敬的品牌。

在本公司之履歷中,關於不同種類的賭博及娛樂服務,新濠鋒專注於提供其客人亞洲項目轉碼,使成為為單一賭局。新濠鋒品牌反映了公司對客人提供這流行於亞洲地區的轉碼賭博形式的承諾,旨在向客人提供賭博優惠及個人服務,以滿足本澳客人的特別訴求及把我們的業務推向高端的博彩業市場。

新濠鋒酒店和新濠鋒娛樂場組成的澳門新濠鋒提供一個豪華的高級酒店和娛樂場體驗,它們配備一流的設施、華麗的裝修和完美裝飾,並提供高質素的服務,目標是超越澳門普通五星級酒店的標準,把我們的業務推向高端的博彩業市場。

澳門新濠鋒是一幢三十八層高塔,包括約173,000平方尺的博彩面積,這裡設有約142張博彩桌,還有一間五星級豪華酒店,並設有232間豪華客房。

澳門新濠鋒及「澄」水療被Forbes雜誌連續第五年選為2013年住宿及水療五星級大獎,該榮譽認定了新濠鋒服務及產品全球之最及與眾不同的超然地位,新濠鋒酒店是出現在這個著名的名單中76家五星級酒店其中之一,新濠鋒水療中心是2013年被五星評級之35所水療中心和度假村之一,是僅有在澳門的四個水療中心之一。

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新濠鋒發展,對2012年的批地合同提出修訂,增加酒店的使用面積,停車場及澳門新濠鋒露天區的總面積。 2013年1月,新濠鋒發展接受了初步批地合同的修改建議,擬支付給澳門政府約240萬美元的額外溢價金,並得到澳門政府最終接受,更修訂了批地租金每年大約20萬美元。於2013年6月26日,澳門政府把批地合同最終修訂建議通知了澳門新濠鋒發展,2013年7月15日,新濠鋒發展支付了額外溢價金,並於2013年7月16日接受了該建議的條款。批地合同的修訂程序終於完成並於2013年12月1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了批地合同的修訂,並隨後於2014年1月3日登記。

於2013年期間,本公司訂立了合共34份新濠鋒娛樂場博彩中介人合同。

(C)駿景

座落於氹仔中心,駿景娛樂場最初開放三層樓並以貴賓市場及大眾市場為客源。自2008年9月26日起,娛樂場專注於大眾客戶市場,現在,娛樂場兩層樓共提供28張博彩桌予大眾客源。

(D)新濠天地

新濠天地位於路氹區兩塊連接的土地上,總面積448,000平方呎,擁有約476張博彩桌及1,400枱角子機。物業包括兩所酒店:皇冠渡假酒店及Hard Rock酒店,皇冠渡假酒店擁有約300間客房,包括33個頂級度假村。而Hard Rock酒店則擁有約300間客房,君悅酒店為本公司一子公司之物業,是由Hyatt of Macau Ltd.管理,擁有約800間客房,並於新濠天地內運作,也有20間餐廳及酒吧,包羅全中國美食之食店、以及會議廳及宴會廳。

除了娛樂場、酒店及餐廳外,新濠天地更提供一個多媒體表演節目,在位於新濠大道購物區的一個圓頂形劇院「天幕」公演,並且有水上表演「水舞間」,共容納2000名觀眾且於2010年9月首次上演。

「水舞間」是Franco Dragone之製作,是配合新濠天地所提供的卓越娛樂之具代表性的表演。

2011年4月嬌比俱樂部於新濠天地開業,是一個約26210平方英尺的娛樂空間,自2013年4月,嬌比俱樂部也開始上演由Franco Dragone製作的“Taboo”表演。這由Franco Dragone製作的表演反映了公司對提供休閒和多樣化娛樂的承諾,是另一種支持新濠天地“高端”和“高等市場”的業務工具。

2011年12月,本公司之附屬公司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申請要求延長新濠天地的使用期,以及修改批地合同的第三和第五條。

2013年3月,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及本公司接受了修改批地合同初步建議,其中包括支付給澳門政府為約880萬美元的額外溢價金,並得到澳門政府最終接受,更修訂了批地租金每年大約120萬美元。於2013年10月9日,澳門政府把新濠天地批地合同最終修訂建議通知了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及本公司。

2013年10月16日,新濠博亞(新濠天地)發展支付了額外溢價金,並於2013年10月17日接受了該建議的條款,批地合同的修訂程序終於完成並於2014年1月2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中公佈了批地合同的修訂,並隨後於2014年2月6日登記。

於2013年期間,本公司訂立了合共34份新濠天地娛樂場博彩中介人合同。

3. 發展中項目

本公司將繼續追求在澳門娛樂場所或相關方面的新機遇,並將繼續奉行以發展澳門項目的目標,以最大限度提高業務潛力及由本公司的承批中所作的投資得來的收益,在界定和確定時間、方式及任何未來發展的架構中,本公司著重於以下原則:(一)施工開始前為資助項目制定計劃;(二)通過不斷的學習所經營的項目和服務所屬市場之變更及分割,確保本公司現有的項目受惠於新發展 ,及(三)滿足市場要求。

