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江妙霞在本秘書處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二日起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行政會秘書處
秘書長 柯嵐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張景云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在文化產業基金開始擔任職務之日起,終止在政府總部輔助部門以散位合同擔任第三職階勤雜人員。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陳思敏碩士在本局擔任資源管理廳廳長職務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續期兩年。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警察總局
局長辦公室協調員 趙汝民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81930——潘珠香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鑑於符合第2/2008號法律第八條第四款的規定,根據現行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8/2008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的規定,確定委任關員編號34931——施灝然為海關關員編制一般基礎職程第一職階一等關員。
上述人員晉升之職位的年資及薪俸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開始計算。
摘錄自副關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所作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李錦屏,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編號050020,薪俸點為350;
程金鳳,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50040,薪俸點為265;
侯少媚、鄭寶智、許藹玲及何秀玲,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80050、080061、080070及080080,薪俸點為240;
姚靜怡,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編號080090,薪俸點為23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人員之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生效,有關職級、職階及薪俸點分述如下:
張俊明,第六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40231,薪俸點為160;
余柳愛,第五職階勤雜人員編號995120,薪俸點為15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海關
副關長 賴敏華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1999號法律第三條第三款、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八月二日第7/2004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初級法院第二職階法院首席書記員Serafim Fernando Gouveia Cardoso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經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六)項,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梁伯勝之散位合同更改為第四職階(薪俸點180),由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何潔冰及梁慧蓮的編制外合同均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經十二月二十二日第39/2004號行政法規、十二月十八日第35/2009號行政法規及十二月十九日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三月六日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十三條第一款、終審法院院長第3/2000號批示第一款第(七)項,以及現行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辦公室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梁家意的編制外合同獲准以同一職級及職階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鄧寶國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陳惠秋——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日起,為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的批示:
陸頴欣——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之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續期兩年。
摘錄自檢察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陳廣平——根據經第38/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十九條之規定,其在本辦公室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之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為期兩年。
茲聲明本辦公室第一職階檢察院初級書記員黃國權,屬定期委任,現應其本人要求,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終止在本辦公室擔任之職務。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檢察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黎建恩
透過簽署人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及按照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吳煥好在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秘書處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晉階至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370點,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醫療系統建設跟進委員會
秘書長 呂紅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黃佩蘭及梁桂英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勤雜人員之職務,薪俸點為11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余小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0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林淑池,第三職階主任文案,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文案職程第一職階顧問文案。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一)項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評核成績中合格的獨一應考人林長奇,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程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按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莫錫堯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540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趙詩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55點,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按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陳瓊暉、陳杏妮及李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級的薪俸點32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行政公職局
局長 朱偉幹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五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蔡潔貞的散位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24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郭超群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32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周文傑的散位合同續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袁詠恩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李詠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麗娟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樊金鳳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陳照及陳繼開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梁淑雯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員黃小英、黎景林及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羅敏靜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蘇文曾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李漢輝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何儉文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趙學鵬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51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黃華彬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修改為同一職級第二職階,薪俸點47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趙學鵬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本局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馮景山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生效。
按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第四職階勤雜人員曹李美玉的散位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炎斌及梁譽心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謝婉芳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蘇鳳翔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鄧瑩影,屬編制外合同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終止在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職務。
