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中華製造商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4/2014。

澳門中華製造商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澳門中華製造商聯合會”,英文名稱為:“The Chinese Manufacturers Federation of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為:聯合廣大製造商企業保護工業知識產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配合行政部門打擊違法經營行為,積極提供辨別假冒偽劣商品的方法與資訊,為受到假冒偽劣產品侵害的企業與消費者提供維權支持。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南灣大馬路409號中國法律大廈27樓A座。經本會理事會決議,本會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單位和個人,經申請並報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均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

第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各類活動的優先權。

第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定,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積極宣傳和參加各類業務活動。

第七條——會員可自由退會。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會員及個人會員,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不按時繳納應繳的費用。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一)會員大會的權限為:

a)制定和修改章程;

b)選舉和罷免本會各機關成員;

c)審核和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d)審核和通過本會活動計劃和年度預算;

e)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f)解散本會。

(二)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方式:

a)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b)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主席團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一名秘書組成。主席團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c)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亦得召開大會;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

d)大會之召集需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e)修改章程的決議,需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f)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十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一)理事會的職權為:

a)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b)討論、通過有關提案、重大決議;

c)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d)審定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決案。

(二)理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理事會由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組成,總人數須為單數。理事會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理事會每一年召開兩次平常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經多數理事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理事會議;

c)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進行會議,其決議須經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方能通過,倘票數相同,理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一條——監事會:

(一)監事會的權限為:

a)監督會員遵守本會章程和倘有之內部守則;

b)審查本會帳目;

c)監督理事會的工作,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d)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二)監事會的組成、召集及運作:

a)由一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各成員任期為三年,並得以連選連任;

b)監事會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由監事長召集。監事長認為必要時或多數成員提出請求時,則召開特別會議;

c)監事會會議須有過半數成員及監事長出席時,方可進行議決。會議之任何決議,須有出席者多數贊成方得通過。如表決時票數相等,則監事長有權再投一票。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二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資助;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社團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社團。

第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手繪產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5/2014。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手繪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Macau Hand Paint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文化藝術團體,宗旨是透過凝聚本土手繪創作力量,共同進行多元文化創作探索,推動本地手繪創作產業的發展。加強及持續培育本澳文化藝術及創意人才的方針,提升手繪創作行業的國際水準及聲譽,從而持續澳門文化事業,促進手繪創作產業發展。

第三條——為貫徹上述所指的目標,本會將會落實並定期透過籌辦各類型手繪創作產業活動:統籌、海內外交流、講座、研討會、展覽、課程、教育、訓練、文字出版、大眾傳播和一切與本會宗旨相關之活動。

第四條——會址設於澳門連勝街1-M號麗豪大廈地下BG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得遷往澳門任何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本澳居民,從事有關手繪創作產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均可申請入本會,經理事會通過,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批評及建議;

(3)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遵守會章及決議;

(5)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或有損本會聲譽者,經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架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各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為兩年,連選可連任。

1. 會員大會: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最高權力機構,可通過及修改會章,選舉領導架構及決定各會務工作。

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及秘書一名。負責會員大會的召開及主持工作。

平常大會須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至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召集書內須列明開會之時間、日期、地點及議程。

會員大會負責審議和表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監事會年度報告及按時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決議時須經出席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如屬修改會章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如屬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2. 理事會:

為行政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管理和處理日常會務。

3. 監事會:

為監察機構,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兩名;負責監督理事會的日常運作。

第九條——經理事會批准,本會可聘請有關人士為名譽主席及名譽顧問。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經費來源為會員會費、捐贈及贊助等。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龍瑞大寶殿值理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6/2014。

澳門龍瑞大寶殿值理會

章程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本會採用之名稱為“澳門龍瑞大寶殿值理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Macau Grand Palace Long Soi”。

第二條——本會為一非牟利慈善組織,宗旨如下:

一)導民為善,遵從中國優良古訓;

二)舉辦團結及慈善援助項目;

三)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及合作事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長壽大馬路283至297號信託花園1樓商場AB舖,可於適當時透過理事會之決定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支持本會宗旨及熱心參與社會慈善及團結活動的各界人士,經理事會建議,會員大會百分百通過批准後,方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除法定的其他權利外,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會員大會,並進行討論及投票;

二)選舉及被選舉;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所有活動。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本會機關之決議;

二)參與及協助本會之活動;

