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期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星期三

澳門特別行政區

公證署公告及其他公告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競爭力促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及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9/2014。

澳門競爭力促進會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澳門競爭力促進會”。

英文名稱:“Macao Competitivenes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宗旨是通過聯繫本澳與世界各地具專業範疇知識之人仕,建立一個交流平台,利用這平台幫助澳門市民增進各方面技術及知識,藉以提升本澳市民的市場競爭力,為提升澳門於國際社會上的地位作出貢獻。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商業大馬路澳門財富中心A座5樓A。理事會可根據情況遷至本澳其他地方。

會員

第四條——凡是對掌握新技術和知識,及提升自身競爭力有興趣之人仕,履行入會申請手續,經本會理事會批准,繳納會費後即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義務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權對本會提出建議及投訴;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康樂及培訓活動的權利;

——遵守會規,按期繳納會費。

組織架構

第六條——本會由下列機構組成: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七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

第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會長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會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條——召集會員大會,須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或簽收方式而為之。

第十一條——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須有半數或以上會員出席。

第十三條——本會最高執行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五至十五人組成,其組成須為單數,管理會內事務,向會員大會及監事會交待及負責,尊重團體精神,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理事長連選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十四條——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三人、理事三至十一人。

第十五條——候補理事二人,亦由大會選出,以備理事出缺時遞補之。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為有效,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三次。

第十七條——按會務發展需要,理事會得提出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名譽會員及顧問。

第十八條——本會最高監督機構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監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可連任,但監事長連選任期不能超過兩屆。

第十九條——監事會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及編制年度監察活動報告。

經費

第二十條——本會的經費來源自會員年費。

第二十一條——接受符合本會宗旨的贊助、資助、津貼及捐贈。

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內部規章,訂定人事、行政、財務和紀律細則,由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處理。修改本會章程的決議必須以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通過,解散法人則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東望洋越野電單車聯合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2/2014。

澳門東望洋越野電單車聯合會

章程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東望洋越野電單車聯合會”,葡文名稱為“Federação Motocrosse Guia de Macau”。

第二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亞豐素街5號C祐新大廈4樓C,日後倘有需要,經會員大會同意可更改。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推廣及發展越野電單車康樂體育為主,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服務社群為宗旨。

第四條——凡愛好越野電單車體育活動及認同本會章程者,經理事會同意,均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權利: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能參予本會舉辦之一切活動與享用會內之設施。

第六條——會員義務:遵守本會規則、積極參予本會主辦之活動。並按時繳納會費。

第七條——會員退出:需於一個月前通知理事會、退出後已繳納之會費概不發還。

第八條——會員除名:凡破壞本會聲譽、規章或無理欠繳納會費、而超越三個月之會員、經會員大會審核、通過除名後、方為有效、已繳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九條——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職權機構,主席團由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會長一名、副會長、秘書,每三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

第十條——每年召開平常會議一次,在必需情況下,由理事會建議會長召開特別會議,大會的召集最少提前八天以掛號信方式或透過簽收方式通知各會員參加,召集書內必須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之職權:

甲)批准及修改章程及內部規章;

乙)選出及罷免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丙)通過理事會提交每年的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並訂下本會工作方針;

丁)審查及核准理事會所提交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理事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三條——理事會通常每年召開例會3次,討論會務,如有必要,可由理事長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之職權為:

甲)執行會員大會所有決議;

乙)研究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丙)訂定內部規章及各項事務細則,領導及維持本會之日常會務、行政管理、財務運作及按時提交大會每年會務報告及帳目結算;

丁)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監事會由五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秘書,任期三年,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為:

甲)監督理事會一切行政決策及工作活動;

乙)審核本會財政狀況和帳目;

丙)提出改善會務及財政運作之建議。

第十七條——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以指導本會工作。

第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主要來自會費、捐贈及贊助。

第十九條——本會章程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修訂,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二十條——本會之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澳門展才華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1/2014。

澳門展才華協會章程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中文名稱為“澳門展才華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Mostra de Talentos de Macau”,英文名稱為“Talent Show Association of Macao”(以下簡稱“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殷皇馬子大馬路43-53號A澳門廣場7樓,透過理事會決議可將會址遷往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為:

(一)立足澳門,以推廣中西文化交融的創新文化教育。

(二)發展成為各會員及學生盡展才華的教育平台。

(三)著重於從小開始培育,啓發其創作及道德發展,長遠達至“全面而全人”的教育理念。

第三條

(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透過遞交經填妥的入會申請表和學歷證明,並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權利)

本會會員均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及被選為本會機關的成員;

(二)參加會員大會及表決;

(三)按照本會的章程及內部規章之規定,請求召開會員大會;

(四)參與本會的一切活動及享有本會所提供的各項福利。

第五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本會機關所作的決議;

(二)貫徹本會宗旨及維護本會聲譽;

(三)按時繳交理事會所訂定的會費。

第六條

(紀律)

對違反章程及內部規章或作出有損本會聲譽行為的會員,理事會經決議科下列處分:

(一)口頭警告;

(二)書面譴責;

(三)暫停會籍;或

(四)開除會籍。

第七條

(任期)

獲選為機關成員者,任期三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定及檢討本會一切會務。包括選舉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及修訂本會章程及理事會制定的內部規章。

二、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設會長一名,及可設立大會秘書一名,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以及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和協調本會工作。大會秘書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大會秘書可列席理監事會議。

三、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以討論理事會所提交的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並通過之。

四、會員大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組成,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議。會員大會的召集書至少於會議前八日以掛號信或透過簽收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內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會員大會會議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方可決議;倘召集會議時間已屆而不足上指人數,則一小時後隨即進行大會會議,而不論會員多少均可表決。

五、會員大會可在會長、理事會或監事會不少於三分之一的會員以正當目的提出要求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六、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的會員的絕對多數票,但涉及修改本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同票。

七、根據《民法典》第163條第4款的規定,“解散法人或延長法人存續期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九條

(理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的單數成員組成,包括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理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另可設有候補理事若干名。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二、理事會在多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以理事長所作之票為決定票。

三、為開展會務,理事會在不抵觸本章程各規定的情況下可透過決議制訂和修訂內部規章,以便按職能在理事會下設若干部門,且就本會之實際運作、各機關成員選舉規則,以及有關會員、各項活動規則等一切事宜作出規範;候補理事在理事不能視事時,可依“內部規章”或理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四、可聘請社會人士出任名譽會長及顧問等職務。

第十條

(監事會的組成及運作)

(一)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若干人(總人數必為單數)另可設有候補監事一名;候補監事在監事不能視事時,依監事會制定的“操作細則”作填補。

(二)監事會在全數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如表決時票數相同,監事長再作投票。 

第十一條

(收入)

本會的收入來源包括:

(一)會員繳交的入會費及會費;