特此聲明。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法務局
局長 張永春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卿及伍嘉麗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生效。
按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局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張浩妍及吳樂樂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陳婉貞、周小娟、霍勁偉、林逸峰、劉健鳳、梁成波、伍鳳欣及唐嘉慧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該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365點,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身份證明局
局長 黎英杰
按照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之批示:
下列本局編制外合同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兩年,執行同一職務:
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陳志生,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李麗芳、馬玉燕及第一職階一等照相排版系統操作員吳群好,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容偉俊及譚永強,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的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行政暨財政處處長Eusébio Francisco Rodrigues Mendes,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本局文書處理暨人事科科長Ricardo António de Assis Rodrigues,因具備合適的管理能力及專業經驗,故其有關職位的定期委任獲續期兩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印務局
局長 杜志文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一)治安警察局第三職階警長伍錦榮之遺孀與女兒陳惠玲,伍穎芝及伍穎心,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52302,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五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205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一)海關退休第四職階警員馮東榮之遺孀周少文,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31500,每月的撫卹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按照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及第十款規定,由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90點訂出,該撫卹金為死者所收取退休金的百分之五十金額,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五個根據第2/2011號法律第九條所指的年資獎金的百分之五十。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一)身分證明局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陳中開,退休及撫卹制度會員編號133477,因符合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一款a)項,即已屆服務年齡上限而離職退休。其每月的退休金是根據十一月三十日第107/85/M號法令第一條第一款及上述《通則》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一及第四款,並配合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以其十八年工作年數作計算,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開始以相等於現行薪俸索引表內的195點訂出,並在有關金額上加上三個根據第1/2014號法律第一條所指附表並配合第2/2011號法律第七、第八及第九條規定的年資獎金。
(二)有關所訂金額的支付,全數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廉政公署調查員何智偉,供款人編號6158399,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檢察長辦公室技術輔導員陳衍鴻,供款人編號613905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作出的批示:
消費者委員會技術員吳嘉液,供款人編號6168700,根據第8/2006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註銷其在公積金制度之登記。其在公積金制度下之供款時間少於五年,根據同一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訂定其在公積金制度下有權取得「個人供款帳戶」之權益歸屬比率為百分之一百及無權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供款帳戶」的任何結餘。
按照行政法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的批示:
黃慧儀,本會確定委任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為期六年,自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六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會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列日期起續期一年:
吳秀雯,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伍東明,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退休基金會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楊儉儀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之批示:
姚如蕾——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曹娟娟——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擔任本局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之職務,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之批示:
本局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趙翹珊學士、陳思穎學士及黃麗萍學士——根據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及第五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於上述職位,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一日、一月十八日及一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經濟局
局長 蘇添平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李嘉倩,為本局第一職階一等普查暨調查員,薪俸點為23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五日起生效。
李健民,為本局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540,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蘇淑美,為本局第二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85,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Joaquim Alves da Silva Pereira,為本局第八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生效。
孫炳財,為本局第一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1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金韶,為本局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有關合同獲續期,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九日止。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統計暨普查局
代局長 楊名就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日及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吳益平,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55點;
吳毅豪,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局代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Cláudia Vanessa Lau Abrantes,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鄺美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九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黎健明,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日起續聘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275點。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林麗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趙嘉儀,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續聘擔任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薪俸點為230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連同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以附註方式修改林蘊玲及黃順賢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條款第三條,改為收取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的415點薪俸,由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及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並按照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日期、職務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李麗嫦及劉敏娜,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485點;
黃業欣、鄭正華、馮歡儀及梁慧施,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