三)倘被選舉為本會機關之領導人時,於有關任期內履行其職務;及

四)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三章

機關

第七條——本會機關為:

一)會員大會;

二)理事會;

三)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機關之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為三年,續選可連任。

第九條——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所有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有下列職責:

1)制定及修改本會會章;

2)選舉及解任本會機關據位人;

3)通過有關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年度帳目;

4)制定本會活動之方針及基本原則;

5)以出售、交換或其他有償的形式轉讓本會的動產或不動產,為其設定抵押、擔保或負擔;

6)以任何方式取得對開展本會目的屬合適或必須的動產或不動產,有價品及權利;

7)負上履行本會標的所需的借貸,決定有關的細則及擔保;

8)修改本會章程,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9)法律特別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會員大會設壹名主席、兩名副主席及壹名秘書。

四)會員大會於會員中選出壹名主席,除其他職責外,主席負責領導會員大會之會議。

五)會員大會將透過理事會之召集書每年在會址召開最少一次平常會議,以通過相關的資產負債表、年度報告書及任何其他事宜;由理事會、監事會或三分之一或以上會員召集時,可舉行特別會議。

六)召集書必須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並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為之。

七)僅最少有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便可舉行會員大會。如在第一次召集會議上出席會員未達法定人數,可在經召集指定的日期和時間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此時,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可進行表決。

八)會員大會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間舉行,以便通過資產負債表及理事會的年度管理報告書。

第十條——一)本會之執行機關為理事會,由壹名理事長、兩名副理事長、壹名秘書、壹名司庫及若干名理事組成,惟理事會成員總數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籌備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3)訂定會費;

4)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5)管理本會;

6)提交年度管理報告書;

7)就從事某些行為或某類行為而設定相關受權人及受託人;

8)法律及本會會章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理事長於法庭內外代表本會,並主持理事會會議,但決議的執行及一般文件,本會可指派理事會的任一成員作代表。

四)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工作,當理事長缺席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任。

五)理事會每季召開常會,由理事長主持;當理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一)本會監事機關為監事會,由壹名監事長及兩名監事組成。

二)監事會具有下列職責:

1)監督理事會之運作;

2)查核本會之帳目;

3)制定有關其監督工作之報告書並呈交會員大會;

4)法律向其賦予之任何其他職責。

三)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常會,由監事長召集;當監事長或過半數成員要求時,得舉行特別會議。

第十二條——應理事會之建議,會員大會可邀請本地社會傑出或熱心慈善事業之人士為榮譽會長或擔任其他榮譽職務。

第四章

收入

第十三條——本會之收入包括如下:

一)會費;

二)由自然人或法人所作之贈與或資助;

三)政府部門所撥發之津貼;

四)任何其他獲取之收入。

第五章

適用法例

本會會章未列明之事項概按《民法典》及其他適用法例辦理。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台灣中正大學澳門校友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8/2014。

台灣中正大學澳門校友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台灣中正大學澳門校友會”,中文簡稱為“中正校友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Antigos Alunos da Taiwan Chung Cheng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ATCCUM”;英文名稱為“Taiwan Chung Che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Macao”,英文簡稱為“TCCUAAM”;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加強台灣中正大學(以下簡稱“母校”)澳門校友間之聯繫,弘揚“積極創新,修德澤人”校訓的理念與使命,回報母校教育之恩,團結歷屆校友,建立交流平台,貫徹傳承理念,支持母校的各項計劃,為澳門社會的安定和經濟繁榮作出貢獻,並為本會會員提供文化、康樂、體育、教育和培訓等活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消防隊巷2C號成發大廈4樓A座,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其他地點。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曾在母校就讀或畢業之澳門居民,透過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成為本會會員。

二、居澳會員:在澳門居住之母校校友或教職員,透過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均可成為會員。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推動會務工作之個人、團體或法人,透過書面申請並經理事會核准,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指正、批評與改革建議;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

(四)參與會員大會並作表決,行使提案、發言、表決、投票權,但以繳清會費者為限;

(五)享有本會會員一切福利與權利。

第六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的決議;

(二)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與會員建立互信合作關係,促進會務發展;

(三)不會作出破壞本會聲譽之行為;

(四)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

會員除名

一、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對違反本會章程之會員資格除名。

二、尤指下列情況,會員可被除名:

(一)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之決議;