(二)來自本會活動的收入;

(三)各界人士及機構給予的資助、贈與、遺贈及其他捐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提交修章方案予會員大會審議通過;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大提琴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1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大提琴學會

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澳門大提琴學會”,中文簡稱“大提學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Violoncelo de Macau”;英文名稱為“Macau Cello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地址:澳門氹仔成都街濠景花園第31座(櫻花苑)15樓G座。

二、經理事會決議,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地方。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以參與及推動大提琴音樂藝術活動,促進澳門大提琴音樂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四條

會員

一、成為本會會員者,須先向本會申請,經本會理事會議決通過後可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須遵守本章程、本會決議及內部守則。

三、會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義務。

四、須按時繳交會費。

第五條

會費

會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六條

本會機關

一、本會機關如下:

(一)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

2. 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制定並修改本章程;

4. 通過年度工作報告、財政報告、監事報告及新年度活動計劃;

5. 選舉本會機關成員。

(二)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

2. 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關,負責領導及管理本會的行政事務;

4. 理事會須每年提交執行工作報告、財政報告及翌年的工作計劃予會員大會通過。

(三)監事會

1. 監事會負責審議財政報告以及監督本會的財政狀況和事務;

2.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一名和監事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召集書最少提前八日以掛號信方式寄予會員,或透過會員簽收方式為之。

三、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方得修改。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四、本學會之解散或存續期之延長,須經會員大會議決,並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成票通過。

第七條

經費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以及社團、社會人士的贊助和捐贈;

三、音樂會或其他活動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八條

補充規定

凡本章程未有規定者,由會員大會依澳門現行法律修訂解決。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華(澳門)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69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定為“中華(澳門)野生動植物保護協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Chinesa para a Conservação da Vida Selvagem (Macau)”,英文名稱為“Chinese (Macau)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宗旨是組織調動社會力量,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活動,提高公民的自然保護意識;加強與內地及海外野生動植物保護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野生動植物保護科學技術的發展,拯救珍貴瀕危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全面發揮其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澳門在野生動植物保護事業與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新馬路366號一樓,在需要時可遷往其他地方及設立分區辦事處。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任何人如同意本會之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及經會議批准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條——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第六條——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七條——本會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八條——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九條——會員大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一人。

第十條——本會執行機構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及理事若干人,理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策和日常具體會務。

第十一條——本會監察機構為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人,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章

會議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方式召集。召集書內應指出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會議當日出席人數不足半數,於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寡,亦可召開會議。會員大會決議時除另有法律規定外,須獲出席會員絕對多數票贊同方為有效。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或延長法人存續期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十四條——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分別由會員大會主席、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理事會議須經半數以上理事同意,始得通過決議。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有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在本會成立後,由發起人組成一個籌備委員會。該委員會享有本章程所賦予之所有權利,並負責招募會員,召開首次會員大會,並在該大會上選出各機關成員。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執行。

第二十條——本章程之修改權屬於會員大會。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中葡文化商貿促進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3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中葡文化商貿促進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為“中葡文化商貿促進協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Cultural Luso-Chinesa e Promoção de Comércio”,英文名稱為“Sino-Portuguese Cultural & Trad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會址

澳門新口岸宋玉生廣場159-207號光輝商業中心3樓G、H、I。

第三條

宗旨

本會為非牟利團體。本會以連結海內外地區、團結澳門、葡萄牙、葡語系國家、非洲之所有友好人士、促進澳門與大中華地區多元合作、建設國家、繁榮澳門為宗旨,發揮澳門的作用和優勢,廣交各方友好,構建澳門與各區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平臺,互補優勢、資源共享、攜手共進,推動澳門與各地區的雙向投資、合作與發展。

第四條

會員組成

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

第六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組織包括: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三)、大會秘書;

a)、本會設有兩名秘書,由會員大會任命。

b)、有關秘書所擔任的職務由理事會制定。

(四)、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由所有有選舉權之會員組成。

a)、會員大會由主席團主持,該主席團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
和秘書一名。

(五)、主席之職責:

a)任命主席團成員和本會行政機關的成員;

b)召集會員大會;

c)主持會員大會的工作。

(六)、副主席之職責,在於協助主席及當主席缺席或因事暫時缺席時代行主席職務。

(七)、秘書之職責為作大會之會議記錄。

(八)、主席團之空缺由下一屆會員大會中如數選出補上。

第七條

權限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的機關和有以下的權限:

a)選舉或罷免理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

b)對修訂章程和規則之建議作出決議;

c)討論及通過有關的報告、理事會的陳述和監事會的意見;

d)討論及通過活動的計劃和相關活動的預算;

e)裁決被退會會員的申訴;

f)制定有關的入會費和年費;

g)根據法律的規定解散本會:和

h)按照有關的法律、章程和規則規定的權限解決有關的事宜。

第八條

會議

(一)、會員大會須在一年之首季舉行。具體時間、地點則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二)、第一款所指的年度會員大會必須進行的工作內容如下:

a)決議和批准有關理事會的報告和帳目;

b)決議和批准有關監事會的報告;

c)決議和批准活動計劃和相關活動之預算。

第九條

召集

會員大會的召集,至少應於會前八天以掛號郵寄或簽收等方式下達各會員,召集書中須載明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第十條

理事會

理事會為本會之執行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策劃和推行會務,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對內領導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會由五人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等若干人,以上均由會員大會主席選出產生,每屆任期三年。理事會工作如下:

a)為策劃及執行本會活動之常務機構。

b)遵守履行會員章程和會員大會決議。

c)決定接納新會員和委員會及中心負責人,對違反本會章程的會員採取處罰。

第十一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至七位成員組成,總人數為單數。包括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及監事,以上均由會員大會主席選出。每屆任期三年。監事會的職權範圍是監察會務,包括監管選舉的投票,定期監閱及監察理事會的帳目,並對年度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

名譽會長及顧問

經由本會領導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長期熱心支持本會之社會賢達擔任名譽會長。經由本會領導架構成員聯合會議提名通過,本會得聘請若干名譽顧問及會務顧問,支持及推動會務之發展。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第五章

本會的解釋、修改章程以及解散

第十四條

章程之解釋

若有任何疑問發生,而本會之章程並沒有適當資料提供以資參考時,則由理事會負責解釋,並可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修改。

第十五條

章程之修改

(一)、修改本會章程需在會員大會中進行。

(二)、會章之任何修改,必須得到出席會員之四分之三或以上之贊成及通過。

第十六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按法律之規定解散。

(二)、會員大會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得到全體具投票權之會員中四分之三的贊成票通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法律規範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事項將按澳門現行之有關法律規範。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炎黃夢文化協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設立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4號。該設立章程文本如下:

澳門炎黃夢文化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中文名稱:澳門炎黃夢文化協會”。

第二條

宗旨

宗旨為:本會以傳承和弘揚中華千年文化為己任,在全世界華人華僑和炎黃華夏子孫後代中加以發揚光大,將中華民族的文化精魂寓於動漫世界娛樂中廣為流傳,以此達到聚集和培育兩岸四地文化創意人才,團結動漫精英,發展動漫製作,深化文化創意新興產業,共同拓展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新途徑,推動兩岸四地動漫創意產業的合作與發展。

第三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設於澳門天通街11號中建大廈7樓B座,協會可在適宜或有需要時,設立代表處或任何其他形式的代表機構或將總址遷至澳門其他地方。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資格

凡贊成本會宗旨及認同本會章程者,均可申請為本會會員。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後,便可成為會員。

第五條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一)會員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享有本會舉辦一切活動和福利的權利。

(二)會員有遵守會章和決議,以及繳交會費的義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機構

本會組織架構如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

第七條

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選舉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秘書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決定會務方針;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一名及秘書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至少提前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如遇到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四)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八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管理法人。

(二)理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九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收支。

(二)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名。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三)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項,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四章

經費

第十條

經費

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或各界人士贊助,尚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私 人 公 證 員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Shunde Beijiao de Macau

Certifico, para efeitos de publicação, que se encontra depositado neste Cartório, em cinco de Março de dois mil e catorze, sob o número um, a fls. um, do maço número um, de documentos autenticados de constituição de associações e de instituição de fundações e suas alterações, referente ao ano de dois mil e catorze, o contrato de constituição da associação sem fins lucrativos denominada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Shunde Beijiao de Macau, com sede em Macau, na Rua de Évora, n.º 84, Edifício Flower City, rés-do-chão, loja A, a qual se rege pelos seguintes Estatutos: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名稱為“澳門順德北滘同鄉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Shunde Beijiao de Macau及英文名為Macau Shunde Beijiao Fellow Villag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氹仔埃武拉街84號牡丹花園地下A舖,會員大會可透過決議更改會址。

第三條

性質及存續期

本會為一不牟利法人且存續期為不確定。

第四條

宗旨

本會主要宗旨如下:

a)凝聚澳門順德北滘鄉親;及

b)透過社團活動及結合,推動澳門及順德北滘兩地文化教育交流及社會發展。

第五條

入會資格

1. 任何居住於澳門的順德北滘鄉親,且擁護並遵守本會章程,均可成為會員。

2. 會員可以是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3. 創會會員是在社團設立行為中有簽署有關文件的會員。

4. 普通會員是所有自然人在確認本會宗旨後,提出入會申請及獲理事會決議接受。

5. 名譽會員是所有自然人獲會員大會決議賦予有關資格,條例是其可透過特別方式協助本會實現有關宗旨。

6. 入會是透過填寫及簽署有關申請表,且需經理事會審批。

7. 當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其對本會應有之義務時,可對其作出歸責,則理事會可通過將有關會員除名。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 會員有以下權利:

a)出席本會全體會員大會;

b)對社團機關據職位,具有投票權、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c)參加、協助及支持本會所舉辦之一切活動。

2. 會員應遵守本會的章程及規章,不得作出任何有損本會聲譽的行動。

第七條

機關

1. 本會機關有:

a)會員大會;

b)理事會;

c)監事會。

2. 本會機關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任。

第八條

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所有會員組成。

2. 會員大會的職權如下:

a)通過及修改會章;

b)選舉社團機關成員;

c)制定會費;

d)通過本會的內部規章;及

e)決定本會務工作。

第九條

會議

1. 會員大會由主席、副主席及大會秘書各一名組成之主席團領導。

2. 會員大會平常每年召開一次會議,需在舉行日最少八日前作出召集,而特別會議由主席團主席或其代表又或當理事會或20%的會員申請召集。

3. 會員得由任何其他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為此只需要一封致會員大會主席之信函。

第十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由單數總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兩名理事及一名司庫,當主席缺席或迴避時由副理事長補上。

2. 理事長負責本會的日常事務,副理事長和理事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

1. 本會理事會有權:

a)在法庭內外代表本會;

b)根據本章程確定之宗旨組織本會之活動;

c)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d)向會員大會建議會員應繳納之會費之金額;

e)製作及向會員大會介紹報告及管理帳目,以及年度活動計劃及財政預算;

f)管理及執行本會之基金。

2. 對本會產生約束力,僅以理事會決議決定簽署方式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監事會

1. 監事會由單數最多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及一或三名監事組成。

2. 監事會有權監察日常會務運作和財政開支。

第十三條

收入

本會收入來自會員會費以及私人、公共實體的捐贈和資助。

第十四條

其他

本章程未列明之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規範執行。

私人公證員 蘇雷

Cartório Privado, em Macau, aos 11 de Março de 2014. — O Notário, Rui Sousa.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保證基金(澳門)

管理規章

釋義及解釋

(1)本管理規章為參與協議之組成部分。

(2)在本管理規章中,用詞應具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定義」部分賦予該用詞之涵意(除非本管理規章文意另有別的規定)。

第一條

(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稱及目的)

(1)本開放式退休基金名為保證基金(澳門)(下稱「本基金」)。

(2)就個人或企業實體(為其僱員)參與管理公司(定義見下文)的「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而成立的一個或多個退休金計劃,本基金主要目的是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有關資產按本管理規章投資於本基金,以就該等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定義見下文)的正常退休、提早退休、長期無工作能力、患嚴重疾病狀況或身故等情況向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有關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二條

(管理公司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管理公司」)。管理公司乃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繳足股本為港幣3,544,781,000元。管理公司於澳門的註冊辦事處位於澳門南灣大馬路517號南通商業大廈8樓。

(2)根據有關澳門法律條文的規定,管理公司具足夠資格及勝任能力執行本基金的行政、管理及代表的職能。

(3)在澳門法律和法規及本管理規章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應具有並可隨時行使全部或部分以下的權力:

(a)管理公司有權委任或撤換任何向其及/或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提供服務的服務提供者;

(b)根據本管理規章對本基金作出投資之權力,在不損害上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管理公司可行使其絕對酌情決定權委任或撤換一名或多名協助本基金投資職能(包括作出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的決定)的投資經理及/或顧問;

(c)在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時候,於任何時候持有作為本基金一部分的任何投資、證券或財產處於其不變情況之權力;

(d)有最終之決定權力通過出售、收回或轉換等形式把本基金非現金形式的投資、證券和財產變現;

(e)就上述出售、收回或轉換所得之收益及任何構成本基金的其他資本款項,或本基金的任何收益或根據本管理規章支付給管理公司的供款,如不需即時作出本管理規章規定的付款,管理公司可在認為合適的時候,將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項作出以下的投資或應用之權力:

(i)管理公司有最終決定權在認為合適時,不論是享有所有權或復歸權與否,購買任何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包括包銷、分包銷或擔保上文所述的有關基金、證券、債券、公司債券、股票、股份、其他投資或財產,但條件是不會對本基金構成任何額外債務);及/或

(ii)為了提供參與協議訂下的利益的目的,與管理公司認為合適的任何保險公司或保險辦事處執行和維持任何年金合約、年金保單、人壽保險保單及其他保單;

在所有方面對投資項目、合約、保單或存款作出投資、轉換和更改,管理公司具十足及無限制的權力猶如管理公司有絕對權力及享有實際利益一樣。

(4)於本管理規章條文的限制下,在不損害有關參與協議或集成協議的其他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阻止管理公司作出以下行為:

(a)為其他人士以其他身份行事;

(b)為自己購買、持有或買賣任何投資項目或貨幣,儘管本基金中可能持有類似的投資項目或貨幣;

(c)為管理公司自己擁有的基金進行投資或為管理公司自己的投資(如適用)而購買本基金組成部分的投資,但條件是不論在任何情況下,有關因為本基金而作出的購買之條款不會差於同一日作出正常交易的買賣之條款;

(d)進行本基金的貨幣買賣並且按不時之現行正常商業價格就各項買賣徵收佣金。

管理公司(或任何管理公司的關聯人士)就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人士)進行上文所述行為時而引起的任何報酬、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無須向本基金交待或負上任何責任。

(5)本管理規章無包含任何內容要求管理公司承擔任何責任,向任何參與法人(定義見下文)或其他參與者(定義見下文)披露在其代表其他人士或以任何非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的身份行事期間獲悉的事情或事項。

第三條

(受寄人及其職能)

(1)本基金的受寄人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其註冊辦事處位於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下稱「受寄人」)。

(2)根據澳門金融管理局(下稱「澳門金管局」)於2013年2月27日發出之通函,澳門金管局確認該局認為滙豐機構信託服務(亞洲)有限公司符合資格向按照澳門相關法律條文成立之私人退休基金提供受寄人服務。受寄人會將有關本基金的證券和文件接收存管或記錄在登記冊上,並維持最新按時間順序排列的所有交易紀錄,以及每季擬備詳列本基金資產的清單。

(3)受寄人可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受託買賣證券和行使認購權與期權(如適用)、收取由本基金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並與管理公司合作執行有關該等收益的活動,以及根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實體或人士的指示贖回本基金的單位以使管理公司能向本基金的參與者或受益人(如適用)支付退休金計劃所訂明的利益。

第四條

(本基金的參與者類別)

(1)參加本基金的成員包括下列類別:

(a)個人——按個人情況及職業情況來決定其享有退休金計劃所指的權利的自然人,不論有否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下稱「個人參與者」);

(b)企業實體——其退休金計劃是由開放式退休基金提供資金的企業(下稱「參與法人」);

(c)供款人——為向退休金計劃提供資金而供款之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根據參與協議的條款參與企業實體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成立的退休金計劃的自然人及企業實體之僱員(下稱「僱員參與者」)及澳門法律不時所准許之其他人士)(下稱「供款人」)。

(2)「個人參與者」、「參與法人」及「供款人」統稱為「參與者」。管理公司可不時在不抵觸有關法例的情況下增加或修改參與者類別。

(3)不論參與者類別,其成員資格,除參與協議另有規定,均在管理公司接納並簽訂參與協議後生效,而該參與協議將載列有關法令及管理公司所規定的資料。為免生疑問,管理公司保留以其絕對酌情決定權拒絕(無須任何理由)任何個人(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自然人及受僱於企業實體之僱員)或企業實體申請成為參與者之任何申請。

第五條

(本基金單位在本基金成立日之價值、發行及贖回)

(1)每單位於管理公司訂明之基金成立日的初始值為港幣10.00元或澳門幣10.30元。

(2)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作出的供款,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見第六條第(1)項所述)按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單位。

(3)於管理公司不時訂明的行政程序下,按參與協議所提出的贖回要求,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於交易日按每單位資產淨值贖回單位。

(4)單位將以退休金計劃的名義發行,並記入有關參與者的帳戶。

(5)單位將以登記方式發行,而不會發行單位證書。

(6)當本基金有關資產淨值的計算按下述第十五條遭到中止,其有關單位之認購或贖回將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順延至不受第十五條限制的任何一個交易日進行。

(7)管理公司可於每單位資產淨值上收取不高於2%的賣出差價,作為購買本基金單位的費用。管理公司亦可於每單位資產淨值上收取不高於2%的買入差價,作為沽售本基金單位的費用。

第六條

(參與單位價格的計算日期及方式)

(1)本基金的單位將於每個交易日估值以計算出每單位之資產淨值(下稱「單位價格」)。交易日指香港的銀行營業的任何一日(星期六、日除外)或管理公司不時決定的其他日期(下稱「交易日」)。管理公司亦可在行使絕對酌情決定權下決定任何一日(不論當日是否香港的銀行營業日)是否為交易日。港元單位價格的計算方法是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定義見附錄2——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除以已發行的單位數目。

(2)按上述第六條第(1)項的規限下,管理公司有權在下述第十五條所載的情況下暫時中止或延遲估值。

(3)澳門幣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按管理公司不時所訂的兌換率換算所得。

(4)每單位的價格將湊整至小數點後最近三位數,直至管理公司另行作出修訂。

第七條

(投資政策)

(1)本基金的投資政策將嚴格遵守由澳門金管局刊登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的規例。有關本基金之投資政策(包括本金保證)可參閱附錄2——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2)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的批准後,管理公司可:

(a)更改本基金的投資政策;或

(b)合併、分拆或終止本基金。

第八條

(管理公司及受寄人的報酬、收費

和開支)

(1)作為提供本管理規章下的管理服務的報酬,管理公司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包括:

(a)認購費:按供款金額收取不超逾5%的費用,並從供款中扣除(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為免生疑問,過往服務年資供款(如有)不會被收取認購費。

(b)基金管理費:每年最高為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之2%,並逐日累計。

(2)就受寄人提供之基金行政/託管服務的報酬而言,受寄人應有權收取及被支付之報酬為基金行政費,而這些費用每年最高為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之0.5%,並逐日累計。

(3)所有就成立、運作/營運、管理及執行本基金及退休金計劃而合理招致的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將從本基金的資產中扣除,而支付方式由管理公司決定:

(a)本基金或管理公司須向澳門金管局繳交的任何費用及開支;

(b)任何核數師及/或精算師的費用和開支;

(c)管理公司就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的成立而支付的費用和開支,以及其後與計算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有關的費用;

(d)管理公司就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及管理公司為執行職責而引致的所有法律費用及其他顧問收費;

(e)為成立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而引致或代管理公司支付的所有合理實付開支,以及有關初始發行本基金單位的費用;