蔡梓懷,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改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薪俸點為305點。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連同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及第七條的規定,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馬俊達碩士為本局人事科科長,為期一年。
按照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現刊登委任理由及獲委任人之學歷和專業簡歷如下:
1. 委任理由:
——獲委任人於二零零三年開始擔任公職,至今十一年,其個人履歷顯示具備專業能力及才幹擔任本局人事科科長一職。
2. 學歷:
3. 職業培訓:
4. 工作經驗: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勞工事務局
局長 黃志雄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雪華碩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吳域邦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伍安璐學士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博彩監察協調局
局長 雪萬龍
摘錄自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李詠琪、何永健、謝建君及李樂天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職級的薪俸點4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冼貴珍在本會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職級的薪俸點205,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消費者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主席 黃翰寧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與余致文簽訂為期兩年之編制外合同,以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翻譯員之職務,薪俸點為44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Arnaldo Ribeiro Ferreira Monteiro與本局簽訂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續期兩年,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35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林炳源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六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22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何永釗、梁偉華、陳仔、梁錫昌、盧耀光、曾吉華及李全昌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續期一年,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技術工人的薪俸點17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之規定,盧宏興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兩年:
黃惠舢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林涓續聘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05,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九日起生效;
鄭偉良續聘為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生效;
黎淑葵、羅鳳玲、盧佩絲、陳迪欣及郭偉業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日榮續聘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15,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
張志恆、蘇淑麗及江寶珊續聘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徐美瑩續聘為第五職階一級護士,薪俸點為470。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下述工作人員在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擔任如下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下指相應日期起,續期一年:
馮煥好續聘為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四日起生效;
馮燕尤續聘為第六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60,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
馮兆華續聘為第七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40;
陳潤英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
鍾維漢續聘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盧杰雄續聘為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40。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
冼有勝續聘為第三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190;
鄭德其續聘為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
林金僑續聘為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60。
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
孔憲輝續聘為第七職階重型車輛司機,薪俸點為260;
鄺禮業續聘為第六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20;
利樹卓續聘為第五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200;
劉余煥仙續聘為第四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80;
黃月瑜續聘為第七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80。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之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之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本局與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余彩華及吳智豪簽訂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並收取薪俸點400之薪酬。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之批示:
黃佩儀——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以及現行第9/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以定期委任方式續任為本局行政管理廳行政暨預算管理處處長,為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澳門保安部隊事務局
局長 潘樹平警務總監
就第222/2011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4)項,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吳少鋒,編號:24398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就第247/2011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4)項,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施奕郎,編號:13309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就第254/2011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4)項,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楊建威,編號:13795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就第47/2013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4)項,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一等警員黃姿,編號:247910,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就第106/2013號紀律程序,保安司司長行使第122/2009號行政命令及《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二百一十一條所賦予的權限,並根據第25/200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二款所指之附件IV第4)項,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批示,決定對治安警察局警員何紹漢,編號:220951,處以該通則第二百四十條所規定的撤職處分,由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執行。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的第27/2014號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批准治安警察局警員編號197101梁志榮,按其個人願意,終止在司法警察局之特別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返回治安警察局,並由“附於編制”狀況轉為“編制內”狀況。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第33/2014號批示:
根據第2/2008號法律第五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並因工作之緊急需要,現決定提升下列軍事化人員為基礎職程之普通職程、音樂職程、機械職程及無線電職程首席警員職級:
普通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01991 |
歐陽邦 |
1 |
" |
107991 |
蔡潤成 |
2 |
" |
209981 |
陳志輝 |
3 |
" |
219991 |
禤偉傑 |
4 |
" |
257951 |
黎威鴻 |
5 |
" |
214991 |
陳健成 |
6 |
" |
121001 |
陳志光 |
7 |
" |
103941 |
梁祐賢 |
8 |
" |
114951 |
關鴻創 |
9 |
" |
110011 |
趙偉業 |
10 |
" |
211991 |
林子健 |
11 |
" |
182971 |
鄺展鵬 |
12 |
" |
120991 |
劉捷鵬 |
13 |
" |
193991 |
鄭成華 |
14 |
" |
110001 |
黃芬華 |
15 |
" |
106981 |
吳志潑 |
16 |
" |
129991 |
陳華祺 |
17 |
" |
248991 |
郭啟聰 |
18 |
" |
222991 |
邱家輝 |
19 |
" |
252991 |
蔡章彬 |
20 |
" |
223961 |
蕭國強 |
21 |
" |
124011 |
古韶興 |
22 |
一等警員 |
287931 |
黃永豐 |
23 |
警員 |
182941 |
冼標 |
24 |
" |
216991 |
黎友雄 |
25 |
" |
283971 |
何偉坤 |
26 |
" |
127981 |
周志創 |
27 |
" |
