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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執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關於恐怖活動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的第1988(2011)號及第2082(2012)號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了根據該決議制定的與塔利班有關聯的個人和實體名單;
基於此,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第3/1999號法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命令公佈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於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更新的個人和實體名單的英文原文及其葡文譯本。
二零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發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於行政長官辦公室
辦公室主任 譚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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