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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權力予體育發展局代局長戴祖義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維昇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為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公眾洗手間翻新工程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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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0/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續任下列人士為旅遊發展委員會成員:

(一)社會文化司代表:林曉白*

* 請查閱:第3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保安司代表:鄭錦華*

* 請查閱:第9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運輸工務司代表:鄭岳威*

* 請查閱:第9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四)旅遊局代表:謝慶茜、程衛東;

(五)海關代表:黃文忠;

(六)旅遊學院代表:黃竹君;

(七)文化局代表:陳炳輝;

(八)勞工事務局代表:黃志雄;

(九)人力資源辦公室代表:盧瑞冰;

(十)民政總署代表:羅永德;

(十一)民航局代表:陳穎雄;

(十二)消費者委員會代表:黃翰寧;

(十三)澳門酒店協會代表:楊振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Antonio Pedro Sameiro代任;

(十四)澳門酒店旅業商會代表:張健中,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盧志良代任;

(十五)澳門酒店旅業職工會代表:李寶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燦權代任;

(十六)澳門旅遊商會代表:李志忠,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崔慧雯代任;

(十七)澳門旅遊業議會代表:胡景光,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輝代任;

(十八)澳門旅行社協會代表:許文帛,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志民代任;

(十九)澳門專業導遊協會代表:羅掌權,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胡惠芳代任;

(二十)澳門飲食業聯合商會(現改名為澳門餐飲業聯合商會)代表:李汝榮,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羅錦焜代任;

(二十一)澳門旅遊零售服務業總商會代表:葉榮發,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楊才堅代任;

(二十二)澳門營業汽車工商聯誼會代表:凌世威,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凌世豪代任;

(二十三)澳門會議展覽業協會代表:何海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關永恆代任;

(二十四)澳門國際機場專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方曉健,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張美斯代任;

(二十五)澳門機場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劉蘇寧,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王錦濤代任;

(二十六)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鄭岩,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廖寒西*代任;

* 請查閱:第152/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十七)澳門新福利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廖僖芸,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曉陽代任;

(二十八)澳門公共汽車有限公司代表:柯海帆,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陳建華代任;

(二十九)維澳蓮運公共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郭棟昌,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勞建平代任;

(三十)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澳門)有限公司代表:康宇嫻,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許招賢代任;

(三十一)金光渡輪有限公司代表:卓河祓**,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黃英傑*代任;

* 請查閱:第8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 請查閱:第9/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96/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三十二)粵通船務有限公司代表:徐躍明,如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視事時由莫紹鎮代任;

(三十三)陳澤武;

(三十四)陳志杰;

(三十五)呂錫柱;

(三十六)關恩賜;

(三十七)何超瓊;

(三十八)黃耀球;

(三十九)盧德華;

(四十)周錦輝;

(四十一)簡萬寧;

(四十二)楊志華;

(四十三)周海燕;

(四十四)楊永成;

(四十五)黃仁民。

二、本批示自二零一四年三月十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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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以及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之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四大設施管理有限公司”簽訂為橫琴島澳門大學新校區供應及安裝動物實驗室專用蒸汽、熱水及純水系統項目的合同。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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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七條,連同經第29/2011號行政命令修改的第123/2009號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轉授一切所需的權力予文化局局長吳衛鳴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作為簽署人,與“忠信清潔管理”簽署為澳門博物館提供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清潔服務的合同附註。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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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201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4/2014號行政法規《文化遺產委員會》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以兼任制度委任張鵲橋為文化遺產委員會秘書長,為期三年。

二、擔任有關職務的每月報酬相當於公職薪俸表的100點。

三、本批示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三月五日

社會文化司司長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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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四年三月六日於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

辦公室代主任 梁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