114991 |
施佳維 |
28 |
" |
172991 |
陳振傑 |
29 |
" |
257991 |
何信華 |
30 |
一等警員 |
226930 |
周惠貞 |
31 |
警員 |
264951 |
黃健穩 |
32 |
" |
166961 |
陳耀 |
33 |
" |
135971 |
李若能 |
34 |
" |
286961 |
梁志康 |
35 |
" |
213981 |
戴振強 |
36 |
" |
236991 |
張康 |
37 |
" |
101011 |
梁祐釗 |
38 |
" |
106011 |
李萬寧 |
39 |
一等警員 |
230930 |
容明歡 |
40 |
警員 |
211951 |
林曉生 |
41 |
" |
159961 |
林俊 |
42 |
" |
168961 |
林輝 |
43 |
" |
143991 |
陳錫豪 |
44 |
" |
128981 |
何俊華 |
45 |
" |
122011 |
鄧志宏 |
46 |
" |
135941 |
何振邦 |
47 |
" |
128951 |
李文乾 |
48 |
" |
246991 |
葉培均 |
49 |
" |
272991 |
毛志洪 |
50 |
" |
112011 |
黃東山 |
51 |
" |
179991 |
施首陽 |
52 |
" |
117001 |
甄建國 |
53 |
" |
120001 |
黃志錦 |
54 |
" |
299951 |
陳永鴻 |
55 |
一等警員 |
227921 |
高少雄 |
56 |
" |
416921 |
曾啓源 |
57 |
警員 |
121970 |
潘錦玲 |
58 |
" |
124001 |
賴永亨 |
59 |
" |
322961 |
馮國養 |
60 |
" |
123991 |
李健峰 |
61 |
" |
240991 |
吳浩強 |
62 |
" |
227991 |
鄺展麟 |
63 |
" |
207991 |
陳國雄 |
64 |
" |
113011 |
伍新權 |
65 |
" |
142961 |
姚國鑫 |
66 |
" |
235981 |
陳偉基 |
67 |
一等警員 |
213930 |
徐麗玲 |
68 |
" |
142931 |
卓健明 |
69 |
警員 |
157961 |
趙偉賢 |
70 |
一等警員 |
281931 |
蔡樹有 |
71 |
警員 |
110991 |
程建和 |
72 |
一等警員 |
287911 |
黃偉強 |
73 |
警員 |
136991 |
容達華 |
74 |
" |
192941 |
容振業 |
75 |
" |
228991 |
潘靈聰 |
76 |
" |
313951 |
方國榮 |
77 |
" |
112981 |
何衛明 |
78 |
" |
116991 |
林潤秋 |
79 |
" |
184991 |
鄭振威 |
80 |
" |
148031 |
歐君保 |
81 |
一等警員 |
206921 |
徐達昌 |
82 |
警員 |
207951 |
李國威 |
83 |
" |
125981 |
黃健琪 |
84 |
" |
137981 |
張國忠 |
85 |
" |
233981 |
林詠龍 |
86 |
" |
169981 |
陳長強 |
87 |
" |
108991 |
謝耀榮 |
88 |
" |
128001 |
黃漢亮 |
89 |
" |
104001 |
呂福強 |
90 |
" |
127001 |
李偉強 |
91 |
" |
141941 |
黃罕杰 |
92 |
" |
228951 |
馮長雄 |
93 |
" |
220961 |
黃志聰 |
94 |
" |
276991 |
梁健國 |
95 |
" |
136970 |
古燕群 |
96 |
" |
203991 |
薛京 |
97 |
" |
157991 |
莊志鑫 |
98 |
" |
221991 |
何立濤 |
99 |
" |
124981 |
李應榮 |
100 |
" |
194961 |
黃健榮 |
101 |
" |
278991 |
林志榮 |
102 |
一等警員 |
132921 |
張景敏 |
103 |
警員 |
320961 |
林健銘 |
104 |
" |
199991 |
黃健輝 |
105 |
" |
234991 |
區家和 |
106 |
一等警員 |
262921 |
鄭志功 |
107 |
警員 |
240981 |
張怡富 |
108 |
" |
129001 |
陳冠章 |
109 |
" |
259991 |
鄭君沛 |
110 |
" |
141971 |
李秉衡 |
111 |
" |
234981 |
劉銳成 |
112 |
" |
124021 |
莫智華 |
113 |
一等警員 |
270921 |
吳國忠 |
114 |
警員 |
195951 |
區永逸 |
115 |
" |
138951 |
羅嘉倫 |
116 |
" |
195991 |
潘耀民 |
117 |
" |
219951 |
鍾洪林 |
118 |
" |
282961 |
黃福才 |
119 |
" |
126951 |
李健華 |
120 |
" |
275991 |
陳國威 |
121 |
" |
280991 |
周嘉豪 |
122 |
" |
139981 |
李立通 |
123 |
" |
226981 |
卓偉明 |
124 |
一等警員 |
258930 |
林淑盈 |
125 |
" |
342930 |
盧月微 |
126 |
警員 |
113971 |
蔣松達 |
127 |
" |
113991 |
岑潤忠 |
128 |
" |
152961 |
吳國興 |
129 |
" |
167951 |
林健柏 |
130 |
" |
150011 |
劉健華 |
131 |
" |
272961 |
杜偉健 |
132 |
一等警員 |
231910 |
何杏蓮 |
133 |
警員 |
133951 |
黃富仔 |
134 |
" |
163991 |
陳仲賢 |
135 |
一等警員 |
264910 |
梁敏華 |
136 |
警員 |
136001 |
鍾學靜 |
137 |
一等警員 |
337930 |
吳少珍 |
138 |
警員 |
132001 |
譚顯文 |
139 |
" |
238981 |
林燦華 |
140 |
" |
125001 |
李如榮 |
141 |
一等警員 |
304911 |
邱肇強 |
142 |
" |
185931 |
陳錫堅 |
143 |
" |
315931 |
趙擎天 |
144 |
警員 |
140951 |
李錦添 |
145 |
" |
140001 |
林永威 |
146 |
一等警員 |
157921 |
郭錦文 |
147 |
警員 |
202991 |
周思宏 |
148 |
" |
125021 |
余志偉 |
149 |
" |
274991 |
辜建民 |
150 |
一等警員 |
288931 |
何華安 |
151 |
警員 |
202951 |
麥偉明 |
152 |
一等警員 |
193901 |
李德明 |
153 |
" |
130891 |
張佰賢 |
154 |
音樂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222093 |
黃日勁 |
1 |
" |
119113 |
何志斌 |
2 |
" |
314083 |
劉漢海 |
3 |
機械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306955 |
馬鑑標 |
1 |
無線電職程﹕
職級 |
編號 |
姓名 |
年資排序 |
警員 |
182067 |
范景德 |
1 |
上述獲晉升之人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與其職級相稱的薪俸及年資開始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治安警察局
局長 馬耀權警務總監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歐陽婉楠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三日起續期一年。
林鏡清、陳厚基、陳守諭、郭志遠、朱朗樂、何海清、張瑞翊、馬俊傑、葉偉祥、李玉珍、何永強、劉國昌、梁文康、李志芳、李星龍、陳永明、彭思甜、黃明紹、文繼源、林志峰、杜迪文、王偉文、許家豪、林曉豐、鄧志祖、鄭嘉樂、葉偉德、吳海龍、馮偉權、溫少豪、楊得才、歐陽志華、倪勇、鄭嘉豪、蕭嘉進、梁耀文、何子榮、張志釗、李覺文、鄧順偉、吳鵬飛、黃美甜、周詠妍、李德良及馮健明,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刑事偵查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五日第三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至第二十七名及第二十九名至第四十六名。根據第26/99/M號法令第三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編制內刑事偵查人員組別之第一職階一等刑事偵查員。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林志盈,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
李嘉欣,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540點。
李卓軒及陳麗卿,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450點。
黎婉儀及羅致浩,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名列第一名及第二名。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26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梁美美,司法警察局編制外合同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第七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現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為現行薪俸表之305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聯同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a)項、第五款和第七款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林文樞、林錫松及譚開華與本局簽訂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續期一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更改為第三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薪俸為現行薪俸表170點。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林慶姚,司法警察局確定委任之第二職階二等翻譯員。在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五期第二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有關本局晉級開考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唯一合格投考人。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之規定,聯同第5/2006號法律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以及經第2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9/2006號行政法規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五)項、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翻譯員職程之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司法警察局
局長 黃少澤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黎柳開,澳門監獄第四職階首席警員,屬確定委任,因達年齡上限而強制退休,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生效。
摘錄自保安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廣炎,澳門監獄第四職階副警長,屬確定委任,因自願退休而離職,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澳門監獄組織、資訊及資源管理廳廳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鄭國強,澳門監獄第六職階重型車輛司機——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四)項,配合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批准以附註方式修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所屬職級之第七職階,薪俸點為260點,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a)項的規定,追溯自二零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澳門監獄
