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法規:

第5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4

刊登日期:

2014.4.16

版數:

4960

  • 委任一名人士代表旅遊局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以替代原代表。
相關法規 :
  • 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 設立“境外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
  •  
    相關類別 :
  • 旅遊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1/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六)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程衛東替代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代表旅遊局為旅遊危機處理辦公室成員,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旅遊局內代任其職務者為法定代任人,任期至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4

    刊登日期:

    2014.4.16

    版數:

    4960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作為簽訂為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二零一四年暑期活動提供報名工作服務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體育基金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Companhia de Telecomunicações de Macau S.A.R.L.”簽訂為體育發展局及教育暨青年局合辦的二零一四年暑期活動提供報名工作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法規:

    第5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公報編號:

    16/2014

    刊登日期:

    2014.4.16

    版數:

    4960-4961

    • 將若干權力轉授予澳門大學校長,作為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高通量分析和神經成像系統及微陣列掃描和分析系統合同的簽署人。
    相關類別 :
  • 澳門大學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博科科學儀器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健康科學學院供應及安裝高通量分析和神經成像系統及微陣列掃描和分析系統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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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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