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基於有需要對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的款項作出分配;
在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建議下,經聽取財政局的意見;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及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賦予的職權,作出本批示。
按照第13/2013號法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本年度澳門特別行政區財政預算第一章第二組經常開支中職能分類1-01-3經濟分類04-01-05-00-68,項目為“經常轉移——公營部門——其他——人才發展委員會”,金額為$8,603,300.00(澳門幣捌佰陸拾萬叁仟叁佰元整)的款項,分配如下:
經常開支 |
|||
01-00-00-00 |
人員 |
$ |
5,749,300.00 |
01-01-00-00 |
固定及長期報酬 |
||
01-01-02-00 |
編制以外人員 |
||
01-01-02-01 |
報酬 |
$ |
1,568,000.00 |
01-01-02-02 |
年資獎金 |
$ |
49,000.00 |
01-01-03-00 |
各類人員報酬 |
||
01-01-03-01 |
報酬 |
$ |
413,000.00 |
01-01-03-02 |
年資獎金 |
$ |
24,500.00 |
01-01-05-00 |
臨時人員工資 |
||
01-01-05-01 |
工資 |
$ |
1,113,000.00 |
01-01-05-02 |
年資獎金 |
$ |
35,000.00 |
01-01-06-00 |
重疊薪俸 |
$ |
1,078,000.00 |
01-01-07-00 |
固定及長期酬勞 |
||
01-01-07-00-99 |
其他 |
$ |
200,000.00 |
01-01-09-00 |
聖誕津貼 |
$ |
330,000.00 |
01-01-10-00 |
假期津貼 |
$ |
82,600.00 |
01-02-00-00 |
附帶報酬 |
||
01-02-03-00 |
超時工作 |
||
01-02-03-00-01 |
額外工作 |
$ |
185,000.00 |
01-02-05-00 |
出席費 |
$ |
184,800.00 |
01-02-06-00 |
房屋津貼 |
$ |
210,000.00 |
01-02-10-00 |
各項補助——現金 |
||
01-02-10-00-11 |
職務終止補償 |
$ |
100,000.00 |
01-03-00-00 |
實物補助 |
||
01-03-01-00 |
私人電話 |
$ |
5,000.00 |
01-05-00-00 |
社會福利金 |
||
01-05-01-00 |
家庭津貼 |
$ |
105,000.00 |
01-05-02-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 |
16,000.00 |
01-06-00-00 |
負擔補償 |
||
01-06-03-00 |
交通費——負擔補償 |
||
01-06-03-01 |
啟程津貼 |
$ |
15,000.00 |
01-06-03-02 |
日津貼 |
$ |
27,000.00 |
01-06-03-03 |
其他補助——負擔補償 |
$ |
8,400.00 |
02-00-00-00 |
資產及勞務 |
$ |
2,490,000.00 |
02-01-00-00 |
耐用品 |
||
02-01-04-00 |
教育、文化及康樂用品 |
||
02-01-04-00-02 |
書刊及技術文件 |
$ |
8,000.00 |
02-01-07-00 |
辦事處設備 |
$ |
8,000.00 |
02-02-00-00 |
非耐用品 |
||
02-02-04-00 |
辦事處消耗 |
$ |
40,000.00 |
02-02-07-00 |
其他非耐用品 |
||
02-02-07-00-03 |
清潔及消毒用品 |
$ |
2,000.00 |
02-02-07-00-06 |
紀念品及獎品 |
$ |
48,000.00 |
02-02-07-00-99 |
其他 |
$ |
10,000.00 |
02-03-00-00 |
勞務之取得 |
||
02-03-01-00 |
資產之保養及利用 |
||
02-03-01-00-05 |
各類資產 |
$ |
14,000.00 |
02-03-05-00 |
交通及通訊 |
||
02-03-05-03 |
交通及通訊之其他負擔 |
$ |
70,000.00 |
02-03-06-00 |
招待費 |
$ |
80,000.00 |
02-03-07-00 |
廣告及宣傳 |
||
02-03-07-00-01 |
廣告費用 |
$ |
80,000.00 |
02-03-07-00-02 |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之活動 |
$ |
300,000.00 |
02-03-08-00 |
各項特別工作 |
||
02-03-08-00-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 |
380,000.00 |
02-03-09-00 |
未列明之負擔 |
||
02-03-09-00-02 |
非技術性臨時工作 |
$ |
546,000.00 |
02-03-09-00-06 |
銀行手續費 |
$ |
4,000.00 |
02-03-09-00-99 |
其他 |
$ |
900,000.00 |
05-00-00-00 |
其他經常開支 |
$ |
9,000.00 |
05-02-00-00 |
保險 |
||
05-02-01-00 |
人員 |
$ |
5,000.00 |
05-04-00-00 |
雜項 |
||
05-04-00-00-03 |
社會保障基金(僱主實體之負擔) |
$ |
4,000.00 |
資本開支 |
|||
07-00-00-00 |
投資 |
$ |
355,000.00 |
07-10-00-00 |
機械及設備 |
$ |
355,000.00 |
總開支 |
$ |
8,603,300.00 |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廢止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二款,以及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四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及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成員:
(一)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c)項所指的執行委員會成員:
(1)行政當局的代表:
(2)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3)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二)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代表僱主組織的代表:
(1)正選:
(2)代任:
(三)經十月四日第53/99/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九日第59/97/M號法令第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代表勞工組織的代表:
(1)正選:
(2)代任:
二、委任丁雅勤為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秘書長。
三、廢止第70/2013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四、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各機關代表:
戴建業及黃若禮——理事會理事;
鍾聖心——監事會監事;
劉藝良——諮詢會主席,由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黃志雄、關翠杏、黃國勝及林浩然——諮詢會委員;
陳敬紅——股東大會秘書,由二零一五年三月四日起。*
* 請查閱:第71/2015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
二、上述委任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孫家雄,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副主席及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
| |||||||||||
相關法規 : | |||
相關類別 : | |||
私營機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二)項、《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條第一款b)項、《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章程》第三十四條及三月二日第13/92/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臨時定期委任方式委任莫苑梨,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擔任澳門生產力暨科技轉移中心理事會理事及副理事長,具執行職能,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為期兩年。
二、每月報酬根據該中心章程的規定訂定,有關報酬及按原薪俸計算繼續為醫療福利及公積金作出扣除的僱主實體負擔由該中心承擔。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
請使用Adobe Reader 7.0或以上閱讀PDF版本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