獄長 李錦昌
按照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第30/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1)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條之規定,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下列澳門保安部隊第十二屆消防官培訓課程之學生為消防局人員編制高級職程之第一職階副一等消防區長:
學生編號 |
副一等消防區長編號 |
姓名 |
282 |
402031 |
劉崇威 |
285 |
400141 |
黃志強 |
269 |
401011 |
林偉強 |
277 |
401141 |
施曉恩 |
288 |
400071 |
梁偉成 |
279 |
402141 |
郭斌 |
292 |
413021 |
馮建文 |
2)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八十條a)項的規定,透過本批示被委任的人員,其開始執行職務之日期為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第34/2014號保安司司長批示: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根據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一月二十四日第51/97/M號法令及三月二十九日第9/2004號行政法規修改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至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九條及第2/2008號法律第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將下列人員晉升至消防局人員編制基礎職程之第一職階首席消防員職位:
消防員 |
編號 404021 |
麥圻照 |
" |
編號 400031 |
林耀生 |
" |
編號 405041 |
李成康 |
" |
編號 403021 |
容啓光 |
" |
編號 407011 |
李偉健 |
" |
編號 408021 |
李君 |
" |
編號 407021 |
馬有維 |
" |
編號 426011 |
唐德智 |
" |
編號 415011 |
呂幹恆 |
" |
編號 413941 |
梁健林 |
" |
編號 425961 |
黃國良 |
" |
編號 412011 |
袁家輝 |
" |
編號 405951 |
英永祥 |
" |
編號 413991 |
林祥欽 |
" |
編號 416011 |
潘在僧 |
" |
編號 429011 |
黃德恩 |
" |
編號 406940 |
林慧儀 |
" |
編號 410031 |
楊世潮 |
" |
編號 427941 |
張國威 |
" |
編號 409951 |
林懷為 |
" |
編號 430951 |
黃裕豐 |
一等消防員 |
編號 404930 |
曾紅梅 |
消防員 |
編號 434961 |
伍業枝 |
" |
編號 418971 |
陳翊駒 |
" |
編號 417021 |
周興熾 |
" |
編號 422971 |
嚴樂安 |
一等消防員 |
編號 434921 |
周堅永 |
消防員 |
編號 441941 |
鄒錦倫 |
" |
編號 453981 |
高國輝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消防局
局長 馬耀榮消防總監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之批示:
陳嘉麗,本局確定委任之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起,為期九年。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本局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徐家俊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取消蔡素文第E-1630號護士執業牌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李荔鋒——獲准許從事醫生職業,牌照編號是:M-2035。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梁宏安、莫子適——獲准許從事護士職業,牌照編號分別是:E-2173、E-2174。
取消盈康醫療中心第AL-0068號准照之許可,因其沒有履行五月十八日第20/98/M號法令修訂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4/90/M號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
按照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本局一般衛生護理副局長的批示:
鄧永康——恢復第T-0155號治療師(物理治療)執業牌照之許可。
奧拉克皮膚醫學美容診所——獲准許營業,准照編號:AL-0288,其營業地點位於澳門商業大馬路271號友邦廣場H13,持牌人為奧拉克皮膚美容診所有限公司,法人住所位於澳門波爾圖街447號光輝集團商業大廈地下AC。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衛生局
局長 李展潤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第四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排名第二名的合格投考人冼蔚媛,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技術員職程社會工作範疇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黃柏基、朱莎莎及蔡文虹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四月八日及四月二十二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趙文偉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續期兩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冼佩青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續期兩年,並以附註形式修改第三條款,轉為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7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第十七條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黃蔚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轉為第三職階普通科醫生,薪俸點為58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一款(二)項及第四款的規定,自二零一三年四月三十日起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王建傳,轉為第二職階特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25;
黃慶華,轉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黃雪敏為本局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職級、職階和薪俸點分別如下:
蔡輝明、邵麗丹及李玉明,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傅麗明及傅麗貞,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Paula Lopes,轉為第一職階一等翻譯員,薪俸點為490;
陳靄君、譚錦雄、雷雲燕及周惠玲,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社會工作局
局長 容光耀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a)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在二零一三年七月三日第二十七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公佈的最後成績名單中排名第二的合格應考人李素霞,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護士職程第一職階一級護士。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體育發展局
代局長 戴祖義
為著有關效力,茲聲明本辦徵用教育暨青年局之第三職階幼兒教育及小學教育一級教師陸麗娟,因徵用期屆滿,終止在本辦的職務,並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返回原機關。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於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
代主任 何絲雅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之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規定,茲公佈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批准之旅遊學院二零一四年度本身預算之第二次修改: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3 |
01 |
00 |
報酬 |
300,0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50,000.00 |
|
01 |
05 |
02 |
00 |
00 |
各項補助——社會福利金 |
450,000.00 |
|
02 |
03 |
06 |
00 |
00 |
招待費 |
250,000.00 |
|
02 |
03 |
09 |
00 |
01 |
研討會及會議 |
250,000.00 |
|
總額 |
700,000.00 |
700,000.00 |
根據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之批示:
李瑞麟和李文建,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黃國馳,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張潤儀、林國基、邵碧玉、莫家興、劉可瑩、姚偉菁和何淑明,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潘婉芬、陳志健和林國成,本學院第二職階一等公關督導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首席公關督導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林日雄,本學院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屬個人勞動合同——根據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修改其個人勞動合同形式,晉級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旅遊學院
副院長 甄美娟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基金擔任如下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續期一年:
崔振威,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薪俸點為400點;
呂景紹,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薪俸點為600點。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社會保障基金
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 葉炳權
根據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公佈二零一四年財政年度教育發展基金第一次預算修改,有關修改是經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的批示許可:
單位:澳門幣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4 |
02 |
00 |
00 |
02 |
社團及組織 |
6,000,000.00 |
|
04 |
03 |
00 |
00 |
02 |
家庭及個人 |
6,000,000.00 |
|
總額 |
6,000,000.00 |
6,000,000.00 |
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於教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梁勵——委員:老柏生、郭小麗、鍾聖心、惠程勇