(二)嚴重損害本會聲譽,作出違反本會宗旨之行為;

(三)嚴重不履行會員義務。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管理機關

本會之管理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均屬領導機關。

第九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大會秘書一名,會長及副會長由會員大會提名選出;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不得兼任理、監事。大會秘書由會長從會員中委任。

三、會長、副會長及大會秘書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領導機關成員職務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分為平常會議以及特別會員大會。

二、會員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平常會議審議並通過上年度理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長之帳目以及監事會意見書。

五、特別會員大會須符合下列要件方可召開:

(一)應會長及理事長之要求;

(二)理事會及監事會認為有必要,但必須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三)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之會員聯署要求,需以書面方式說明理由。

六、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屆時會員人數不足,會期延後半小時,半小時後會員大會可進行會議及決議而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寡均視為有效。

七、贊助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參與表決並享有投票權,但並無被選舉權。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大會秘書、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二)通過、修改以及解釋本章程和制定具補充效力之內部規章;

(三)制定本會工作方針;

(四)審議及通過理事會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年度帳目;

(五)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之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七)解除理、監事職權屬會員大會之權限;

(八)會長對外代表本會,統籌會務工作,參與決策並構思未來發展計劃,執行會員大員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九)副會長協助會長處理會務,會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會長代理其職務;

(十)大會秘書管理會員事務,撰寫會員大會之會議記錄,通知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更新會員聯絡資料及通訊錄,處理其他文書及行政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為本會最高行政管理機關,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一名、理事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理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領導機關成員職務除外。

三、因應會務需要,理事會得設置工作小組。

第十三條

理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理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如票數相同,理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四條

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遵守及執行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確定會員資格以及對會員除名作出決定;

(三)計劃和發展會務;

(四)理順本會財務運作,訂定會費金額;

(五)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作計劃、經費預算以及財務報告;

(六)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本會會章的草案;

(七)安排及協助會員大會之召開;

(八)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九)理事長統籌理事會,定期召開各部門工作會議,完善相關制度使有效執行,撰寫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若干範疇副理事長分管相關事務,理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理事長代理其職務;

(十一)秘書長負責對外聯絡事務,促成與母校建立溝通平台,掌握在校澳門學生就學情況,撰寫理事會會議記錄,經整理後送交至各理監事查閱;

(十二)財務長管理本會財產,編製帳目、財產清冊、會計簿冊、損益表與資產負債表,編製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

(十三)理事執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十五條

監事會的組成

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其總和必為單數。

二、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成員中選出,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但無其他參選團隊競逐領導機關成員職務除外。

三、監事會成員以資深校友出任為原則。

第十六條

監事會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

二、監事會之決議取決於出席成員之過半數同意,如票數相同,監事長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第十七條

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具有下列職權:

(一)對每年由理事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及其他事項向會員大會提交意見書;

(二)監察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

(三)進行稽核監察,作出勸喻,糾正違章行為,定期對會員大會、理事會以及財務運作事宜進行詳細審查;

(四)履行法律及本會章程所賦予之其他職權;

(五)監事長領導監事會,審核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財務長總預算案和財政報告,撰寫監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監察意見書,執行監事會之決議並簽署權限範圍內之文書;

(六)副監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稽核和監察工作,監事長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由年資最長之副監事長代理其職務;

(七)監事執行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分派之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八條

收入

下列視為本會收入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公共機構、私人機構或個人之合法捐贈;

(三)舉辦活動之收益與盈餘;

(四)其他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之一切收入;

(五)其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六)其他一切合法收入。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顧問

經理事會推薦,本會得邀請母校校長、師長或社會傑出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條

代任

領導機關成員因故未能履行其職務或不能視事時,授權其合法代任人代理其職務。

第二十一條

解散

一、本會之解散,必須由超過半數之全體會員連署提出,並說明理由,如理由具瑕疵或不充分,不能進行後續解散程序。

二、解散本會之會議,出席會員必須超過全體會員四分之三,否則不能召開會議。

三、解散本會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解散本會後,相關財產、財物、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必須捐獻母校、公益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

第二十二條

解釋和修改

一、本會章程如有歧義或未盡善處,由會員大會修改或制定補充規則施行。

二、本會章程如有未規範事宜,依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補充。

三、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方為有效。

四、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同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7/2014。

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同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中文名稱:“國家行政學院澳門同學會”;