(f)擬備本管理規章的補充文件所產生或附帶的費用及開支;

(g)根據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向參與者及受益人發放通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通訊的開支;

(h)為根據有關法令而取得和保持本基金的授權或其他正式認可或批准的費用和開支;

(i)與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的營運有關的開支,包括提交報稅表及向任何對本基金、退休金計劃及/或管理公司具有司法管轄權的監管當局提交其他法定資料;

(j)在不損害上述條文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擬備、翻譯成葡文、中文或任何其他語言、印刷及派發有關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的任何推銷刊物或說明書(包括在任何司法管轄區連同認購章程或說明書派發及載有補充資料的任何其他文件)、有關提供本基金或其他有關本基金及/或退休金計劃的所有結單、賬目、報告及通告的開支,以及由於任何政府或其他監管當局修訂或引進任何法律、規例或規定(不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或向有關當局擔保或達成協議,管理公司為符合該等修訂或法例或擔保或協議或以其他方式與之有關而引致的所有其他費用和開支;

(k)在管理公司不時認為合適的澳門或其他地方的報章刊登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或單位價格之所有開支;及

(l)所有印花稅、其他稅項、稅款、政府收費、經紀費、佣金、匯兌費、銀行收費、轉移費和開支、註冊費和開支、牌照費和開支、有關管理公司涉及本基金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之交易費、受寄人及代表的費用和開支、保險和抵押費用,以及就任何投資或其他財產或任何現金、存款或貸款的購入、持有和出售套現或其他交易(包括申索或收取收益或其他有關權益)而需支付的其他費用、收費或開支。

(4)特定費用:任何歸因於某特定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之費用及開支(包括但不限於法律、審計及註冊費用)應由該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承擔及繳付。

(5)計劃終止費:若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於其退休金計劃之計劃成立日起五年內按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的規定終止退休金計劃,管理公司會從贖回之款項中按百分比扣除終止退休金計劃之費用(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後,該費用可由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另行繳付)。退休金計劃由計劃成立日期至終止日期之年期少於一年,所收取的計劃終止費為贖回款項之5%;滿一年但不足二年為4%;滿二年但不足三年為3%;滿三年但不足四年為2%;滿四年但不足五年為1%;滿五年或以上便不會收取計劃終止費。

(6)管理公司、受寄人及/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均已獲授權從投資於本基金的退休金計劃供款、資產、帳戶、結餘及贖回等款項中(按各項之適用情況)扣除此第八條的款項。

(7)管理公司現時收取的報酬/收費將列載於參與協議內,但管理公司有權不時對有關報酬/收費作出任何修訂。

(8)管理公司可因應為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視乎適用情況)提供與退休金計劃及/或就本基金相關的條款及服務,在管理公司及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視乎適用情況)雙方同意下於參與協議內另訂第八條的任何報酬/收費及/或其他報酬/收費,並以本管理規章所公布的為上限。

第九條

(基金轉換、認購及贖回)

(1)從退休金計劃收到用以認購本基金單位的供款,將於扣除按上述第五條第(7)項的收費(如適用)及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按照上述第五條第(2)項發行單位。

(2)贖回單位之有關款項將按照退休金計劃的參與協議中的計劃規則支付。

(3)如獲澳門金管局的核准,管理公司將管理多於一個開放式退休基金(列於附錄1——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管理公司可酌情容許參與者把全部或部分單位由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贖回並轉換至認購另一項開放式退休基金之單位。有關轉換要求須以管理公司指定的書面格式或其他與管理公司預先協定的方式提出。

(4)擬轉換本基金的單位之價值將根據轉換處理當日之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如轉換處理當日不是交易日,則以緊接於當日之後的交易日的單位價格計算。

第十條

(轉移管理公司和受寄人)

(1)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把管理本基金的職能轉移至另一間管理公司。

(2)在轉移本基金前,管理公司將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在獲得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核准下,管理公司可把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職能轉移至另一個或多個受寄人。

(4)上述轉移所引致的開支一概由本基金全數承擔,除承轉人與轉移人另有協定。

第十一條

(管理規章的更改)

(1)在符合第十一條第(2)項的情況下,管理公司可不時更改本管理規章。

(2)任何根據第十一條第(1)項規定作出之修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i)澳門金管局已批准有關修訂;

(ii)澳門金管局要求作出的通知和其他程序(如有)已被遵從;及

(iii)管理公司必須給予參加本基金的有關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第十二條

(結束本基金)

(1)在澳門金管局的預先批准下,管理公司可決定結束本基金。

(2)在結束本基金前,管理公司應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3)若結束本基金,有關本基金的資產及債務將按管理公司的絕對酌情決定權:

(a)根據各有關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作出的指示,轉移至於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下其他開放式退休基金;如管理公司沒有收到有關指示或上述轉移情況不適用,則由管理公司於不違反澳門法律要求下酌情決定有關資產及債務之轉移或處理;及/或

(b)用以購買人壽保險。

(4)在任何情況下,參與法人或其他參與者均不得要求結束或分拆本基金。

第十三條

(結束本基金的程序)

本基金在預先獲得澳門金管局批准後才可予以結束,而有關結束必須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

第十四條

(管理公司的權利、責任及職能)

(1)管理公司作為本基金的管理公司,將作出合理預期的謹慎和努力。

(2)除因管理公司的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違反本管理規章的條款而直接導致的法律責任外,管理公司對其他任何行為方式或遺漏概不承擔責任,亦不得就此被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提出起訴。

(3)除本管理規章的規定外,管理公司對退休金計劃的參與者及受益人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4)除上文第七條所述的本金保證外,管理公司對本基金的投資表現概不負責,亦不對任何投資虧損承擔責任。

(5)若管理公司因按本管理規章擔任管理公司而蒙受任何損失,管理公司有權從本基金的資產中索取賠償,但因其嚴重疏忽、欺詐或故意失責而直接導致管理公司的損失除外。

(6)管理公司有權委任任何專業顧問,並可依據有關顧問的建議或意見行事。當管理公司依賴任何專業顧問之建議或意見(不論是否由其取得或委任),管理公司均無須為任何就該等行事產生的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參與者及受益人)的損失負責。

(7)如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被任何政府及/或主管機關的任何部門(包括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要求並且遵從其要求及/或自願選擇性地根據適用法律或法規,向有關(澳門境外或境內的)政府或主管機關提供任何關於本管理規章之條文、本基金(包括其投資及收益)、退休金計劃、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及/或受益人之資料,不論該要求是可強制執行與否,管理公司、受寄人及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不會因有關的資料提供而要向參與者(包括參與法人)、受益人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擔法律責任或向他們承擔因有關的資料提供所引起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暫時中止估值和釐定單位價格)

(1)在下列情況之全部或部分期間,管理公司可在顧及參與者及受益人的利益後暫停本基金之單位交易,以及暫時中止本基金的估值和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單位價格:

(a)本基金的投資項目有相當部分通常進行交易的任何證券市場休市或交易受到限制或暫停交易,或管理公司、受寄人或管理公司委任之實體或人士通常用以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或確定構成本基金之任何投資項目的價值的任何工具出現故障;

(b)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或該等基金之單位因任何理由暫時中止交易或估值;

(c)因任何其他理由,管理公司認為本基金的投資項目的價格不能合理地得以確定;

(d)管理公司認為,將本基金持有的任何投資項目變現不可合理進行或會損害參與者或受益人的利益;或

(e)本基金的投資項目(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贖回或支付款項、認購或贖回任何單位(包括本基金所投資的任何基金的單位)所涉及的資金匯款、調出或調回受到延誤,或管理公司認為不能按合理的價格或合理的匯率進行。

條件是,以上暫時中止不應導致管理公司不能遵守有關法律和規例。

(2)上述第十五條第(1)項所述的暫時中止應於有關宣佈後即時生效,其後應再沒有關於資產淨值的估值和計算,直至管理公司宣佈解除中止為止。一般而言,暫時中止應於發生以下情況的交易日隨後之交易日予以解除:

(a)引致暫時中止的情況已停止存在;及

(b)無存在任何本管理規章可授予暫時中止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仲裁)

所有因本管理規章而引起的分歧,不論嚴格來說屬於訴訟性質或任何其他性質,如關於有關條文的詮釋、整體性及執行方面,包括條文的更改或修訂,一概交由澳門金管局的保險及私人退休基金爭議仲裁中心進行調解。

第十七條

(司法管轄權)

(1)本管理規章須受澳門法律管限並按照澳門法律解釋。

(2)澳門的法院具資格對本管理規章所引起的問題作出判決。

———

附錄1——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保證基金(澳門)

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

均衡基金(澳門)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

康健護理基金(澳門)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管理公司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附錄2——保證基金(澳門)之投資政策

(1)本基金旨在提供本金保證。本基金旗下資產擬以投資於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本基金旗下資產亦可包括存款、股票、與股票有關的投資及其他准許投資項目。

(2)享有保證的金額(下稱「淨供款」)為扣除第五條第(7)項的賣出差價(如適用)及第八條第(1)(a)項的認購費(如適用)後,已減去贖回之款項的供款/款項總額。本金保證以港元釐定。港元單位價格不會下跌,以提供本金保證。

(3)如淨供款以澳門幣作結算,由於澳門幣單位價格是以港元單位價格換算所得及受兌換率波動所影響,本基金並不擔保澳門幣單位價格不會下跌。

(4)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為本基金的保證人(下稱「保證人」),以提供本金保證。

(5)本基金之利率由保證人完全酌情釐定並可不時作出更改,但不會低於0%。該利息(如有)一般將反映於港元單位價格變動上。保證人釐定利率時會考慮各項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之實際投資收益、已變現和未變現之資本盈利或虧損、投資及營運開支,以及投資市場情況。

(6)本基金的資產淨值乃提供本金保證及利息(如有)所需的款額(下稱「資產淨值」)。為提供本金保證,資產淨值將不會低於淨供款。如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超出金額將撥作儲備經費(下稱「儲備經費」)。如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不足金額將由儲備經費填補;倘若儲備經費被耗盡,保證人將提供差額以補餘下不足之數(下稱「補足金額」)。倘若其後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高於資產淨值,保證人有權提取保證人之前向本基金提供的補足金額(部分或全部)連同按上述利率所計之相關利息。在此情況下的任何提取不得使本基金所持的資產淨額之價值低於資產淨值。

(7)為免生疑問,上述保證並不考慮第五條第(7)項的買入差價(如適用)及第八條第(5)項的計劃終止費(如適用),有關費用將從贖回之款項中反映或扣除。

(8)根據第十一條第(2)(iii)項,管理公司如修改保證條件、新增保證條件或停止提供保證,需給予參加本基金的參與法人及個人參與者不少於一個月之提早通知(或澳門金管局所同意的較短期間)。參與法人必須將管理公司向參與法人發出的通知轉告其僱員參與者。

(9)在不違反本管理規章或澳門法律下,管理公司及參與法人(或個人參與者)可於相關參與協議內,按適用的情況就保證相關之條文諸如保證條件、機制及/或資格另有協定。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光明之家澳門浸信教會聯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38/2014。

第一條——本會的中文名稱為“光明之家澳門浸信教會聯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a Igreja Baptista de Macau, Casa de Luz”,英文名稱為“Macau Lighthouse Baptist Church Association”,總部地址位於澳門庇山耶街(壚石塘)17-A號昌華大廈地下A座。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千葉體育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0/2014。

千葉體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法人住所及辦事處

本會設於澳門馬場海邊馬路55-56號利昌工業大廈10樓,可根據需要設立辦事處。經會員大會批准,本會會址可遷至澳門任何其他地方。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一 公 證 署

證 明

Associação dos Assistentes Sociais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存放於本署的社團及財團存檔文件內,檔案組1號43/2014。

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中文名稱為“澳門社會工作人員協進會”,中文簡稱為“社協”,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os Assistents Sociais de Macau”,葡文簡稱為“AASM”,英文名稱為“Macau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英文簡稱為“MSW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為非牟利的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團體。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澳門主教巷1號C永順閣1-2樓。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發展社會工作專業、協助政府提升居民福祉及爭取會員權益為目標,宗旨如下:

一、本著社會工作專業精神關心社會,積極參與社會服務及民生政策的制定。

二、促進及推動社會工作專業的發展:

1. 推動社會工作人員的持續進修;

2. 推動社會工作專業的學術研究及交流;

3. 促進與社會工作專業相關之制度及法規的發展。

三、維護社會工作的專業操守,致力建立專業之仲裁制度。

四、維護會員及社區內服務使用者的權益,關注社會事務。

五、聯繫及團結社會工作人員,建立相互支持的平台。

第三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基本會員、特邀會員及學生會員:

一、凡持有社會工作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者,承認本會章程並經本會評審認可,可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二、特邀會員之聘請:

1. 本會可邀請本地及外地的知名社會工作學學者和專業人士為特邀會員;

2. 特邀會員加入本會須由兩名會員提名,理事會通過,由理事會發出邀請函,授予由會長簽署的特邀會員證書;

3. 特邀會員由每屆理事會負責聘請,除不包含第六條第二款之權利外,享有基本會員之其他權利。

三、凡正就讀社會工作學高等專科或以上學位課程者,承認本會章程並經本會評審認可,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除不包含第六條第二款之權利外,享有基本會員之其他權利。倘若學生會員終止其就讀社會工作學專科高等教育之學籍,則其在本會之會籍亦自動取消。

第六條——本會會員具有以下權利:

一、發言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上訴權;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會議及其他活動;

四、優先享用本會各項設施;

五、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附則;

二、履行本會決議;

三、協助本會推展會務及各項活動;

四、不得進行任何有損本會聲譽之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向會員徵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兩項費用:

一、首次入會費:只須繳納一次,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邀請會員豁免繳納會費,學生會員獲半費優待。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一次,費用金額由會員大會釐定,邀請會員豁免繳納會費,學生會員獲首年免費優待。

第九條——一、會員可以書面向本會提出退會申請,經理事會同意,申請即被接納。

二、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本會章程或本會決議之行為者,經由理事會決議,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停權、甚或開除會籍,並於抗辯無效或申訴期過後公告之。

三、會員須於退會時繳還一切憑證。

第十條——非本會會員或已退會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進行任何活動,否則本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第四章

組織架構與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之權力機構和職能機構包括會員大會,監事會及理事會。

第十二條——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二、會員大會之職權為:

1. 通過與修改章程;

2. 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

3. 審議年度計劃及會務報告;

4. 對違章會員申訴作最後裁決。

三、會員大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名,其職能如下:

會長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及為本會禮節性代表,如會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副會長履行其職務。

第十三條——一、監事會為本會之監察機構,負責監督理事會工作,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監事會之職權為:

1. 就理事會之報告及財政報告提出意見;在需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 審核本會帳目。

三、監事會由三或五人組成,監事會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監事長一名及監事,其職能為:

1. 監事長負責主持監事會議,如監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監事代行。

2. 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議,但無表決權。

四、接受及審議違章會員之申訴。

第十四條——一、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內,代行處理一切會務,唯須向會員大會負責。

二、理事會之職權為:

1. 執行大會決議事項;

2. 議決會務、工作計劃、經費預算及決算;

3. 議決財產之應用與分配;

4. 議決及界定按需要而設的職能機構之工作範圍;

5. 通過會員入會案;

6. 向會員大會提交年度工作報告。

三、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推舉,理事會由七人或以上組成,其總人數必須為單數,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及理事,財政及秘書由理事兼任。其職能如下:

1. 理事長為本會會務代表,負責主持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或出缺時,由其中一名副理事長代行。

2. 理事長在法院內外代表本會。

3. 財政負責本會財務收支及資產之管理工作。

4. 秘書負責處理本會對外或對內屬紀錄性質之文件,包括會議紀錄,函件及公告等,並擔當會員大會文書。

5. 理事負責協助推行會務及經理事會同意下開展及撤消專責項目的工作小組。

第十五條——本會按實際需要,理事會在其任內可邀請適當人選出任當屆理事會之會務顧問。

第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監事會成員和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是義務工作人員,倘若本會需要聘用受薪之全職或兼職人員,理事會對其負有任免之權。

第五章

會議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的召集方式:

一、會員大會由會長召集及主持,並必須在會議提前八個工作天,透過掛號信或書面簽收方式發出通知,否則無效。召集書內必須例明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

二、特別大會須三分之一或以上具投票權的會員簽名動議,提請會員大會會長召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的會議規定:

一、會員大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每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員人數之半數,方為有效。倘若到達開會時間,出席者少於法定人數之半數,會員大會須延遲半小時後舉行,屆時則人數不論,會議可以召開。

二、決議應由半數以上出席會員之票數確定。每員一票,如贊成及反對票相同,則大會會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十九條——有關監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監事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由監事長召集,並必須在會議前八個工作天發出通知,否則無效。

二、監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監事人數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監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監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條——有關理事會的會議規定:

一、理事會會議最少隔月舉行一次。會議召開的日期及時間由理事會自行決定,若商討緊急事項,可由理事長召集舉行;

二、理事會會議之法定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全體理事會成員人數的二分一,方為有效。

三、決議須由半數以上出席理事之票數確定。倘若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理事長有權多投決定性之一票。

第二十一條——專責工作小組會議由各小組自行安排,出席人數不得少於該組全體成員之二分一,方為有效。

第六章

選舉

第二十二條——一、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經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另一個和議,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唯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不得由同屆監事會成員或理事會成員兼任。

第二十三條——一、監事會成員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須先由三名或以上會員提名,另一名和議,經投票後以票數最多者當選。

二、監事會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唯不得由同屆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或理事會成員兼任。

三、監事長由監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第二十四條——一、理事會之選舉方式為內閣制,在競選期內,任何會員可組成一個由七人至十一人單數人員的獨立候選名單角逐內閣。

二、理事會由具投票權之會員以一人一票直接投票選出,得票最高之候選名單當選。若角逐內閣之獨立候選名單只有一份,須得到半數或以上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投信任票,方為當選。

三、理事會任期為三年,最長可連選連任一屆。唯不得由同屆會員大會會長、副會長或監事會成員兼任。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成員互選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須於選舉後三十天內舉行首次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選舉日期定於任期屆滿前不少於三十天舉行,會員大會正、副會長,監事會及理事會之選舉可同期舉行。

第七章

財政

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利息;

四、捐獻;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條——本會之首次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由理事會決議,常年會費在每年一月份繳交。在上半年加入的新會員應繳交全額年費,六月後加入的則可繳半額年費。

第二十八條——本會之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預算及決算,於每年度前、後兩個月內編訂,提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公告。

第三十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由會員大會委任一個解散專責委員會,負責處理本會的財物。

第八章

其他及最後條文

一、本會議決方式多採取大數準則,為照顧少數人意見,凡獲得會員大會其他會員和議,原動議得保留上訴權,在下次會員大會會議時,在獲半數或以下出席會員同意後,可優先討論,若有人和議,可進行表決,當得到四分之三或以上出席會員贊成,可獲通過。

二、如遇有其中一法定機構集體辭職,其職務可由餘下兩機構協商處理,並自懸空法定機構辭職日起三十天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三、關於遇會員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時的處理:

1. 凡有嚴重損害本會之聲譽,嚴重違反本會會章,或不履行會員之義務者,理事會知會該會員,並提請會員大會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大會通過,該會員可被開除會籍。

2. 如該會員要求覆核,可於會員大會召開前向監事會提出上訴。

四、經本會聯繫而獲取活動報酬之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其酬勞收費之一半須撥作贊助本會經費之用。

五、本章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

六、對本會章程進行修改及通過決議時,必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七、本會解散必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贊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於第一公證署

公證員 盧瑞祥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扯鈴社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2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條

理事會

2. 理事會由一名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和一名理事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理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當理事長認為有需要召開會議時,可通知副理事長及理事出席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

監事會

2. 監事會由一名監事長、一名監理事長和一名監事組成。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

3. 監事會會議每年最少召開一次,當監事長認為有需要召開會議時,可通知副監事長及監事出席會議。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須獲出席成員過半數的贊同票方為有效。