按照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之批示:
一、委任程衛東代替Manuel Gonçalves Pires Júnior(白文浩)以旅遊局代表擔任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成員,任期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根據第2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八款,執行上款所指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澳門公共行政現行薪俸表100點的百分之八十的報酬。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協調員 安棟樑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鄧仲元,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周萬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李少薇,在本基金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薪俸點為12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鄧小君,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Ana Margarida de Morais Borges,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0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曾雄昌,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顏泉發,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3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八條第二款(二)項,以及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阮曉燕,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05,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行政長官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連同第14/2009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以編制外合同方式聘用孫德麟,在本基金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60,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為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文化產業基金行政委員會
委員 陳日鴻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楊學榮及Leonel Pinto Cardoso,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分別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及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梁凱玲及黃美華,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等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林伯濤,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起生效。
黃守仁,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廖雪芬,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屬編制外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改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吳焯東,第二職階勤雜人員,屬散位合同——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公務人員職程制度》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之規定,以附註形式更改其散位合同第三條款,由二零一三年九月二日起,轉為第三職階勤雜人員,合同其他條件維持不變。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梁翠瑜,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其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梁芷珊,第一職階勤雜人員——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其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土地工務運輸局
局長 賈利安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周志峰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8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麥鈺冰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5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盧貴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450點。
按照本局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Teresa Rosa Xeque Rodrigues de Oliveira在本局擔任第三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3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梁富泉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輕型車輛司機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八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七日止,薪俸點160點。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杜錦添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薪俸點200點,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四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湯柏華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薪俸點200點,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五日止。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振興在本局擔任第八職階勤雜人員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薪俸點200點,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六日止。
按照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的規定,陳錫潤及黃年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及三月二十三日起獲續期一年,薪俸點305點。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第五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最後成績名單中分別排名第一至第五名的合格投考人李智聰、鄺昊君、蘇耀恆、雷佩瑩及李家賢,獲臨時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二等地形測量員。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地圖繪製暨地籍局
局長 陳漢平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以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制度聘用林柏瀚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職務,薪俸點為350點,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卓凱榮學士,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建造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起生效。
楊振雄,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五條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及第九條的規定,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其在本局擔任規劃及推廣處處長之定期委任獲准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起生效。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本局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斌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因達年齡上限,故其編制外合同亦於同日終止。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海事及水務局
局長 黃穗文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鄔耀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氣象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續期一年。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梁家恆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之批示:
根據八月三日第14/2009號法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以及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的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譚振威以編制外合同方式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氣象高級技術員職務,薪俸點43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地球物理暨氣象局
局長 馮瑞權
