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葡文版本

第41/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保安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七條,及經第28/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澳門監獄獄長李錦昌學士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Global Trade Oriente Comércio e Representações, Limitada”簽訂“澳門監獄補充防疫物品存貨”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保安司司長 張國華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於保安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黃傳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