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Estudantes de Macau da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英文名稱:“Macao Students Association of Chinese Academy of Governance”。

第二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俾利喇街112號越秀花園29樓D座。

如經理事會決議,可遷往澳門其他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宗旨為加強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在澳校友間聯繫,團結各屆校友愛國、愛澳、愛校,促進校友間的團結和友誼,加強校友與母校之聯繫,促進雙方的交流互訪活動,提供一個校友與國家行政學院間之交流平台,推動本會會員的自身發展,關心及服務社會。

第四條

會員資格、權利及義務

1. 凡曾就讀中國國家行政學院學位課程之澳門居民,並贊同本會章程者,經書面申請及理事會審核通過,即可成為會員。

2. 本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作出批評和建議等權利。

3. 本會會員負有遵守會章和執行決議、積極參與及協助支持本會舉辦各項活動、繳納基金及會費等義務。

4. 違反章程而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及利益,經理事會通過,即被開除會籍。

第五條

組織架構

1. 本會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2.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架構,制定和修改章程,審查及批准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的成員;決定工作計劃、方針和任務。會員大會主席團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各一人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由會長或副會長召集,並至少要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通知,通知書上須列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3.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提出建議及處理日常會務。理事會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4.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及定期審查帳目,由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總數為單數的成員組成,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六條

修改章程及解散法人

1. 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2. 解散法人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七條

經費來源

入會基金、會費、會員及熱心人士之捐贈、政府資助等。

第八條

會徽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汽車工程師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1號。該設文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汽車工程師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的中文名稱為“澳門汽車工程師學會”(本章程中簡稱“本會”),葡文名稱為“Instituto dos Engenheiros Automotiv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Institute of Automotive Engineers”,簡稱“MIAE”。本會將向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註冊。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由在澳門從事汽車類及相關研究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牟利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宗旨

本會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遵守學術研究規範,致力於廣泛開展汽車及相關領域研究活動,加強澳門乃至國際地區間同類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於氹仔布拉干薩街金利達花園第三座37樓D室。

第五條

業務範圍

一、組織並開展相關領域的學術交流及經驗分享,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接受政府委託,協調組織相關領域的科研力量,開展科學技術諮詢、技術評估、論證及相關重大科技成果鑒定,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汽車及相關工程領域的諮詢意見;

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促進產學研結合,促進行業進步,承擔政府、行業組織及相關企業委託交辦的研究課題;

四、接受委託承擔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開展推薦、評選、比賽和科技獎勵等活動;

五、組織相關學術會議,開辦相關培訓課程,提高從事汽車及相關行業人員的科研實力及技能水準;

六、活躍學術思想,組織開展地區及國際間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推動與相關國際學術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探索符合澳門地區發展特點的相關領域技術、發展模式及其它與汽車及其領域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官方語言

本會官方語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語言——中文或葡文,日常工作以中文或英文為主。若語言間有任何差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種類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為學生會員、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

第八條

資格

擁護本會的章程,對本會覆蓋的相關領域感興趣,有意願加入本會並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一、申請成為本會的學生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申請成為學生會員的個人須為在高等院校、院所及相關學術單位註冊的相關專業及領域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申請成為本會的普通會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與汽車、工業或工程相關的資深從業人員;

2、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並熱心支援本會工作的相關從業人員;

3、取得技師、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或同等專業技術資格人員。

三、申請成為本會的高級會員,除需具備普通會員的條件外,還需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或同等專業技術資格及以上認證,或獲得相關領域的博士學位,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高級會員:

1、在學術界、工程界及本會相關覆蓋領域做出重要貢獻,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者;

2、獲得國際或者申請人所在國家頒發的重大或者突出科技獎勵者;

3、在相關領域內發表過重大或突出學術成果、學術專著或學術論文者;

4、擔任本會及分學會的理事職務,或從事學會活動多年,對學會有重要貢獻者;

四、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須單獨向本會的理事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由單位提出申請;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退出

會員如欲退會,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繳清所欠本會的會費。會員如果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連續超過3年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

二、享有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批評權和建議權;

三、享用本會設施及資訊,優惠獲得本會相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優先獲得本會的技術諮詢與服務;

五、向本會申請舉辦相關培訓或提供相關技術支援;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尊重他人的權利,誠實、公開與專業地處理各種事務;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致力於積極推動本會發展及會員協作;