摘錄自辦公室主任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余玉玲在本辦公室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三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50的薪俸。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能源業發展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山禮度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麥志興、歐國全及鄭金梅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二十八日及二月二十八日起轉為擔任第三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為170,並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一日、三月一日及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何恩祥之散位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薪俸點160,並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江約翰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以附註方式修改合約第三條款,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起轉為擔任第三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430,並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試用期性質之散位合同方式聘用梁佩儀、黃武星、梁東海及李詠豪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薪俸點為195,為期六個月,各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五日、二月五日、二月五日及二月十日起生效。
摘錄自代局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批准本局編制內人員第二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劉警權之短期無薪假,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八日起,為期一年。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阮潔玲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85。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甘俊傑、莫文浩、馮業盛、羅家明及廖志斌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薪俸點為4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龔偉添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資訊範疇),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黃靜賓、老雅詩、楊淑芬、陳素怡、陳翠珊、香基菊、梁建輝、吳萬昌、鍾永幟、梁婉欣、陳嘉恩、倪劍鈴、李素妹、鄧敬驄、盧慧雅、楊志豪、林麗芬及古詠珊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洪振昌、鄭榮基、林旺、伍定洲及張振奇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40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黎志輝、李溢基、董日峰及曹裕佳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首席車輛查驗員,薪俸點為350。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並經十二月二十八日第62/98/M號法令修訂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劉勤遠之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擔任第一職階特級車輛駕駛考試員,薪俸點為400。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批示:
應阮正剛之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二等技術員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交通事務局
局長 汪雲
摘錄自本人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林振誠,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625,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根據第17/2005號行政法規及第10/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16/2001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三款(二)項、第14/2009號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二)項及第四款,以及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本委員會秘書處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謝偉明,以附註形式修改其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為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51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科技委員會秘書處
秘書長 梁寶鳳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日的批示:
根據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劉婉明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督察職務的散位合同轉為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起,為期一年,職級和職階維持不變。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李敬施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的薪俸。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鄭曉華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顧問翻譯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陳慧民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資訊範疇)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Halimah Binti Junas Bin Amir Ahmad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劉寶珍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按照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奕聰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其他稅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根據第26/200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之規定,朱國宏因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故其在本局擔任特許及批給事務處處長的定期委任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按照本局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史寧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起。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李國輝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兩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日起。
按照本局代副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之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及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核准之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李育歡、布沛明及梁偉權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技術工人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獲續期一年。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財政局
局長 江麗莉
因刊登於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九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第2571頁之批示摘錄葡文版本有不正確之處,現更正如下:
原文為:“Tou Ka Man”
應為:“To Ka Man”。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中國與葡語國家經貿合作論壇常設秘書處輔助辦公室
主任 姍桃絲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分別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日及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黃嘉麗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為期六個月,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並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阮正剛,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鄒群英,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生效;
張勁龍、關文淑、唐佩怡及羅德慧,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蔡嘉琳,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以及第14/2009號法律第七條的規定,以散位合同方式聘請下列工作人員在本局擔任職務,為期六個月,並自下列日期起生效:
簡佩茵,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黃碩瑩及梁毅鵬,擔任第一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薪俸點為410,分別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及三月十一日起生效;
張迎英及黃智忠,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3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潘淑盈,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生效;
楊雯詩及楊雅菁,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薪俸點為240,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社會文化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四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第14/2009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23/201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在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第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刊登的評核成績之下列合格應考人,分別晉級為本局如下職位:
1. 編制內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二條第八款a)項的規定:
顧問高級技術員崔貞貞、李文鋒及沈振輝,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顧問高級技術員;