(A)新濠天地

本公司繼續考量新濠天地發展的新項目,本公司於2013年末開始了第五期的新濠天地綜合體酒店工程,這個標誌性的酒店大樓將為新濠天地綜合體增加各種設施和景點,有助於提高其在日益重要的“高端”和“高等市場”中的領導地位。

(B)新濠影滙

2007年3月11日,新濠博亞(澳門)與“Studio City Entertainment Limited”(以往稱“New Cotai Entertainment”)和“New Cotai Entertainment, LLC”(澳門新濠博亞母公司新濠博亞娛樂於2011年7月以取得60%之股權而控制該等公司)簽訂了服務及使用合同。根據該合同,本公司將經營新濠影滙項目中的博彩業務(服務及使用合同)。另外,根據於2012年6月15日簽署的服務及使用合同附加協議(附加協議),New Cotai Entertainment, LLC已被辭退。

新濠影滙一個發展於路氹區的渡假酒店,當中包括一所能提供獨一無二體驗的電影院,旨在通過其獨特而創新的互動景點,特別是以亞洲為中心,吸引亞洲大眾市場,尤其是中國大陸的大眾客戶市場,旨在提供一個以亞洲為中心的主題式勝地,以獨特新穎而互動的吸引來澳的遊客,再加上與賭博有關或無關的多元化服務,新濠影滙處於澳門正在密集式發展的路氹區,連接著蓮花口岸(“Where Cotai Begins”連接著中國與澳門的地點),而未來的輕軌亦為該地點帶來極大的優勢,特別是大眾客戶市場方面。

新濠影滙項目第一期預計包括五星級酒店(其以MCE之商標營運)及其他服務,博彩,購物商店,娛樂場所及熱點(包括一所多功能娛樂場所)。

工程及設計總金額預計為約20.42億美元。

本公司母公司MCE之附屬公司Studio City Finance Limited,成功以2012年11月公開發行的新濠影滙債券募集資金8.25億美元,並於2013年1月與“領導安排銀行”訂立了銀行信貸合同,銀行便利金額共14億美元,兩項融資MCE均沒有提供擔保。

本公司預期,以股東全數資本承擔下,上述資金在全數提取後將能全數支持新濠影滙項目。

這一融資策略,加上以單一分期支付固定價格,為新濠博亞娛樂提供了在成本和時間上更大的確定性。

4. 總體融資分析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本公司有關博彩之淨收益為63億美元,對比2012年增長了23%,而EBITDA則為12.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了40%。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由貴賓博彩桌所帶來的收益為41.9億美元,比2012年度增加了15%,這是由於籌碼滾動增長了142億美元,比去年增長了13%,相比2012年的2.91%,2013年籌碼滾動之成功率達2.95%。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大眾市場之賭博顯著地增加29%,達53.9億美元,相比去年的27.3%,收入比率為32%(未扣減佣金)。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之年度,角子機帶來了83.3億美元收入,比2011年增長了26%,而每枱角子機每日收入為277美元,比2012年增加了16%。

綜括上述,本公司配合了澳門新濠鋒之傑出表現及新濠天地作為休閒娛樂之目的地,2013年是本公司輝煌繁盛的一年,在此業績,本公司之董事會首次建議向各股東派發盈利。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為MELCO CROWN (MACAU) LIMITED之

獨任監事意見書

1. 公司向本監事提交了公司自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對該等文件本人已審核並從董事會取得一切所需資料以作審核。

2. 此等財務報告同時附有外部核數師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的審核報告,當中認為此等財務報告真確無誤及恰當地反映公司直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另外並附有董事會報告,當中扼要闡述了公司於此段期間的業務。

3. 有鑑於此,本監事向各股東發出下列文件的批准:

——公司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董事會年度報告
——外部核數師的意見書

澳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獨立監事
辛德禮
註冊核數師
批准編號0078

對摘要財務報表之獨立核數師報告

致 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稱為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全數股東
(於澳門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本核數師行已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核數準則》完成審核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度之財務報表,並已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就該等財務報表發表了無保留意見的報告,在本文為有關摘要。

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由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資產負債表及截至該日止年度之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組成,亦包括重大會計政策的概要及其他附註。

由管理層編制的摘要財務報表是上述已審核的財務報表的撮要內容,本行認為,摘要財務報表的內容,在所有重要方面,與已審核財務報表的內容一致。

為更全面了解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過去稱為新濠博亞博彩(澳門)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結果以及核數時期及工作範圍,隨附的摘要財務報表應與已審核的財務報表以及獨立核數師報告一併參閱。

馬健華
註冊核數師
合伙人
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

澳門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於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擁有5%或以上公司資本之主要股東名單,以及公司機關據位人的姓名

1)主要股東,於新濠博亞(澳門)股份有限公司擁有5%或以上公司資本: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10%;

。MPEL Investments Limited——89,99%;

2)公司機關據位人

A)董事會成員

I.A組:

。James Douglas Packer;

。Rowen Bruce Craigie.

II.B 組:

。何猷龍(Ho, Lawrence Yau Lung又名Lawrence Ho);

。鍾玉文(Chung, Yuk Man又名Clarence Chung);

。陳應達(Chan Ying Tat又名Ted Chan)

B)公司獨任監事:

2013年度公司獨任監事一職由辛德禮擔任

C)公司秘書:

2013年度公司秘書一職由Francisco Pinto Fraústo de Mascarenhas Gaivão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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