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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行政法務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17/2001號法律通過的《民政總署章程》第十條第一款,結合第120/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馬錦強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擔任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成員的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
行政法務司司長 陳麗敏
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辜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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