特級技術員何慧明及羅麗薇,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員,第二位根據第15/2009號法律第七條第一款及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不佔據編制內空缺,其原職位的權利予以保留;
首席技術員張國偉,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特級技術輔導員高陳惠貞、趙艷萍、Cristina Lei Robarts及Gisela Viegas,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技術輔導員;
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高艾淢、梁美儀、許寶霞、吳兆儀及梁狄昌,獲確定委任為本局人員編制內第一職階首席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2. 編制外合同人員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
首席高級技術員劉佩儀,轉為第一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
一等高級技術員鮑少基、何懿德、黃若燕及何海成,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等高級技術員袁紹珊,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員黃惠明及周茜,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胡雪琳、吳榮輝、李漢傑、梁日輝、尹兆莊、余慧敏、陸青及鄧少儀,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陳戚金意,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張美香,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繪圖員章祥貴,轉為第一職階特級繪圖員。
3. 個人勞動合同人員
根據第5/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十二月十九日第63/94/M號法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合同第五條第一款:
一等高級技術員季偉婭,轉為第一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
二等高級技術員盧鴻偉,轉為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
首席技術員陳詠欣,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員;
一等技術員吳茂楠、陳度恩、關慧斌、鍾燕青、伍慶華、胡家兆、陳耀榮、Filipa Van Loon de Carvalho Peres Galvão及鄭詩詠,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員;
二等技術員侯逸康及Sara Silva Moreira,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員;
首席技術輔導員黃淑群、曾展鴻及潘少萍,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技術輔導員;
一等技術輔導員陳青雲、陳瑪莉、張詠華、陳理理、譚寶儀及徐琪琪,轉為第一職階首席技術輔導員;
二等技術輔導員黃婷婷、吳煒煌及岑嘉慧,轉為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
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鄭綺兒及趙玉燕,轉為第一職階特級行政技術助理員;
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戴天就、陳景振、李培真及庄惠霞,轉為第一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
二等行政技術助理員黃毅灃,轉為第一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
首席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宋健文,轉為第一職階特級攝影師及視聽器材操作員。
摘錄自簽署人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作出的批示:
應潘特賓的請求,其在本局擔任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個人勞動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起予以解除。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文化局
局長 吳衛鳴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第四十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的第6/2006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一條,以及第347/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I第八款規定,現刊登有關二零一四年度澳門駐葡萄牙旅遊推廣暨諮詢中心獨立預算之第一次修改,該修改獲社會文化司司長在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批示核准:
單位:澳門幣 |
經濟分類 | 追加/登錄 | 註銷 | |||||
編號 | 開支名稱 | ||||||
章 | 組 | 條 | 款 | 項 | |||
01 | 01 | 01 | 02 | 00 | 年資獎金 | 13,200.00 | |
01 | 01 | 09 | 00 | 00 | 聖誕津貼 | 1,200.00 | |
01 | 01 | 10 | 00 | 00 | 假期津貼 | 1,200.00 | |
01 | 02 | 06 | 00 | 00 | 房屋津貼 | 13,200.00 | |
01 | 05 | 01 | 00 | 00 | 家庭津貼 | 9,900.00 | |
02 | 03 | 08 | 00 | 01 | 研究、顧問及翻譯 | 41,300.00 | |
05 | 04 | 00 | 00 | 01 | 退休基金會——退休及撫卹制度(僱主方) | 2,200.00 | |
05 | 04 | 00 | 00 | 02 | 退休基金會——公積金制度(僱主方) | 400.00 | |
總額 |
41,300.00 | 41,300.00 |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旅遊局——旅遊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謝慶茜——委員:程衛東,方丹妮,高樂士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十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梁麗敏於本局擔任第二職階勤雜人員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何誠傑於本局擔任第三職階首席監督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由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蔡玉泉——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重型車輛司機的薪俸點18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獲續期一年:
吳兆衡——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自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生效;
林細余、王燕航及王偉——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批示:
葉永基——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65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歐志丹、Irene Eulógio dos Remédios及梁志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51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余永富——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40點,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歐敏宜、馮展程及吳家豪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日起生效。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張永晶、吳許文及湯熒楓以編制外合同形式聘用在本局擔任第一職階二等技術員,薪俸點為350點,為期一年,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三十日作出的批示:
賴業豐——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三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劉瑋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55點。
關瑞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六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林麗琪——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日起獲續期一年。
梁杰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20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獲續期一年。
蔡曉霞——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馬杏芳——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二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275點。
Leong Seng Kun Miguel——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首席行政技術助理員的薪俸點275點,另該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獲續期一年。
洪漢杰——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自二零一四年四月十日起獲續期一年,並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二職階顧問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625點。
摘錄自局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三日作出的批示:
麥釗明——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以附註方式修改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八職階勤雜人員的薪俸點200點。
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於本局擔任職務的散位合同獲續期一年:
周少琴、周淑霞及林雲,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鄺愛蘭,第二職階勤雜人員,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摘錄自運輸工務司司長於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作出的批示:
陳海珊、方少琼、何建君、何明達及林穎妍——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高級技術員的薪俸點48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袁詠恩——根據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以附註形式修改在本局擔任職務的編制外合同第三條款,轉為收取相等於第一職階一等技術輔導員的薪俸點305點,自二零一四年二月十九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三日於環境保護局
局長 張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