三、執行本會的相關決議並承擔相應的工作任務,避免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

四、遵守學術研究規範,協助開展相關的學術活動;

五、按規定繳納每年會費;

六、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紀律程式

一、凡違反上條規定之會員,經理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表決,可令其退會;

二、凡本會會員須遵守相關紀律程式,紀律程式細則將由本會內部規章另行規定。

第三章

機構的組成和職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性質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

一、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主席團總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的職務,任期為三年,每三年進行換屆選舉,連選可以連任;

二、會長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會長缺席時,由理事長或副會長依次代其職務,會長卸任後授予永遠榮譽會長。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召集

一、會員大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二、會員大會可以下列方式發起:

(一)不少於總數五分之一之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可以召開大會,但章程就該數目另有規定者除外;

(二)如行政管理機關應召集大會而不召集,任何會員均可召集;

三、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簽收方式或掛號信之方式通知,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四、會員出席大會會議之情況應在出席簿冊內載明,簿冊內應附有出席名單,載明出席會議之會員姓名。出席會員應於會議開始前在上述所指之出席名單上簽名。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的運作

一、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會員未足半數,不得作任何決議;

二、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外,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主席除本身之票外,遇票數相同時,有權再投一票。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監事會成員;

三、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四、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五、管理法人及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六、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和執行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本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組成

一、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數名、秘書長一名、理事數名、財務長一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秘書長、財務長由理事長委任;

三、財務長負責所有財務運作,包括維持財政記錄、據理事會所定期間向其提交財政報告,並在年會時提交年度財政報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會議召集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負責研究制定有關會務活動計劃。若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理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會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三分之二或以上理事會成員決定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權限

一、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四、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在法庭內外代表法人或指定另一人代表法人,但其章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組成

一、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二、監事會組成人員可為本會成員或專門從事監事的機構擔任。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數名及監事數名,組成人數為單數,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召集及運作

一、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負責審查本會運作及各機構的權利實施情況;

二、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三分之二或以上票贊同方為有效;

三、監事會可在下列情況之一召開:

(一)監事長認為有必要召開;

(二)監事會全體成員決定召開。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權限

一、指派監事列席相關會議,監督行政管理機關之運作的合法性;

二、監督核查財務狀況;

三、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法規並履行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五、監事會可要求行政管理機關提供必要或適當之資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職務。

第四章

章程和內部規章

第二十七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情況之一,可提出章程修改建議: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四)全體會員二分之一或以上提出要求。

二、通過修改章程後須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提出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出席會員大會四分之三或以上人數通過方可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或不清晰之處,由理事會負責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規範。

第二十九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理事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第五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條

財政運作

一、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相關政府部門、學術機構及企業的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相關活動或服務獲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三、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四、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五、本會財務由理事會管理,財務長負責具體執行事宜。理事長、秘書長和財務長三人中的兩人連署,可簽發支票。

六、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做好財務審計和交接工作。

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本會資產。

第三十一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解散及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

解散

一、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投票決定,獲得全體會員四分之三或以上贊同方可解散。

三、本會解散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和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解散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解散後之財產按照澳門法律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項。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破繭計劃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期限

本會名稱為“破繭計劃協會”,屬具有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社團,受本章程及澳門現有有關法律條款管轄;其存續不設期限。

第二條

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美副將大馬路48號萬基工業大廈7樓B,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理事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第三條

宗旨

一、推動澳門創意產業的發展;

二、促進澳門與各地的流行音樂及舞蹈的交流與合作;

三、舉辦各項關於流行音樂及舞蹈等相關演出活動;

四、培訓澳門本地人才,引領更多澳門年青人加入創作及演出事業。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

凡從事流行音樂及舞蹈表演之個人,認同本會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經理事會批准並按規定繳納會費者,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

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對本會會務提建議及意見;

四、參與本會舉辦的一切活動;

五、退出本會。

第六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並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推動本會會務開展;

三、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按時繳納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五、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處分

凡違反本會章程、內部章程之條款及參與損害本會聲譽或利益活動的會員將由理事會作出處分。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組織架構

本會組織架構為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九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會員大會主席團主持工作。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之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三、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任期各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四、會員大會由會長負責召開;若會長不能視事時,由會長委派之副會長代任。

五、召集須提前至少8天以掛號信的方式或透過簽收之方式通知,該召集書內應註明會議召開的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1)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社員未足半數,不得作出任何決議;且不妨礙法例要求通過相關決議之票數;

