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葡文版本

第14/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友恆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體育發展局轄下體育設施草地及綠化帶提供護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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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殷理基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為海洋工業中心倉庫提供管理服務之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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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經第302/2008號第62/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18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第四款(十三)項及第六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沈咪蓮代替林舜華為社會工作局代表。

二、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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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張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