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文版本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條及第七條,以及經第27/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1/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三)項及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勞工事務局局長黃志雄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澳門電訊有限公司”簽訂提供流動電話服務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經濟財政司司長 譚伯源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陸潔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