2)召集通知書內可訂定若第一次召集的時間已屆,法定人數不足,則於半小時後視為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多少均視為有效,但法津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

二、選舉理事會、監事會之成員;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

四、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五、通過翌年度的活動計劃及預算。

第十一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二、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司庫及秘書長各一人;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三、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以便執行理事會決議及處理本會日常會務。

第十二條

理事會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主持及處理各項會務工作;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

四、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五、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議決之若干名理事組成,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七、除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限外,常務理事會亦負責本會日常行政事務、接納及按理事會之決議開除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簽名方式

關於具法律效力之行為及文件,由理事長與理事會授權之任何一名其他常務理事會成員之共同簽名代表本會,但不妨礙理事會可議決指定文件之簽署方式。

第十四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大會選出,成員人數不確定,其數目必須為單數,任期三年,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

一、監察會員大會的決議的執行;監督理事會的運作及查核本會之財產;

二、監督各項會務工作的進展;就其監察活動編制年度報告;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六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政府機構和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助;

三、其他。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國——葡語國家企業家經濟 合作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2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國——葡語國家企業家經濟 合作促進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國——葡語國家企業家經濟合作促進會”;

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Promoção para Empresários de Cooperação Económica entre a China e os Países de Língua Portuguesa”。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促進中國——葡語國家企業家經貿合作、投資洽談、考察交流。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上海街中華總商會大廈18F樓。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同本會宗旨和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三)自願加入和退出。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的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執行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副主席若干名。領導層由單數成員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日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東方之聲國樂團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0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東方之聲國樂團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方之聲國樂團

英文名稱為:Macao Oriental Sound Chinese Orchestra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音樂團體,以培養澳門本地音樂人才、弘揚澳門暨中華民族優秀音樂文化藝術、參與澳門社會公益和慈善活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地址暫設澳門勞動節街84號裕華大廈十座3E,經理事會通過,會址可遷移至澳門特別行政區之任何地點。

第二章

組織

第四條——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負責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修改本會章程及內部規章;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會的相關意見書;決定本會會務方針及作出相應決議。

第五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對外代表本會,對內指導會務,領導本會。設副會長二人,協助會長工作。正、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六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會議,執行大會決議,處理一切有關會務。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而為之,召集書內容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得會員大會上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二名,設秘書、財務等部門,總數由單數成員組成。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理事均由會長簽名委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二名。監事長及副監事長互選產生,由會長簽名委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的所有行政工作,定期審核會計帳目,編寫監察工作年度報告。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由理事長負責召集,會議出席人數需要過半數並簽名方可形成決議。

第十條——本會根據實際情況,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等人,以促進會務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凡參加本會第一次會員大會者,均為創會會員。凡有意向的參與者,承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辦妥入會手續,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之權利

A.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B. 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及建議權;

C. 參與本會的各項活動;

D. 經合法程序,會員有權申請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之義務

A. 遵守本會章程及各項決議;

B. 團結互助,支持本會活動;

C. 繳納基金及按期繳交會費;

D. 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及利益者,經規勸無效,由監、理事會聯席會議通過,會長簽署確認,可勒令其退會或開除會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A. 會員入會時繳納之基金及按期繳交之會費;

B. 接受會員及各界熱心人士之捐贈;

C. 接受政府機構資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會章程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六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會員大會研究決定,予以修改。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創意培藝協作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5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創意培藝協作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創意培藝協作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宗旨是積極推廣古今中外的歌曲、舞蹈、粵曲和繪畫藝術,繼承傳統,發揚創意精神,為推動澳門的文化藝術,持續發展而努力。

第三條

地址

澳門台山中街318號逸麗花園地下Z鋪。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能成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及被選舉,享有本會舉辦一活動及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識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權力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大會主席,副主席,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名。

(二)會員大會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費以及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數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韓國語協會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15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韓國語協會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韓國語協會”,會址設於澳門北京街,126號,怡德商業中心,18樓F,依需要設立分區辦事處。

二、宗旨:積極推動韓國文化,促進澳門與韓國的文化交流,為會員提供用韓語交流的機會。認識韓國文化,潮流。推廣中華文化至韓國;引進韓國文化至澳門及中國大陸;聯繫及團結在兩地的澳門及韓國人;促進兩地學術交流及經貿合作發展。