第十二條

本社設有以下職位

1. 主席一名:本社的代表,是本社對外形象及發言人,制定本社工作計劃的方針。處理一切決策事務及對外扯鈴表演等交流活動,是本社最高負責人。

2. 副主席一名:協助主席處理本社一切事務,主席缺席時暫代其職務。

3. 理事長一名:草擬並執行本社活動之每年度計劃和預算案。

4. 副理事長一名: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出缺時暫代其職務。

5. 監事長一名:負責審核每年本社之財政報告及賬目,編制年度報告,監督預算案之執行,審查本社的賬目,以及為監事會決議事情。

6. 副監事長一名:協助監事長工作,監事長出缺時暫代其職務。

7. 理事一名:籌備每個月的練習活動,通知社員參加本社的一切活動,處理本社一切雜務及管理本社之一切資產。

8. 監事一名:負責審核每年本社之財政報告及賬目,協助監事長操作有關監督的事務。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基督教會信心堂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1檔案組內,編號為70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第十二條——理事會由五名正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成員每一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會由三名正選成員及兩名候補成員組成,成員每一年由會員大會選出,連選得連任。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Tao Mun Pac Chio de Macau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6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

中文名稱:“澳門斗門白蕉同鄉聯誼會”,葡文名稱:“Associação dos Conterrâneos de Tao Mun Pac Chio de Macau”,拼音名稱為“Ou Mun Tao Mun Pak Chio Tong Heong Lui I Wui”。

第二條——本會會址

會址設於澳門黑沙環第六街20號合時工業大廈3樓B。

第三條——宗旨

1.聯絡斗門白蕉居澳之鄉親,務求達到守望相助,真誠團結,對本澳繁榮安定作出貢獻;

2.關心家鄉建設,增強澳門與家鄉之訊息交流,增進彼此間了解和合作;

3.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4.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持有合法澳門居民身份證之鄉親,年滿十八週歲,不分性別,皆可申請成為會員。

第五條——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 對本會之會務擁有建議,批評及諮詢權利;

3. 遵守本會之章程及決議;

4. 積極參加本會的各種活動;

5. 按時繳納入會基金和會費;

6. 享受本會內設施。

第六條——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者,作退會論。

第七條——會員因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經本會理事會討論,審議後,情節輕者,先給予勸告,嚴重者,則除名處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大會,上述各機關之任期為三年,再選可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1.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中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2. 制定及修改章程;

3. 選舉和罷免領導機關成員;

4.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和財政收支報告;

5. 決定終止事宜;

6.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會員大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每年度召開一次,但大會必須在澳門召開。

第十一條——理事會為本會日常事務之執行機構,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一名,財政一名,理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二條——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構。負責監察理事會之運作,查核賬目及提供有關意見。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及監事若干名,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的來源

1. 會費收入;

2. 政府資助及社會的贊助與捐贈。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第八章

會徽

第十八條——會徽如下: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第 二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行隱畫藝學會

為公佈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的修改章程文本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存檔於本署2014/ASS/M2檔案組內,編號為75號。該修改章程文本如下: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本會中文名為“澳門行隱畫藝學會”;

本會葡文名為“Associacão de Artes e Pintura“Hang Ian”de Macau”。

第二條——本會宗旨:

本會以研究和發揚中國書畫文化藝術為目的,並冀與國內,香港,本澳及海外藝術的團體,多作交流。

第三條——本會為非牟利團體。

第四條——會址設於羅理基博士大馬路600E第一國際商業中心1樓P105室。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凡書畫篆刻藝術愛好者和工作者,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章程者,均可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批核時,方可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會員之權利尤其有:

(1)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2)對本會之會務有建議、批評及咨詢權利;

(3)享受本會之設施。

會員之義務尤其有:

(1)遵守本會之章程與決議;

(2)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3)按時繳交會費。

第七條——若會員連續兩年欠繳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處理。

第三章

組織

第八條——本會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監事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成員人數均為單數;上述機構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可連選連任,次數不限。

第九條——會員大會

(一)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1)制定或修改會章;

(2)選舉理、監事會各成員;

(3)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及計劃。

(二)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平常會議,由會長或副會長最少提前八天透過發給每一會員之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來召集,通知信內應列明日期、時間、會議地點及議程。

(三) 應理事會或不少於二分之一會員以正當理由提出要求,亦得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條——理事會為本會執行機關,其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3)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接納或除名。

第十一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若干名,財政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理事會視工作需要,可增聘名譽會長、顧問。

第十二條——監事會負責稽核及督促理事會各項工作,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若干名,監事若干名。

第四章

經費

第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永遠會員一次性繳納基金及會費300元(澳門幣);

(二)普通會員需繳納入會基金30元(澳門幣),另每年繳納會費60元(澳門幣)。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章程的修改,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的代表通過方能成立。

第六章

解散決議

第十五條——解散本會的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本會章程之解釋權屬會員大會;本會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若有未盡善之處,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修訂。

第十七條——本章程所未規範事宜,概依澳門現行法律執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七日於第二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梁錦潮Leong Kam Chio


海 島 公 證 署

證 明 書

澳門博彩業職工之家

為公布的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修改章程的文本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起,存放於本署之“2014年社團及財團儲存文件檔案”第1/2014/ASS檔案組第14號,有關條文內容載於附件。

澳門博彩業職工之家

修改社團章程

根據“澳門博彩業職工之家”會員大會在2013年12月30日的決議,代表該會修改該會章程第五條第2款及第六條第6款,其修改內容如下:

第五條

會員權利和義務

2、普通會員及專業會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會員大會

6、第一次召集時、會員大會必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方可作出決議,但如不足半數,則於半小時後在同一地點召開之會議視為第二次召集之會議。屆時,不論出席之會員人數之多少都視為有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其餘章程不變。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一日於海島公證署

一等助理員 林志堅


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宏利(澳門)退休金計劃

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

均衡基金(澳門)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

康健護理基金(澳門)

修改管理規章

由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九日起,上述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管理規章內之「附錄1——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應予修改,於清單上加入保證基金(澳門)。所有開放式退休基金的管理公司為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

「附錄1——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應以下文取代:

附錄1——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

如上文第九條所述,管理公司所管理的開放式退休基金清單如下:

保證基金(澳門)

亞太債券基金(澳門)

平穩增長基金(澳門)

均衡基金(澳門)

中港股票基金(澳門)

康健護理基金(澳門)

附註:在澳門金管局的批准下,管理公司可不時增減本清單的基金。


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常會召集通告

本公司定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正在澳門青洲大馬路七一八號,召開股東週年常會,議程如下:

(一)審議及批核二零一三年董事會報告書、已審計賬目、盈餘運用及監事會報告及意見書;

(二)選舉公司董事會成員;

(三)選舉監事會成員;

(四)其他事宜。

澳門,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股東會主席團主席 李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