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權限,並根據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六條,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世界貿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職務人士的委任,由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一)吳榮恪——董事會主席;
(二)Alberto Expedito Marçal——董事會常務董事兼執行委員會主席;
(三)戴建業——董事會成員。
二、執行上述各職務的報酬由該公司根據章程規定訂定。
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