第二章

會員

三、凡對韓國文化有興趣者均可申請加入,成為本會會員。

四、會員權利:在會員大會上有選舉及被選舉權,有建議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有參與本會一切活動的權利。

五、會員義務:遵守會章,參與、支持及協助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六、處分:會員如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可給予警告,甚至開除會籍。

第三章

組織

七、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成員;

(3)決定會務方向。

八、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和理事若干(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設立多個委員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為單數,並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四章

會議

十、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會長可召開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另外,如有二分之一理事會成員或三分之二會員聯名要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三贊同票。

第五章

經費

十一、經費:本會為非牟利社團,經費來源於會員的會費,開展各項活動的收入及社會各方面不帶條件的捐贈及贊助。

第六章

附則

十二、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定。

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離島青年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8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四條第六款:根據工作需要,決定設立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並任免其領導成員,聘用其工作人員。但社團各機關成員之解任,必屬大會之權限。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商貿發展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84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二條

(總則)

澳門商貿發展協會為一非牟利的專業機構,宗旨為:

1. 發揮青少年企業家愛國愛澳、自強不息的創富精神、扶助、交流、分享及貢獻於社會。

2. 提供澳門商業發展活動多元化,提高管理效率與效績。須多接觸不斷發展的現代管理理論及實踐經驗。

第五條

會員

本會會員分個人、名譽會員二種。

凡澳門特別行政區年滿18歲,贊同本會宗旨,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介紹,且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一)在大專學校擔任講師以上,或在研究機構擔任助理研究員以上,從事有關經濟商學教學或研究工作者。

(二)大專畢業或高(特)考及格,擔任任何商業工作者。

(三)高中畢業擔任有關主管,企業老闆及管理層或以上者。

凡對商業分析學術有貢獻,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無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其他共同應享之權利。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

本會會員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破壞本會名譽。

(二)褫奪公權者。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退會:

(一)會員以書面申請退會者。

(二)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前項退會會員已繳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概不退還。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創新建設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9號,該修改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第二款——在會議既定開始時間之後的半小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會員大會即被視為有效召開。但屬首次召集之大會,如出席人數未足半數,不得作任 何決議。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均悅曲藝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7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第二條——會址:澳門和樂街33號宏發大廈GF樓D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Macau Itália

Associazione Macao Italia

Macao Italy Association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por documento n.º 8 arquivado neste Cartório no maço a que se refere a alínea f) do n.º 2 do artigo 45.º do Código do Notariado com o n.º 1/2014/ASS, foi alterado o número 3 do artigo 2.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com a denominação em epígrafe, conforme consta do documento anexo:

Associação Macau Itália

Associazione Macao Italia

Macao Italy Association

Artigo segundo

(Natureza, duração e sede)

Três. A «AMI» tem a sua sede em Macau, na Travessa do Almirante Costa Cabral, Edifício Lai Un, Bloco 1, 1.º andar «B», podendo a Assembleia Geral, sob proposta da Direcção, mudá-la para outro local.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7 de Març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Geral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

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no Boletim Oficial de Macau que, nesta data, foram alterados os artigos 10.º, 12.º, 13.º, 14.º, 15.º e 16.º dos estatutos da associação acima identificada, constantes do Maço n.º 1/2014/ASS, arquivada como documento n.º 9, de fls. 43 a 49, os quais estatutos constam em anexo:

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澳門地產業總商會;葡文名:Associação Geral do Sector Imobiliário de Macau;英文名:Macau General Association of Real Estate。一九八二年六月十九日成立於澳門,曾經用名:澳門地產交易商會,澳門地產商會,澳門地產業商會。

第二條——本會宗旨:擁護基本法,支持一國兩制,關注社會經濟事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發揮行業優勢,增進交流與合作,促進同業之團結互助,維護本會會員之正當權益。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238-286號建興龍廣場15樓H、I、J、K座。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從事房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同業,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均可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別有:附屬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及商號會員三種。

(1)附屬團體會員: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慈善基金會、澳門地產業總商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

(2)團體會員:澳門地產專業協會、澳門地產建設商會。

(3)商號會員:凡領有澳門政府發出之不動產買賣及地產建築業投資、發展、代理之營業稅牌之商號或公司,經一會員介紹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但不可與經已入會之商號會員公司名稱有同名同音),經理事會批准後由本會發給商號會員證方得成為會員。每商號會員可委派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或公司具函申請更換代表人,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方為生效。

(4)本會會員不能參加本澳同類性質商會並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新會員入會必須超過六個月後才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對會務有批評及建議之權。

(3)享有本會舉辦之福利及各項會務活動之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及決議。

(2)推動會務之發展及促進同業間之團結互助。

(3)繳納入會基金及會費。

第八條——會員凡欠交會費超過十二個月,其間經催收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第九條——會員如有違反會章破壞本會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書面勸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屬自動退會或開除會籍者,其所交之基金及各項費用概不發還。

第三章

組織

第十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議程及修改章程議案須由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草擬制定及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二十五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會員大會籌備委員會之組成為:正副會長九人、正副理事長六人、正副監事長五人及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成員五人。會員大會之職權為通過會章、制定會務方針、社團各機關成員的解任、資產負債表之通過、檢討、決定本會之重大事宜及法律規定之權力。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理事會成員及監事會成員等。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權力執行機構。理事會負責管理會務,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監事會為監察機關,負責檢查日常會務工作及監督財務。

第十二條——理事會和監事會之候選人的產生辦法,由選舉委員會負責審核候選人資格之後,將候選人名單書面提交會員大會,由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會長卸任後,則為本會永遠會長。

第十三條——選舉委員會之成員由會長書面提名十九人,並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選舉委員會之組成為:正副會長七人、正副理事長四人、正副監事長四人及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成員四人。

凡遇本會銀禧或金禧紀念年,理事會和監事會可作提前或推遲換屆,以配合銀禧或金禧會慶。

第十四條——參選會長之候選人必須為本會永遠會長、現任會長或副會長之人士。參選副會長必須為現任副會長或曾經擔任本會副會長或現屆聘任之榮譽會長及現任正/副理事長。參選人士,如為榮譽會長或永遠會長,須向理事會提交辭去本會現任職位之書面辭職書,並經選舉委員會及理事會通過接受,方可參選。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會員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參加理事會及協調本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和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離職或辭職則由常務副會長遞補之,常務副會長如因離職或辭職由會長組互選產生遞補之。副會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正/副理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在副理、監事長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副理、監事長空缺之候選人則由理、監事中提名,並在理、監事聯席會議上互選產生遞補之,依次類推。

第十六條——理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日常會務工作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缺席時由副理事長代其職務。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各若干人。理事會屬下設財務、會員拓展和福利部門,各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若干人。

第十七條——監事會由若干名成員組成,全體成員總人數須為單數。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人(包括常務副監事長一至二人),常務監事若干人及監事若干人。監事長缺席時由副監事長依次代其職務。

第十八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決議及管理會務。正副會長及正副理事長為常務理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理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本會設常務監事會,負責執行監事會的決議,正副監事長為常務監事會之當然成員,其餘成員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常務監事會總人數由若干人組成,常務監事會的總人數須為單數。

第十九條——理、監事會成員如連續六個月缺席會議者,經書面通知而沒有合理解釋者作自動請辭,其職位在理事與監事聯席會議選舉產生遞補之。

第二十條——本會為推動及發展會務,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敦聘社會上有聲望之熱心人士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顧問等職務。

第二十一條——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會成員提名,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經會長同意,可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或榮譽顧問,上述人士必須是本會會員。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召開須由會長或會長會同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並由會長召集之,開會日期必須提前十五天以登報方式通知。可在會慶日舉行,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澳門地產業會董商會持有、管理及監督使用本會資產。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舉行時,出席人數必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人數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須有出席之百分之九十人數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特定多數者除外。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監事會聯席會議每三個月舉行至少一次,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監事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理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七條——常務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之,每次會議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監事會成員參加方得開會和決議。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和決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永遠會長、現屆聘任榮譽會長出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九條——會員入會須繳納入會基金費澳門幣伍佰元正,會員每月月費澳門幣伍拾元正。

第三十條——本會如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監事會聯合組織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自動當選為本會(附屬)慈善基金會之名譽主席和本會(附屬)澳門物業代理商會之會員大會主席。

第三十二條——本會(附屬)團體會員之章程修改權、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理、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本會會員大會。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的任何條款之解釋權屬於澳門地產業總商會會員大會、常務理監事聯席會議。

私人公證員 潘民龍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8 de Março de 2014. — O Notário, Manuel Pin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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